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有章节的思维导图,包括中级考试的篇章,针对每个考点重点标注,着色,方便查看细读。
编辑于2023-06-12 16:03:36 重庆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人员资格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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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
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
考试费
标准费率
每科次人民币61元
支付方式
通过考试报名系统支付,可用一网通(网银)和易宝支付(微信方式)
发票
资格考试报名费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名人员在当次考试结束后,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直接申请并打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只可在本年度内申请,跨年度将无法申请。
考试
科目
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开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
大纲
考试大纲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www.china-cba.net)和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网站(www.china-cbi.net)查询。考试大纲是考试命题的依据,考试范围原则上不超出大纲范围,但不局限于教材内容。
辅导教材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2021版《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银行管理》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其中《个人理财》《银行管理》为初、中级分册,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中国金融出版社网上书店、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网站自愿购买。如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大纲
银行业法律法规 与综合能力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 与综合能力》科目初级考试大纲 作者:cbi | 2021-04-15 | 来源: | 浏览:42451次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考人员运用银行业的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和职业操守分析判断问题、处理基本业务的能力。 【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 经济金融基础 一、经济基础知识 (一)熟悉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经济周期的主要特征、经济结构的构成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了解我国行业分类的方法、行业分析基本内容; (三)掌握区域发展分析的内容及分析重点。 二、金融基础知识 (一)掌握货币的本质、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影响因素、通货膨胀及通货紧缩的基本内容; (二)熟悉货币政策的内容、目标、原理及传导机制; (三)了解并掌握利息及利率的内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掌握外汇及汇率的基本内容、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及汇率制度。 三、金融市场 (一)了解金融市场的内容、特点和分类; (二)掌握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种类; (三)了解并熟悉央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自律组织的分类和职能; (四)掌握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职能、经营特点。 四、银行体系 (一)了解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二)熟悉我国银行的分类与职能。 第二部分 银行业务 一、存款业务 (一)掌握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外币存款、其他业务的种类、特点及操作规则; (二)熟悉存款业务的相关管理要求,外币存款的风险管理要点。 二、贷款业务 (一)掌握个人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种类、特征、流程、管理要求; (二)熟悉票据、保函、承诺业务的基本内容与相关管理要求。 三、结算、代理及托管业务 (一)掌握支付结算及清算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银行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资产托管业务、代保管业务等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 四、银行卡业务 (一)了解银行卡业务分类及交易流程,掌握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 (二)熟悉信用卡的分类、业务内容与特点以及信用卡风险管理要求; (三)熟悉借记卡的分类、功能及特点。 五、理财与同业业务 (一)掌握理财业务的分类与特点; (二)掌握理财业务的销售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掌握同业业务的分类、主要同业业务的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 银行管理 一、 银行管理基础 (一)掌握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 (二)掌握西方及我国商业银行的的组织架构、特点、模式及发展趋势; (三)掌握银行管理基本指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一)掌握银行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 (二)掌握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措施及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了解并掌握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一)熟悉资产负债管理对象; (二)熟悉并掌握资产负债管理主要内容及策略。 四、资本管理 (一)掌握银行资本的种类及作用; (二)熟悉资本管理的国际监管标准,掌握我国的监管要求。 五、风险管理 (一)掌握风险的内涵及分类; (二)掌握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主要流程 (三)掌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的内涵和管控手段。 第四部分 银行从业法律基础 一、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一)掌握人民银行法定职责、法定货币的单位及禁止性规定; (二)掌握银行监管法律适用范围、银行监管机构设置及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具体内容; (三)掌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等业务规则; (四)掌握洗钱的概念、过程、方式、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掌握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担保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则;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掌握婚姻、继承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商事法律制度 (一)熟悉公司分类、公司设立、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熟悉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上市的基本法律规则; (三)熟悉基金分类、特点和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熟悉保险分类、保险合同、保险代理和保险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五)熟悉信托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六)熟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丧失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以及刑罚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掌握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第五部分 银行监管与自律 一、银行监管体制 (一)了解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二)掌握我国银行监管的框架、结构和特点。 