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生的“逻辑锁”案件,在 JM 公司开发为保护自己开发的软件,避免被大量盗版,因此在新版软件中加入了具有攻击性的程序,会导致盗用新版软件的用户计算机死机,公司因此被处以高额罚款。JM 公司从计算机软件盗版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技术措施具有攻击性。使用技术措施的目的不是通过惩罚使用对象来阻止侵权,这种带有惩罚性私力救济不被允许。
规避技术措施的目的具有攻击性
我国首例软件捆绑销售案、美国的 Lexmark International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案件,将硒鼓与打印机捆绑,特定硒鼓才可以启动打印机,对引擎软件设置的技术措施,通过此种方式垄断售后配件市场,即顾客在购买该公司的打印机,若需使用打印机就必须购买该公司的硒鼓,意图"技术措施"保护名义达到完全垄断配件市场,明显触犯了 DMCA 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