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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分享了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再审的启动、再审的审理程序的知识。
编辑于2023-05-25 08:14:44 广东(5.1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判决书,注意以下例外规定::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裁定书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再审
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
法定情形
证据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程序错误
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口诀: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检察建议,同级提,但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
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必须在 30日内直接作出再审的裁定,不能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实质审查,也不能作出不再审的裁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对调解书可以启动再审;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但情形不同:
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确有错误
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违反自愿或者合法原则
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辖
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下,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77 条明确在这种情形下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很司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申请再审的效果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定情形: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从以上情形可以看出,当事人只能在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即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一程序具有断后性,即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仍不足以纠错的情况下才启动检察监督这一外部监督机制
审查与处理
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总共有两次机会启动再审——判决生效后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对法院的处理不满意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的处理为终局处理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启动的再审,由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该上级法院提审
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谁来重新审理?——谁启动,谁来审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
有符合法定情形(1)~(5)项(即证据问题) ,可以交给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一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总结
再审程序
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再审的范围
原则: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例外: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问题
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考虑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②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再审的结案
裁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维持原判——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改判、撤销、变更——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发回重审——仅存在于适用二审的再审
①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如果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判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审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②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③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驳回起诉——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总结】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区别(审理方式、调解、撤诉)
审理方式: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提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调解: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除外)都可以调解,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制作调解书,但可以不制作;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诉:一审、二审、再审中都可以撤诉,但一审中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终结再审程序
在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或者在再审的审理期间,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或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如果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中发现如上情形应当终结审查,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上情形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总结】再审中原判的效力问题
线段OB表示整个再审程序:在A点法院裁定再审,在B点作出新判决。故线段 OA代表再审的启动阶段,线段 AB代表再审的审理阶段
法条表述“法院决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疗费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可见应当在A点裁定中止执行
法条表述“法院在作出新判决时确定撤销、改变、维持原判决、裁定”,可见在B点才能撤销原判
综上所述,在再审作出新判决时(B点)才可撤销原判,故在整个再审阶段(OB段),原生效裁判依然有效
进一步区分:
在再审启动阶段(OA 段),原生效裁判有效,并且要继续执行(标志性表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在再审重新审理阶段(AB段),原生效裁判有效,但应当中止执行(标志性表述: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再审问题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24 条)
对小额诉讼的程序所作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
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来是一审终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关键问题是,对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再审后,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上诉?需要分情形处理:
【情形一】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
【情形二】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不再适用一审终审规定,可以上诉
(5.1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判决书,注意以下例外规定::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裁定书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再审
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
法定情形
证据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程序错误
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口诀: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检察建议,同级提,但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
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必须在 30日内直接作出再审的裁定,不能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实质审查,也不能作出不再审的裁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对调解书可以启动再审;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但情形不同:
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确有错误
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违反自愿或者合法原则
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辖
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下,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77 条明确在这种情形下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很司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申请再审的效果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定情形: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从以上情形可以看出,当事人只能在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即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一程序具有断后性,即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仍不足以纠错的情况下才启动检察监督这一外部监督机制
审查与处理
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总共有两次机会启动再审——判决生效后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对法院的处理不满意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的处理为终局处理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启动的再审,由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该上级法院提审
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谁来重新审理?——谁启动,谁来审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
有符合法定情形(1)~(5)项(即证据问题) ,可以交给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一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总结
再审程序
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再审的范围
原则: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例外: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问题
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考虑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②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再审的结案
裁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维持原判——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改判、撤销、变更——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发回重审——仅存在于适用二审的再审
①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如果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判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审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②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③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驳回起诉——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总结】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区别(审理方式、调解、撤诉)
审理方式: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提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调解: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除外)都可以调解,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制作调解书,但可以不制作;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诉:一审、二审、再审中都可以撤诉,但一审中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终结再审程序
在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或者在再审的审理期间,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或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如果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中发现如上情形应当终结审查,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上情形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总结】再审中原判的效力问题
线段OB表示整个再审程序:在A点法院裁定再审,在B点作出新判决。故线段 OA代表再审的启动阶段,线段 AB代表再审的审理阶段
法条表述“法院决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疗费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可见应当在A点裁定中止执行
法条表述“法院在作出新判决时确定撤销、改变、维持原判决、裁定”,可见在B点才能撤销原判
综上所述,在再审作出新判决时(B点)才可撤销原判,故在整个再审阶段(OB段),原生效裁判依然有效
进一步区分:
在再审启动阶段(OA 段),原生效裁判有效,并且要继续执行(标志性表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在再审重新审理阶段(AB段),原生效裁判有效,但应当中止执行(标志性表述: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再审问题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24 条)
对小额诉讼的程序所作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
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来是一审终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关键问题是,对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再审后,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上诉?需要分情形处理:
【情形一】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
【情形二】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不再适用一审终审规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