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概论
监理工程师考试自己做的笔记,本人2022年已过。本图重点考点都在里面,内容有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监理组织、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监理文件资料管理、项目管理服务、国际工程咨询与实施组织模式,提供参考。
编辑于2023-02-14 09:46:14 广东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料建设施工投资控制方面的知识,本图整理了投资控制概述、投资构成、项目投资资、决策阶段投资控制、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招标阶段投资控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等内容知识点,大家考试加油。
建设施工质量控制方面的知识,本图整理了进度控制概述、流水施工原理、网络计划技术、进度计划实施中的检测与调整、设计阶段进度控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等内容知识点,大家考试加油。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主要介绍了建设施工质量控制方面的知识,本图整理了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ISO质量管理体系及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的统计分析和试验检测方法、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质量验收和保修、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等内容知识点,大家考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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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概论
监理制度
监理涵义及性质
涵义
工程监理的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性质
服务性
不直接参与设计、施工、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利润分成
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
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科学性
有科学是科学
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组织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独立性
用科学是独立
按严格的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
公平性
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法律地位
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为保证工程质量,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金
5、国务院其他规定
学习、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000万以上的基础设施
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与承包商没有利害关系
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惊喜竣工验收
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的,应当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揽活行为有过错
资质问题
罚1~2倍监理酬金
转让监理业务罚 25%~50%监理酬金
有利害关系罚5~10万
故意犯错
罚50~100万元
不给改正机会
不履行工作职责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不停未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的; 未按法律法规监理的
罚10~30万元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发生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停业1年
重大质量事故,停业5年
发生安全问题
未按强条,停业3月~1年
情节严重,吊销证书,五年不予注册
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工程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下发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相关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
核心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
项目法人的工作内容
策划
筹资
实施
经营
还钱
增值
项目法人的设立
1、项目建议书被批准
2、由投资方排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
3、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4、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
管钱、管大事
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审
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2提
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总经理的职权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
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淮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肉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招标投标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400,材料200,服务100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
合同管理制
工程项目合同体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法必监基
监手投保
监保合证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工程建设程序
指建设工程从策划、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按照工程建设内在规律,每一项建设工程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这两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阶段,各阶段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
项目建议书
编报项目建议书
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必要依据各种初步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工程项目的最终决策。
可行性研究报告
凡经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还需要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合资、合作项目各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可行性研究的作用
1.投资决策的依据
2.筹措资金和申请贷款的依据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工程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建设工程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工程建成后的综合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活动。
可行性研究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进行市场研究,以解决工程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2进行工艺技术方案研究,以解决工程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
(3进行财务和经济分析,以解決工程建设的经济合理性问题。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自己投钱
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总结机构评估
特别重大的工程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公示制度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
别人的钱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备案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实施阶段工作内容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实施方案设计,目的是为了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额内,拟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建设工程所作出的基本技术经济规定,编制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
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设计(如有需要)
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更详细的调查研究资料编制,以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上述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地主人消,绿色强制签字盖章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建设准备
工作内容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
(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可以一起办理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工程规划】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招标在前、领施工许可证在后】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安装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才能开始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
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
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
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日期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
分期建设的工程分别按各期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如二期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
生产准备
对于生产性工程项目而言,生产准备是工程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生产准备是衔接建设和生产的桥梁,是工程项目建设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应适时组成专门机构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能及时投产。
生产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招聘和培训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工作;
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和其他需协作配合的条件,并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等。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步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及时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首次提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这一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起极大反响,也成为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方向。
目的
首先,是为了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将传统“碎片化”咨询服务整合为整体集成化咨询服务。
其次,是为了适应投资咨询、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咨询类企业转型升级、拓展业务领域的实际需求。
第三,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化发展需求。建筑市场国际化不仅是国内企业要更好地“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还要考虑国内建筑市场进一步开放、更多国际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带来的挑战。
含义
是指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多阶段、全过程】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这里的“工程咨询方”,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一家咨询单位,也可以是多家咨询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委托方”可以是投资方、建设单位,也可能是项目使用或运营单位。
这种全过程工程咨询不仅强调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甚至延伸至运营维护阶段;而且强调技术、经济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咨询。【全过程、综合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是指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是指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企业或多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企业组成联合体,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可以为委托方提供项目决策策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策划,项目管理,报批报建管理,勘察及设计管理,规划及设计优化,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后评价和配合审计等咨询服务,也可包括规划和设计等活动。
特点
咨询服务范围广
一是从服务阶段看,全过程工程咨询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设计、招标、施工)全过程集成化服务,有时还会包括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
二是从服务内容看,全过程工程咨询包含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而不只是侧重于管理咨询。【经济】
强调智力性策划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运用工程技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和经验,为委托方提供智力服务。如:投资机会研究、建设方案策划和比选、融资方案策划、招标方案策划、建设目标分析论证等。全过程工程咨询不只是简单地为委托方“打杂”,只是协助委托方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等。为此,需要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拥有一批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策划决策能力、组织领导能力、集成管控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协调解决能力等。
实施多阶段集成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是将各个阶段简单相加,而是要通过多阶段集成化咨询服务,为委托方创造价值。传统的“碎片化”咨询服务如图2-1所示,全过程工程咨询要避免工程项目要素分阶段独立运作而出现漏洞和制约,要综合考虑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投资、工期等目标以及合同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技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影响关系,从技术经济角度实现综合集成。
子主题
本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内涵丰富,要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其他相关概念相区别
首先,要将“制度”与“模式”相区别。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是一种制度。
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等属于制度,制度的本质是“强制性”;而模式的本质是“选择性”。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监理,但不是替代关系。
其次,要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相区别。
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技术、经济、管理的综合集成服务;而项目管理服务主要侧重于管理咨询。有人甚至说,今天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过去的“项目管理服务”或“工程代建”。这种混淆视听的说法绝对不能有!工程实践中,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从事“项目管理服务”或“工程代建”,但绝不能用“项目管理服务”或“工程代建”替代“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三,要将“全过程”与“全寿命期”相区别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但并非每一个项目都需要从头到尾进行咨询,也可以是其中若干阶段。而且,项目运营维护期咨询可看作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外延”。
总之,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的是企业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业务能力的提升,而不是强调咨询业务范围的“全过程”。
实施策略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是通过采用一系列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法和多阶段集成化服务,为委托方提供增值服务。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发展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2)优化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3)创新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4)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
(5)重视知识管理平台建设
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及特点
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事实上,这里所说的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承包或者设计、施工(Design-Build,DB)承包,只是工程总承包的两种主要代表性模式,工程总承包还有多种不同模式。 此外,近年来国际上还出现了EPC+O&M(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Operation&-Maintenance)、DBO(Design-Build-Operation)等模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常被翻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但是,将“Engineering”一词简单地译为“设计”未必恰当。“Engineering”一词有着丰富含义。在EPC中,它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Design),而且包括整个建设工程的总体策划、组织管理策划和具体管理工作。因此,很难用一个简单的中文词来准确表达“Engineering”一词在这里的含义。
优点:
(1)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任务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可使工程设计、采购与施工之间的衔接得到极大改善。有些施工和采购准备工作可与设计工作同时进行或搭接进行,从而可缩短建设工期。
(2)便于较早确定工程造价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通常签订总价合同。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体控制,有利于减少工程设计变更,有利于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可减少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失控风险。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通常会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由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这样就会在承包单位内部增加工程质量监控环节,工程质量既有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一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可减少工程实施中的争议和索赔发生。工程设计与施工责任主体合一,能够激励总承包单位更加注重提高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和效益。
(5)可减轻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负担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参建方减少,合同结构简单,可大量减少建设单位协调工作量,合同管理工作量也大大减少。
缺点
报价高
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条件
(1)【能够充分贯彻、落实甲方意图】
(2)【可以监督、不能过分干预】
(3)【期中支付不用审即可支付】
工程总承包管理组织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部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矩阵式管理。项目部应由项目经理领导,并接受工程总承包单位职能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项目部的基本职能如下:
(1)项目部应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和控制职能;
(2)项目部应对项目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目标负责;
(3)项目部应具有内外部沟通协调管理职能。
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后,任命项目经理,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选一】
2)具备决策、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建设单位、项目相关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知识;
4)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5)具有良好的信誉。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代表企业组织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3)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4)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项目干系人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5)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6)负责组织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相关法律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家主席令形式予以公布
《建筑法》主要内容
《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为重点,主要包括: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批地工规和拆迁, 施工资金和质安
①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工程规划】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招标在前、领施工许可证在后】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两方面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防护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区别:权利、义务】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联合体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方面内容
招标
(1)招标方式
【议标不是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
业绩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
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合同法》主要内容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分为15类。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①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不买、不卖、过期、砍价】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②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b.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c.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要约—撤回、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d.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e.要约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如施工招标投标中,为什么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高于招标文件,就是这个道理。】
