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74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74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
编辑于2022-12-27 17:48:01 河南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概述
概念和特征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对于其所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举动)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补充责任
归责原则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概述
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不法致害行为(举动)承担无过错责任
要件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被监护人的不法致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
不论其责任能力是否缺乏
损害
被监护人实施了不法“行为”
指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两个层面
结果不法
被监护人的行为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
行为不法
被监护人的行为不符合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即没有达到社会大众对普通社会成员的合理期待
注意
不考虑被监护人的特殊情况
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达到了理性人标准,监护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概述
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的补充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减轻与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减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义务。监护义务包括宽泛的教育培养义务以及各种具体的指导监督义务,需要结合案例情形判断
教唆、帮助情形下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教唆帮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责任不与教唆帮助的责任相连带,也不减轻免除教唆或帮助者的责任
用人者责任
概述
又称使用人责任、雇用人责任,即传统民法所说的雇主责任。是指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劳务活动是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特征
替代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以用人者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用人者与被使用人的关系
是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提供劳务活动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处于特定的状态
构成要件
用人者与被使用人之间存在广义的雇佣关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被使用人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行为
完成工作任务的概念
用人者对被使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享有其利益者承受损害的报偿理论。用人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享有利益的可能性,即被使用人是为了用人者的利益而行为,这种行为行为通常被称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完成工作任务的特征
以存在用人者与被使用人之间的广义上的雇佣即支配与被支配、使用与被使用关系为前提
用人者支配被使用人的活动的可能性
被使用人的活动与用人者的利益具有相关性
对完成工作任务的判断
一般来说,雇员主观上认为是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而且客观上不悖于理情,就可认定该行为是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包括
雇员依据雇主的指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为了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所为的辅助行为
为了雇主的利益的合理行为(也可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
被使用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
损害
侵害行为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
责任的承担
概述
需要考虑具体承担责任的用人者,还需要考虑与用人者责任相关的责任
被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用人者责任的承担
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但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确定
与劳务派遣相关的责任承担
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想接受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动的特殊劳动关系
侵权责任承担
接受方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
派遣方的责任
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个人的责任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被派遣劳动者追偿
个人劳务关系下的用人者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个人雇佣保姆司机等形成的私人雇佣关系,而不是个人与家政公司等订立的承揽合作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自身受到损害的,按照比较过错的规则分担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规则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概述
互联网上侵权的概念
互联网上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种类
直接侵权:自己责任
间接侵权:对第三人侵权的责任
特征
互联网上侵权的场所:互联网空间
互联网上侵权的责任承担者: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上侵权的侵害对象:非物质形态的的民事权益
互联网上侵权的损害后果: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及损害后果的无限扩展性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自己责任
概念
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自己的侵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因果关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
承担
责任方式
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抗辩事由
行为人可以提出多种抗辩事由,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
概念
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权利人)在获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害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果行为最终被认为构成侵权责任,则应承担接到通知后的损害扩大部分的责任
构成要件
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
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合格的通知
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责任承担
通知前的损害
行为人
通知后的损害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扩大的,应当对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给被侵权人造成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
常规的几种
错误通知的后果
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有权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通知转送义务与网络用户声明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以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通知所指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不真实
尽管存在相关事实,但是不构成侵权
具有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权利人认可声明的内容和主张
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权利人不认可声明的内容和主张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知道规则下的侵权责任
概念
知道规则下的侵权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没有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则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
未采取必要措施
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概述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此等场所的消费者、群众性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负有保障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性质
作为义务
硬件方面
包括设施和人员配备
软件方面
包括管理和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
主体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种类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错的侵权责任
概念
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自己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征
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违反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而不是对他人的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是一般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构成要件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
受害人的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完全赔偿责任
对于在自己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内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诺完全的赔偿责任
对受害人过错等因素的考虑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补充责任
概念
第三人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对于此等损害本应由实施该直接侵害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承担补偿责任后,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权直接向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构成要件
损害是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行为造成的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或爱缠损失
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行为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在因果关系上的意义
责任承担
第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相应补充责任与追偿权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概述
概念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限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对幼儿、学生等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包括幼儿、学生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幼儿、学生属于受害主体而不是加害主体
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无限人
类型
对自己过错的侵权责任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无限人时的责任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
概述
这种侵权责任,依被侵权人是无限人而被区分为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其责任的依据都在于教育机构的过错。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自己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
构成要件
幼儿、学生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存在不作为的消极侵害行为或者作为的积极侵害行为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完全赔偿原则
被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相抵规则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概述
对于第三人造成幼儿、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教育机构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普通的过错责任,并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不需要区分受侵害的是无限人
构成要件
第三人侵害在园幼儿、在校学生造成其人身损害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保护义务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在园幼儿、在校学生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追偿权
注意
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的责任
低于同龄人标准
监护人承担责任
符合同龄人标准但低于理性人标准
监护人承担责任
符合理性人标准
监护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