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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必备考点汇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编辑于2022-11-07 10:30:36 上海【教材占比85%以上】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基础》考后分析 安小莫 · 发表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必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基础》考前高频考点+口诀(五) ...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必备考点汇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背面:1、建筑行业自身特点对安全生产的影响:1)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2)建设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件性;3)项目施工还具有离散性的特点;4)建筑施工所进行的活动必然受到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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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占比85%以上】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基础》考后分析 安小莫 · 发表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必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基础》考前高频考点+口诀(五) ...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必备考点汇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背面:1、建筑行业自身特点对安全生产的影响:1)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2)建设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件性;3)项目施工还具有离散性的特点;4)建筑施工所进行的活动必然受到施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法制思想概述
***法制思想概述
形成发展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基本方针
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
根本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
根本立足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制为人民服务
核心要义
十一个坚持
坚持
党对全国依法治国的领导
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生产讲话
安全生产红线
人命关天,法制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重要基础和保障
安全生产
重点
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意见
五项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防范
坚持改革创新
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系统治理
坚持安全发展
五项制度性改革
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党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
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提供支持和保障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负全面责任
建立“五到位”制度
安全责任
管理
投入
培训
应急救援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向报告制度
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
指标
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5%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下降20%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3%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
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下降10%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0%
任务
织密风险防控责任网络
优化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筑佬安全风险防控屏障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强化应急救援外置效能
统筹安全生产支撑保障
构建社会共治安全格局
重大工程
重大安全风险治理
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安全风险检测预警
救援外置能力建设
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教育实训
机制与举措
明确任务分工
加大政策支撑
推进试点示范
强化监督评估
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
广义
法律的整体
狭义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
XX地方XX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X地X规定、办法、细则
法的分类
创制和适用主体
国内和国际法
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
根本和普通法
适用范围
一般和特别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规定的内容
实体和程序法
表达形式
成文和不成文法
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法律体系与效力
宪法至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立法目的、试验范围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消防安全
道路交通
铁路交通
水上交通
民用航空
核与辐射
特种设备
核辐射起火,特种消防四路救援
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党委和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同等责任
党委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
同为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
以人为本
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六先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事故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政府监管责任
三管三必须
每个岗位、每个人员都是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核心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
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
外部监督
政府
社会
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决策
董事长主要负责
第一责任人
一般情况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异地、国外
总经理(厂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总经理长期缺位
授权的副职等主持工作
无法人情况
投资人
生产经营负责人
工会
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有权要求纠正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出处理
参加事故调查
提意见
工会监督无实权,维权建议提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或管理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
协助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按生产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中和监管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综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 实施监督管理
专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参与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法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由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人员的配置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
险路建金矿,其他100上
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检测职责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发现的安全问题
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不能及时处理的
可以向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告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使用劳动派遣的
经营单位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品
学校提供协助
建设项目安全的规定
新改扩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高危建设项目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炸金矿危险,需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炸金矿危险,需审查
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责任
设计人
设计单位
特种设备的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安全标志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登记建档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应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报告
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
隐患的治理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情况如实记录,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通报
爆破、吊装、动火、零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检查,督促整改
不得发包、出租给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力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
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从业人员有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了解防范措施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不得因此降低工资或解除合同
发现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受损害后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并有获得赔偿的权力,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发现不安全因素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被派遣者的权力与义务
享有本法规从业人员的权力
应当履行本法规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行政许可职责
进行安全审查和验收时
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购买指定品牌、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
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
现场处理权
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紧急处置权
发现的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可恢复经营使用
查封扣押
对不符合国标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为违法的危险物品
查封或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品的作业场所
查封并做出处理
检查的要求
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涉密业务应为其保密
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做书面记录
需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应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发现需其他部门处理的
应及时移送
生产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拒不执行的生产单位的措施与规定
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强制生产单位履行决定
提前24h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需要落实整改的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转交其他有关部门
涉及死亡的举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报告
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导致重大事故
人民检查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矿山
金属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鬼仙住金矿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规模较小的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矿山
金属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鬼仙住金矿
运输单位
发生事故后的报告与处置规定
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地方政府
按规定上报
不得瞒报不报、谎报、缓报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部门、单位应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
采取警戒、疏散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案
发生事故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整改
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精选评估
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不同区域指定相应的救援预案
协助人民政府或按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规定
预案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演练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官-民)
民事责任(民-民)
刑事责任(民-罪犯)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拘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的,拒不改正的
自做出责令改正日的次日起
按日连续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的情况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80天3次
1年4次
经停业整顿后
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具备国标、行标的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的赔偿外
一般事故
30w≤罚款<100w
较大事故
100w≤罚款<200w
重大事故
200w≤罚款<1000w