4)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5)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①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双方认可】【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无效合同 违法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违心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 无交易资格 (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②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①价格调整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用通知; 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应通知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转让:
债务转移,应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无论是转移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合同终止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强调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主要负责人职责如下: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法律是指由国务院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务院令形式予以公布。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委托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末实行工程监理的;
末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承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法定的最低,双方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否则无效】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事故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事宜。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禁止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安全施工措施及其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管全面、定制度、找钱】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抓落实、花钱】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ABC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及调查处理相关事宜。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1.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不只一家可选,但可选不多】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有一家可选】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査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质疑。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交。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资格预审的实施。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不合理地限制投标。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保证金
提交人 防范 有效期 额度 投标保证金 所有投标人 不审慎投标 开标—决标后30日 ≤2%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 不履行合同 开工—竣工 ≤合同价10%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6)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7)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
(1)禁止性行为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文件的撤回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4)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被抓住行为】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推测有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行为人:一个是招标人、一个是投标人】
弄虚作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都是假的】
3.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投标的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投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4)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审查内容包括
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审查计划和工艺方案、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设备制造的原材料、标准件的质量怎么文件和报告
进度控制
工作内容
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
检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
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距
预测工期对总进度的影响
造价控制
工作内容
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字
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
审核竣工结算款
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企业
一、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对于公司制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
一般董事会成员3-13名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经理
可以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与否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4)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3)经理。
(4)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
(6)有公司住所。
二、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准则
(一)守法
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工程监理企业而言,守法就是要依法经营。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公约和诚信守则,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是指在资质证书中、经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理业务的工程类别;二是承接监理工程的等级。
(2)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不出租、出借企业相关资信证明,不转让监理业务。
(3)在监理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弄虚作假,不串标、不围标,不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公平竞争,不扰乱市场秩序。
(4)依法依规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违背自己承诺。
(5)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谋取非法利益。
(6)在异地承接监理业务的,自觉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主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诚信
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诚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指导当事人以善意的心态、诚信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正确地从事民事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使企业成为讲道德、讲信用的市场主体。
诚信等于利益
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诚信建设制度,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定期进行诚信建设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及时处理不诚信和履职不到位人员。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和派遣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3)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不以索、拿、卡、要等手段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谋取不当利益,不以虚假行为损害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4)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证,按标准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监理全过程各项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5)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及时检查和评估企业信用实施情况,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6)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商业秘密及保密工程的相关情况。
(7)不用虚假资料申报各类奖项、荣誉,不参与非法社团组织的各类评奖等活动。
(8)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确保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9)自觉践行自律公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公平
公平等于道德
公平,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工程监理企业要做到公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要坚持实事求是;
(3)要熟悉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条款;
(4)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5)要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四)科学
1.科学的方案
建设工程监理方案主要是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要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出各种可能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办法,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使各项监理活动都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2.科学的手段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借助于先进的科学仪器才能做好监理工作,如各种检测、试验、化验仪器、摄录像设备及计算机等。
3.科学的方法
监理工作的科学方法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在掌握大量、确凿的有关监理对象及其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妥帖、高效地处理有关问题,解决问题要用事实说话、用书面文字说话、用数据说话;要开发、利用计算机信息平台和软件辅助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注册是政府对工程监理执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工程建设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项工程咨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监理工程师不能一劳永逸地停留在原有知识水平上,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及标准,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及监理实务的需要。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都是8个字
(1)遵法守规,诚实守信
(2)严格监理,优质服务
(3)恪尽职守,爱岗敬业
(4)团结协作,尊重他人
(5)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6)维护形象,保守秘密
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 不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 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可以兼职,有限制】 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监理招标程序和评标方法
一、监理招标方式和程序
招标方式
都要卖标书
1.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等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监理任务。
公开招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工程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向其发售监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从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中优选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过程。
公开招标的缺点是,准备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大,因此,招标时间长,招标费用较高。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工程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向其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从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中优选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过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也不进行资格预审(但可组织必要的资格审查)。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为选择性招标。
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特点、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空间及工程实施的急迫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并按规定程序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一般包括:招标准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环节。
1.招标准备
(1)确定招标组织。
自行组织监理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2)明确招标范围和内容。
(3)编制招标方案。
包括:
划分监理标段、
选择招标方式、
选定合同类型及计价方式、
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安排招标工作进度等。
2.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招标项目的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 【谁的项目+谁投资+多大项目+在哪里干+什么时间干+去哪里买标书】
3.组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
资格预审
目的是为了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降本,提效
大多采用
资格后审
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一般应由以下内容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5.组织现场踏勘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8.开标、评标和定标
9.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监理评标内容和方法
工程监理单位不承担建筑产品生产任务,只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属于服务类招标,其标的是无形的“监理服务”,因此,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最重要的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而不应将服务报价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一)监理评标内容【案例】
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通常会将下列要素作为评标内容:
人质纲报价
(1)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
包括: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技术及服务能力、社会信誉和企业诚信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和经验。
【资质+能力+信誉+经验+业绩】
(2)工程监理人员配备。
总监理工程师的综合能力和业绩是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对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的评价内容具体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否合理;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及能力要求;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配置是否符合工程专业特点要求;工程监理整体力量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需要;工程监理人员年龄结构是否合理;现场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是否与工程进展相协调等。【组织+总监+人够不够多+实力强不强+老中青合理不+是不是露露脸就走】
(3)建设工程监理大纲。
评标时应重点评审建设工程监理大纲的全面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1)【全面性】建设工程监理大纲内容是否全面,工作目标是否明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计划是否可行,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措施是否全面、得当,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法是否科学,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的制度建设规划是否到位,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等。
2)【针对性】建设工程监理大纲中应对工程特点、监理重点与难点进行识别。在对招标工程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程经验,从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确定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对策。
3)【科学性】除常规监理措施外,建设工程监理大纲中应对招标工程的关键工序及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制定针对关键点、常见问题的预防措施;合理设置旁站清单和保障措施等。
核心是反映监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是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的监理对策,以及向建设单位突出的原则性建议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依容述实施难
工程概述
监理依据和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实施方案
工程监理难点及合理化建议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应用能力。
(5)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报价。
初步评审
否决因素
违法行为
两个单位投标文件基本一致
未按要求盖章签字
总监不符合要求
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没提交投标保证金
多个文件多个报价没说以哪个为准
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
详细评审
(二)监理评标方法【案例】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即:通过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对技术、企业资信、服务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又称打分法、百分制计分评价法。通常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分析记分、加权汇总,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评分,然后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选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是我国各地广泛采用的评标方法,其特点是量化所有评标指标,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分别打分,减少了评标过程中的相互干扰,增强了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注意的是,评标因素指标的设置和评分标准分值或权重的分配,应能充分评价工程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体现评标的科学、合理性。
工程监理评标方法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
投标决策定量分析方法有:
决策树法
期望值=Σ预期损益值*概率
综合评价法
总分=Σ权重*因素得分
(三)监理评标示例【案例】
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投标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的投标工作内容包括:投标决策、投标策划、投标文件编制、参加开标及答辩、投标后评估等内容。 【投不投+怎么投+编标书+开标答辩+评估】
(一)监理投标决策【案例】
投标决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决定是否参与竞标;
二是如果参加投标,应采取什么样的投标策略。
开拓市场
竞争型
经营不善
生存
状态很好
盈利
2.投标决策定量分析方法
(1)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是指决策者决定是否参加某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时,将影响其投标决策的主客观因素用某些具体指标表示出来,并定量地进行综合评价,以此作为投标决策依据。
综合评价法也可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对多个类似工程监理投标机会选择,综合评价分值最高者将作为优先投标对象。

1)确定影响投标的评价指标。
2)确定各项评价指标权重。
上述各项指标对工程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为了在评价中能反映各项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应当对各项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各项指标权重之和应当等于1。
3)各项评价指标评分。
针对具体工程项目,衡量各项评价指标水平,可划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各等级赋予定量数值进行打分。
4)计算综合评价总分。
将各项评价指标权重与等级评分相乘后累加,即可求出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机会总分。
5)决定是否投标。
将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机会总分与过去其他投标情况进行比较或者与工程监理单位事先确定的可接受的最低分数相比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2)决策树法。【案例考点】
1)适用范围。
当工程监理单位不考虑竞争对手的情况(投标时往往事先不知道参与投标的竞争对手),仅根据自身实力决定某些工程是否投标及如何报价时,则是典型的风险型决策问题,适用于决策树法进行分析。
适用于风险型决策分析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实用方法,其特点是用一种树状图表示决策过程,通过事件出现的概率和损益期望值的计算比较,帮助决策者对行动方案作出抉择。
2)基本原理。
出发点(决策点)、方案枝、概率分枝、自然状态点、损益值点。
决策树分析法是适用于风险型决策分析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实用方法,其特点是用一种树状图表示决策过程,通过事件出现的概率和损益期望值的计算比较,帮助决策者对行动方案作出抉择。
方框作为决策点;圆圈代表自然状态点,与决策点一起顺序排列;“公”表示终点。终点右侧标出该自然状态点的损益值。
3)决策过程。
先根据已知情況绘出決策树;计算期望值,一般从终点逆向逐步计算;确定决策方案,收益值,取最大期望值;损失值,取最小期望值。
决策过程
1、先根据已知情况绘出决策树
2、计算期望值
3、确定决策方案
(三)监理投标文件编制
1.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1)响应招标文件,保证不被废标。
(2)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深入领会招标文件意图。
