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回避与管辖(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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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回避与管辖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回避
含义,关键词:侦、检、审;诉讼活动
意义(3)
种类
按是否具备法定理由分
有因
无因
按实施方式分
自行
申请
指令,关键词:“未自行+未申请”
回避的理由
诉讼回避
记法条29、30
1.2.3.5.
4.“送礼请客,违反规定会见”的情形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代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代;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人宴请,参加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任职回避
离任后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代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现任内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代或辩。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法官所在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代或辩,也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代或辩,也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其他回避情形(4,注意有例外)
1?2?
3? 例外:“发回重审的,一审裁判后由进入二审或复死时,原二审、复死的合议庭成员不必另行组成
4? 例外:“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参加自行补侦的除外
回避的程序
启动
申请人、申请方式及理由?
指令
决定
审判、检察、公安人员
审判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效果
回避申请提出至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停止参加诉讼活动,例外?
回避人员在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效果决定
救济
申请类回避,可复议一次,但因不属于法定情形而当庭驳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