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树枝(高频)刘安琪20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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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24 18:50:17 安徽公司法——树枝 (高频)
股份有限公司
概述
设立方式
发起人
200人≥发起人≥2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认购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35%,法律法规另归除外
实缴资本及验资要求
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创立大会(募集独有
时间: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
组成: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职权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不得抽回股本的例外
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例外情形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大会
召开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2个月内召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共同点
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召集: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表决规则
表决权
一股一表决
决议规则
有限算全体,股份算出席
一般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VS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留白,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变667
子主题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高管不能兼任
股份发行与转让
发行规则
平价/溢价
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股份转让
原则
原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特定主体股份转让的限制
1年:发起人,原始股,25%
半年:董监高5%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142
股份公司原则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例外情形
减资合并有异议(合并分立) 股激股转维市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比较
有限公司
55合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
股份公司
合并、分立
有限回购74条 股份回购142条 共218条,正好两个黄金分割点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特殊规则: 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
原7个: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变667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董事会特殊规则
独立董事
原则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
上市公司至少包括1/3的独董,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设董秘
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董事 回避制度
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
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应将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者共有
标注
股东权利
优先认购权
收益分配权
知情权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
公司结构
股东和公司
公司内部
公司对外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设立方式
仅发起,不募集
发起人
人数
1-50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籍、住所地要求
出资方式
一般认缴,无最低注册资本、出自期限、各期出资金额和验资要求
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完全自由
未破坏人合性
章程可例外规定
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唯一算人数
过半数同意的,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先协商
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30日未答复
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章程
通知中载明
行使期间 解释四-19
链接:公司分红决议:决议>章程>1年
转让方反悔 解释四-20
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
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
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
章程/全体股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只赔信赖利益损失,不赔可预期收益 (可预期收益为违约的赔偿责任)
损害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解释四-21
保护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
未就股权转让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欺诈、恶意串通
损害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可 主张优先购买
30日/1年
其他股东应在自知道/应当知道行权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 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权 可要求(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1年)
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请求损害赔偿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
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章程对股东转让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离婚时关于股权分割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
夫妻协商一致分割股权
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出钱购买股权
法院可对转让出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权强制执行72
通知全体及全体股东
无需征得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除斥期间: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视为放弃
股权继承
原则上当然继承75
章程另规除外
无优先购买权
继承强度>人合性(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法定情况下
对股东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不玩了
55合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
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5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分配利润条件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60日+30日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60日内先协商
90日内再诉讼
股权让与担保
真担保、假让与 《担保制度解释》69
股东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于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公司债权人不可以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为由
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二卖 解释三-27
概念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 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其他方式处分
受让股东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份行为无效
法院参照《民法典》311善取处理
造成受让股东损失
可请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实控人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股东有过错
可适当减轻上述董高/实控人责任
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的比较
重点(3)(5)
公司内的人事任免
股东会会议制度
类型
定期会议
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股东会会议: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提前通知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归纳总结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表决权形式方式
资本多数决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规除外
表决程序
一般事项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
必须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变667
34%一票否决权
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链接: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按出资比例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决定
决议的效力 (三分法)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不成立(解释四-5) 程序根本缺陷,不涉及内容
没开会、没表决、人数/表决权不合章程、同意人数未达标
无效 只关乎内容,不关乎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既有内容,也涉及程序轻微违章) 决议处于不稳定状态
【例】分红权: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1年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决议效力之诉
撤销之诉由股东提起
起诉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
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制度
简化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适用
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兼任限制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议事方式
董事会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法代
依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
注:①不能成为股份公司,因为股东只有1人; ②普通合伙企业不能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是非法人组织
一人公司在再投资
自然人的投资限制
绝育手术+断子绝孙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法人投资无限制
组织机构
可以三会全无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防止制度被打穿)
由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否则推断为混同
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对内担保无需回避(因为不涉及其他股东(没有)的利益)
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
其他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提供担保时的股东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