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法(刘安琪2022-2023)
刘安琪公司法、证券法体系梳理,整理了 体系、证券发行 (一级市场)、证券交易 (二级市场)、上市公司 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要约收购、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知识,一起来高效复盘。
民诉法知识体系梳理,分享了 普通共诉、必要共诉、代表人诉讼的内容,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民诉法知识体系梳理,必要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一定不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民诉法知识体系梳理, 如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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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体系
证券发行 (一级市场)
一般规则
发行方式
公开
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国务院授权部门注册
包括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200人,但不含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
法律法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
不得广告、公开劝诱
变相公开
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
无须证监会审批
溢价发行款计入资本公积金
不能弥补亏损
注册制
信息披露要求
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
注册与审核
交易所审核
证监会/授权部门注册
证券承销
代销
包销
发行失败
承销期不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
包销方式不存在发行失败
代销期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公开发行股票70%
证券上市
前后顺序:①公开发行→从无到有,卖给投资者;②上市→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过程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证券交易 (二级市场)
流程
对证券从业人员 服务机构交易的限制
对证券从业人员
禁止和限制
绝对禁止
包括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直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接受赠予等
以上所得必须依法转让
可持有卖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对证券服务机构
长期限制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
短期限制 (发行完毕后的短期交易)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收购者、重大资产交易方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 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
不得买卖该证券
禁止内部人短线交易
对象:上市公司,董监高5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6个月内买入/卖出
所得收益归公司
董事会应收回其收益
例外:证券公司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禁止行为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购买
例外:持有/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从除外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主体: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 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质量要求
董高确认,监事会审核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
临时信息披露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市公司 要约收购
收购: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类型
要约收购
对象主要是中小股东
协议收购
对象往往为大股东
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达到5%
时点: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
3日内:报告(证监会、交易所)、通知(该上市公司)、公告
冷静期: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增减5%
时点:达到5%后,所持比例每变动5%
报告(证监会、交易所)、公告
大变动,没有通知(该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已经关注
冷静期: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增减1%
时点:达到5%后,所持比例每变动1%
该事实发生次日起:通知(该上市公司)、公告
小变动,不报告(证监会、交易所)
30%触发强制要约收购 (面向全体)
情形:30%+继续收购→面向全体(提醒股董随时了解股权变化) 防止成为大股东后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要约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收购要约不得撤回,但可变更
只要条件更优厚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相关限制
收购期间,只买不卖
要约收购系唯一方式
收购期限届满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交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退市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禁售期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投资者保护
征集股东权利 (团结起来干大事)
征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
先行赔付制度
原由: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他爸)、实控人(他妈)、相关的证券公司
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代表人诉讼制度
适用范围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一般情形
登记参加+不登记不参加(默认不参加)
法院发出公告,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
特殊情形
明确表示的不参加(默认参加)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禁止对内融资/担保
证券公司除依法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