特别重大事故
1000w≤罚款<2000w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前款的2-5倍罚款
从业人员的安全违法行为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w≤罚款<20w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处2w≤罚款<5w
逾期未改正的
处5w≤罚款<10w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一般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
重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
降级、撤职的处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逃匿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1w≤罚款<3w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50%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出具失实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
3w≤罚款<10w
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w
10w≤罚款<20w
≥10w
违法所得2倍≤罚款<5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w≤罚款<10w
直接责任人员
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
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情节严重的
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安全生产单行法
矿山安全法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工程与安全设施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
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安全设施的设计
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供电系统
提升、运输系统
防水、排水系统
防火、灭火系统
防瓦斯系统、防尘系统
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
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直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m
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信设施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矿山开采的基本规定
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执行不同矿种的矿山的规范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
不得开采或毁坏
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具、仪器的安全保障
符合国标或行标
定期检查、维修、保障使用安全
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对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
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矿长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职工
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退出、批评、检举、控告
工会
监督
未成年人、女职工
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预防措施
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救护和医疗救援组织
发生事故后
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的管理职责
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消防法
火灾预防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
消防设计文件
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时
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许可
及时对做出承诺的公共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不使用告知承诺方式的
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检查
大型群众活动
承办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标、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
符合消防技术标志和管理规定
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国标、行标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风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志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伤的单位
定位本行政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建立消防档案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组织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承担重大灾害事故
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民机主港大核电;大型生储易燃爆;火大距远大企业;国家古建群距远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消防救援机构
需指导专职消防队
需指导志愿消防队
可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
灭火救援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刻报警,不得阻拦报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现场工作人员
组织人员疏散
发生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给与支援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导
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费队救火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损耗
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监督检测的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
发现火灾隐患
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立即采取措施
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消防机构应采取临时查封
消防救援机构
应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通行的规定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灯
红灯
禁止通行
绿灯
准许通行
黄灯
警示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交通警察的指挥
铁路与道路交叉道口
警示灯
警示标志
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
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植物、广告、管线与交通设施
保持必要距离,不得遮挡
道路维修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设置
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工程建设导致的
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完毕
需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部门验收合格
新改扩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
配建、增建停车场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
政府部门可施划停车泊位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
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
设置提示标志
主要道路的人行道
设置盲道
机动车通行规定
同车道行驶
后车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超车的情况
前车
左转弯
掉头
超车
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的
前车为执行任务的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辆
交叉路口的行驶
有交通信号灯、标识、标线、警察
按照指挥通过
没有的情况
减速慢行
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
依次交替通行
通过铁路道口
有交通信号灯、标识、标线、警察
按照指挥通过
没有的情况
减速或停车
确认安全后通过
经人行横道
减速行驶
遇行人通过
停车让行
机动车载物行驶
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物品
经公安机关批准
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警示标志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
应当靠右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行驶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不得进入高速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行人
非机动车
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
高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6个月驾驶证
1000-2000元罚款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
10日以下拘留
1000-2000元罚款
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
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
种类
锅炉
压力容器、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内专用机动车
游客抄(厂)起电压锅
生产
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设计文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锅炉
气瓶
氧舱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氧气运大炉
出厂时,应包含
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
显著位置设置
产品铭牌
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
安装、改造、修理
由制造单位进行
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
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安装、改造、修理
前
施工单位
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后
施工单位
验收后30日内
将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经营
销售的特种设备
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
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出租期间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
由出租单位承担
进口设备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
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采用中文
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提前告知义务
使用
安全管理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投入使用前或后30日内
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
故障和事故记录
属于共有的
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其他管理人管理
受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未委托
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需设置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大客梯专职
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或评估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方可继续使用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隐患排查与故障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每日投入使用前
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安全使用说置于显著位置
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
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
需具备的条件
有相关检验、检测人员
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推荐或监制、监制特种设备
有相关仪器和设施
有健全的制度
事故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一般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违反规定被吊销的许可证
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建筑法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
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开工
未开工可申请延期
延期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不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时限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报告义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
中止施工1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
需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
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
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不得承包单位购买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
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对总承包负责
总承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建筑工程监理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订立书面委托
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业务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供应单位不得由隶属或厉害关系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建筑施工企业法人
对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现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负责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不得上岗作业
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不得使用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民法典
民事责任
承担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分类
连带责任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按份责任