二、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一)了解我国银行自律组织的宗旨、目标; (二)掌握职业操守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三)掌握从业准则及职业操守的内容与相关规定。 三、清廉金融 (一)熟悉清廉金融的主要内容与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宗旨; (二)熟悉清廉从业的管理要求和问责机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熟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权利、主要义务及实施的相关内容; (二)了解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内容。 本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是2021年及以后一个时期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备考的重要资料,考试范围限定于大纲范围内,但不局限于辅导教材内容。 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个人贷款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科目 《个人贷款》 初级考试大纲 作者:cbi | 2021-04-15 | 来源: | 浏览:7752次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试人员应用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知识,包括个人贷款基础知识和业务管理、各业务品种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个人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银行个人贷款基本业务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个人贷款业务基础 (一)掌握个人贷款的性质和发展; (二)掌握个人贷款产品的种类和要素。 二、个人贷款管理 (一)了解个人贷款管理原则,掌握个人贷款的流程; (二)了解个人贷款营销管理; (三)了解个人贷款定价的一般原则及影响因素; (四)熟悉个人贷款风险管理; (五)了解押品管理的基本概念及流程。 三、个人住房贷款 (一)掌握个人住房贷款的分类、特征和要素; (二)掌握个人住房贷款的流程; (三)熟悉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四)掌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素和操作流程。 四、个人消费贷款 (一)掌握个人汽车贷款的要素、贷款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掌握个人教育贷款的分类、贷款流程和风险管理; 五、个人经营性贷款 (一)掌握个人经营贷款的要素、贷款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掌握个人商用房贷款的要素、贷款流程和风险管理; (三)掌握农户贷款的要素和贷款流程及两权抵押的主要内容。 六、信用卡业务 (一)了解信用卡业务基础知识。 七、个人征信系统 (一)熟悉个人征信系统的内容及主要功能; (二)了解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历史和相关法律; (三)掌握个人征信报告的基本内容。 附录: 一、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贷款通则》 二、个人贷款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一)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二)与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三)与个人汽车贷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四)与个人教育贷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五)《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六)《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七)《征信业管理条例》 本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是2021年及以后一个时期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备考的重要资料,考试范围限定于大纲范围内,但不局限于辅导教材内容。 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目录
一-经济基础知识
二-金融基础知识
三-金融市场
四-银行体系
五-存款业务
六-贷款业务
七-结算、代理及托管业务
八-金融市场业务(中级)
九-投行业务
十-银行卡业务
十一-理财与同业业务
十二-银行管理基础
十三-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十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十五-资本管理
十六-风险管理
十七-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十八-民事法律制度
十九-商事法律制度
二十-刑事法律制度
二十一-行政法律制度(中级)
二十二-银行监管体制
二十三-银行监管目标、方法
二十四-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二十五-清廉金融
二十六-银行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经济基础知识
宏观经济分析
是以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作为考察对象,研究各个有关的总量及其变动,特别是研究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变动及其与社会就业、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等之间的关系。
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一般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分别通过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等指标来衡量
经济增长
概念
指一个特点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衡量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GDP)
GNP(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是一定时期内本国的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占有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总价值。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GDP是衡量一国(地区)整体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
GDP有三种表现形态,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由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充分就业
衡量指标是失业率
