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军队文职-国防法
公共基础法律考察部分的国防法内容,本图整理了国防法规的概念和内容、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国防教育等知识点,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2-15 21:58:45 北京市"罗宾汉情结"如何影响网络舆论?它既推动社会正义,又可能引发非理性暴力当网民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演变为盲目声讨时,真相往往被情绪掩盖如2023年川大女生误判偷拍事件,未审先判的网络暴力导致无辜者受害过度干预还可能扭曲司法判断,人们沉迷于"弱者必胜"的剧本,却忽视事实核查理性看待公共事件,拒绝情绪化站队,才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
【媒体如何塑造性别认知?】美国学者凯尔纳指出,传统媒体通过男性凝视将女性客体化,呈现刻板形象这种凝视不仅扭曲女性社会角色,更反噬男性自身广告影视中"完美男性"模板催生身材焦虑与自我否定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内化男权逻辑后,会以"逆向凝视"消费男性身体(如椰汁直播案例),实则是父权文化的变相延续男性凝视最终成为无差别伤害所有性别的枷锁。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新闻观至今仍是互联网时代舆论工作的指南针!他们从阶级、政治与人民关系的本质出发,提出"有机报刊运动"等规律,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统一其党报理论尤为鲜明:党的报刊是旗帜与思想阵地,既要贯彻党的精神,又需监督党内倾向,坚守人民利益核心在不同制度环境下,他们精准剖析了报刊活动的多维规律,为新时代新闻传播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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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新闻观至今仍是互联网时代舆论工作的指南针!他们从阶级、政治与人民关系的本质出发,提出"有机报刊运动"等规律,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统一其党报理论尤为鲜明:党的报刊是旗帜与思想阵地,既要贯彻党的精神,又需监督党内倾向,坚守人民利益核心在不同制度环境下,他们精准剖析了报刊活动的多维规律,为新时代新闻传播提供了根本遵循.
军队文职-国防法
国防法规的概念和内容
国防法规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概念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点
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兵役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泽民
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于2005年3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仅适用于台湾问题,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该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径、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胡锦涛
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则
积极防御原则
全民自卫原则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大和国家主席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国防职权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不包括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武装力量
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武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边防、海防、空防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领导与实施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国防教育
方针原则
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领导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武装力量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
科学技术动员
政治动员
人防动员
战争状态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义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权利
提出建议
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
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国防经费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国防资产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主体为国家
国防科研生产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促进国防科学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军事订货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