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种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
由第三人承担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特征
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以损害赔偿为中心
但不限于是损害赔偿
有强制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规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害行为造成多人死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用人者责任
工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被派遣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劳务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第三人行为
造成劳务一方损害的
劳务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与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可向第三人追偿
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害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补充责任
可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占有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收到损害的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
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运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民航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者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占有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强腐蚀、高致病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者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告诉轨道运输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受害者故意或有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
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人有权向有第三人追偿
建筑物抛掷物品造成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
难以确定的
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由可能加害人给与补偿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未采取措施的
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
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因树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造成损害的
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八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父母、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已满七十五周岁
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
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时候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罪犯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
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罚的基本理论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力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外国人)
生产经营及有关人员犯罪和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7年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作业
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还未发生)
现实危险包括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监控、设备等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执行的
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7年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7年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标准
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1人以上
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w以上
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
3-7年有期徒刑
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伤500w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标准
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1人以上
重伤3人以上
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增加死亡1人以上
增加重伤3人以上
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w元以上
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特别严重
3-7年有期徒刑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增加死亡3人以上
增加重伤10人以上
增加直接经济损伤500w元以上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指
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行政处罚法
概述
种类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与拘留不同)、劳动教育
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强制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实施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
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对生产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罚
予以关闭的处罚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处罚
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管辖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管辖冲突解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
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先协商
无法达成共识,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协助
实施行政处罚
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协助请求
协助内容属于职权范围内
应当予以协助
拒绝协助的情况
不属于管辖范围
违反程序
缺乏合法依据
被请求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协助更具效能的
被请求行政机关协助将严重妨碍自身履行职权的
适用
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识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给予处罚
精神正常时的精神病人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的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不能辨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五年内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发生日计算
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规定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前
告知当事人
事实、理由、依据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与更重处罚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公民
200元以下
法人或组织
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法制审核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必须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
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处罚
责停关闭吊证照,较大较重处罚到
听证会组织程序
要求听证
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举行听证的7日前
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听证会公开举行
由政府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委托1-2人代理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中途退出的
视为放弃
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笔录应当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盖章或签字
拒绝签字的
由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的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现场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15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可以当初收缴罚款的情况
10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有困惑
当事人提出
必须出局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的专用票据
否者有权拒绝缴纳
当场收缴的罚款
两日内上交行政机关
水上的
抵岸之日两日内上交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两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没收的非法财务
公开拍卖或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款项
不得与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间接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违法所得等
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预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到期不缴纳罚款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依法冻结存款
行政强制法
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适当原则
采取非强制手段可达到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与强制结合
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
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赔偿权
方式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
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
冻结存款、汇款
法律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其他强制
法律
行政法规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程序
职权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
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拒绝的须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应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
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该时间应当明确
书面告知当事人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执行程序
合法原则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执行决定
经催告
逾期仍不执行的
无正当理由的
可以强制执行决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务的
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除外
不得采取停水、电、热、燃气的方式迫使
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
由行政机构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不拆除的
可以强制拆除
中止执行
当事人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
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财产、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
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的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超过30日
经催告仍不执行的
可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经催告仍不执行的
对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务依法拍卖缴纳罚款
劳动法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般规定
禁止从事
矿山井下
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其他禁忌劳动
具体规定
经期
不得从事
第三级强度
高处
低温
冷水
三高温水
孕期
不得从事
第三级强度
怀孕7个月以上
不得安排加班
不得安排夜班
孕期禁忌劳动
三七加夜班
哺乳期(1周岁以内)
不得从事
第三级强度
加班
夜班
哺乳期禁忌劳动
总结
平时第四级特殊时期第三级
怀孕7个月-娃1周岁不得加班、夜班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定义
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
禁止从事
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建立及相关权利义务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
如实告知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不得扣押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担保或收取财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选择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权力
合同期限<3个月
试用期=0
3个月≤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2个月
3年≤合同期限
试用期≤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0
试用期只能约定1次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试用期工资
同岗位最低挡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志
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服务期的权力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力