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劳动力人口是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
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
区别
失业率统计
失业人数/劳动力人口*100%
国际通用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100%
中国使用
稳定物价
衡量指标是通货膨胀率
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
认清通胀的情形: 一般物价 一段时间内 持续、普遍地上涨
对通货膨胀的衡量可通过对一般物价水平上涨幅度的衡量来进行
通常衡量指标三种
消费者物价指数
最多,最普遍
CPI
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通过该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生产者物价指数
PPI
衡量工业企业产品出厂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指数,是反映某一时期生产领域价格变动情况的重要经济指标,也是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按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物价稳定是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使一般物价水平在短期内不发生显著或急剧的波动,避免出现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国际收支平衡
概念
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有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条件
衡量指标
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与非本国居民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往来张所产生的全部交易的系统记录
国际收支平衡表有三类账户
经常账户
商品贸易收支、旅游、银行及保险的等服务往来。 留学
包括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账户
资本与金融账户
新闻中常说的吸引外资**美元。 企业外部融资,经过*轮投资**美元。
是对资产所有权在国际间流动行为进行记录的账户,其中,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
金融账户是指引起一个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交易
错误与遗漏账户
人为设立的抵消账户
经济周期
概念与阶段
概念
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
阶段
一般分为繁荣阶段、衰退阶段、萧条阶段和复苏阶段四个阶段
繁荣阶段
失业率下降,收入增加是消费支出增加,社会购买力上升,市场兴旺,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市场预期好转,企业投资意愿增强;生产发展迅速,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数额显著增加,利润激增。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利润也处于最高水平
衰退阶段和萧条阶段
失业人口增加/消费需求开始减少,商品滞销/生产缩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严重下降。企业破产倒闭使银行坏账增加,导致银行贷款收缩,信用投放能力锐减,经营利润也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复苏阶段
公众对市场信心恢复,企业投资意愿增加,企业开始增加投资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生产经营活动趋于正常,利润增加,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也显著扩大,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规模也有明显扩大
金融危机
概念
指一个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和超周期的恶化,结果是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资金向最佳投资机会转移的渠道,从而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破坏
类别
货币危机
当某种货币的汇率收到投机性袭击时,该货币出现持续性贬值,迫使当局扩大外汇储备,大幅度提高利率
银行危机
银行不能如期偿付债务,或迫使政府出面,提供大规模援助,以避免出现违约现象的发生,一家银行的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波及其他银行,从而引起整个银行系统的危机
外债危机
一国国内的支付系统出现严重混乱,不能按期支付所欠外债,不管是主权债还是私人债等
系统性金融危机
可称为全面金融危机,是指主要金融领域都出现混乱,如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外债危机同时或相继发生。随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危机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系统性金融危机
经济结构
概念和影响
经济机构是指从不同角度考察的国民经济构成,一般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机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技术结构、消费投资结构等
经济机构对商业银行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
1. 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2. 通过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
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及服务业
消费投资结构
从支出角度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部分构成
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
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
投资也称为资本形成,包括固定资产形成(其中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
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 固定资产形成/存货增加两部分。 固定资产分为房地产资产/非房地产资产。 非房地产资产分为: 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保险投资 存货增加 存货增加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存货实物量变动的市场价值,其中,存货包括生产单位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和储备物资,以及生产单位生产的产成品,在制品和半成品等 存货增加分为意愿性存货增加和非意愿性存货增加两大类。 意愿性存货增加是除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库存外,如果企业预期未来几个月销售形势会比较好,为了避免不能提供足够的货源,则可能预先加大生产增加库存; 非意愿性投资是指除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库存外,由于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产品销售困难,产品挤压被迫成为存货投资。 体现存货增加与会计上存货的期末价值和期初价值的关系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存货增加=存货的期末价值-存货的期初价值-由于当期价格变动而产生的持有收益。
个人购买房产是投资,而不是消费
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
经济全球化
概念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主要表现
1. 生产活动全球化,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2. 金融国际化进程加快,各国的金融日益融合在一起
3. 投资活动遍及全球并成为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新支点
