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未成年人法学
司法保护卷和家庭保护卷。针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权益救济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系统论述,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书中结合具体的案例、判例,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实战中的一些操作及得失,具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编辑于2022-12-16 01:23:56 陕西未成年人法学
理论编——未成年人法学概述(第一章)
概述
以未成年人为研究对象的未成年人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与其他学科相比,其长期不被立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和社会所重视,因此发展较为缓慢。而有关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也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直到20世纪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建立和完善,才开始出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法活动。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权利开始进入国家立法保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87年6月30日)
1990年8月29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成为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方位立法保护的里程碑,开创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全新局面,也是未成年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未成年人
与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是婴儿、幼儿、儿童、少年、青少年、青年等并不是同一概念,青少年是青年和少年的合成词,作为法律概念使用不严谨。
二是婴儿、幼儿、儿童、少年、青少年、青年在年龄上有包含、交叉之处,但又缺乏具体的年龄界限,使用不统一甚至混乱。
法律对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使用及界定
我国法律中“未成年人”等相关概念的规定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未成年人”等相关概念的使用
没有细化和解释少年、适龄少年、未成年人等基本概念。
我国《宪法》中“未成年人”等相关概念的使用
我国《宪法》条文中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规定有两条,但都没有使用“未成年人”这个概念或称谓。其中使用到了青年、少年、儿童这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没有作出明晰的界定及表述。
我国《教育法》中“未成年人”等相关概念的使用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5年12月27日分别进行了修正,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
条文规定中除继续使用“儿童”“少年”等概念之外,还使用了“青年”“青年学生”等称谓,但也未对其概念进行具体规范性的解释。
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使用
“未成年人”取代了“婴儿”“儿童”的称谓,第一次将未成年人、儿童、婴儿等法律概念规范化、统一化。
将《婚姻法》中规定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中的“儿童”改为“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使用和界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使用
使用了统一的“未成年人”概念,但未界定何谓“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使用及规定
没出现
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使用
我国法律中“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司法实践中,也保护具有外国籍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中“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国际公约中“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
《儿童权利公约》中“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对儿童进行了法律定义,18岁以下任何人,缺陷是没有年龄规定的下限。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少年系指未满18周岁者。
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相关概念的界定
日韩、瑞士:未满20周岁
德国:不满18周岁
美国:未满21岁的自然人
印度:男未满16周岁,女未满18周岁
台湾:不满20岁
未成年人法学
未成年人法的概念
广义,指国家制定的与未成年人权利义务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狭义,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未成年人法学的概念
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一门综合性法学学科。
未成年人法学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调整对象: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
范围:未成年人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渊源、基本理念、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还包括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以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等内容
未成年人法学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法学的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
我国未成年人法学尚未形成独特而完善的法学学科体系
国家立法机关对保护未成年人立法重视程度不够,其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其他法学学科
我国专门从事研究未成年人法学的机构较少,研究人员相对匮乏
我国未成年人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从事未成年人立法或研究的主体都是成年人
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动态研究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上,存在轻视甚至漠视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研究未成年人法学的意义
有助于完善未成年人法学的理论体系
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
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和工作的开展
有助于促进中国人权的保护
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法学的基本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的界定
首先,它是一项实质性权利,在考虑不同的利益时,儿童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的权利。
其次,它是儿童权利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一项法律条文可以接受多种解释,则应选择最有效地为儿童的最大利益服务的解释。
再次,它是一种程序规则,在作出对儿童,无论是特定儿童,还是群体儿童有影响的决策过程中,按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制定,并且在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时,必须要有配套的程序和保障措施。
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
立法中
我国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将“儿童最大利益”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只是在具体条文中体现了其精神。在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时,采用的是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将“照顾子女权益”提到“照顾女方权益”之前,确立了“儿童优先”的立法理念。《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提出了“儿童优先”原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提出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规定在处理监护侵害行为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这也是我国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以法律术语“未成年人”替代了习惯用语“儿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其后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只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考虑的情形之一。
司法实践中
中外未成年人法学的比较
权利编——未成年人的权利(第二章)
权利的来源途径
权利的具体内容
保护编——未成年人的保护
保护的主体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
司法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般预防
不良行为的预防
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
重点预防
犯罪行为的预防
重新犯罪的预防
开设目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