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报名事项
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规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履行及相关权力义务
劳动者解除合同及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力
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
提前30日(试用期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随时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为提高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
无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危及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依法接触劳动合同的权力
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欺诈胁迫订立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预告解除(提前30日,劳动者无过错)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客观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依然不能变更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剪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需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可以裁员的情况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静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
不得预估解除、不得经济性裁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老弱病残孕,不得预告、经济裁员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及其对应的分工
概念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分类与分级
按社会危害承担、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类
自燃灾害
事故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分级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部门的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涉及2个行政区域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由各有关行政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事故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立即采取措施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
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严重社会危害的
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知识纳入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存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
预防与应急准备
国务院指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
指定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预案
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
适时修订
检测与预警
突发事件预警
级别与措施
一级
红色
采取三、四级警报措施
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
保障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
加强重点单位、主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
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撤离人员,并给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有实质行动
二级
橙色
同一级
三级
黄色
启动应急预案
收集、报告相关信息
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预测发生突发事件
可能性
影响范围
强度
定时向社会发布
分析评估结果
预测信息
无实质行动
四级
蓝色
同三级
应急处理与救援
应急处置措施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社会力量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可采取的措施
救援措施
控制措施
保障措施
保护措施
应急救援物资措施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新闻媒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报道
应急救援
受到危害的单位
立刻组织人员撤离、疏散
控制危险源
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公民
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
事后恢复与重建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立即组织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制定恢复计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
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制度
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
社会监督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志、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工会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前期防护要求
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沐浴间、孕妇休息室
设备、工具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建设单位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受到预评价报告30日内
做出决定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包括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防护设施
职业病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前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公布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严重职业病危害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场所
设置报警装置
配备
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
必要的泄险区
放射工作场所
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用人单位需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修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治理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机构
需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证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规定
提供中文说明书
设置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
化学原理及放射性物资的规定
中文说明书
职业病危害的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欺骗
出现工作岗位变更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上岗前培训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健康检查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由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由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档案包括
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病诊疗
离开用人单位时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无偿提供,并签章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选择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劳动者可在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因素与程序
分析因素
病人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诊断为职业病
进⾏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集体诊断。
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异议处理
可向作出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监督委员会进行鉴定
对结论不服的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人保障
疑似职业病待遇
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
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治理、康复、定期检查
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
调离原岗位
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给与适当岗位津贴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特殊情况保障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
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人社会求助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
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应急管理部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接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矿山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
民用爆炸生产单位
爆爆险山筑
生产企业≠储存、经营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制度、有投入、有人员、有保险、有设施、有评价、有措施、有预案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受理申请和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性审查
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
决定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有效期与延续
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变更
变更单位名称的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变更单位地址的
变更经济类型的
变更许可范围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规定
两级发证
煤矿
中央管理的煤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其它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非煤矿山
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安监部门
其它企业→省级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安监部门
其它企业→省级安监部门
一级发证
建筑施工企业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测条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原国家煤矿安全检擦局职责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承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地方政府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变成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职责
行政处罚权
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检查权
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
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
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建议报告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每15日
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
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权
发生伤亡事故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
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立即停止作业
作业现场有未使用
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专用放炮器
人员专用升降容器
使用明火明电
撤出作业人员
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工人违章作业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责令限期改正
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书面答复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安全设施和条件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
责令关闭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监督
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授权的应急管理部
征求意见或同意
国务院同意
批复结案
应急管理部
重大事故
调查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征求意见或同意
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批复结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较大事故
调查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征求意见或同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批复结案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调查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批复结案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
调查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
批复结案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或不能正常运行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超层越界开采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生产的超出安全设计规定围和规模的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矿长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擅自从事生产的
非法煤矿
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日内
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停业整顿后的规定
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暂扣证照(发证机关!)