4. 跨国公司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影响
1.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相互促进/推动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快速发展
2. 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国内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更加紧密,资本在全球各国、各地区的流动更加自由
3. 跨国兼并浪潮风起云涌,跨国集团和跨国金融机构活跃于全球金融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各项业务,调度和配置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金融业务的全球化
4. 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全球化,必然引起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的全球化,并由此对银行带来巨大影响
行业经济发展分析
我国的行业分类
行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019年第四次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我国行业分类如下
农、林、牧、渔业
第一产业
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6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指将天然水(地下水、地表水)经过蓄集、净化达到生活饮用水或其他用水标准,并向居民家庭、企业和其他用户供应的活动 462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指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及净化后的再利用活动 463海水淡化处理 4630海水淡化处理:指将海水淡化处理,达到可以使用标准的生产活动 469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4690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指对雨水、微咸水等类似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利用活动
建筑业
第二产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发电,是第二产业, 水利设施建设是第二产业 自来水供应是第二产业 哇哈哈是第三产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第三产业
20个门类
行业分析基本内容
行业分析主要是对行业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的分析
通过行业分析,了解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预测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可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内容
行业的市场结构特征分析
根据行业的市场结构可以把行业划分为
完全竞争的行业
食品/餐饮/纺织
指由许多企业生产同质产品的市场情形,是竞争充分而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一种市场结构。
特点是
生产者众多,各种生产资料可以完全流动
产品无论是有形或无形的,都是同质的,无差别的
企业永远是价格的接收者而不是价格的制定者
企业盈利基本上由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来决定
市场信息通畅,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市场情况非常了解,并且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这个市场
根本特点
企业产品无差异
生产者无法控制市场价格
垄断竞争的行业
手机、运输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奶制品
指一个市场中许多生产者生产同种但不同质产品的市场情形
特点
生产者重点,各种生产资料可以流动,审查的产品同种但不同质,即产品存在差异
由于产品存在差异性,生产者可树立自己产品的信誉,从而对自己经营产品的价格有一定的控制力。如纺织品/食品零售等行业
寡头垄断的行业
操作系统、卫星导航、高铁、飞机、盾构机
指相对少量的生产者在某种产品占据很大市场份额的情形。生产者产量非常大,对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具有一定的垄断能力。
只有少量生产者生产同一种产品,市场集中度高,每个企业的产量在全行业占有的份额都比较大,进出壁垒比较高
完全垄断的行业
光刻机生产厂商
指独家企业生产某种特质产品从而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处于一家企业所控制之下情形。
完全垄断,就表示仅此一家,别无分号。 独有性。
特点
市场完全处于一家企业的控制中,产品被独占,产品又缺乏合适的替代品。
垄断企业对自己产品价格有很强的控制力,能够获得最大利润
经济周期与行业分析
1. 增长型行业
增长型行业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周期关联不大。
该行业收入增长的速度相对于经济周期的变动来说,不会出现同步影响
经济高涨期,该行业发展速度通常高于社会发展速度;经济衰退时期,受影响较小甚至还能保持增长,如生物技术/4D技术/物联网等成长型行业
2. 周期性行业
行业运动状态与经济周期直接相关。
经济上升时期,行业随其扩张,经济衰退时,行业相应低迷
经济繁荣时期,增加对这些行业的购买;经济衰退,对其产品的购买延迟到经济改善之后。
如耐用品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
3. 防守型行业
行业提供产品需求相对稳定,不受经济周期变化影响,无论是经济周期上升阶段或下降阶段,由于稳定的需求和价格,行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会呈现基本稳定的态势。如食品业和公共事业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一般行业生命周期分为
初创期
行业的起步阶段
成长期
一个行业的黄金发展时期,行业利润迅速增加
成熟期
行业发展的巅峰时期,是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期,各企业之间实力相当,市场份额不会出现较大改变,也是行业发展的稳定阶段
衰退期
行业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是行业经济新陈代谢的表现
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芯片行业: 1、政府出政策/税收优惠等大力扶持 2、外部需求巨大,有利益驱动 3、全社会对芯片行业越来越重视 4、芯片技术有很多技术壁垒,也存在相关可实践的解决方案 5、外部封锁使得内部可能性更大 6、经济全球化,可从全球获取市场和资源
1. 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对行业影响巨大,新技术的使用会创造新的行业,也会加速淘汰旧的行业
2. 政府政策
通过产业政策对各行业进行管理和调控进行而影响行业的发展
产业政策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行业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政府政策的核心是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
3. 行业组织创新
指同一行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间的关系,包括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个方面的内容。
4. 社会变化
社会观念/社会习惯/社会趋势的变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生产成本和利润收益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足以使一些不再适应社会需要的行业衰退,又会激发新兴行业的发展。
5. 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对各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使每一行业和企业都置身于全球性竞争中,同时也使各行业可以获得全球性的市场和资源。
影响行业兴衰的其他因素
1. 社会习惯
2. 市场效率
3. 自然资源
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区域发展条件分析