(3)投标文件要内容详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2.投标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3)企业现有的设备资源。
(4)企业现有的人力及技术资源。
(5)企业现有的管理资源。
3.监理大纲的编制
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核心是反映监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是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的监理对策,以及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原则性建议等。
监理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述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和自己初步掌握的工程信息,对工程特征进行简要描述,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或工艺特点;工程地点及自然条件概况;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控制目标等。
(2)监理依据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等。
2)监理工作内容:一般包括: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等。【三控两管一协调+安全】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是监理评标的重点。建设单位一般会特别关注工程监理单位资源的投入:一方面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包括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素质、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套情况;另一方面是监理设备配置,包括检测、办公、交通和通信等设备。
(4)建设工程监理难点、重点及合理化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难点、重点及合理化建议是整个投标文件的精髓。工程监理单位在熟悉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的基础上,要按实际监理工作的开展和部署进行策划,既要全面涵盖“三控两管一协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又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重点工作内容、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措施和方法以及合理化建议,并说明采纳这些建议将会在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方面产生的效益。
4.编制投标文件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注重对工程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在体现监理能力方面下功夫,应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2)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应合理,要突出监理人员素质,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将是建设单位重点考察的对象。
(3)应有类似建设工程监理经验。
(4)监理大纲能充分体现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管理能力。
(5)监理服务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以及工程监理成本利润测算。
(6)投标文件既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又要巧妙回避建设单位的苛刻要求,同时还要避免为提高竞争力而盲目扩大监理工作范围,否则会给合同履行留下隐患。
监理投标策略
(一)深入分析影响监理投标的因素
分析建设单位(买方)、
投标人(卖方)自身、
竞争对手、
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对手的数量和实际对手的实力
对手的积极性
对手决策者的情况
环境和条件。
(二)把握和深刻理解招标文件精神
在编制投标文件中全面、最大程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选择有针对性的监理投标策略
以信誉和口碑取胜、【没有降价的策略】
以缩短工期等承诺取胜、
作出保证,吸引注意
以附加服务取胜、
适应长远发展的策略。
(四)充分重视项目监理机构的合理设置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选派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现场监理人员。
(五)重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有效地组织项目监理团队答辩
三、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由于建设工程类别、特点及服务内容不同,可采用不同方法计取监理费用。 通行的咨询计价方式有以下几种,具体采用哪种计价方式,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按费率计费
这种方法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和所委托的咨询工作繁简,以建设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咨询费的百分比越小。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科学,颇受业主和咨询单位欢迎,也是行业中工程咨询采用的计费方式之一。
考虑到改进设计、降低成本可能会导致服务费相应降低,影响服务者改进工作的积极性,美国规定:服务者因改进设计而使工程费用降低,可按其节约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予奖励。
(二)按人工时计费
这种方法是根据合同项目执行时间(时间单位可以是小时,也可以是工作日或月),以补偿费加一定数额的补贴来计算咨询费总额。单位时间的补偿费用一般以咨询企业职员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再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税前利润)。
采用这种方法时,咨询人员的差旅费、工作函电费、资料费,以及试验和检验费、交通和住宿费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临时性、短期咨询业务活动,或者不宜按建设投资百分比等方法计算咨询费的情形。由于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咨询单位潜在效益增加,因而会使单位时间计取的咨询费比咨询单位实际支出的费用要高得多。
(三)按服务内容计费
这种方法是指在明确咨询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业主与工程咨询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的固定咨询费,或工程咨询公司在投标时以固定价形式进行报价而形成的咨询合同价格。当实际咨询工作量有所增减时,一般也不调整咨询费。
国内工程监理费用一般参考国家以往收费标准或以人工成本加酬金等方式计取。
第三节 监理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监理合同特点
(1)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协议书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
监理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还以合同附件格式明确了合同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包括:一般约定、委托人义务、委托人管理、监理人义务、监理要求、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监理责任与保险、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解决共计12个方面。
2.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3.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
1)担保期限。
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
2)担保方式。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
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要求担保人予以赔偿,不需监理人确认。
在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委托人和监理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合同协议书除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和监理人名称;实施监理的项目名称;签约合同价;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的日期和监理服务期限。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委托人要求;
监理报酬清单;
监理大纲;
其他合同文件。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交给监理人。
(3)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5)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6)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批准。
(7)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
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接收监理文件。
委托人接收监理文件时,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
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0)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投资、缩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给予奖励。
(二)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案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检查内容
等范法管人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证明文件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监理审查内容有
影子全类人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类似工程业绩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人设平高准桩
(1)检查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检查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3)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
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
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做法
1)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程序报验
2)审核施工单位报验的《工程材料报验单》
3)按规定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4)检验合格,同意用于工程;检验不合格,要求材料限期退场。
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到货验收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审表内容的完整性
材料供应方出具质量证明资料
生产许可证
出厂合格证
质量检验报告
性能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证明资料
施工单位的质量抽验报告
现场复验报告
2)施工单位提交报验单的签署资格
应由项目经理签字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发现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
1. 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整改
2. 施工单位进行缺陷调查,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处理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4. 施工单位实施,监理机构跟踪、检查施工单位返工整改情况
5. 签收施工单位在自检后填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6. 监理机构应对质量缺陷调查分析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
7.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监理机构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修复费用,签认工程支付证书,报告建设单位
8. 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发生质量事故后的处理程序
停工调查要方案 检查验收签复工 书面报告交领导 整理归档做总结
1. 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
2. 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 要求施工单位上报由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审查同意并共同签认后,指令施工单位执行;
4.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5. 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报送工程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署意见
6. 工程质量满足要求后,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工程复工令》
7. 向建设单位和本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8. 整理归档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
监理通知单签发情形:
1)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合同约定;
2)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4)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6)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7)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项目有新材料时,监理的处理程序
1)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审查质量认证材料、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2)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3)审查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审资料。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监理机构遇到地下文物的处理方法
1)报告建设单位
2)签发工程暂停令
3)就工期、费用补偿问题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4)督促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
5)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后,签发复工令。
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处理方法
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对于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监理机构收到设计文件后应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做出评估
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并会签工程变更单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组织对竣工资料的审查
2、工程预验收后竣工报验单的签署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制和签署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工程监理职责
(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3)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5)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满足+满足+符合】
(7)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
(8)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的质量缺陷修复进行监理。
(三)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违约情形: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违约处理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2.监理人违约
监理人违约情形: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违约处理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监理组织
监理委托方式及实施程序
一、监理委托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的选择与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密切相关。建设工程可采用平行承包、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等不同实施组织模式,相应地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一)平行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多,干得快】
缺点:合同数量多,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合同少了好管】;
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表现为:
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
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难度;
三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两种主要形式:
委托一家监理

在某些大、中型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家“总监理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单位”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单位”负责监理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控制,管理其他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可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
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理。
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委托多家监理

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针对不同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需要分别与多家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协调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关系。
采用这种委托方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无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
(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
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
施工总承包模式比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数量少,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可发挥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总包合同价可较早确定,
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
既有施工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还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
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施工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的作用,
缺点: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偏高。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宜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DB)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单位,由该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优点:
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可缩短建设周期;
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缺点:
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
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
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较大风险;
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加大。
在该委托方式下,监理工程师需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监理实施程序和原则
实施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在参与工程监理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任务时,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可选派符合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该主持人即可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是监理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内向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大纲和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调整。
2.收集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工程监理有关资料,作为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 这些资料包括:
(1)反映工程项目特征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批文、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工程项目地形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等。【项目自身的】
(2)反映当地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关于工程建设报建程序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拆迁工作的有关规定,当地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等。【项目所在地】
(3)反映工程所在地区经济状况等建设条件的资料。主要包括:气象资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与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电信有关的可提供的容(用)量、价格等资料。【项目所在地】
(4)类似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类似工程项目投资方面的有关资料,类似工程项目建设工期方面的有关资料,类似工程项目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等。
3.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是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依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规范化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的时序性。是指工程监理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开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的而不至于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确定,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明确的限定,从而能通过书面资料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监理意见。
6.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类签证等文件资料。
7.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1)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对业主】。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项目监理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其他说明和建议等。
(2)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对上级】。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或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或如何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系,以及其他工程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成效和经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改进建议。
实施原则
1.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原则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独立是公平地开展监理活动的前提,诚信、科学是监理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
