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本册第二章第八节) 第三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发证制度 第四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节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拆除工程资料备案制度 第六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制度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等
编辑于2022-10-26 17:03:43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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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与其他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
一、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三类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巡视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二)监理单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总监、专监、监理员)
第二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本册第二章第八节)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破产、倒闭、撤销的,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
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T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发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企业的 "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节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拆除工程资料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六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通知印发) ,自2008年05月13日起实施。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通知印发)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八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册第二章第十一节属于同一内容)
第九节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及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产权备案)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二证)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拆告知前需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资料包括:(资料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独立高度、 首节检测)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当其甲方发包给二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并参加消防演练。
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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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 5号)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一)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
(二)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I措施增加费。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 人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T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二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自2014年7月31日起施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核办法》(川建行规 [2021] 5号) ,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三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法》和《安全管理条例》中都提出保险制度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I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四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详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采取措施制度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中均有相关条款要求。
第十六节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T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