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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自然人,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编辑于2023-04-10 07:14:29 广东(3.26)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属于一种“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即“做人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法律意义上的人
民事行为能力,即“独立做事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的保护
(1)遗产继承
例: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根据上述案情及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①熊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几个?分别是谁? 答:4个。分别是:A、妻子(配偶)杨某;B、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小强;C、男婴(胎儿应留份/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D、女婴(胎儿应留份/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答:因男婴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按原被继承人熊某的遗产处理,由杨某、小强和女婴法定继承
③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答:由杨某继承。因为此时母亲杨某为女婴唯一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接受赠与
例: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根据上述案情及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①孩子为胎儿,能接受赠与吗? 答:能。因为胎儿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赠与协议(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答:郭某父亲乙(爷爷)和胎儿(孙子/孙女)
③赠与协议(合同)是否成立?(诺成合同) 答:成立。因为郭某父亲乙和甲(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合意
④赠与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因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⑤如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爷爷乙是否需要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 答:需要
⑥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爷爷乙可否请求返还金条?(不当得利) 答:可以。因为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侵权行为
例:孕妇A身体不适,前往甲医院就诊(医疗服务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甲医院医生(医院和医生之间属于用工关系,由医院代替医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替代责任)因重大过失(医院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医生进行适当的内部追偿)开错药,造成A身体受损,孩子B娩出后亦有残疾。根据上述案情及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①孕妇A和甲医院之间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无名合同关系/非典型合同关系)
②孕妇A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既可以追究甲医院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甲医院的侵权责任,两种救济途径择一选择(立法理由:填补性损害原理/填平原则)
③孩子B可否请求甲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答:可以。因为甲医院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到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孩子B娩出前,孕妇A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应予支持。(提前行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本质上即“782”,分别是:7项人格利益、8类近亲属和2个顺位
“7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8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个顺位”: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按人头点,一人一份);第二顺位:其他近亲属
例:2022年2月25日,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诽谤/侵犯死者名誉)欢欢吸毒过量致死。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①欢欢的舅舅是否可以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答:不可以。因为舅舅不属于近亲属
②在欢欢的近亲属均存在的情况下,姐姐是否可以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答:不可以。因为姐姐系第二顺序的近亲属
③如欢欢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对是否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意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应依民法的调整方法解决问题,即意思自治(私法自治),谁想去谁去
④如欢欢的配偶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自己的名义。因为配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⑤如法院判决洋洋赔偿欢欢的配偶10万元侵权损害赔偿金,欢欢的父母和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按遗产分配? 答:不可以。因为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10万元系欢欢死亡后发生的,应直接归原告或原告们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体系框架图
例:15周岁的孟某辍学后,自主创业开办公司,年薪2000万元。请问:孟某可否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不可以。因为孟某并非16周岁以上
例:17周岁的孟某购买福利彩票中奖,获得奖金2000万元。请问:孟某可否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不可以。因为中奖收入并非劳动收入
例:孟某有音乐天赋,16周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请问:孟某可否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可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律无效
①胎儿,接受赠与,属于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其本质是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所为之行为,胎儿本身并未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父母的代理行为对胎儿本身绝对无伤害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接受赠与,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首先,对其可能有伤害。例:有可能接受毒品、香烟的赠与;其次,实践中,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不大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A、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
B、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均有效
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2021年春节期间,外甥女薛某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舅舅孟某2万元压岁钱。请问:该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答:效力待定。因为限民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例:孟某12周岁(限民人)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向主播马某20周岁(完民人)打赏(赠与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3万元。请问:该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答:效力待定。因为限民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监护制度
监护人的确定
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部分法律关系
①第一顺序:父母。(只要父母一方在,且有监护能力,其他人一律不准插手孩子的监护事宜)
父母(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作为未成年人第一顺序(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性、首要性(优先性)和当然性
A、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消除
B、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
例: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无权请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因为父亲死亡的,母亲健在,母亲为当然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爷爷系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无权与第一顺位的母亲正当乙的监护人
②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双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
(2)无、限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奉行“最佳利益原则”
①第一顺序:配偶