2.权责一致原则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承担监理责任,需要建设单位授予相应的权力。同样,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其内涵包括:
(1)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构成了对总监工程师的工作压力和动力,也是确定总监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
(2)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体现了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总结、评价监理工作等。
(3)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利益主体。总监理工程师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对建设单位投资效益负责,同时也对所监理项目的监理效益负责。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原则
严格监理就是要求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规、政策、标准和合同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严格把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建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热情服务就是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服务,维护建设单位的正当权益。但不顾施工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一味向施工单位转嫁风险,也非明智之举。
5.综合效益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工程监理单位首先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6.预防为主原则
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单件性等特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工程监理单位要有预见性,将重点放在“预控”上,防患于未然,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实施监理过程中,要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和预控措施予以防范。
7.实事求是原则
工程监理单位应尊重事实。 监理机构的任何指令、判断应以事实为依据,有证明、检验、试验资料等。
项目监理机构
机构的设立
基本要求
(1)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
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
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2)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情形包括: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或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3)—名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4)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设立的步骤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
监理目标是监理机构建立的前提,监理机构的建立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目标,制定总目标并明确划分项目监理机构的分解目标。
2.确定监理工作内容
根据监理目标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任务,明确列出监理工作内容,并进行分类归并及组合。
监理工作的归并及组合应便于监理目标控制,并综合考虑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工程结构特点、合同工期要求、工程复杂程度、工程管理及技术特点,还应考虑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组织管理水平、监理人员数量、技术业务特点等。
3.设计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
(1)选择组织结构形式。
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合同管理,监理目标控制,决策指挥,信息沟通。
(2)确定管理层次与管理跨度。
管理层次
管理层次是指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层实际工作人员之间等级层次的数量。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三个层次:
1)决策层。
主要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和监理活动内容进行科学化、程序化决策与管理;
2)中间控制层(协调层和执行层)。
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的落实,监理目标控制及合同实施的管理;
3)操作层。
主要由监理员组成,具体负责监理活动的操作实施。
管理跨度
管理跨度是指一名上级管理人员所直接管理的下级人数。管理跨度越大,领导者需要协调的工作量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项目监理机构中管理跨度的确定应考虑监理人员的素质、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相似性、监理业务的标准化程度、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建设工程的集中或分散情况等。
(3)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部门
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根据组织目标与工作内容确定,形成既有相互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组织机构。
设置项目监理机构中各职能部门时,应根据项目监理机构目标、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合同结构情况,将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监理工作内容按不同的职能形成相应管理部门。【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两管一协调+安全】
(4)制定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
岗位职务及职责的确定,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可因人设事。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应进行适当授权,以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应确定考核标准,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考核时间。
(5)选派监理人员。
根据监理工作任务,选择适当的监理人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人员的选择除应考虑个人素质外,还应考虑人员总体构成的合理性与协调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担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具有工程类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监理员由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4.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为使监理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按监理工作的客观规律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人员任职条件
(1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工程监理单位法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具有工程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如: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机电工程师等)担任,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监理员。
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员需要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具体采用的管理组织结构。 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及工程监理单位自身情况等选择适宜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常用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
(一)直线制

特点
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
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各自所属部门的事务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中不再另设职能部门。
主要优点是
组织机构简单,
权力集中,命令统一,
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
缺点是,
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
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成为“全能”式人物。
适用于能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目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二)职能制

特点
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内设立一些职能部门,将相应的监理职责和权力交给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有权直接发布指令指挥下级。
优点
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可以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
缺点
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指挥,如果指令矛盾,会使下级无所适从。
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如果子项目规模较大时,也可以在子项目层设置职能部门,
(三)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吸收直线制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将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线指挥部门的人员,他们拥有对下级实行指挥和发布命令的权力,并对该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另一类是职能部门的人员,他们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他们只能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下级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发布命令
优点: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既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分明的优点,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
缺点:
信息传递路线长,
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
不利于互通信息。
(四)矩阵制

矩阵制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子项目系统。
优点
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将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问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
缺点
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这种组织形式的纵、横两套管理系统在监理工作中是相互融合关系。图中虚线所绘的交叉点上,表示了两者协同以共同解决问题。如子项目1的质量验收是由子项目1监理组和质量控制组共同进行的。
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能体现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
人员结构
(1)合理的专业结构。
通常,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但当监理的工程局部有特殊性或建设单位提出某些特殊监理要求而需要采用某种特殊监控手段时,可将这些局部专业性强的监控工作另行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来承担,保证监理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
(2)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服务,对人员职称要求更高些,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绝大多数。施工阶段监理,可由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工作,如旁站、见证取样、检查工序施工结果、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等。
为了提髙管理效率和经济性,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技术职称结构。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表现为监理人员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比例与监理工作要求相适应。
人员数量确定步骤
1、监理机构人员需要量定额
2、确定工程建设强度
3、确定工程复杂程度
4、根据3、2、确定1、
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理人员数量
各类人员基本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自己】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施工】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开复工】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签付款】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理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质量安全】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2.总代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
编制规划批细则 审查施组签发令 调配人员签付款 处理索赔竣工验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自己】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调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施工】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开复工】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签付款】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理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质量安全】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是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工程检查、材料的见证取样、有关数据复核等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编写依据
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
2.建设工程外部环境调查研究资料
(1)自然条件方面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点的地质、水文、气象、地形以及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2)社会和经济条件方面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文环境、社会治安、建筑市场状况、相关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咨询和工程监理单位)、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公用设施、能源设施)、金融市场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3.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1)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
(2)政府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市政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是编写监理规划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
5.建设工程合同
6.建设单位要求
7.工程实施过程中输出的有关工程信息
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实施状况、工程招标投标情况、重大工程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
编写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还要充分调动整个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意见,并吸收水平较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
监理规划的编写还应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以便能最大限度满足其合理要求,使监理工作得到有关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做好监理服务奠定基础。
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力求统一
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
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监理规划作为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性文件】
监理规划只要能够对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做好指导工作,使项目监理机构能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任务,就是一个合格的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成为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各项工作的依据。
应把握工程项目运行脉搏
监理规划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编写的,而工程项目的动态性决定了监理规划的具体可变性。监理规划要把握工程项目运行脉搏,是指其可能随着工程进展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应有利于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
监理规划是针对特定的一个工程的监理范围和内容来编写的,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内容是由工程监理合同来明确的。
表达方式应当标准化、格式化
需要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来表示,图、表和简单的文字说明应当是基本方法。
是科学管理的标志之一。
应充分考虑时效性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建设单位。监理规划报送前还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监理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理规划在编写完成后需进行审核并经批准。监理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是内部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签认,同时,还应当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确认。
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盖饭有内幕,巨型人站岗之时,三控两管一协调+监理工作设施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三)监理工作依据
(四)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机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工作制度【监理—施工】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3)工程开工、复工审批制度;
(4)整改制度,包括签发监理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等;
(5)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巡视检查和旁站制度;
(6)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7)隐蔽工程验收、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8)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制度;
(9)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1)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2)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13)工程变更处理制度;
(14)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15)施工备忘录签发制度;
(16)工程款支付审核、签认制度;
(17)工程索赔审核、签认制度等。
【不是死记硬背。而是要学会分类】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工作制度【监理内部】
(1)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会议制度,包括监理交底会议,监理例会、监理专题会,监理工作会议等;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3)对外行文审批制度;
(4)监理工作日志制度;
(5)监理周报、月报制度;
(6)技术、经济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7)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8)监理人员考勤、业绩考核及奖惩制度。
3.相关服务工作制度
(1)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制度和工程估算审核制度等。
(2)设计阶段:包括设计大纲、设计要求编写及审核制度,设计合同管理制度,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工程概算审核制度,施工图纸审核制度,设计费用支付签认制度,设计协调会制度等。
(3)施工招标阶段:包括招标管理制度,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制度,合同条件拟订及审核制度,组织招标实务有关规定等。
(六)工程质量控制【重点在于预防】
2.工程质量控制主要任务【提前预防+施工过程预防+验收】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审查工程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4)检查、复核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5)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6)审查施工单位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7)审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8)采用旁站、巡视检查、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9)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10)对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处置和检查验收;
(11)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12)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措施
组织
机分责制
技术
系前中后
经济
查验拒付
合同
达支补奖
(七)工程造价控制
2.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内容
(1)熟悉施工合同及约定的计价规则,复核、审查施工图预算;
(2)定期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进度款申请,签署进度款付款签证;
(3)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告建设单位;
(4)按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签署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3.工程造价控制主要方法
工程造价动态比较的内容包括:
1)工程造价目标分解值与造价实际值的比较;
2)工程造价目标值的预测分析。
(八)工程进度控制
2.工程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
(2)检查、督促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进行进度目标实现的风险分析,制定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4)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分析工期延误原因,制订对策和措施,并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4.工程进度控制工作流程与措施
具体措施:
1)组织措施:落实进度控制的责任,建立进度控制协调制度。【制度】
2)技术措施:建立多级网络计划体系,监控施工单位的实施作业计划。【计划、技术】
3)经济措施:对工期提前者实行奖励;对应急工程实行较高的计件单价;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等。【钱】
4)合同措施:按合同要求及时协调有关各方的进度,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合同】
