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未成年人保沪发
这是一个关于未成年人保沪发的思维导图,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3-01-22 12:01:35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
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定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遵循原则
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家庭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应当履行的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放任或教唆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欺凌他人
不得放任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利用未成年人牟利不正当利益
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得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学校保护——同样适用于校外机构
不得歧视或开除未成年学生
不体罚、不变相体罚、不侮辱人格尊严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的,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幼儿园、校外培训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社会保护
社会教育场所
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
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
交通优惠
公共交通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按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优惠票价
活动场所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设置显著标志;难以判别年龄的出示身份证
禁止烟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喝酒
用工要求: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比如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
对未成年人的救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网络保护
方向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豫章书院)
社会公共服务场所义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与引导
网络服务提供者
处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如微信青少年模式)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对游戏产品分类,利用技术手段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不得在每日22:00﹣次日8:00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
年满16周岁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或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线教育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陆网络游戏
网络欺凌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政府保护
未成年人专门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
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末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托育、学前教育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职业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校园安全监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校舍活动场所保护
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疫苗预防接种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等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卫生保健部门应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突发事件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民政部门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安置,也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院进行收留、抚养
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的长期保护
査找不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消失)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丧失)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撤销)
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救助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政府应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当地政府应引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国家
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撤销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仍要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教惩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拓展知识点(刑法)——2021.3.1正式实施
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只对八大行为负责(负刑事责任——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已满12周岁不男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对两大行为负责(负刑事责任——杀人伤害残忍)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从轻或减轻原则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个人信息不得被披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工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