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
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停产整顿期间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停业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复产验收
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结束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
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验收合格的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字
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
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擅自从事生产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关闭煤矿的要求
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在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2大患无全证,整顿擅自不合格,13无教特无证
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提请关闭的煤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
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决定关闭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的要求
吊销相关证照
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资料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足额提供安全措施费用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
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开工报告批准后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发包拆除工程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负责拆除工程备案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采用四新技术
应在设计方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强制性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
处理方式
安全事故隐患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拒不整改
报告主管部门
严重事故隐患
要求暂时停工
拒不停工
报告主管部门
报告建设单位
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的单位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具自检合格证明
向施工单位进行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
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由双方签字确认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
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
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
放射性物品
核能物质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对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
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
公安机关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
环境危害性鉴定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资格认定
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
驾驶人员
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铁路监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措施与手段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封
扣押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
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
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港口建设项目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管道的安全标志及检查
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
开工7日前
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管道所属单位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评价机构
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
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港区内企业
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
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数量、流向
剧毒化学品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以凭安全生产许可证购买剧毒危险化学品
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
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设置明显的标志
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由专人负责管理
出入库核查
登记制度
定期检测、检验安全设施、设备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储存数量
储存地点
管理人员
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及时、妥善处置
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备案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环安公公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基本安全要求
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安全使用许可证
安全条件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人员、设备、预案、评价
申办程序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规定数量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
经营许可证
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有储存设施的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如实记录
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输入计算机系统
销售记录至少应当保存1年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和资格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驾驶人员
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禁止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禁止通过国家规定的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其他危险化学品
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
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运输船舶
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
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或财务担保证明
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应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
不进行重复登记
有新的危险特性的
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在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表情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
工业和信息化
环境保护
公安
卫生
交通运输
铁路
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主要负责人
立即
按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报告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发生事故
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
报告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救援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烟火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需许可证
生产
经营
运输
举办焰火晚会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按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主办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在投入生产前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筑药
造粒
筛选
切引
混合
装药
搬运
压药
朱(筑)丽(粒)先(选)切混装板(搬)鸭(压)
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管理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
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
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批发企业购入烟花爆竹时
应当检验流向登记标签
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证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托运人
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有关材料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收货人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
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公安部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人
承运人
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
起始地点
行驶路线
经停地点
烟花爆竹的种类
规格和数量
规定
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一般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燃放作业方案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许可证总结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1步:设区的市政府安监
20日审查+报省
第2步:省政府安监
45日审查+核发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设区的市政府安监
30日审查+核发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县政府安监
20日审查+核发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人向运达地县政府公安部门
3日审查+核发
运达后,收货人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烟花爆竹焰火燃放许可证
公安部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0日审查+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按职责分工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对雷管编码打号
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雷管编码规则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
按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在基本建设完成后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流程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45日审查)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3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流程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30日审查)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应当载明
许可购买的品种
数量
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3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流程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提交有关材料
县级公安机关(5日内审查)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都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
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
将购买单位的
许可证
银行账户转账凭证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保存2年备查
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
报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
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
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流程
收货单位
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运达地县级公安机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运达目的地
收货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
3日内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后3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流程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0日内审查)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向爆破作业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爆破作业单位
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安全管理人员
仓库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
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
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设专人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
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
提出销毁实施方案
监督销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
锅炉
大于或者等于0.1MPa
压力容器(含气瓶)
大于或者等于0.1MPa
压力管道
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电梯
起重机械
升降机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塔式起重机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
起重机
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游客抄(厂)起电压锅
排除适用
核设施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特种设备
航空航天特种设备
铁路特种设备
海上设施和船舶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机场专用设备
核辐射起火 特警四路救援
工地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装、使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需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设计文件的
锅炉
气瓶
氧舱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高耗能特种设备
氧气运大高炉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附有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
技术资料移交归档
安装、改造、维修的
施工单位
在验收后30日内
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高耗能特种设备
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60日)
使用单位
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
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锅炉使用单位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事故故障消除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维修价值
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
日常维护保养
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
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
立即赶赴现场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客梯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
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
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电梯运行安全
电梯投入使用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只能)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检验检测结果