(九)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法定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1)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落实相关监理人员;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包括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在内的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6)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7)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的监理要求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查要求:
1)对编制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
2)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
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方法和措施
(1)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分析,制定监理实施细则,落实监理人员,加强日常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履行监理职责,采取会议、告知、通知、停工、报告等措施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指出,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十)合同信息管理
(十一)组织协调
(十二)监理工作设施
监理规划报审
(一)监理规划报审程序
(二)监理规划的审核内容
1.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的审核
依据监理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核是否理解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意图,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全部委托的工作任务,监理目标是否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和建设意图相一致。
2.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
(1)组织机构方面。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等是否合理,是否已结合工程实施特点,是否能够与建设单位的组织关系和施工单位的组织关系相协调等。
(2)人员配备方面。人员配备方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派驻监理人员的专业满足程度。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工作范围,不仅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如土建监理工程师、安装监理工程师等能够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而且还要看其专业监理人员是否覆盖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业要求,以及高、中级职称和年龄结构的组成。
2)人员数量的满足程度。主要审核从事监理工作人员在数量和结构上的合理性。
3)专业人员不足时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大中型建设工程由于技术复杂、涉及的专业面宽,当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不足以满足全部监理工作要求时,对拟临时聘用的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应认真审核。
4)派驻现场人员计划表。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对所需要的监理人员在人数和专业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应对各阶段所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计划是否与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进行审核。还应平衡正在其他工程上执行监理业务的人员,是否能按照预定计划进入本工程参加监理工作。
3.工作计划的审核
在工程进展中各个阶段的工作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可行,审查其在每个阶段中如何控制建设工程目标以及组织协调方法。
4.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方法的审核
对三大目标控制方法和措施应重点审查,看其如何应用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有效。
5.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内容的审核
主要是审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是否建立了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是否建立了对现场安全隐患的巡视检查制度;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监理报告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6.监理工作制度的审核
主要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内、外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节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当落实了各专业监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出更具实施性和操作性的业务文件,其作用是具体指导监理业务的实施。
编写范围
需要编制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
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不需要编制的
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且有成熟监理经验和施工技术措施落实的情况,可以不编。
编写要求
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当工程发生变化导致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
应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
1.内容全面
监理工作包括“三控两管一协调”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监理实施细则作为指导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涵盖这些内容。
2.针对性强
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本专业监理人员熟悉本专业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应结合工程特点,分析本专业监理工作的难点、重点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同时,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可操作性
监理实施细则应有可行的操作方法、措施,详细、明确的控制目标值和全面的监理工作计划。
编写依据
(1)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主要内容
两点一流程,方法和措施
(一)专业工程特点
专业工程特点是指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工程专业特点,而不是简单的工程概述。
应从 施工重难点、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范围和施工顺序
除了专业工程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以及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应加以重点控制等特殊要求也需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体现。
(三)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是对监理工作流程中工作内容的增加和补充,应将流程图设置的相关监理控制点和判断点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描述。将监理工作目标和检查点的控制指标、数据和频率等阐明清楚。
(二)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流程是结合工程相应专业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流程图。不仅涉及最终产品的检查验收,更多地涉及施工中各个环节及中间产品的监督检查与验收。
监理工作涉及的流程包括:开工审核工作流程、施工质量控制流程、进度控制流程、造价(工程量计量)控制流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流程、测量监理流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工作流程、分包单位资格审核流程、建筑材料审核流程、技术审核流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审核流程、旁站检查工作流程、隐蔽工程验收流程、工程变更处理流程、信息资料管理流程等。
(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规划中的方法是针对工程总体概括要求的方法和措施,监理实施细则中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是针对专业工程而言,应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1.监理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通过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测等监理方法,对专业工程作全面监控,对每一个专业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而言,其工作方法必须加以详尽阐明。 除上述四种常规方法外,监理工程师还可采用指令文件、监理通知、支付控制手段等方法实施监理。
2.监理工作措施
各专业工程的控制目标要有相应的监理措施以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制定监理工作措施通常有两种方式。
(1)根据措施实施内容不同,可将监理工作措施分为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组织措施和合同措施。
(2)根据措施实施时间不同,可将监理工作措施分为事前控制措施、事中控制措施及事后控制措施。
报审
报审程序
专监编,总监批。
审核内容
以祖药方治人流
1.编制依据、内容的审核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是否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合,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使用的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相一致。
监理的目标、范围和内容是否与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相一致,编制的内容是否涵盖专业工程的特点、重点和难点,内容是否全面、详实、可行,是否能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等。
2.项目监理人员的审核
(1)组织方面。组织方式、管理模式是否合理,是否结合了专业工程的具体特点,是否便于监理工作的实施,制度、流程上是否能保证监理工作,是否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协调等。
(2)人员配备方面。人员配备的专业满足程度、数量等是否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专业人员不足时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是否有操作性较强的现场人员计划安排表等。
3.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的审核
监理工作流程是否完整、详实,节点检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明确,监理工作流程是否与施工流程相衔接,监理工作要点是否明确、清晰,目标值控制点设置是否合理、可控等。
4.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的审核
监理工作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有效,监理工作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安全可靠,是否能确保监理目标的实现等。
5.监理工作制度的审核
针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其内、外监理工作制度是否能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实施,监理记录、检查表格是否完备等。
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监理工作内容
一、目标控制
任何建设工程都有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这三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目标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需要协调处理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确定与分解三大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三大目标。
(一)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
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往往希望建设工程的质量好、投资省、工期短(进度快),但在工程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同时实现上述目标。
对业主来说,都好统一,一个好一个不好为对立
1.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程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建设时间;如果要抢时间、争进度,以极短的时间完成建设工程,势必会增加投资或者使工程质量下降;如果要减少投资、节约费用,势必会考虑降低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这些表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对立的一面。
2.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适当增加投资数量,为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提供经济条件,即可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缩短工期,使工程项目尽早动用,投资尽早收回,建设工程全寿命期经济效益得到提高;适当提高建设工程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虽然会造成一次性投资的增加和建设工期的延长,但能够节约工程项目动用后的运行费和维修费,从而获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如果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得既科学又合理,使工程进展具有连续性和均衡性,不但可以缩短建设工期,而且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统一的一面。
(二)建设工程三大目标的确定与分解
综合考虑建设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相互关系,在分析论证基础上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造价、进度总目标。 从不同角度将建设工程总目标分解成若干分目标、子目标及可执行目标。 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层层展开、自下而上层层保证”的目标体系。
1.建设工程总目标的分析论证
分析论证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3)不同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可具有不同的优先等级。
2.建设工程总目标的逐级分解
为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三大目标,需要逐级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按工程参建单位、工程项目组成和时间进展等制定分目标、子目标及可执行目标,形成如图8-1所示建设工程目标体系。在建设工程目标体系中,各级目标之间相互联系,上一级目标控制下一级目标,下一级目标保证上一级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建设工程总目标的实现
(三)建设工程三大目标控制的任务和措施
1.三大目标动态控制过程
建设工程目标体系构建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关键在于动态控制。
建设工程目标体系的PDCA(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Action—纠偏)。
2.三大目标控制任务
(1)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造价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施工投入、施工和安装过程、施工产出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全过程控制,以及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和机具、施工方案和方法、施工环境实施全面控制,以期按标准实现预定的施工质量目标。【全过程:投入、过程、产品】【全面:人机料法环】
为完成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任务,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交合格的施工现场;
2)审查确认施工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资格;
3)检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
4)检查施工机械和机具质量;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6)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环境;
7)控制施工工艺过程质量;
8)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
9)处置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缺陷;
10)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11)审核工程竣工图,组织工程预验收;
12)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等。
(2)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任务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造价不超过预定造价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工程计量、工程付款控制、工程变更费用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挖掘降低工程造价潜力等使工程实际费用支出不超过计划投资。
为完成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任务,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控制,做到不多付、不少付、不重复付;
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力求减少工程变更费用;
3)研究确定预防费用索赔的措施,以避免、减少施工索赔;
4)及时处理施工索赔,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反索赔;
5)协助建设单位按期提交合格施工现场,保质、保量、适时、适地提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等。
(3)建设工程进度控制任务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质量和造价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完善建设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做好施工进度动态控制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预防并处理好工期索赔,力求实际施工进度满足计划施工进度的要求。
为完成施工阶段进度控制任务,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建设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3)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和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供应进度计划;
4)组织进度协调会议,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5)跟踪检查实际施工进度;
6)研究制定预防工期索赔的措施,做好工程延期审批工作等。
3.三大目标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
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
包括:建立健全实施动态控制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分工,改善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
建立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动态控制过程中的激励措施,调动和发挥员工实现建设工程目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
(2)技术措施
为了对建设工程目标实施有效控制,需要对多个可能的建设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
为此,需要对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审核、比较,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论证等。此外,在整个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实施动态控制。
3)经济措施
无论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目标实施控制,还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目标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不仅仅是审核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工程结算报告,还需要编制和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等。而且通过投资偏差分析和未完工程投资预测,可发现一些可能引起未完工程投资增加的潜在问题,从而便于以主动控制为出发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4)合同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是控制建设工程目标的重要措施。
建设工程总目标及分目标将反映在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主体所签订的合同之中。
由此可见,通过选择合理的承发包模式和合同计价方式,选定满意的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拟订完善的合同条款,并动态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好工程索赔等,是控制建设工程目标的重要合同措施。
二、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涉及许多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包括:施工招标的策划与实施;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文本的选择;合同谈判及合同条件的确定;合同协议书的签署;合同履行检查;合同变更、违约及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总结评价等。
项目监理机构的合同管理职责如下:
(一)工程暂停及复工处理
1.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不见得是全面停工】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复工审批或指令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二)工程变更处理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三)工程索赔处理
工程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申请。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索赔事件的证据等为依据处理工程索赔。
1.费用索赔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费用索赔处理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2.工程延期审批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延期审批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其基本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整理、分发、检索和存储。
(一)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二)建设工程信息的加工、整理、分发、检索和存储
1.信息的加工和整理
主要是指将所获得的数据和信息通过鉴别、选择、核对、合并、排序、更新、计算、汇总等,生成不同形式的数据和信息,加工和整理数据和信息,
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数据和信息的加工要从鉴别开始。
目的是提供给各类管理人员使用。
往往需要按照不同的需求分层进行。
科学的信息加工和整理,需要基于业务流程图和数据流程图,是建设工程信息加工和整理的重要基础,是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的重要手段。
(1)业务流程图。
是以图示形式表示业务处理过程。
可以发现业务流程的问题或不完善之处,进而优化业务处理过程。
(2)数据流程图。
是根据业务流程图,将数据流程以图示形式表示出来。
数据流程图的绘制应自上而下地层层细化。
2.信息的分发和检索
加工整理后的信息要及时提供给需要使用信息的部门和人员,信息的检索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分级管理制度上。 信息分发和检索的基本原则是:需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在需要的第一时间,方便地得到所需要的信息。
(1)信息发布。设计信息分发制度时需要考虑:
1)了解信息使用部门和人员的使用目的、使用周期、使用频率、获得时间及信息的安全要求;
2)决定信息分发的内容、数量、范围、数据来源;
3)决定分发信息的数据结构、类型、精度和格式;
4)决定提供信息的介质。
(2)信息检索。设计信息检索时需要考虑:
1)允许检索的范围,检索的密级划分,密码管理等;
2)检索的信息能否及时、快速地提供,实现的手段;
3)所检索信息的输出形式,能否根据关键词实现智能检索等。
3.信息的存储
存储信息需要建立统一数据库。
四、组织协调
(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
从系统工程角度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可分为系统内部(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和系统外部协调两大类,系统外部协调又分为系统近外层协调和系统远外层协调。 近外层和远外层的主要区别是,建设单位与近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协调好人际关系,激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
2)在工作分配上要职责分明
3)在绩效评价上要实事求是
4)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
