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厂房设计防火要点、各动力用房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厂房设计防火要点、各动力用房要点的思维导图,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需要的可以看下。
编辑于2022-11-02 14:31:15 江苏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厂房和仓库
火灾危险分类(甲-戊)
3.1.1从生产的物品分类(车间)
3.1.2(车间)同一厂房或防火分区,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算,以下情况可按小算:
危险性较大区 占本层或防火分区小于5%
丁、戊类厂房油漆工段小于10%,且火不足以蔓延至其它部位
火灾危险性大处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
丁、戊类厂房且采用封闭喷漆工艺、空间内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防火分区20%以下(较难达成)
3.1.3从堆放的物品分类(仓库)
3.1.4(仓库)同一仓库或防火分区,按火灾危险最大的物品算
3.1.5丁戊类仓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体1/4,或体积1/2时,按丙类确定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四级,对应构件不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有些厂房譬如甲乙类会在此基础上有更高要求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不应低于二级
除非:小于300㎡,且独立的单层可采用三级
3.2.3单多层丙、多层丁、戊厂房不应低于三级
不应低于二级的情况: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
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除非:建面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或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可用三级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不应低于二级
燃煤且总蒸发量≤4t/h时,可用三级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不应低于二级 ,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
3.2.7高架、高层、甲类、多层乙类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耐火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丙、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和多层丁、戊类不应低于三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h和2.0h。
3.2.11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2.12一二级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性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难燃型墙体不应低于0.5h。
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除外,甲乙类和高层仓库看表3.2.1
3.2.13二级厂房(仓库)内房间隔墙,采用难燃性墙体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和1.0h。
3.2.16一、二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铺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该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需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被规范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预支钢混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且节点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另有规定外,厂房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需满足3.3.1
7.表格中“——“表示不允许
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厂房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防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应符合6.5.3规定)或防火分隔水幕(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分隔。
甲类厂房除外,不可以
2.纺织类厂房:一级多层、二级单、多层纺织厂房每火区最大面积可按表增加0.5倍。
但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它部位间均应用≥2.5h的防火隔墙,门窗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麻纺厂除外
3.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一二级单、多层厂房每个火区最大建面可按表增加1.5倍。 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自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有效灭火设施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谷物筒仓工作塔:一、二级,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层数不限。
5.卷烟生产联合厂房:一二级厂房内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饭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坚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使用人数<10人时,平台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面内。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范外,仓库层数和面积应符合3.3.2规定。
注1:仓库内防火分区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内童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3.煤均化库:一、二级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面应≤12000。
4.硝酸铵仓库、电石、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尿素、配煤、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粮食平房仓:一、二级的最大允许面积应≤12000,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应≤3000,
三级最大占地面积应≤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面应≤1000.
6.棉花库房:一二级 且 占地面积≤2000的单层,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面应≤1000.
7.冷库:一二级,占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规定。
3.3.3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面可按3.3.1增加1.0倍。
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区最大建面变为无限。
厂房内局部设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面,可按3.3.2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地下或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内,确需贴临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采用不低于3.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2.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4.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3.3.2和3.3.3的规定。
3.3.7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该房间应采用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内或贴临,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临,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店里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乙类厂房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内,也不应贴临。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是,应按本规定有关厂房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以仓储为主时,或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同上。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规定确定。
其中,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面和储存区部分建筑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3.3.2(不含注)的规定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耐火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用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措施。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另有规定,厂房之间及与已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与甲类仓库距离应满足3.5.1条。
注:1.乙厂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厂间及与戊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5.2.2执行。
为丙丁戊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有所属厂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时,应符合表注2、3的规定。
2.两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门窗洞面积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5%,且门窗洞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甲乙厂房(仓库)不应与3.3.5外的其它建筑贴临。
3.两座一二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外墙,且较低厂房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6.5.3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厂房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厂房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主要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厂房与丙丁戊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注2、3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收3.4.3限制。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丙丁戊厂房与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确定。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3.4.1,但当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3.3.1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除高层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和小于3.3.1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 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汽车加油、加气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 GB 50156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3.5.1条。
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规定
注:甲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除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 50m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 宜小于表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
注:1.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困仓与工作塔、接收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高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1)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2)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 3)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厂房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长经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经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个计算段中公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什么物体有爆炸风险看这里
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 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 .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肘,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规定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时,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的井筒内。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 5. 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六、建筑构造
