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树基(2022-2023)
刘安琪公司法体系梳理,高效复盘。
编辑于2023-05-24 18:48:26 安徽公司法
树基
股东的有限责任
概念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层面上,都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股东最大责任范围是其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价值
解决亏钱顾虑,鼓励公司出现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概念
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相对应的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体现
名义独立
公司成立后以独立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法》第8条)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签合同
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
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
财产独立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出资后不可以再擅自使用
公司利润归公司,分配后才归股东
责任独立
公司对自身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东追索 责任独立是公司独立性最重要的体现,意味着公司对自身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录担责任
法人/自然人
相同
并列的民商事主体
不同
自然人用大脑想考,由大脑决策,大脑支配肢体做出动作,产生行为
公司作为法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不同层面的决策, 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员执行决策,实现其目标。 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个人名义对外代表公司,使法人人格具体化
以上延伸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概念:20-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即:特定情形下债权人 向股东直接求偿的制度
制度要点
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
1.人格混同
最主要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
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丧失独立性
3.资本显著不足
无经营诚意,恶意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常考
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全体股东
例外情形
原则为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地位
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
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仅滥用的股东
个案适用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不能适用该制度后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一概否认
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
由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特例:一人公司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连带
横向否认(主观题)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 (延伸内容) 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担保能力
公司的担保决策 (集体决策原则)
对外担保(对非关联方)16-1
为他人
依章程
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正常操作
对内担保(对关联方)16-2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非正常操作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例: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情形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由单独/共持公司2/3以上 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不适用上市公司
A→B提供担保
对非关联方(上对下)
开董事会/股东会+具体见章程
B→A
对关联方(下对上,对股东)
开股东会+A回避
经A公司以外的股东表决过半数
越权担保
概念
法代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
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责任
相对人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
不发生效力 处理参照《担保制度解释》17
善意的认定(合理审查)
相对人没有审查任何决议
非善意
越权+对内担保
相对人审查董事会决议
非善意 (因为对内担保需要开股东(大)会)
法代伪造了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章
非善意 (因为被担保股东需要回避)
法代赔偿责任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请求法代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
发起/募集
有限公司→发起
股份公司→募集/发起
发起人签订合同 关系为合伙性质
以自己名义
发起人/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选1,不是连带)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原则公司担责
但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合同相对人知情
公司免责+发起人担责
公司不能成立时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债务连带
内部追偿: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
①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②民事合伙→发起人协议,找谁都可
树根
钱
股东出资制度 一头+三段+一尾
标注
一头
以所有权出资
无权处分
公司善意取得
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
公司恶意
违法货币所得
出资有效
法院不能自公司追回资金
但可处置股权
三段
1.出资形式 出什么
货币
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来源无限制
违法所得:贪贿侵挪
有效
出资取得股权
违法犯罪追究处罚
拍卖/变卖方式取得股权 《公司法解释三》7-2
非货币
总体要求:可估价+依法转让
评估要求
未评估,法院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依据善意取得规则予以认定
《公司法解释三》7-1
房屋/土地使用权/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产权
自实际交付财产时享有股东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以出让方式
划拨出资的
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权利负担土地出资
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禁止
劳务(不能脱离本人依法转让)、信用、自然人姓名、 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价值不稳定)
2.出资方式 怎么出
无期限要求,无最低出资要求,可分期
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未到期的债务不是债务)
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部分出资表决权
依据公司章程
章程未规定
按认缴出资比例
概念辨析
3.出资责任 不这样出有何责任
对内
出资违约
迟延
不足
不出资
①补足(该股东) ②违约责任(该股东向其他股东) ③连带(其他股东向公司)
出资不实
非货币财产出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时点)
①补足(该股东)
②连带(其他股东向公司)
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12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验资后又转出; (由于法定验资程序已经取消,该款仍有适用性)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虚验,联序润 (嘘眼,连续润)
责任形式: 抽逃返还,协助连带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者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控人连带
数额按照股东出资为限→补缴/违约责任 超出部分→按照侵权责任采取损害赔偿责任
增资时董高责任
股东增资时未履/未全履+ 公司/其他股东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
导致出资未缴足
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董高担责后
向被告股东追偿
对外 解释三-13
未履/未全履出资义务 股东的对外责任
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次性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
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高承担相应责任(未尽忠勤义务)
董高担责后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破产
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无可供执行财产+ 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 (准破产=执行困境+该破不破)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 例外情形
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抽逃出资股东的 对外责任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补充赔偿责任
一次性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
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高/实控人
连带责任
总结
股东出资中的对外责任(常用) VS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对外责任(例外)
一尾
出资瑕疵的影响
权利限制→新剩利 解释三-16
股东未履/未全履/抽逃出资
公司可以合理限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解除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解释三-17
未履/抽逃
公司催告/返还
合理期限内仍未缴/返还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解除时应释明
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 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股份公司:解释三-6
经催告仍未缴纳
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瑕疵股权转让 解释三-18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未全履 +转让股权
受让人知道/应当知道
连带
受让人担责后
可向转让方追偿(另约除外)
注: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
转让方、受让方均无需承担上述责任(因为享有期限利益)
总结
诉讼时效抗辩无效
解释三-19
举证责任分配
解释三-20
对屡资义务争议
原告提供对股东屡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
被告股东就屡资举证
公司章程
特点
要式性、法定性、公开性
效力
生效
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自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创业大会通过时生效
对人的效力
11条: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公示公信效力
违反后果
董监高
