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管辖与回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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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辖与回避
第一节 管辖
管辖概述
概念
意义
原则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的含义
公安管辖的
排除列举6个"另有规定“的
检察院管辖的(重点)
法条
1.诉中,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权,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由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
检察院和监委均对14种罪名具有管辖权
2.省级以上,直接,重大犯罪案件
1.必须属于本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利用职权犯罪
2.重大犯罪案件
3.需要直接受理
4.省级以上
市检有权直接受理侦查,基检无权
法院管辖的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
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院、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判定
1.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
2.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责的
既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
救济
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
证据不足or认为可判3年以上的,移送公安侦查
向公安控告的,应当受理
公诉转自诉的
含义
条件(4)
其他国家专门机关
国安、军卫、监狱、海警
特殊情况
“先管后移”(必管)?
“分别管辖”?
“主罪优先”?
“并案管辖”?
四个情形
并案程度—采用马工程观点
“监委为主”?
“交叉管辖”的处理?
公、检在侦查中
遇“告诉才处理的”
遇“其他类自诉的”
公诉
代为自诉
法在审判中
遇“应被提起公诉的罪行”
审判管辖
普通管辖
级别管辖
分类依据(3)
基本分工
一审的
最高院?
高院?
中院?(4)
基院?
死刑审核、死缓审核
“上可审下”——关键词:”必要“
“下可送上”——关键词:”案情重大、复杂“;”请求移送“
案情要求(3)
检察院认为判死刑无期向中院公诉的普通案件,中院受理认为无需的,直接审理不移送
”就高不就低“(未成年案件除外)
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记法条25
犯罪地
行为地
结果地
居住地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及认定的例外
“更为适宜”的情形(3)
以最初受理的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记法条26—关键:”更有利于案件查处“
漏罪与新罪的管辖
漏罪
管辖的不绝对
新罪
服刑时犯
逃脱期间犯及(犯罪地抓获)例外
指定管辖
记法条27
两种情形
管辖争议引发,怎么办?
本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形式管辖权?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管辖”《最高法解释》20.2——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专门管辖(了解)
种类
军事法院
管辖范围
1.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
2.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3.涉及军事秘密的刑事案件
非管辖范围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理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违反军人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
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信、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4.在列车上发生的犯罪
第二节 回避
行为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犯罪连续、持续、继续的为其所有的地方。结果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