防火墙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h ,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h 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0.5m 以上。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 4.0m ,且天窗端面为可 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 取设置乙级防火窗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除本规范第 6. 1. 条规定外的其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收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3下列部位应采用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6.5.3条: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房间。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 ,多层建筑的防火瑕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6.2.5条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的防火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它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8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 ,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做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临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墙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墙。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机组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建、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封闭楼梯间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置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与室外高差大于10m或三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设置。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橙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期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4总体设计
4.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3洁净厂房新风口与交通干道边沿的最近距离宜大于50m。
4.1.4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1.5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材料。
4.1.6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设草坪,不应种植对生产有害的植物,并不得妨碍消防作业。
4.2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4.2.1工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存放雨具、换鞋、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等人员净化用室。
2.厕所、盥洗室、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空气吹淋室、气闸室、工作服洗涤间和干燥间等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应设净鞋措施。
2.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的房间应分别设置。
3.外衣村衣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洁净工作服宜集中挂入带有空气吹淋的洁净柜内。
4.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
5.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与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相邻。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6.严于5级的垂直单向流洁净室宜设气闸室。
7.洁净区内不得设厕所。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4.3.4人流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
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应按人员净化程序布置。
5建筑
5.1一般规定
5.1.1洁厂的平面和布局应具灵活性,宜采用大空间大跨度柱网,不宜内墙承重系统。
略
5.2防火和疏散
5.2.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2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建防火规》,分类举例应符合附录B
5.2.3甲乙类洁厂宜为单层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多层宜为2000。丙丁戊类洁厂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应符合《建火》
5.2.4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和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耐火不应低于1.0h。
5.2.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断及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
5.2.6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丙级0.5,乙级1.0);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2.7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防火分区或洁净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符合以下时可设1个:
1.对甲乙厂房每层洁净区总面积不超过100㎡,同一时间生产人员不超过5人。
2.丙丁戊厂房按《建火》规定设置
5.2.8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5.2.9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闭门器。
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们、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2.10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5.2.11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栏杆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厂入口。
变电站和变压器室等的区别
变电站内一般包括变压器、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等设备。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6.1防火
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4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1.5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廊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6.2建筑
6.2.1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1.8m高的围墙或围栏外,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6.2.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6.2.5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6.2.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 60m 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40m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6.2.7配电装置室的门和变压器室的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宽度加0.3m 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 2.0m ,最小宽度宜为 750mm。
6.2.10设置在地下的变电所的顶部位于室外地面或绿化土层下方时,应避免顶部滞水,并应采取避免积水、惨漏的措施。
6.2.11配电装置的布置宜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
三、基本规定
3.0.12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在比较后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3.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四、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临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7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和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储油罐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7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置1个;
2.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十五、土建、电气、供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土建
15.1.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当为燃煤功率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房屋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5.1.3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3.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隔墙上开设的应为甲防门
15.1.4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贴临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的建筑分隔。
15.1.5调压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间,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6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略
厂房通用要点-
设备用房:隔墙和门用什么样的
各种管井:隔墙与门,以及封堵材料
电梯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6.2.9-5)
通电发光的广告牌不应设在可燃、难燃墙体上,不应挡窗(6.2.10)
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6.4.3)
梯井150: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6.4.8)
3.1.2(车间)同一厂房或防火分区,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算,以下情况可按小算:
危险性较大区 占本层或防火分区小于5%
丁、戊类厂房油漆工段小于10%,且火不足以蔓延至其它部位
火灾危险性大处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
丁、戊类厂房且采用封闭喷漆工艺、空间内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防火分区20%以下(较难达成)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不应低于二级
燃煤且总蒸发量≤4t/h时,可用三级
仓库内防火分区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3.3.2)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规定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火墙:轻钢龙骨隔墙易清洗但有限高,砌块类不限高,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夹层超过2.2m计算面积,最低不超过2.0m
带有防火门的楼梯间才可以被称之为封闭楼梯间。
15.1.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当为燃煤功率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房屋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防火门一定向疏散方向开启。
甲乙类厂房
厂房生产什么?散发出什么?材料等:
看这些材料是否有爆炸危险看3.6.4
子主题
危险分类(甲-戊):
子主题
耐火等级:
3.2.2-3.2.7
子主题
允许的层数:
3.3.1/3.3.2
子主题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
3.3.1/3.3.2
子主题
任意一点至出口最小距离:
仓库没有此条
3.7.4
子主题
疏散门宽度:
仓库没有此条
3.7.5
子主题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各构件要求的耐火等级:3.2
初设或施工图后期细查
总图上之间的间距:3.4/3.5
子主题
构件
厂房还是仓库
厂房生产什么?散发出什么?材料等:
看这些材料是否有爆炸危险看3.6.4
子主题
危险分类(甲-戊):
子主题
耐火等级:
3.2.2-3.2.7
子主题
允许的层数:
3.3.1/3.3.2
子主题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
3.3.1/3.3.2
子主题
任意一点至出口最小距离:
仓库没有此条
3.7.4
子主题
疏散门宽度:
仓库没有此条
3.7.5
子主题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楼梯间是否用封闭:
楼梯间防火门:
各构件要求的耐火等级:3.2
初设或施工图后期细查
总图上之间的间距:3.4/3.5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