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1年经济基础的知识总结,包括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题对物依法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编辑于2023-01-06 10:23:58 湖北省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
物权概述与特征
物权的概述
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题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需征得他人同意。
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均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也不需公示。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物权的客观是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一物二卖中,后买者若合法占有了物,先买者物权请求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
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单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设立抵押合同签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如买卖不破租赁)
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现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
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
徒弟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两者区别
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
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后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失;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他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质权、抵押权
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由存续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项目: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得丧变更法定、保护方法法定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提示】特定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可以有多个,去全也可以有多个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事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物权公示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边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物权的范围及种类
登记范围
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用益物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不动产抵押权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统一,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首次登记
物权首次产生,如商品房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
物权具体内容变化
转移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子主题
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的区别
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变更登记则不是。
转移登记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变更登记不需要缴纳税款
注销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地役权接触需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查封登记
所有权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发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特征
独占性
可以发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
全面性
全面支配
单一性
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存续性
永久的存续
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
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去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孳息
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属性二获得的收益。如母牛生出的小牛,果树结的果实;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获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彩票中奖所获奖金等。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依公法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所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其他根据法律确定所有权
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合(他人建筑物上刷漆)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改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拾得遗失物
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如果找不到失主,经法定程序,国家可获得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及时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改财产的所有权。即可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使用于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准。
提示一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提示二
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继受取得
继承、买卖、赠予、互易等
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得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予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共有
按份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人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注意时限:15天)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
是指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遗产分割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个个共有人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