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解决“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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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09 10:39:38 广东(4.18)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解决“承运人”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提单和海运单
提单的概念和特征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重要的法律文件。根据《仅堡规则》第1条第7款,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特征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物的收据。(主要调整托承之间的关系)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样本
海运单
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
提单的种类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公布、2020年修改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实践中多称为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承运人与无单取货人的连带责任
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额以货物的CIF价格计算。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其实就是按照货物的CIF价格(成本+运费+保险费)来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
足额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实就是承担货物CIF价格的足额赔偿责任
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法律规定)
承运到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例:某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了收货人的具体名称为“乙公司”。货物在海上运输期间,托运人甲公司给承运人发来非常确定且证据确凿的要求:货物到目的地不交“乙公司”而交“丙公司”。承运人依据甲公司的要求,在目的港货交丙公司,若乙公司凭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可免责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本提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的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诉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其他法律规定
提单与海运单联系:二者都具有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作用。区别在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1924 年的《海牙规则》、1968 年的《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的《汉堡规则》。我国没有加入上述三个国际公约,但并不影响运输实践中当事人在特定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选择这三个公约之一作为其运输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海牙规则》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所有海运规则中都包含)
适航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①使船舶具有适航性;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承运人的责***间
依据《海牙规则)第1条第(五)项的规定,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
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
航行过失免责。指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
《维斯比规则》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解决保险人的货损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原因)
在界定风险时特别容易混淆的有两种情况
①货物被雨淋湿,个案中一定要判断是哪种程度的雨。如果是强热带风暴、海上恶劣天气等灾害级的“雨淋”应归于自然灾害,如果只是一般性雨淋则属于一般外来风险中的“淡水雨淋”
②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整件落海和装卸过程中的钩损,前者归因于意外事故,因为属于海运特有风险且承运人克尽注意可以避免;后者归因于一般外来风险,因为并非海运特有风险且与战争、罢工、政治、行政等因素无关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失(结果)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例:货物随载运船舶沉没深海,因无打捞能力货物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货物随载运船舶沉没浅海,虽然能够打捞,但打捞费用及打捞后运往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等等
当货物发生推定全损后,赔偿方式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或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要件:
船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发生的
例:海运途中遭遇强热带风暴,风浪很大可能导致船舶颠覆或沉没,属于船货共同危险;再如,海运途中遭遇雷击导致火灾,也属于船货共同危险;等等。相反,某船舶载运的均为热带水果,运输途中部分水果腐烂就不属于船货共同危险,因为不会危及船舶;某船舶起航后发现未携带救生设备,在途靠港支付费用购买救生设备也不属于船货共同危险;等等
有意,即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
例:运输途中因雷击导致火灾,浇水灭火发现部分货物火损、部分货物水损,损失的货物中仅水损部分构成共同海损,因为是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再如,运输途中遭遇强热带风暴,风浪很大导致船舶搁浅于暗礁,船舶因搁浅受损,强热带风暴结束后为了船舶起浮又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本案中仅抛货构成共同海损,船舶搁浅的损失不构成共同海损;等等
合理,即导致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具有相对合理性,当然这种合理仅仅是相对的,不要求必须绝对合理(依经验判断即可)
我国《海商法》第199 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各自分摊)
单独海损指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
例:货物遭遇强热带风暴部分湿损,运输途中部分货物受潮、受热、变质,装卸过程中部分货 物钩损,等等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间
“仓(出仓)至仓(进仓)”条款是最常用的约定保险期限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即“法定免责”)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运输货物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本质上属于财产险,财产险均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
例:海运途中遭遇强热带风暴,如果直接导致货物湿损,在投保险别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若是因为强热带风暴导致船行缓慢,货物延迟抵达目的港就属于间接性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依除外责任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