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一节基本法律知识 第二节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第八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节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节工程建设标准
编辑于2022-10-12 10:03:18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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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一节基本法律知识
一、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部门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
(七)国际条约
二、我国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和审查
第二节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 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两大基础。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两个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两个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体系,见表2-1。
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二)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J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四)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四、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五、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详见本书《刑法》内容。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法》最近修改是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主要内容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1、《建筑法》 确立了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第三十条)
2、《建筑法》明确了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二条)
3、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明确了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四、 四十五条)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
一、建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明确“三个必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一)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山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育区。
(三)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罚款金额更高。
(2)处罚方式更严。
(3)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
第七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八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
标志着我国建设I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总则中的第一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明确为: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向施T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2.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七条)
3.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第八条)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应当向施I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I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J备案(第十条)
6.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作出了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单位等。(第十一 条)
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机械租赁、安拆、检测)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3.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保证有关安全的设施和装置是齐全有效的,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4.出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5.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拆装单位要保证拆装过程中的安全,并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6.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施工起重机械等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合同责任、社会责任三个方面。只要承担了监理业务,安全监理责任随之产生。
《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从《条例》、《规范》要求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就是抓住——一个重点、两个关键、及时报告。
一个重点:就是抓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两个关键:就是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查必须符合法规、强制性标准;经常性地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及时报告: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J报送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0-24条)
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保证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善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4.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I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第八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一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附件1、附件2分别确定了危大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一)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
(二)强化危大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等。
(三)确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制度。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五)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六)明确了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惩罚措施。
《管理规定》共有11条罚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是贯彻"隐患就是事故”思想,是有效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力手段。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十三节规范性文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四、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川建质安发[2021] 246号文)
“智慧工地”平台由工程项目综合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实名制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视频监控管理、监理管理等功能模块组成。
第十四节工程建设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8月9日以建标[2016]16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总体目标
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 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①改革强制性标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②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要形成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各领域、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③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④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⑤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⑥推进标准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