区域发展的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主要是指区域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人口与劳动力、科学技术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及政策、管理、法制等社会因素。
人、料、物、法、环 人:人口/劳动力 物:基础设施/自然资源 料:科学技术 法:政策/法律/法规 环:人文环境
分析的目的是明确区域发展的基础,评估潜力,为选择区域发展的方向,调整区域产业结构空间结构提供依据
1. 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前提和物质基础,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地域组合及开发利用条件都将对区域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对区域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分析,应明确其数量、质量和组合特征,优势、潜力和限制因素,可能的开发利用方向技术经济前提,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等问题
2. 区域劳动人口数量会影响区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生产规模的大小),区域人口的素质会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区域产业的构成状况。应重点分析人口数量、素质、分布及其资源数量和分布及生产布局的适应性或协调性,区域适度人口的规模等问题
3. 技术是构成区域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条件是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提供了区域发展的可能性,而技术将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技术革新会带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科学技术条件的分析主要应评价区域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及引起并消化吸收新技术的能力,技术引进的有利条件和阻力,适用技术的选择等
4. 对区域基础设施的分析应重点评价基础设施的种类、规模、水平、配套等对区域发展的影响
区域经济分析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区域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进行分析,是在区域自然条件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考察、评估
在建立经济发展水平量度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横向比较,明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其所处的发展阶段,为区域发展的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对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计量方法分析比较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合理性,为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的调整提供依据。
区域发展分析
是在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发展预测,结构优化和方案比较,确定区域发展的方向,并分析预测其实施效应。
也应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个方面,并以三者综合效益作为分析判断的标准
在区域发展中,经济发展仍然是核心,因此对区域发展的分析,也应重点分析区域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及其发展方向,经济增长的形式以及产业机构和地域结构的优化等问题
二-金融基础知识
货币基础知识
货币本质与职能
货币起源与演变
货币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
商品是商品生产者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其他具有相同价值的商品来表现就是价值表现形式。简称价值形式。
在交换发展过程中,商品的价值表现经历了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价值形式四个过程,并最终产生货币。
货币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产物,是价值表现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
货币从上铺世界分离出来后,伴随着商品交换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演进。货币币材和形制,经历了不断发展过程。主要包括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包括可兑换的信用货币和不兑现信用货币)、电子货币
货币的本质
货币本质变现: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货币既是商品,又是特殊商品
货币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货币的职能
1. 价值尺度
货币在表现商品的价值并衡量商品价值的大小时,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
货币充当价值尺度职能时,可以是本身有价值的特殊商品,也可以是不足值或没有价值的信用货币或价值符号。
作为价值尺度,货币把一切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同名的量,使商品在质的方面相同,在量的方面进行比较。
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特点
可以是观念形态的货币
2. 流通手段
在商品交换中,当货币作为交换的媒介实现商品的价值时就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
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特点
必须是现实的货币
不需要具有十足价值,可以用符号代替
3. 贮藏手段
人民银行发放部分纪念钞票,纪念币之类的,如航天钞票,国庆100周年钞票等。 此类钞票有一定的收藏价值。
当货币暂时推出流通而处于静止状态被当作独立的价值形态和社会财富而保存起来时,就执行贮藏手段职能。货币执行贮藏手段的特点:
必须是现实的、足值的货币
必须是退出流通领域处于静止状态
4. 支付手段
货币在实现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时就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如偿还欠款、上交税款、银行借贷、发放工资、捐款、赠与等
5. 世界货币
主要表现为
作为国际间支付手段,用来支付国际收支差额;
作为国际间的一般购买手段,进行国际间的贸易往来
作为社会财富的转移手段,如资本的转移、对外援助、战争赔款等
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
货币需要及影响因素
货币需求的定义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各阶层(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愿意以货币形式持有财产的需要,或社会各阶层对货币的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的需求
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
1. 收入水平
收入状况是决定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之一。
货币需求量于收入水平成正比。当居民、企业等经济主体的收入增加时,他们对货币的需求也会增加,当其收入减少时,对货币的需求也会减少
2. 利率水平
从一个国家币种而言。 利率增加,大家都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银行产品,市场上的货币就自然减少。 利率减少,大家觉得把钱存入银行不划算,也就从银行取出钱来进行其他投资。
正常情况下,利息率上升,货币需求减少;
利息率下降,货币需求增加,利息率于货币需求呈负相关关系
3. 社会商品可供量、物价水平、货币流通速度
流通速度快,对货币需求量就少。 why? 同一个期间内,如 同一时间期间内(如一天),100块流转了10个人。但是1000块可能仅流转了3 天。流通速度明显没有100块快。 反之,如想流通速度快,自然对需求 同一期间内,多少钱流通速度更快? 为何是货币少的流转快?
