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7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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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知识体系梳理,必要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一定不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民诉法知识体系梳理, 如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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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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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亲属继承法全本导图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17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就撤
撤销判决
一夜回到解放前, 仿佛没有发生过,仿佛没有存在过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
重作判决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的转化
原因:诉错了
升舱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审查认定无效
确认无效
降舱
原告请求无效, 法院审查认定撤销
释明
原告请求撤销
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例外:行政行为已超起法定诉期,裁定驳回
原告拒绝变更诉请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想变就变 不变就败
不能撤则确认违法:确认判决
撤销会给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拘留
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 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
无公正价值,追求效率价值,轻微违法
公正价值>效率价值时,不是轻微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行为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其他行为款额有误
法院有双重选择
撤销
变更
特殊适用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行为)、给付判决(钱)
能为当为不为
给付判决范围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保险
履行判决
行为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动起来)
知道做啥,履行给付 不知做啥,重新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无意义)
一审判决的特殊适用
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做判决
前提:撤销判决
重做与之前基本相同→藐视司法→司法强制执行
重做行政行为可诉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复议改变
撤销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重作决定
诉审判均为复议机关
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效力
原行政决定“复活”
复议维持
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具体情形
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行为违法,应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判驳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复议期,裁定驳回
总结
二审判决
类型
原判正确
维持原判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驳回起诉
一审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者继续受理
遗漏请求
不同于民诉: 两审终审
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VS民诉:撤销+发回
认为不应当赔偿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一次审终审
欺软
认为应当赔偿
先调解
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怕硬
遗漏其他请求
调解+撤销+发回重审(同民诉)
二审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
调解
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同民诉
执行
执行对象
行政判决书
行政调解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
执行法院
一般一审法院
特殊二审
被告败诉,强制执行手段
划拨
公告
告状
社会影响恶劣,负责人拘留
情节严重拘留或判刑
申请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