②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③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遗嘱指定监护的本质是“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
构成要件
①能通过订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的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完人,包括养父母),如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则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例:余某与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喝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请问:余某可否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 答:可以。因为余某系小翠的养父
②只有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方能订立遗嘱
适用情形
①父母双方共同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且指定的监护人相同
A、被指定人同意担任监护人且由监护能力
例: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王(6周岁/无民人)。2022年2月10日,王某和张某共同通过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由王某的战友孟某(35周岁/有监护能力)担任监护人。3月21日,王某和张某因车祸双亡。经查,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健在且有监护能力。3月25日,孟某得知遗嘱内容后表示同意担任监护人。请问: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孟某谁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答:孟某。因为遗嘱指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人
B、被指定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
例: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王(6周岁/无民人)。2022年2月10日,王某和张某共同通过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由王某的战友孟某(35周岁/有监护能力)担任监护人。3月21日,王某和张某因车祸双亡。经查,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健在且有监护能力。3月25日,孟某得知遗嘱内容后表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请问: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孟某谁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答: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体由谁担任,由法院确定)
②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只要父母中一方健在且有监护能力,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即由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另一方担任监护人
A、遗嘱生效时,另一方已经死亡
例: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王(6周岁/无民人)。2022年2月10日,王某通过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由战友孟某(35周岁/有监护能力)担任监护人。2月20日,张某因病死亡,3月21日,王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健在且有监护能力。3月25日,孟某得知遗嘱内容后表示同意担任监护人。请问: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孟某谁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答:孟某。因为遗嘱指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人
B、遗嘱生效时,另一方健在且有监护能力
例: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王(6周岁/无民人)。2022年2月10日,王某通过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由战友孟某(35周岁/有监护能力)担任监护人。3月21日,王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小王的母亲张某健在且有监护能力。请问:小王的母亲张某和孟某谁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答:张某。因为只要父母中一方健在且有监护能力,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即由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另一方(张某)担任监护人
C、遗嘱生效时,另一方健在但无监护能力
例: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王(6周岁/无民人)。2022年2月10日,王某通过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由战友孟某(35周岁/有监护能力)担任监护人。3月21日,王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小王的母亲张某健在但无监护能力。3月25日,孟某得知遗嘱内容后表示同意担任监护人。请问:小王的母亲张某和孟某谁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答:孟某。因为母亲张某无监护能力,应当尊重父亲王某的意思自治
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的本质是“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类型
未成年人的协议监护
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违法无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与他人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合法有效)
协议监护确定的监护人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可以由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无顺序限制)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人数限制)
协议监护VS委托监护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的本质是“4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指定监护争议解决程序体系框架图
例:2022年2月1日,王某夫妇因车祸双亡。二人育有2个儿子,长子王林(30周岁,已婚,年薪2000万元),次子王鑫(6周岁)。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欲担任王鑫的监护人。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①问: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答:可以。因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监护)
②问:如各方协议不成,爷爷是否可以直接前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答:可以
③问:如法院发现第二顺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年老体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可否指定第三顺位的哥哥王林为王鑫的监护人? 答:可以。因为法院应坚持“择优指定原则”,可以跨越顺位(无顺序和人数限制)
④问:在王某夫妇双亡后,法院指定监护人前,谁可以担任王鑫的临时监护人? 答:4类组织,即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
⑤问:法院指定王林为监护人后,王林因工作繁忙,自行将王鑫送往爷爷家生活。后王鑫将隔壁邻居家的小孟(6周岁)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爷爷在场却不予理会(受托人有过错)。请问:该医药费应由谁来承担? 答:王林承担,爷爷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成年人意定监护
成年人监护的本质是“成年完人通过书面委托合同,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完人+完人+书面形式)
效力
生效前,双方均有任意撤销权
委托监护(委托合同)
委托监护的本质是“找人帮忙带孩子,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由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可有偿,可无偿;可口头,可书面)
例: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甲(现年6周岁/无民人)。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谁是小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答:父母,即甲和乙。因为基于出生这一自然事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②后甲(男)和乙(女)二人前往北京打工,将小甲(6周岁)委托给爷爷奶奶监护。请问:此时,小甲的监护人是谁? 答:父母,即甲和乙。因为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
③后甲(男)和乙(女)二人前往北京打工,将小甲(6周岁)委托给爷爷奶奶监护。小甲在幼儿园期间,将同班的小王打伤(侵权责任),花去医药费2000元。请问:谁承担该侵权责任? 答:甲和乙。因为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同时,受托人爷爷奶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④后甲(男)和乙(女)二人前往北京协和医院治病,将小甲(6周岁)委托给爷爷奶奶监护。小甲在邻居家玩耍时,将小王(6周岁)打伤(侵权责任),花去医药费2000元,爷爷奶奶在场却不予理会(受托人有过错)。请问: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甲乙和爷爷奶奶承担按份责任(如法院可能判决:甲乙承担80%责任,爷爷奶奶承担20%责任)。因为受托人爷爷奶奶有过错
协议监护VS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原则
财产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非处分不可的程度),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人身
基于“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监护人当然不能随意捐献被监护人的人体器官
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
