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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犯罪构成要件
编辑于2021-11-22 15:57:11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内容
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包括实际损害和产生实际威胁)
种类
一般客体:一般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按分则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
某一类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客体与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客体是犯罪本质,对象是载体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是否必然受到实际侵害不同
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危害行为是必备要素,其余是选择性要素。
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静止
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没有意识支配, 不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分类
作为: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纯正不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 的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 应是作为的犯罪。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3、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人上的要求 4、行为人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 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危害结果
定义: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类型 (城关重表现)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关联方式: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严重程度: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表现形式: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现象形态: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间接故意)
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结果加重犯)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险结果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因果关系
定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客观性
因果关系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相对性: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想象
必然性:两种现象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 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某些犯罪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2岁)
相对负 刑事责任
已满12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 责任年龄
已满12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一般主体与 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除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必须有某些犯罪要求的特定身份
刑事责任能力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
定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湿湿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私营、独资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应当为单位的大多数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才负刑事责任
处罚规定:原则双罚,例外-分则规定实行“单罚”
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故意过失是主观方面必备 要素,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素,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
无罪过 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 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损害结果的发生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没有故意或过失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
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前的因果关系等客观 事实的明确认识
对行为及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并且希望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间接 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都不排斥危害 结果的发生,都有故意的性质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可能或必然 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性
意志因素
希望发生
放任发生
结果因素
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也应追究 预备或者未遂的责任
间接故意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 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坑恩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点
没有犯罪故意
有犯罪过失
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极端轻率,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能够避免 而没有避免
类型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于 共同生活的规则或习惯
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
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罪责
造成法定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有法律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目的与动机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