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客观要件(结果、因果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客观要件(结果、因果关系)、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是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是危害行为。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危害结果,即使同意死亡或重伤结果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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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结果、因果关系)的思维导图,行为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行为包括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的内容。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下载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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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是否从事公务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
须在开始犯罪时具有
只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正犯)
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
单位
成立条件
一般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有
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成为主体。分公司: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具有单位意志
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成员个人犯罪
单位意志
本单位利益
单位实施的纯正个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原则双罚,例外单罚
单位“没了”
行为
危害行为
判断
先看客观上是否有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是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实行者、支配者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有则被害人负责,反之行为人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实行者、支配者
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危害结果,即使同意死亡或重伤结果也无效。
有则行为人负责,反之被害人负责
特征
有体性(客观特征)
有意性(主观特征)
有害性(实质特征)
作为:违反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违反义务性规定
真正不作为犯
既可以积极举动,也可以消极静止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
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作为
持有型犯罪
积极地制造危险
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前提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犯罪排除事由
犯罪行为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义务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自身能力
客观条件
不履行该义务(不为)
前提: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程度)
客观危害程度
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
主观要件
故意或过失
故意的不作为有既遂、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
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有故意也有过失
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
危险犯与实害犯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实害犯(结果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
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犯是原生态做法,结果加重犯是特别规定
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加重结果如果是致人死亡,则因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
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负责或二因一果
异常:独立关系
第二步: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
介入因素作用大
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
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介入因素是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
被害人自身行为
被害人自杀问题
两步走,原则性结论: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无因果,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有累积的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
前提条件: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
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有
有因果关系
无
无因果关系
中心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