应从以下几方面协调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
1)在目标分解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2)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3)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4)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5)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
(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中有人员需求、检测试验设备需求等,而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内部需求平衡至关重要。协调平衡需求关系需要从以下环节考虑:
1)对建设工程监理检测试验设备的平衡。建设工程监理开始实施时,要做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工作,合理配置建设工程监理资源,要注意期限的及时性、规格的明确性、数量的准确性、质量的规定性。
2)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工程监理人员的安排必须考虑到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安排工程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以保证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3.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1)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应注意以下问题: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
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
(2)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内容主要有:
1)与施工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既要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施工项目经理的意见,工作方法灵活,能够随时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解决问题。
2)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科学的进度和质量控制方法,设计合理的奖罚机制及组织现场协调会议等协调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
3)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处理
当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采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时,项目监理机构除立即制止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采用恰当的方式及时作出协调处理。
4)施工合同争议的协调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项目监理机构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方式,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协商不成时,才由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甚至申请仲裁或诉讼。
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虽然不直接与分包合同发生关系,但可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然后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调控、纠偏。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涉及到总包合同中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单位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协调。
(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方法
1.会议协调法
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7)其他有关事项。
(2)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问题的会议。
监理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参加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3)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为解决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
2.交谈协调法
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时可采用“交谈”的方法进行协调。交谈包括面对面交谈和电话、微信等形式交谈。
3.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采用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五、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
1.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四类】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时候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及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1.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2.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主要方式
一、巡视
巡视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巡视检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日常检查。
(二)巡视工作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的相关章节中编制体现巡视工作的方案、计划、制度等相关内容,以及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巡视要点、巡视频率和措施,并明确巡视检查记录表。【一粗一细】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频次进行现场巡视(如上午、下午各一次),
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施工质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所取得的效果等,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中。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经审核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交底,明确巡视检查要点、巡视频率和采取措施及采用的巡视检查记录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理人员巡视的工作成果,与监理人员就当日巡视检查工作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巡视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量测(检查、试验、检测)和材料检验等内容。
(一)平行检验的作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检查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
监理人员不应只根据施工单位自己的检查、验收情况填写验收结论,而应该在施工单位检查、验收的基础之上进行“平行检验”,这样的质量验收结论才更具有说服力。
同样,对于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也应在见证取样或施工单位委托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验”,以使检验、检测结论更加真实、可靠。
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平行检验工作内容和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首先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制符合工程特点的平行检验方案,明确平行检验的方法、范围、内容、频率等,并设计各平行检验记录表式。
负责平行检验的监理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平行检验方案,对工程实体、原材料等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方法包括量测、检测、试验等,在平行检验的同时,记录相关数据,分析平行检验结果、检测报告结论等,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将平行检验方面的文件资料等单独整理、归档。
三、旁站
旁站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
(一)旁站的作用
旁站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用以监督工程质量的一种手段,可以起到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防止偷工减料、确保施工工艺工序按施工方案进行、避免其他干扰正常施工的因素发生等作用。
旁站与监理工作其他方法手段结合使用,成为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相当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工作方式。
(二)旁站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人员职责等。
旁站方案是监理人员在充分了解工程特点及监控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必须加以重点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以此制定的旁站作业指导方案。
旁站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在旁站实施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方案和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旁站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监理人员实施旁站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或者没有旁站记录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凡旁站监理人员未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
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超出规定的范围实施旁站的,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旁站记录存档备查。
四、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涉及三方: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概述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将材料进场报验、并可召开见证取样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制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见证取样的通常要求和程序如下:
1.一般规定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
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建设单位授权。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2.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受监的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3.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送检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5.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h内上报收监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
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
②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
③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
④试验报告应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
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一)见证取样程序
1. 建设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考察确定
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
2. 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检测机构以及监理机构负责见证取样的人员报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4. 施工单位对应当见证取样的材料取样前,必须通知监理机构人员进行见证,后按规定进行取样。
5. 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对取样的材料或包装上进行标识和封志。
(二)见证监理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见证取样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包括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
【进场报验】+ 【哪些材料验】+【程序】+【职责】+【取样方法】
见证取样监理人员应根据见证取样实施细则要求、按程序实施见证取样工作,包括:
在现场进行见证,监督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随机取样方法和试件制作方法进行取样;
对试样进行监护、封样加锁;
在检验委托单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书”;
协助建立包括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台账等在内的见证取样档案等。
见证取样工作:
【见证取样】【监护封样】【签字示证】【协助建档】
工程监理信息化
一、工程监理信息系统
(二)工程监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
工程监理信息系统的目标是实现工程监理信息的系统管理和提供必要的监理决策支持。
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可为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
提供标准化、结构化的数据;
提供预测、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及分析模型;
提供建设工程目标动态控制的分析报告;
提供解决建设工程监理问题的多个备选方案。
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心动绝学
(1)信息管理。
(2)动态控制。
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不仅能辅助编制相关计划,而且能进行动态分析比较和预测,为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动态控制提供支持。
(3)决策支持。
能够进行工程建设方案及监理方案比选,为项目监理机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4)协同工作。
由工程监理单位单独应用的信息系统逐步转变为工程参建各方共同应用的信息平台。可以实现工程参建各方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二、建筑信息建模(BIM)
BIM是利用数字模型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的过程。可以实现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集成管理。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借助于BIM技术,可以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实际施工模拟,在施工之前就能发现施工阶段会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便能提前处理,从而可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配置人员、材料和设备,在最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运用。
(一)BIM技术特点
BIM具有的特点。
3.模拟性
应用BIM技术,在工程设计阶段可对节能、紧急疏散、日照、热能传导等进行模拟;
在工程施工阶段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将3D模型加施工进度(4D)模拟实际施工,从而通过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指导实际施工,还可进行5D模拟,实现造价控制;
在运营阶段,可对日常紧急情况的处理进行模拟,如地震人员逃生模拟及消防人员疏散模拟等。
5.可出图性
应用BIM技术对建筑物进行可视化展示、协调、模拟、优化后,还可输出有关图纸或报告:
(1)综合管线图(经过碰撞检查和设计修改,消除了相应错误);
(2)综合结构留洞图(预埋套管图);
(3)碰撞检查侦错报告和建议改进方案。
可视化、
协调性、
优化性、
(二)BIM在工程监理中的应用
1.应用目标
(1)可视化展示。
(2)提高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质量。
(3)控制工程造价。
(4)缩短工程施工周期。
2.应用范围。处于初级阶段,其应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视化模型建立。
(2)管线综合。
(3)4D虚拟施工。
(4)成本核算。
对于工程项目而言,预算超支现象是极其普遍的。而缺乏可靠的成本数据是造成工程造价超支的重要原因。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一、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其应用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A类表共8个);
开停复支 任通报站
(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表A.0.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委派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需要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程开工令(表A.0.2)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表B.0.2)签署同意开工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开工令》。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
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
《工程开工令》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工程开工令》中应明确具体开工日期,并作为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3)监理通知单(表A.0.3)
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常用的指令性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施工单位出现的各种问题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监理通知单》。监理工程师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采用《监理通知单》予以确认。
签发情形:
1)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合同约定;
2)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4)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6)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7)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对于一般问题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对于重大问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经其同意后签发。
(4)监理报告(表A.0.4)
一般关于安全事项,施工单位不听话发
当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对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签发《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监理报告》时,应附相应《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等证明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5)工程暂停令(表A.0.5)
签发情形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且 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或 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监管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单位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工程暂停令》中应注明工程暂停的原因、部位和范围、停工期间应进行的工作等。
《工程暂停令》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6)旁站记录(表A.0.6)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现场跟踪监督时,需要填写《旁站记录》。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情况”应记录所旁站部位(工序)的施工作业内容、主要施工机械、材料、人员和完成的工程数量等内容及监理人员检查旁站部位施工质量的情况;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说明旁站所发现的问题及其采取的处置措施。
(7)工程复工令(表A.0.7)
当暂停施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
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表B.0.3)上签署同意复工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复工令》;
或者工程具备复工条件而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直接签发《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复工。
《工程复工令》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工程款支付证书(表A.0.8)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经建设单位签署同意支付工程款意见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表B.0.11)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抄报建设单位。
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B类表)
(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表B.0.1)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查后,需要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一起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需要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2)工程开工报审表(表B.0.2)
单位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需要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
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工程开工报审表》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需要建设单位审批同意
(3)工程复工报审表(表B.0.3)
当暂停施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工程复工报审表》不需总监盖章,但需要总监签字;
《工程复工令》需要总监签字盖章。
(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表B.0.4)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选择分包单位时,需要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5)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表B.0.5)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控制测量并自检合格后,需要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及施工控制测量依据和成果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予以签认。
(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B.0.6)
施工单位在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自检合格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清单、质量证明材料和自检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予以签认。
(7)___________报验、报审表(表B.0.7)
该表主要用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也可用于为施工单位提供服务的试验室的报审。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予以签认。
(8)分部工程报验表(表B.0.8)
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全部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分部工程报验表》及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9)监理通知回复单(表B.0.9)
施工单位收到《监理通知单》(表A.0.3)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自查合格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整改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后,一般可由原发出《监理通知单》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认可整改结果后予以签认。