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
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
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
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
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
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的编制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及街道办事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应急预案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应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
鬼仙密集住金矿
鬼仙住金矿
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的演练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鬼仙密集住金矿
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
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
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救援队伍
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
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
鬼仙密集住金矿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
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值班制度
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鬼仙住金矿
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
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
死亡
<3人
重伤
<10人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
死亡
3人~10人
重伤
10人~50人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5000万
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爆炸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1w-5w人转移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
死亡
10人~30人
重伤
50人~100人
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1亿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大事故
死亡
≥30人
重伤
≥100人
直接经济损失
≥1亿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死亡313,重伤经济151
注
死亡人数不包括失踪、下落不明人数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轻伤、工业中毒不要包括
只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
可直接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如:应急管理部
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报
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及时补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
通知
公安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
人民检察院
本级人民政府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较大事故
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般事故
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必要时
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报告时限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级)
2小时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特大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未造成人员伤亡
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
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
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可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组成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工会
人民检察院
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适当延长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人民政府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
人民政府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
适当延长
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费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
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报国务院批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
培训等费用
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
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投资运营
新建、改建办公场所
发放奖金
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工伤范围
认定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
所在单位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的原因
职工伤害程度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工伤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回避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
分级
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
分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
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结论不服的
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工伤医疗补偿
工伤职工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薪期间的福利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可以适当延长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
工伤职工
生活护理费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
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伤残待遇
劳动关系
不得解除
一级
27月
90%
二级
25月
85%
三级
23月
80%
四级
21月
75%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后停付
职工提出,可解除
五级
18月
70%
六级
16月
60%
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支付
合同到期或职工提出,可解除
七级
13月
八级
11月
九级
9月
十级
7月
职工死亡的待遇
因工死亡
近亲属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增加10%
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场馆外的体育比赛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展览、展销等活动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不适用
影剧院
音乐厅
公园
娱乐场所
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影音公寓
安全责任
承办者安全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场所管理者安全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活动场所
中心区和人员聚集地是安全保卫工作的核心
负责的安全事项
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安全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安全许可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5000人以上的
设区的市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
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禁忌从事
矿山井下作业
第四级体力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经期禁忌从事
冷水作业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
低温作业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强度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水温234、高强34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禁忌从事
高温作业第三级、第四级
噪声作业第三级、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第三级、第四级
潜水作业
高处作业
强烈振动的作业
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
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每天的劳动时间内
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规定
享受98天产假
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
享受15天产假
孕满4个月流产
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的职责
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微信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划分和分级
划分
煤矿安全
矿山安全不对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级别
高级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中级
初级(助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
需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
金属冶炼单位
矿山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
金属冶炼单位
5年内
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2年内
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矿山单位
2年内
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五金两险矿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24学时
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煤矿安全
非煤矿矿山安全
危险物品安全
其他安全类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建筑施工安全
民用爆破器材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
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的意见
制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作业规程
整改方案
安全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组织实施不对
调查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隐患
调查处理不对
选用和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
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专职安全评价师
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
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
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安全评价机构
承担单一业务
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
每增加一个行业
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
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要求及标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行业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
鲜花金矿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
考核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
见安全培训时间总结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
新上岗的
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
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培训时间
见安全培训时间总结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重新上岗培训要求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
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新技术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自主培训为主
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
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安全培训时间总结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培训48学时
再培训16学时
新上岗从业人员
初次培训72学时
再培训20学时
鲜花金矿
其他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培训32学时
再培训12学时
新上岗从业人员
初次培训24学时
再培训0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电工作业
高压电工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
防爆电气作业
焊接与执业切割作业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压力焊作业
钎焊作业
高处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煤矿
井下电气作业
井下爆破作业
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瓦斯检查作业
安全检查作业
提升机操作作业
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瓦斯抽采作业
防突作业
探放水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
矿井通风作业
尾矿作业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
施工单位
具有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
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以上资质
施工单位
具有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安全检查作业
提升机操作作业
矿山支柱作业
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矿山排水作业
矿山爆破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司钻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煤气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氯化工艺作业
硝化工艺作业
合成氨工艺作业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氟化工艺作业
加氢工艺作业
重氮化工艺作业
氧化工艺作业
过氧化工艺作业
胺基化工艺作业
磺化工艺作业
聚合工艺作业
烷基化工艺作业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烟火药制造作业
黑火药制造作业
引火线制造作业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统一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指导、监督全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指导、监督全国煤矿
分级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责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培训工作
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监督检查
教考分离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培训方式及地点
方式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和实际操作培训
地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户籍所在地
从业所在地
免予培训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
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考试程序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
60日内组织考试
考试包括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
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遗失的
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
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发证机关同意
延长至每6年复审1次
复审程序
当在期满前60日内
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复审培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