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利益受损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决议违反章程
22-2: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人
股东资格制度
股东资格
两个文件
内部看文件 外部看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内部行权的依据 名册对内不对抗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三
外部以登记为准
两对范畴
名义股东(显名) VS实际股东(隐名)
内部关系: 事实主义
带持协议有效
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
外部关系: 商事外观主义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 同意处分股权
解释三-25
参照《民法典》311善意取得制度
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解释三-26
名义股东未完全屡资
由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向债权人担赔偿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实际出资人 “浮出水面”
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解释三-24-3
请求变股东、签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 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半隐: 实际出资人可以提供
证据证明有限公司过半数股东 知道其实际出资事实
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未曾提出异议
实际出资人可提出 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冒名VS被冒名 解释三-28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将他人作为股东登记+被冒名者不知情
冒名行为人担责,被冒名者不担责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公司法》4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收益分配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分红权
分配依据
有限按实缴、股份按认缴,均可另行规定
诉讼
列公司为被告
关键证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可不提交证据
利润分配时间
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1年
决议载明利润分配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可撤销 (可撤可不撤)
有限公司股东 优先认购权
新增资本时,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
反稀释条款
保障人合性
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资合性
扩展:外人增资进入有限公司,应先拿到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再签署增资协议、否则会因损害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导致增资无效
知情权
有限公司
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账权
公司章程规定小股东没有查账权的条款无效
股份公司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不可复制
不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无查账权
义务
不能仅以程序合规免责
股东代表诉讼
概念151
董监高/他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 向法院起诉
要点
起因
公司利益受损,而不是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原告
起诉时具有原告资格
公司为第三人
反诉
对原告提起应受理
对公司提不受理
用尽外部救济
前置程序: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交叉请求
特殊3种情况 豁免前置程序
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 收到前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对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如:即将过诉讼时效)
利益归属公司
调解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
具体决议机关
章程规定
章程没规定
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董监高
任职资格
无限人 经济犯罪/剥夺政治权利<5 破产理事长+个人责任<3 法代吊执照+个人责任<3 较大负债(道德风险)
义务
自我交易禁止(相对)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竞业禁止(相对)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违规收入归公司
财务制度
利润分配前提
股东分工以公司利润存在为前提
否则为抽逃出资
收益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收利润(净利润),提10%,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 →提取任意公积金(变量,调节阀) →向股东分红
公积金制度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与 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当年税收利润(净利润)提10% 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
任意公积金(变量,调节阀)
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转增注册资本(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
来源于资本市场溢价 股东实际缴付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转增注册资本 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因为不代表盈利能力,体现不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公司变更制度
增资
重大事项特别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约另约除外 股份公司无此项权利
增资处理
平价入股
每一分钱均计入注册资本
每股价格和原始股东一样
溢价入股
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减资
情形
①股东除名;②实际需求(用不了那么多注册资本);③虚亏用减资反映真实情况
股东除名:系与股东会表决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该股东需回避,没有表决权
债权人保护制度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
变更公司形式
有限→股份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否则为出资不实
合并、分立
合并
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提供担保
可能导致偿债能力的下降
分立
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
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偿债能力不下降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除外
如出现解散事由
均无需清算
解散、清算
解散
182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请求法院解散
1.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①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不开会)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开会无意义) ③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股东不可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事由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
可提起知情权、分红权之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可启动破产程序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可启动清算程序
2.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原告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原告应告知其他股东/由法院通知其参诉
其他股东/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以共同原告/第三人参诉
被告
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诉讼的 解释二-4
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解散诉讼与 清算案件分离
股东提解散诉讼+申请法院清算
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受理
法院可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
自行组织清算/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清算
保全
股东提解散之诉,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保全
股东提供担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法院可保全 解释二-3
注重调解
解释二-5
法院审理解散之诉应注重调解
解释五-5
法院审理涉及有限公司股东 重大分歧案件应注重调解
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出现55合分转 该死不死改章程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公司减资/分立
清算
类别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法院指定清算
债权人、股东、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法院+以下事由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超15日)
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的
清算组组成
公司股东、董监高
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中具有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时间
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
特殊原因可延长
申报债权
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中的诉讼
公司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清算借宿并办理注销登记前)
以公司名义进行
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
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向破产转换
公司法和破产法接口
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
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
协定债务清偿方案
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未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有清算义务的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债权人可就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 在损失范围内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无法清算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有清算义务的人)
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无法清算
债权人可主张其对 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树干
分类
A
有限/无限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
B
人合
人合兼资合
资合
能力
A
投资能力
担保能力
B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变更
分立
通知
编制