重大问题可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签认。
(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表B.0.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相关附件,申请竣工验收。
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相关附件后,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进行预验收,合格后签署预验收意见。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该表,总监签字盖章,不需甲方同意】
(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表B.0.11)
该表适用于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的支付申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表B.0.12)
该表适用于施工总进度计划、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的报审。
施工进度计划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13)费用索赔报审表(表B.0.13)
施工单位索赔工程费用时,需要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费用索赔报审表》。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作为支付索赔费用的依据。
《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4)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表B.0.14)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延期时,需要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延长合同工期。
《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需要建设单位审批同意
C类表一一通用表(共3个)
联系变更索赔
(1)工作联系单(C.0.1)
该表用于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有关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
有权签发《工作联系单》的负责人有:【各参建方的项目负责人】
(2)工程变更单(C.0.2)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应填写《工程变更单》,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认。
(3)索赔意向通知书(C.0.3)
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后,受影响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对方单位声明或告知索赔意向时,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送《索赔意向通知书》。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表式
三令两支付,外加一索赔 一头和一尾,组织方案临终报
A.0.2工程开工令;
A.0.5工程暂停令;
A.0.7工程复工令;
A.0.8工程款支付证书;
B.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B.0.2工程开工报审表;
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B.0.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B.0.13费用索赔报审表;
B.0.14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需要建设单位审批同意的表式:
超危开工复工 支付索赔延期
B.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B.0.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B.0.13费用索赔报审表;
B.0.14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需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的文件
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二、工程监理主要文件资料及其编制要求
(一)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文件资料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会议纪要;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验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除了上述监理文件资料外,在设备采购和设备监造中还会形成监理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明确规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监理文件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的主要协调方式。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地点及时间;
(2)会议主持人;
(3)与会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4)会议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及其负责落实单位、负责人和时限要求;【这才是核心内容】
(5)其他事项。
对于监理例会上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将各方的主要观点,特别是相互对立的意见记入“其他事项”中。会议纪要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简明扼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发至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2.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
每天填写的监理日志内容必须真实、力求详细,主要反映监理工作情况。如涉及具体文件资料,应注明相应文件资料的出处和编号。
监理日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问天进工况
(1)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当日施工进展情况:
1)记录当日工程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施工班组及作业人数;
2)记录当日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情况,并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所用部位以及产品出场合格证、材质检验等情况;
3)记录当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安全防护及措施等情况。
(3)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
(4)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其他有关事项。
3.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认后报送向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工程实施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在正式竣工验收前提交给建设单位。
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参建单位;
3)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5.监理工作总结
当监理工作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编写完成后的监理工作总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后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概况履行机构 说明工作问题
(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过程中如有变动情况,应予以说明。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说明与建议。
(1组卷原则及方法
1组卷应遵循监理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3)监理文件资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职责和要求
一、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应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为依据填写,并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认真书写,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特殊要求需增加的表格应统一归类,按要求归档。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文件资料管理的基本职责如下:
(1)应建立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2)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4)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二、管理要求
(一)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收文与登记
在监理文件资料有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应注意核查所填内容是否可追溯。
(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传阅与登记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确定是否需要传阅。
(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发文与登记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发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图章。若为紧急处理的文件,应在文件资料首页标注“急件”字样。
所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应要求进行分类编码,并在发文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四)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分类存放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经收文、发文、登记和传阅工作程序后,必须进行科学的分类后进行存放。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的分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施工承包体系、单位工程的划分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等,并结合项目监理机构自身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原则上可按施工单位、专业施工部位、单位工程等进行分类,以保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检索和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监理文件资料组卷归档
2.监理文件资料组卷方法及要求
(1)组卷原则及方法
1)组卷应遵循监理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3)监理文件资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2)组卷要求
1)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50mm;电子文件立卷时,应与纸质文件在案卷设置上一致,并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2)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应保持原状。
(3)卷内文件排列
1)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2)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3)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卷内文件按表的类别和顺序排列。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纸质文件进行。
3.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1)归档范围。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规定的监理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分为必须归档保存和选择性归档保存两类。其中,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见表9-1。

(2)保管期限
工程档案保管期限分为
永久保管
是指工程档案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
长期保管
是指工程档案保存到该工程被彻底拆除;
短期保管
是指工程档案保存10年以下。
保管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确定。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六)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验收与移交
2.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监理文件资料)。
(2)停建、缓建工程的监理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移交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5)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监理文件资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6)工程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7)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监理文件资料),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8)项目监理机构需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立卷归档。
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及风险管理
PMBOK包括五个基本过程组(Process Group)和十大知识领域(Knowledge Areas),在每一个知识领域都需要掌握许多工具和技术。
PMBOK总体框架
(一)项目管理基本过程组

启动(Initiating)、
计划(Planning)、
执行(Executing)、
监控(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收尾(Closing)。
(二)项目管理知识领域
1.项目集成管理
项目集成管理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组中识别、定义、组合 、统一和协调各类过程和项目管理活动的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章程编制、项目管理计划、项目工作指挥与管理、项目知识管理、项目工作监控、整体变更控制、项目或阶段收尾。
2.项目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管理是指为成功完成项目而确保项目应包括且仅需包括的工作的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范围管理计划、需求收集、范围定义、工作分解结构(WBS)创建、范围核实和范围控制。
3.项目进度管理
项目进度管理是指管理项目及时完成的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进度管理计划、活动定义、活动排序、活动时间估算、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
4.项目费用管理
项目费用管理是指为了在批准的预算内完成项目所需进行的管理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费用管理计划、费用估算、预算确定和费用控制。
5.项目质量管理
项目质量管理是指为满足项目利益相关者目标而开展的计划、管理和控制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6.项目资源管理
项目资源管理是指为了成功完成项目对项目所需资源进行管理的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资源管理计划、活动所需资源估算、资源获得、团队管理和资源控制。
7.项目沟通管理
项目沟通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得到满足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沟通管理计划、沟通管理和沟通监测。
8.项目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管理是指针对项目进行风险管理计划,识别、分析项目风险,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计划并监测风险的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风险管理计划、识别风险、风险定性分析、风险定量分析、风险应对计划、风险对策实施和风险监测。
9.项目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管理是指从项目团队外部采购或获得所需产品、服务或结果的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采购管理计划、采购实施和采购控制。
10.项目利益相关者管理
项目利益相关者管理是指识别影响项目或被项目所影响的人员或组织,分析这些利益相关者期望和对项目的影响,并制定适宜的管理策略以便使利益相关者在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的过程。
具体内容包括:利益相关者识别、利益相关者互动计划、利益相关者互动管理和利益相关者互动监测。
(三)多项目管理
1.项目群管理
是指组织为实现战略目标、获得收益而以一种综合协调方式对一组相关项目进行的管理。
2.项目组合管理
是指将若干项目或项目群与其他工作组合在一起进行有效管理,以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项目组合中的项目或项目群之间没必要相互关联或直接相关。
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风险
是指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造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性及其发生的概率。
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建设工程风险分类
(1)按照风险来源分
自然风险、
社会风险、
经济风险、
法律风险
政治风险。
(2)按照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没有勘察单位风险
建设单位风险、
设计单位风险、
施工单位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风险
(4)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
局部风险
总体风险
风险管理过程
(1)风险识别
风险管理的首要步骤,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系统而全面地识别影响建设工程目标实现的风险事件并加以适当归类的过程。
必要时,还需对风险事件的后果进行定性估计。【还不到定量的环节】
主要内容是:
识别主要因素
识别风险的性质,
识别可能引起的后果。
风险识别方法。
1)专家调查法
头脑风暴法【集体研讨】
德尔菲法【反馈匿名函询法】
访谈法【研究性交谈】
2)财务报表法。
财务报表有助于确定一个特定工程可能遭受哪些损失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遭受这些损失。
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有关补充资料,可以识别企业当前的所有资产、负债、责任及人身损失风险。
将这些报表与财务预测、预算结合起来,可以发现建设工程未来风险。
3)流程图法
流程图分析仅着重于流程本身,而无法显示发生问题的损失值或损失发生的概率。
针对流程图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从中发现潜在的风险威胁,分析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建设工程全过程造成的影响。
运用流程图分析,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可以明确地发现建设工程所面临的风险。但流程图分析仅着重于流程本身,而无法显示发生问题的损失值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只能定性、不能量化】
4)初始清单法。

如果对每一个建设工程风险的识别都从头做起,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缺陷:
一是耗费时间和精力多,风险识别工作的效率低;
二是由于风险识别的主观性,可能导致风险识别的随意性,其结果缺乏规范性;
三是风险识别成果资料不便积累,对今后的风险识别工作缺乏指导作用。
初始清单只是为了便于人们较全面地认识风险的存在,而不至于遗漏重要的建设工程风险,但并不是风险识别的最终结论。
是指有关人员利用所掌握的丰富知识设计而成的初始风险清单表,尽可能详细地列举建设工程所有的风险类别,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去识别风险。
建立初始清单有两种途径:
一是参照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机构公布的潜在损失一览表,再结合某建设工程所面临的潜在损失,对一览表中的损失予以具体化,从而建立特定工程的风险一览表;【具体化不等同于量化】
二是通过适当的风险分解方式来识别风险。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首先将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解,再对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别从时间维、目标维和因素维进行分解,可以较容易地识别出建设工程主要的、常见的风险。
5)经验数据法。
也称统计资料法,即根据已建各类建设工程与风险有关的统计资料来识别拟建工程风险。
已建各类建设工程与风险有关的数据是识别拟建工程风险的重要基础。
6)风险调查法。
风险调查应当从分析具体工程特点入手,通常,风险调查可以从组织、技术、自然及环境、经济、合同等方面分析拟建工程的特点以及相应的潜在风险。
一方面对通过其他方法已识别出的风险(如初始清单所列出的风险)进行鉴别和确认;
另一方面,通过风险调查有可能发现此前尚未识别出的重要风险。
(2)风险分析与评价
风险分析与评价的任务包括:
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
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
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
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结果,探讨这些风险因素对建设工程目标的影响程度。
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风险因素对建设工程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
风险分析与评价方法有
调查打分法、
计划评审技术法
蒙特卡洛模拟法、
敏感性分析法
是将建设工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进行定量化的过程。
(1)风险度量
1)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概率分布。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繁程度,可将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分为3~5个等级。等级的划分反映了一种主观判断【并不是客观一定会发生】。因此,等级数量的划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一般应用概率分布函数来描述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概率分布。由于连续型的实际概率分布较难确定,因此在实践中,均匀分布、三角分布及正态分布最为常用。
主要在于确定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建设工程目标影响的严重程度,
(2)风险评定
1)风险后果的等级划分。为了在采取措施时能分清轻重缓急,需要评定风险因素等级。通常,可按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3~5个等级。
2)风险重要性评定。将风险事件发生概率(P)的等级和风险后果(O)的等级分别划分为大(H)、中(M)、小(L)三个区间,即可形成如图10-2所示的9个不同区域。在这9个不同区域中,有些区域的风险量是大致相等的,因此,可以将风险量的大小分为5个等级:①VL(很小);②L(小);③M(中等);④H(大);⑤VH(很大)。
3)风险可接受性评定。
风险等级为大、很大的风险因素表示风险重要性较高,
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风险等级为中等的风险因素
是不希望有的风险;
风险等级为小的风险因素
是可接受的风险;
风险等级为很小的风险因素
是可忽略的风险。
(3)风险对策的决策
是确定建设工程风险事件最佳对策组合的过程。
风险应对策略:
避控制,转自留
风险回避、
不采用风险大的方法,采用保守的方法
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
损失控制、
降低或消除损失发生的概率
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
风险转移
风险还在,交给别人了
采用保险方式需考虑
保险安排方式
保险类型选择
保险人选择
保险合同谈判
将工程分包、采用合同措施
风险自留
风险没有减轻或转移,还在自己这里
风险自留是指将建设工程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
风险自留的类型。
计划性风险自留
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制定的风险对策。主要通过内部控制措施来化解。
风险自留绝不可能单独运用,而应与其他风险对策结合使用。在实行风险自留时,应保证重大和较大的建设工程风险已经进行了工程保险或实施了损失控制计划。
非计划性风险自留
由于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建设工程某些风险的存在,或者不曾有意识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风险发生后只好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这样的风险自留就是非计划性的和被动的。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4)风险对策的实施
对风险对策所作出的决策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计划和措施。
(5)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
要不断跟踪检查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情况,并评价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效果。
第二节 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是工程监理企业需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工程监理企业既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项目管理服务与建设工程监理一并纳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成为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也可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项目管理服务。 建设单位需要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范围和内容应在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一个监理合同(相关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一、勘察设计阶段服务内容
