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示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或同 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 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 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3.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不越级请示。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 文,特殊情况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5.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 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6.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 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