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军队文职-知识产权法
公共科目考试中的军队文职-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点,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欢迎查看。
编辑于2023-02-15 17:30:51 北京市这是一篇关于论述如何拟定全媒体融合传播评价体系的思维导图,全媒体融合传播评价体系应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全媒体在内容生产、传播效果、受众互动以及平台运营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为媒体机构提升融合传播能力提供依据和方向。
这是一篇关于请论述我国在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的思维导图,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国际传播格局和国际话语正面临着深刻调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对进一步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是一篇关于结合姜萍事件反转,谈谈对互联网舆论发酵逻辑的理解的思维导图,姜萍事件反转揭示了互联网舆论发酵逻辑的复杂性。在信息时代,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网络事件,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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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论述如何拟定全媒体融合传播评价体系的思维导图,全媒体融合传播评价体系应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全媒体在内容生产、传播效果、受众互动以及平台运营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为媒体机构提升融合传播能力提供依据和方向。
这是一篇关于请论述我国在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的思维导图,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国际传播格局和国际话语正面临着深刻调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对进一步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是一篇关于结合姜萍事件反转,谈谈对互联网舆论发酵逻辑的理解的思维导图,姜萍事件反转揭示了互联网舆论发酵逻辑的复杂性。在信息时代,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网络事件,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解读。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概述和范围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范围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
主体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继受人: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客体
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予保护的对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或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许可使用权
转让权
获得报酬权
保护与限制
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限制
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墓、绘画、摄影、录像(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邻接权
指作品传播者对在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
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便利的人
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这三种不是发明人或创作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
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不予保护的对象
(1)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 科学发现。 (3)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对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5)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
实用性
富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申请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
单一性原则
先申请原则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
实施许可权
转让权
标示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商标权
概念和种类
概念
商标是指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 标志。
种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等。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注册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如烟草制品。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许可权
转让权
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标示权
禁止权
商标权的消灭
注销
撤销
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