(一)协助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和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性质、拟建地点、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的限制条件等。
(2)建设工程目标和建设标准。
(3)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要求,包括:提交内容、提交质量和深度要求、提交时间、提交方式等。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
(1)选择方式。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审查。应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人员资格、勘察设计业绩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资格+业绩+保证体系】
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谈判与订立
(1)合同谈判。
(2)合同订立。
(二)工程勘察过程中的服务【方案、设备、过程、成果】
1.工程勘察方案的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勘察技术方案中工作内容与勘察合同及设计要求是否相符,是否有漏项或冗余。
(2)勘察点的布置是否合理,其数量、深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各类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4)勘察重点是否符合勘察项目特点,技术与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还需要细化,以确保勘察成果的有效性。
(5)勘察方案中配备的勘察设备是否满足本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勘察单位现场勘察组织及人员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与勘察进度计划相匹配。
(7)勘察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
2.工程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人员、设备及仪器的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工程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1)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钻探设备操作人员、记录人员和室内实验的数据签字和审核人员,这些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
(2)工程勘察设备、仪器。对于工程现场勘察所使用的设备、仪器,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做好设备、仪器计量使用及检定台账。工程监理单位不定期检查相应的检定证书。发现问题时,应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勘察设备、仪器,直至提供相关检定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
3.工程勘察过程控制
(1)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工程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工程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对于满足条件的,签发工程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工程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工程勘察单位一起到现场进行核查。当工程监理单位与勘察单位对重大工程地质问题的认识不一致时,工程监理单位应提出书面意见供工程勘察单位参考,必要时可建议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时,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容是否准确、齐全;
2)钻探及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探操作工艺、现场记录和勘探测成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是否得当;
5)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是否全面;
6)物探方法的选择、操作过程和解释成果资料是否准确、完整;
7)水文地质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及成果资料是否准确、完整;
8)勘察单位操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9)勘察单位内业是否规范要求。
4.工程勘察成果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同时应参与工程勘察成果验收。
(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工程勘察报告的深度应符合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同时需满足工程设计和勘察合同相关约定的要求。【满足国家和业主要求】
(2)工程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勘察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工程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勘察工作概况;
②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③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④存在问题及建议;
⑤评估结论。
(三)工程设计过程中的服务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审查
2.工程设计过程控制
3.工程设计成果审查
4.工程设计“四新”的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协助】
5.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包括:
(1)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准确;
(2)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施工图预算内容是否充分反映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经济条件,是否合理运用各种原始资料提供的数据,编制说明是否齐全等;
(3)各类取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有无遗漏或在规定之外的取费;
(4)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算、重算和计算错误,对计算工程量中各种系数的选用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5)各分部分项套用定额单价是否正确,定额中参考价是否恰当。编制的补充定额,取值是否合理;
(6)若建设单位有限额设计要求,则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计工作概况;
(2)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3)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其他相关服务
1.工程索赔事件防范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生约定的工作、责任范围变化或工程内容、环境、法规等变化,势必导致相关方索赔事件的发生。
为此,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参建各方可能提出的索赔事件进行分析,在合同签定和履行过程中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避免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
2.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成果评审
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工程设计成果进行评审。【协助】
工程设计成果评审程序如下:
(1)事先建立评审制度和程序,并编制设计成果评审计划,列出预评审的设计成果清单;
(2)根据设计成果特点,确定相应的专家人选;
(3)邀请专家参与评审,并提供专家所需评审的设计成果资料、建设单位的需求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等;
(4)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成果评审会议,收集各专家的评审意见;
(5)整理、分析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相关建议或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或报告,作为设计优化或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并报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
3.协助建设单位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工程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报审工程设计文件时,首先,需要了解设计文件政府审批程序、报审条件及所需提供的资料等信息,以做好充分准备;其次,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获得相关部门咨询意见,以提高设计文件质量;第三,应事先检查设计文件及附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第四,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反馈和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4.处理工程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二、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一)定期回访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工作时,应进行定期回访。为此,应制定工程保修期回访计划及检查内容,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保修期期间,应按保修期回访计划及检查内容开展工作,做好记录,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场,分析原因和责任,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
保修期相关服务结束前,应组织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编制检查报告,作为工程保修期相关服务工作总结内容一起报建设单位。
(二)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分析,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协商确定】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还应监督实施过程,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报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应注意以下内容:
(1)修复工程费用核实应以各方确定的修复方案作为依据;
(2)修复质量合格验收后,方可计取全部修复费用;
(3)修复工程的建筑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应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计取,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一般按实结算,也可按相关定额或事先约定的方式结算。
第三节 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强制实施的制度。属于国家规定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属于委托性质,建设单位的人力资源有限、专业性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求时,才会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其实施项目管理。
(二)服务范围不同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可以覆盖项目策划决策、建设实施(设计、施工)全过程。
(三)服务侧重点不同
工程监理单位尽管也要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但其中心任务是目标控制。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能够在项目策划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
二、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的实施条件和组织职责
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同时,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由同一家工程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同时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
(一)实施条件
实施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的信任和支持是前提
2.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队伍素质是基础
3.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是保证
(二)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对于工程监理企业而言,实施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首先需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科学的组织机构,合理划分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1.组织机构设置
实施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全面管理下,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机构可下设工程监理部、规划设计部、合同信息部、工程管理部等。
2.部门及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将全面负责履行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合同、主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
除工程监理部负责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外,规划设计、合同信息、工程管理等部门将分别负责承担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关职责。
第四节 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覆盖工程项目策划决策、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的集成化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内容可包括项目策划、设计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过程管理等。
一、全过程集成化管理服务模式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结合方式不同,全过程集成化项目管理服务可归纳
(一)独立式服务模式
虚线框
在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派出的项目管理团队置身于建设单位外部,为其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二)融合式服务模式
虚箭线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或设立的项目管理团队中留有少量管理人员,而将大部分项目管理人员分别派到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中,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融合在一起,
(三)植入式服务模式
无虚线
在建设单位充分信任的前提下,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设立的项目管理团队直接作为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此时,项目管理团队具有项目管理和职能管理的双重功能,
二、全过程集成化管理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策划决策与建设实施全过程集成化管理服务可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策划、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专项评估等。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在其实施过程中履行管理职责。
(4)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审查工程概预算;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
(5)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在其实施过程中履行管理职责。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变更控制,处理工程索赔,结算工程价款。
(7)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整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8)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参与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工程项目后评估。
三、全过程集成化管理服务的重点和难点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是指运用集成化思想,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这种“集成”不是有关知识、各管理部门、不同进展阶段的简单叠加和简单联系,而是以系统工程为基础,实现知识门类的有机融合、各管理部门的协调整合、不同进展阶段的无缝衔接。
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单位,需要注意以下重点和难点:
(1)准确把握建设单位需求。
优质服务、用户满意的前提
(2)不断加强项目团队建设。
(3)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4)高度重视技术支持。
国际工程咨询与实施组织模式
国际工程咨询
国际工程咨询也在向全过程服务和全方位服务方向发展。其中,全过程服务分为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服务和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两种情况。 全方位服务是指除对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实施控制外,还包括决策支持、项目策划、项目融资、项目规划和设计、重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国际采购等。
一、咨询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Consulting Engineer)是以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为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如经济、管理)人员的统称。
(一)咨询工程师的素质
应具备以下素质才能胜任这一职业:
1.知识面宽
2.精通业务
3.协调管理能力强
4.责任心强
5.不断进取,勇于开拓
工程咨询是科学性、综合性、系统性、实践性均很强的职业。
(二)咨询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FIDIC道德准则要求咨询工程师具有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咨询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主要内容如下:
1.对社会和咨询业的责任
2.能力
3.廉洁和正直
4.公平
5.对他人公正
6.反腐败
二、工程咨询公司的服务对象和内容
工程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广泛,其服务对象可以是业主、承包商、国际金融机构和贷款银行,工程咨询公司也可以与承包商联合投标承包工程。工程咨询公司的服务对象不同,相应的服务内容也有所不同。
(一)为业主服务
为业主服务是工程咨询公司最基本、最广泛的业务,这里所说的业主包括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
工程咨询公司为业主服务既可以是全过程服务(包括实施阶段全过程和工程建设全过程),也可以是阶段性服务。
(二)为承包商服务
提供合同咨询和索赔服务。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三)为贷款方服务
贷款方包括一般的贷款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和国际援助机构(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粮农组织等)。
对项目进行评估。
对已接受贷款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联合承包工程
在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咨询公司往往与设备制造商和土木工程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或交钥匙工程的投标,中标后共同完成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
虽然联合承包工程的风险相对较大,但可以给工程咨询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
国际工程组织实施模式
一、CM模式
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在我国被翻译为建筑工程管理。但由于“建筑工程管理”的内涵很广泛,难以准确反映CM模式的含义,故这里直接用CM表示。
产生背景
所谓CM模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时,从建设工程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或CM经理)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
快速路径,又称为阶段施工。
将设计工作分为若干阶段完成,每一阶段设计工作完成后,就组织相应工程内容的施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即开始相应工程内容的施工。
特点
增加了施工阶段组织协调和目标控制的难度,
可以缩短建设周期。
种类
1.代理型CM(CM/Agency)
又称为纯粹CM模式。采用代理型CM模式时,CM单位是业主的咨询单位。
CM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指令权,只能向设计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非代理型CM模式。这也是CM模式与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区别。
通常是具有较丰富施工经验的专业CM单位或咨询单位。
2.非代理型CM(CM/Non-Agency)
又称为风险型CM模式
业主与CM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CM服务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内容;而CM单位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区别于总分包模式主要表现在:
一是虽然CM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但CM单位对各分包商的资格预审、招标、议标和签约都对业主公开并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才有效。
二是CM单位并不向业主直接报出具体数额的价格,而是报CM费,本质上属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业主为加强费用控制,往往要求CM单位预先确定一个GMP值(保证最大价格)。
GMP包括
CM费
总的工程费用
如果GMP的数额过高,就失去了控制工程费用的意义,业主所承担的风险增大;反之,GMP的数额过低,则CM单位所承担的风险加大。因此,GMP具体数额的确定就成为CM合同谈判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
(三)CM模式的适用情形
(1)设计变更多
(2)时间紧。
(3范围和规模不确定
二、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意味着业主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在充分考虑参与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的目标;建立工作小组,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主要特征
1.出于自愿
2.高层管理者参与
高层管理者的认同、支持和决策是关键因素
3.Partnering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4.信息开放性
组成要素
1.长期协议
2.共享
工作积极性提高
承包单位社会信誉提高
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
3.信任
4.共同目标
5.合作
适用情况
Partnering模式总是与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中的某一种模式结合使用的,较为常见的情况是与总分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CM模式结合使用。
不能独立存在
特别适用:
1.业主长期有投资活动的建设工程
2.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工程
三、Project Controlling模式
产生背景
适应大型工程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决策需要而产生。
实质上是决策支持机构,以使业主能作出正确决策。
反映专业分工的细化。
种类
1.单平面模式
当业主只有一个管理平面(指独立的功能齐全的管理机构),只设置1个Project Controlling机构
单平面组织关系简单,任务明确,仅向项目总负责人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2.多平面模式
多平面Project Controlling模式中,总Project Controlling机构对外服务于业主项目总负责人;
对内则确定整个项目的信息规则 ,指导、规范并检查分Project Controlling机构的工作,同时还承担了信息集中处理者的角色。
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适用于大型和特大型建设工程。
不能独立存在
不能取代项目管理
需要工程参建各方的配合。
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比较
相同点:
工作属性相同,
都属于 工程咨询服务;
控制目标相同,
都是控制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
控制原理相同,
都是采用动态控制、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并尽可能采用主动控制。
不同之处:
地位不同。
服务时间不尽相同。
工作内容不同。
权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