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拒绝、阻碍检查的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考试不合格的
存在被撤销或注销情形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超过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记载虚假信息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专业人员死亡是注销,不是撤销
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基本规定
金矿安危
安全培训机构的要求
安全培训机构
应将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设施
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培训
大纲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大纲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非煤矿山
金属冶炼
金矿安危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大纲
煤矿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制定的大纲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的管理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自主培训为主
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应当委托安全培训机构
保证安全培训的职责有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要求
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造成死亡的
负有直接责任的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职业院校毕业生
可以免予参加理论培训、初次培训
需参加实际操作培训
新招培训要求
矿山井下人员、危险工艺操作人员
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
实习满四个月
可独立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
对其井下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被派遣劳动者安全培训要求
统一管理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安全操作技能
劳务派遣单位
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实习生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
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何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
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何培训
安全培训的考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检查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
央企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央企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除央企和省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的发证
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颁发相应证书
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合格证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办理延期手续
全国范围有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范围
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分级
一般事故隐患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
每季、每年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
下一季度15日前、下一年1月31日前
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书面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案例考点)
隐患的现状
隐患的重大隐患治治理方案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目的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方法
经费和物资落实
财
物资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人
部门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时间
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急
安全
隐患的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事故隐患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
(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
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案例考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目标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方法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物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人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时间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撤出作业人员
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
自然灾害的预警
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
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撤离人员
停止作业
加强监测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委托安全评价机构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评估合格后,再提交恢复生产的申请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收到恢复生产的申请
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
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
审查不合格
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
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
编制的基本要求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
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
专项应急预案
存在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
可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内容
事故风险分析
事故类型
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装置的名称
事故发生的可能时间
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事故可能出现的征兆
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
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自评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需要评审的企业
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金属冶炼企业
矿山
鲜花金矿易燃爆,中型以上要评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自身需要
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的备案
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建筑施工单位
矿山
金属冶炼
鬼仙密集住金矿
属于中央企业
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
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其所属单位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或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
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
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抄送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
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不属于中央企业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金属冶炼
非煤矿山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每两年组织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需要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企业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宾馆
商场
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
鬼仙密集住金矿
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预案的修订
需修订的情况
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涉险315
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
事故信息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
1小时内报告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1小时内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立即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快报
(正常报告2小时内)
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乡镇安监站
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快报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乡镇安监站
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快报信息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涉险人数、下落不明人数
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
先报事故概况
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每日至少续报1次
较大涉险事故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每日至少续报2次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应当日续报
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应当日续报
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事故信息举报后
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
2个月内
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核实结果
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5日内
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
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
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立即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通知
公安机关
劳动保障部门
工会
人民检察院
现场调查
一般事故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较大事故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大事故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特别重大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上级认为必要的
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范围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备案
抽查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指导监督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承担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
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
主体责任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
技术服务
个人责任
单位的从业人员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总建筑面积>2万㎡
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
展示厅
总建筑面积>1.5万㎡
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总建筑面积>1万㎡
宾馆
饭店
商场
市场
总建筑面积>2500㎡
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
阅览室
营业性
休闲场馆
室内健身
医院
门诊楼
大学
教学楼
食堂
图书馆
劳动密集型企业
生产加工车间
寺庙
教堂
总建筑面积>1000㎡
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
幼儿园
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
养老院
福利院
医院、疗养院
病房楼
中小学校
教学楼
图书馆
食堂
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
员工集体宿舍
总建筑面积>500㎡
歌舞厅
录像厅
放映厅
卡拉OK厅
夜总会
游艺厅
桑拿浴室
网吧
酒吧
餐馆
茶馆
咖啡厅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4万㎡的建设工程
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工厂
仓库
专用车站
码头
充装站
供应站
调压站
国家机关
办公楼
电力调度楼
电信楼
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
档案楼
特殊建设工程的审查
制度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
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提交材料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情况
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消防技术标准的
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的中文文本
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
专家评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自受理五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材料报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组成
随机抽取
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可邀请
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经3/4(75%)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有不同意见的
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意见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
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
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重新申请
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
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
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验收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
大于 27 米的住宅
高层公共建筑
大于 24 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保温系统管理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
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
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
防火要求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禁止在
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
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管道管理
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
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外墙管理
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不得妨碍防烟排烟
不得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
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
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
设置的装饰、广告牌
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消防控制室
其管理单位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维护保养检测
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
日常运行
维护和维修、更新
改造费用
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
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