连带
合并
通知
编制
债权人权利
树枝 (高频)
股份有限公司
概述
设立方式
发起人
200人≥发起人≥2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认购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35%,法律法规另归除外
实缴资本及验资要求
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创立大会(募集独有
时间: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
组成: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职权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不得抽回股本的例外
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例外情形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大会
召开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2个月内召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共同点
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召集: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规则
表决权
一股一表决
决议规则
有限算全体,股份算出席
一般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VS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留白,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变667
子主题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高管不能兼任
股份发行与转让
发行规则
平价/溢价
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股份转让
原则
原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特定主体股份转让的限制
1年:发起人,原始股,25%
半年:董监高5%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142
股份公司原则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例外情形
减资合并有异议(合并分立) 股激股转维市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比较
有限公司
55合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
股份公司
合并、分立
有限回购74条 股份回购142条 共218条,正好两个黄金分割点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特殊规则: 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
原7个: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变667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董事会特殊规则
独立董事
原则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
上市公司至少包括1/3的独董,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设董秘
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董事 回避制度
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
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应将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者共有
标注
股东权利
优先认购权
收益分配权
知情权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
公司结构
股东和公司
公司内部
公司对外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设立方式
仅发起,不募集
发起人
人数
1-50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籍、住所地要求
出资方式
一般认缴,无最低注册资本、出自期限、各期出资金额和验资要求
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完全自由
未破坏人合性
章程可例外规定
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唯一算人数
过半数同意的,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先协商
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30日未答复
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章程
通知中载明
行使期间 解释四-19
链接:公司分红决议:决议>章程>1年
转让方反悔 解释四-20
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
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
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
章程/全体股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只赔信赖利益损失,不赔可预期收益 (可预期收益为违约的赔偿责任)
损害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解释四-21
保护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
未就股权转让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欺诈、恶意串通
损害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可 主张优先购买
30日/1年
其他股东应在自知道/应当知道行权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 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权 可要求(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1年)
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请求损害赔偿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
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章程对股东转让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离婚时关于股权分割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
夫妻协商一致分割股权
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出钱购买股权
法院可对转让出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权强制执行72
通知全体及全体股东
无需征得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除斥期间: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视为放弃
股权继承
原则上当然继承75
章程另规除外
无优先购买权
继承强度>人合性(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法定情况下
对股东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不玩了
55合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
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5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分配利润条件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60日+30日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60日内先协商
90日内再诉讼
股权让与担保
真担保、假让与 《担保制度解释》69
股东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于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公司债权人不可以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为由
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二卖 解释三-27
概念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 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其他方式处分
受让股东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份行为无效
法院参照《民法典》311善取处理
造成受让股东损失
可请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实控人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股东有过错
可适当减轻上述董高/实控人责任
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的比较
重点(3)(5)
公司内的人事任免
股东会会议制度
类型
定期会议
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股东会会议: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提前通知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归纳总结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表决权形式方式
资本多数决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规除外
表决程序
一般事项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
必须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变667
34%一票否决权
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链接: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按出资比例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决定
决议的效力 (三分法)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不成立(解释四-5) 程序根本缺陷,不涉及内容
没开会、没表决、人数/表决权不合章程、同意人数未达标
无效 只关乎内容,不关乎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既有内容,也涉及程序轻微违章) 决议处于不稳定状态
【例】分红权: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1年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决议效力之诉
撤销之诉由股东提起
起诉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
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制度
简化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适用
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兼任限制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议事方式
董事会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法代
依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
注:①不能成为股份公司,因为股东只有1人; ②普通合伙企业不能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是非法人组织
一人公司在再投资
自然人的投资限制
绝育手术+断子绝孙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法人投资无限制
组织机构
可以三会全无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防止制度被打穿)
由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否则推断为混同
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对内担保无需回避(因为不涉及其他股东(没有)的利益)
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
其他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提供担保时的股东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