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树基
刘安琪公司法体系梳理,整理了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知识,一起来高效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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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知识体系梳理,必要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一定不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民诉法知识体系梳理, 如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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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树基
股东的有限责任
概念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层面上,都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股东最大责任范围是其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价值
解决亏钱顾虑,鼓励公司出现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相对应的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体现
名义独立
公司成立后以独立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法》第8条)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签合同
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
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
财产独立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出资后不可以再擅自使用
公司利润归公司,分配后才归股东
责任独立
公司对自身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东追索 责任独立是公司独立性最重要的体现,意味着公司对自身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录担责任
法人/自然人
相同
并列的民商事主体
不同
自然人用大脑想考,由大脑决策,大脑支配肢体做出动作,产生行为
公司作为法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不同层面的决策, 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员执行决策,实现其目标。 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个人名义对外代表公司,使法人人格具体化
以上延伸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概念:20-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即:特定情形下债权人 向股东直接求偿的制度
制度要点
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
1.人格混同
最主要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
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丧失独立性
3.资本显著不足
无经营诚意,恶意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常考
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全体股东
例外情形
原则为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地位
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
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仅滥用的股东
个案适用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不能适用该制度后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一概否认
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
由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特例:一人公司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连带
横向否认(主观题)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 (延伸内容) 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担保能力
公司的担保决策 (集体决策原则)
对外担保(对非关联方)16-1
为他人
依章程
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正常操作
对内担保(对关联方)16-2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非正常操作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例: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情形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由单独/共持公司2/3以上 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不适用上市公司
A→B提供担保
对非关联方(上对下)
开董事会/股东会+具体见章程
B→A
对关联方(下对上,对股东)
开股东会+A回避
经A公司以外的股东表决过半数
越权担保
法代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
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责任
相对人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
不发生效力 处理参照《担保制度解释》17
善意的认定(合理审查)
相对人没有审查任何决议
非善意
越权+对内担保
相对人审查董事会决议
非善意 (因为对内担保需要开股东(大)会)
法代伪造了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章
非善意 (因为被担保股东需要回避)
法代赔偿责任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请求法代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
发起/募集
有限公司→发起
股份公司→募集/发起
发起人签订合同 关系为合伙性质
以自己名义
发起人/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选1,不是连带)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原则公司担责
但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合同相对人知情
公司免责+发起人担责
公司不能成立时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债务连带
内部追偿: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
①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②民事合伙→发起人协议,找谁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