例:2019年12月29日,中国武汉暴发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3月5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的医生孟某(男)和护士刘某(女)夫妻二人主动申请前往武汉抗击疫情。二人将儿子小孟(6周岁)和女儿小小孟(1周岁)委托爷爷奶奶照料。4月12日,小孟在隔壁老王家玩耍时将小王(6周岁)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爷爷在场却不予理会。不久,小小孟生病。年老体弱的爷爷奶奶向当地设区寻求帮助。幸福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北京市海淀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孟某和刘某的家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包括如下三种:
①积极侵权行为:实施严重(“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和暴力伤害等
例:2015年2月,家住陕西省W县的孙某(男,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11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年5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媒体也分分曝光此事。2017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如当地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孙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应予支持
②消极侵权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如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③兜底性条款: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他人购买房产,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
申请主体
民政部门(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之间无顺序先后的限制
法律后果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适用情形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情形为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
申请主体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申请人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例:王某和张某离婚(不影响监护职责),育有一子小王9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王某直接抚养。后王某将小王打成重伤(故意伤害罪),且将祖父母赠送的一只玉佩用于赌博并将其输掉。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①张某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答:有权。因为王某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②张某是否有权以小王的名义对王某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答:有权。因为王某对小王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王某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负担小王扶养费的义务? 答:应当继续履行。因为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于监护关系而存在
④王某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 答:无权。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永久剥夺其监护人资格
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了或一方死亡了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程序
申请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
效力
例:孟某下落不明满2年,其妻(利害关系人)刘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孟某失踪。法院宣告孟某失踪并指定妻子刘某为孟某财产的代管人。经查,战友王某欠孟某100万元借款未还。刘某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刘某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法院应当将谁列为原告? 答:财产代管人为刘某
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则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任意选择被告
例:孟某下落不明满2年,其妻(利害关系人)刘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孟某失踪。法院宣告孟某失踪并指定妻子刘某为孟某财产的代管人。经查,孟某欠战友王某100万元借款未还。债权人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支付孟某所前的100万元,人民法院应当将谁列为被告? 答:财产代管人刘某
例:甲(男)与乙(女)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女)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李佳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遂进行法律咨询。经查,丙的父母尚在。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
①丙下落不明多久就可以被宣告失踪? 答:2年
②乙的子女可否申请宣告丙失踪? 答:不可以。因为乙的子女不属于丙的利害关系人
③谁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答:丙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丙的配偶(甲)和父母
④甲丙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答:甲丙共同共有。因为婚后夫妻购买的不动产(房屋)无论登记在何人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⑤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否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可以。因为根据《民诉法》第65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情形可以概括为3个数字,即“420”,分别是:一般情形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事件且证明,0年(随时)
一般而言,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典型的意外事件包括:洪水、海啸、地震、沉船、火车脱轨、飞机失联或失事等
程序
申请
利害关系人
公告(113)
一般情形,公告期为1年
意外事件,公告期为1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
判决作出之日,即判决书上所载明的文书作出日期
法律效力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对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呢?
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可否自动恢复?
原则上,自动恢复
例外
A、配偶“结过婚”,包括配偶再婚、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又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B、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被送养的子女可否再要回来?
原则上,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而要回子女
例外
A、被收养人不满8周岁的,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B、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方能要回
被分割的遗产可否请求返还?
原则上,返还
例外
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后遗产问题当事人示意图
2021年11月16日,孟某被宣告死亡
A、妻子刘某继承房屋一套,于2022年3月2日将房屋出卖给徐某,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徐某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孟某王者归来后,不得请求徐某返还房屋。如未来孟某和刘某离婚,孟某可以请求刘某适当补偿
B、儿子小孟(20周岁)继承宝马轿车一辆,于2022年4月21日将轿车赠与马某并交付,马某继受取得轿车所有权。孟某亡者归来后,不得请求马某返还轿车。但是,孟某可以请求儿子小孟(20周岁)适当补偿
C、女儿小小孟(20周岁)继承1吨大米,后小小孟吃了半吨,还剩半吨。孟某亡者归来后,剩余的半吨大米返还给孟某,吃了的半吨大米,孟某可以请求女儿小孟适当补偿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例:孟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但在海南一直生存
A、孟某在海南购买农夫山泉矿泉水一瓶,合同合法有效
B、孟某在海南向马某兜售海洛因100克,合同无效
C、孟某在海南以马某的名义收购椰子,实际上马某并未授权孟某购买,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
D、孟某在海南将假欧米茄手表冒充真欧米茄手表卖给马某,合同可撤销(欺诈)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对同一自然人,由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偶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例:2014年3月8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MH370航班(载有227名乘客,其中中国大陆153人,中国台湾1人,机组人员12人)从吉隆坡国际机场飞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机起飞38分钟后即与塔台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016年3月8日,韩某的妻子何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2017年3月8日,公告期届满。2017年3月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韩某死亡。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①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因为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②哪一天视为韩某的死亡日期? 答:2014年3月8日。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