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专题二十 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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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 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1、主体
本案当事人
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上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提起上诉。
2、对象
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3、上诉期
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4、程序
通过一审法院或者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
考点
1、上诉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2、当事人应当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同时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5、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则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上诉人;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二、二审程序
1、审判组织
原则上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中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二审审理范围
(1)限制一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限制二
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
①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③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④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过错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不存在过错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3、审理形式
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三、二审的结案
(一)二审的裁判
1、裁判方式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上诉,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裁定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2)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裁定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考点提示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适用独任制;
2、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3、发回重审只能发一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的调解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1、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后,必须制作调解书,因为该调解书的效力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即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2、既然二审调解书由当然撤销一审判决的功能,所以在二审调解书中不能有“撤销原判”等表述。
总结与归纳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但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不做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三)撤回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销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由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审、二审、再审中均能撤回起诉,但是一审中撤回起诉后案件尚未得到实体处理,可以再次起诉;而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原告不能再次起诉。
(四)撤回上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传统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自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适用独任制的条件
只有中院在二审中可以适用独任制,而高院、最高院在二审中无论如何都不能适用独任制。(由中院一审的案件绝对不可能简单!)
2、前提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是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案件。
3、情形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当事人同意适用独任制。
技术流
首先判断上诉人
其次判断被上诉人
第一步:逐项划出一审判决;
第二步:逐项划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三步:讲上诉请求和一审判决对比
假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全成立,即假设二审法院完全按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此时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谁会收到损失(包括权利的减少或者义务的增加),谁就是被上诉人。
而向教育一审判决而言不会受到损失的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