导图社区 企业法
这是一个关于企业法的思维导图。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编辑于2022-09-30 20:43:43 山东省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非法人组织)
①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者已满16不满18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立普通合伙人
③合伙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应当标有“普通合伙”字样
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就是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地点
财产
构成
转让
①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盈亏分担和债务清偿
盈亏分担
顺序:合伙协议—合伙人协商决定—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债务清偿
①首先用其全部财产清偿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入伙和退伙
入伙
①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③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④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火
①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按约定或者经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人或限人,经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若未能同意,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财产份额给继承人
事务执行
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个或数人执行,其他人不执行,但有监督权
享有同等权利
②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①设立人:2—50人
没有行为能力要求,完全,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②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③名称中应当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特点
⑤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可继承,不需要经过同意
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要取得合伙人资格,是需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财产转让(不论内外)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能够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债务转让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入伙和退火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退火
有限合伙人对退火前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性质的转变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前的都无限,以后的看身份
无最低出资额限制
二、公司法(法人组织)
①公司概述
①我国《公司法》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
一般采用准则主义
②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③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母公司所控制的是子公司。
④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
②有限责任公司
①发起设立条件
①50人以下
②有出资额
③有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
标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⑤有公司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③出资方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或者分次缴清
④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非常设机构)
性质
①权力机关,但属于非常设机关,以会议形式存在
②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召开
①设立董事会的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②不设董事会的
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没有董事会并且执行董事也不能履行的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主持。
以上都不能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事项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②董事会(常设机构)
设立
①人数:3—13人
若公司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人员组成
①董事长,也可以设副董事长
②董事***由公司章程决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
③董事***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方案
③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者解雇
④监事会
①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规模较小,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②组成
股东代表
公司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④***: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③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①人数:2—200人并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④有公司名称
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⑤有公司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⑥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
②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表决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主持
决议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董事会
①成员数量:5~19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举行: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④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⑤表决:一人一票
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
①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②成员组成
股东代表
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④***:3年,可连选连任
⑤会议
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推举监事
①股东均不能用劳务出资 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一般没有最低出资要求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补充
担责情形
个体工商户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非法人组织)
①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者已满16不满18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立普通合伙人
③合伙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应当标有“普通合伙”字样
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就是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地点
财产
构成
转让
①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盈亏分担和债务清偿
盈亏分担
顺序:合伙协议—合伙人协商决定—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债务清偿
①首先用其全部财产清偿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入伙和退伙
入伙
①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③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④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火
①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按约定或者经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人或限人,经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若未能同意,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财产份额给继承人
事务执行
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个或数人执行,其他人不执行,但有监督权
享有同等权利
②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①设立人:2—50人
没有行为能力要求,完全,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②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③名称中应当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特点
⑤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可继承,不需要经过同意
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要取得合伙人资格,是需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财产转让(不论内外)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能够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债务转让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入伙和退火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退火
有限合伙人对退火前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性质的转变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前的都无限,以后的看身份
无最低出资额限制
二、公司法(法人组织)
①公司概述
①我国《公司法》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
一般采用准则主义
②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③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母公司所控制的是子公司。
④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
②有限责任公司
①发起设立条件
①50人以下
②有出资额
③有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
标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⑤有公司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③出资方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或者分次缴清
④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非常设机构)
性质
①权力机关,但属于非常设机关,以会议形式存在
②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召开
①设立董事会的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②不设董事会的
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没有董事会并且执行董事也不能履行的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主持。
以上都不能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事项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②董事会(常设机构)
设立
①人数:3—13人
若公司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人员组成
①董事长,也可以设副董事长
②董事***由公司章程决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
③董事***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方案
③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者解雇
④监事会
①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规模较小,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②组成
股东代表
公司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④***: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③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①人数:2—200人并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④有公司名称
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⑤有公司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⑥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
②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表决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主持
决议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董事会
①成员数量:5~19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举行: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④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⑤表决:一人一票
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
①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②成员组成
股东代表
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④***:3年,可连选连任
⑤会议
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推举监事
①股东均不能用劳务出资 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一般没有最低出资要求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补充
担责情形
个体工商户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