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保护修复等措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推进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工作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