共用消防设施的
可以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消防安全评估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防火巡查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
填写巡查记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
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医院、养老皖、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
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检查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检查
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
每半年开展一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专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操作人员
电工
保安员等
等重点岗位
高层住宅建筑
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
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全要素综合演练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超过 10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编制分预案的单位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
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演练时
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结束后
总结评估
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时间
消防安全评估
每年
防火巡查
每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
每2小时
医院、养老皖、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
高层住宅建筑
每月
高层公共建筑
每半个月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
每半年
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
每年
疏散演练
安全教育培训
全要素综合演练
每年
超过 10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每半年
灭火和应急疏散分预案
每季度
综合演练或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工贸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基本规定
政府职责分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主体责任
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
明确安全职责
主要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生产车间负责人
岗位人员
现场管理
粉尘涉爆企业建(构)筑物的结构布局
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
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
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除尘系统防爆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
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
相对独立设置
可燃性粉尘
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
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
禁止互联互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采用
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
泄爆
隔爆
情化
抑爆
抗爆
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禁止采用
粉尘沉降室除尘
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
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
其他粉尘
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
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检修维修
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
检修维修作业前
制定专项方案
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
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
检修维修作业时
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
检修维修作业后
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监督检查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
分级属地原则
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检查对象
粉尘作业人数多
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需要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
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其他项目
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经行综合分析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预评价内容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时间原则
预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企业
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
其他单位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施工
由取得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
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发现安全设施有错漏的
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存在重大隐患的
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监理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问题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
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告知建设单位
拒不整改的
向有关部门报告
试运行
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不少于30天
最长不超过180天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
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级机构评价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监管部门
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
对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管理的处罚
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企业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
处50w-100w罚款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2-5w罚款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禁止限制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
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穿(跨)越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
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
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标志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
巡查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情形
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
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擅自开启阀门等重大危害行为
及时予以制止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禁止管道两侧违规种植采石等行为
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
种植深根植物
乔木
灌木
藤类
芦苇
竹子
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修建建(构)筑物
禁止穿越河流管道两侧釆沙等行为
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
抛锚
拖锚
挖沙
采石
水下爆破
禁止专用管道隧道两侧违规釆石等行为
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
采石
采矿
爆破
管道附属5米、河流500米、隧道1000米
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
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
书面通知管道单位
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需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
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 米至5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 米地域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
铁路
公路
河渠
架设电力线路
埋设地下电缆
光缆
设置安全接地体
设置避雷接地体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 米地域范围内
爆破
地震法勘探
工程挖掘
工程钻探
采矿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辨识与评估
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分级
可以本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
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
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
一级
最高级别
二级
三级
四级
重新辨识和评估
需要重新评估的情况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3年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安全管理
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
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涉及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紧急停车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视频监控系统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
应急预案和装备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
配备
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
空气呼吸器
化学防护服
堵漏器材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
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全封闭防化服)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还应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
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应急演练及评估
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重大危险源档案
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包括文件
辨识、分级记录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图纸
区域位置图
平面布置图
工艺流程图
主要设备一览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
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日内
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每季度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每半年
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大变化的
及时更新档案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重新备案
监督检查
及时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年1月15日前
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
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年1月31日前
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
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年2月15日前
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
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核销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每季度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
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每半年
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
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责任制度
审批制度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专项安全培训
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
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教育和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
内容
有限空间作业
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记录
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按照作业方案施工
作业前
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
将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监督
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
负责人批准
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隔离措施
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
作业程序
严格遵守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检测指标
氧浓度
氧气含量18%-22%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
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作业过程中
采取通风措施
保持空气流通
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
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
清点作业人员
撤离作业现场
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中断超过30分钟
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发包安全管理
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
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工贸企业
统一协调、管理
承担主体责任
承包方
承担直接责任
其他安全要求
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存在交叉作业时
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
配备
呼吸器
防毒面罩
通信设备
安全绳索
应急装备和器材
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
应急救援人员
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后
立即报警
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
实施救援时
做好自身防护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点抽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应急救援演练
专项安全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暂时停止作业
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基本规定
“安管人员”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标准规范
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管理能力考核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辨识和监控危险
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报告和处置安全事故
方式
通过受聘企业向
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考核
有效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有效期为3年
考核合格
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延期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
向原考核机关申请
有效期延续3年
遗失
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
通过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
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