可用货币流通规律说明
M代表货币需求量、Q代表社会商品可供量、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
货币流通规律公式:
物价水平和社会商品可供量同货币需求成正比; 货币流通速度同货币需求成反比
4. 信用制度发达程度
信用制度发达的地方,对货币需求量就少
信用制度发达程度与货币需求量成反比
5. 汇率
美元加息,全球美元回归美国(美元利率控制权在美联储),市场上的美元也就减少了。 汇率升值,货币就减少。 美元放水(利率减少),美元向全球蔓延,购买各国优质资产,造成世界对美元的需求增加(A国到B国购买资产,通用方式是A国币种兑换为美元,然后在用美元兑换成B国币种,自然A/B国对美元的需求就增加)。 汇率贬值,对货币的需求量增加。 汇率贬值,出口商品就更有价值,挣回来是外汇,再兑换成本币,比直接国内商品交换回来的本币多不少,自然就对本币需求越多。 汇率升值,出口商就觉得挣回来的外汇兑换回来的本币跟直接国内商品买卖的本币还少,自然就不愿意出口了。自然就愿意做本国生意,对本币需求量就大了。 商品全部出口,本币需求量就少;如商品全部留在国内,自然对本币需求量就大了。
开放经济下,当本币汇率下降即本国货币贬值时,对外币需求增加,对本国货币需求就减少。反之,当本国货币升值时,对外币需求减少,对本国货币需求就增加
6. 公众的预期和偏好
如房地产持续上涨,自然货币就流向房地产业。 如**行业已经为夕阳行业,投入产出比差,自然货币流向量就少。
货币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们主观意志和心理活动的影响。
当人们预期物价水平上升、货币贬值时,会减少货币持有,则货币需求减少。
人们偏好货币,则货币需求增加,人们偏好其他金融资产,则货币需求减少
货币供给及货币层次划分
定义
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上为社会经济运转服务的货币量。 货币供给量一般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供应的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构成。 货币供给量是一个存量概念,货币供给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被中央银行政策所调控。
社会总需求与供给的均衡,从需求上来看,主要决定于货币供应量是否适度
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
划分依据
货币的流动性,即变现能力;是其他货币形式转化位现金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的多少
划分为三个层次:
是流通中的现金
流通中现金
是现实购买力,是狭义货币
狭义货币
现实购买力
是广义货币,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
广义货币
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指
M1-M0是潜在购买力
M0=流通中的现金
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存款货币创造过程及影响因素
创造过程
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货币是在它的资产负债业务中,通过创造派生存款形成的 在现代信用制度中,活期存款是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的一种存款。 一般来说,只有商业银行才有权经营活期存款,在此基础上,形成商业银行创造存款即创造信用货币的能力。 原始存款是客户以现金存入银行形成的存款。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银行提供的货币和货款会通过数次存款、贷款等活动产生出数倍于它的存款。原始存款是派生存款创造的基础,而派生存款是信用扩张的条件
影响货币乘数的主要因素
货币乘数(K)也称货币扩张系数或货币扩张系数,是指在基础货币(高能货币)基础上,货币供给量通过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作用而产生的信用扩张倍数,是货币供给扩张的倍数。
影响货币乘数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高,银行吸收存款中可用于放款的资金九越少,创造存款货币的数量则越少;反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低,创造存款货币的数额则越大。 因此,许多国家都把调高或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紧缩或扩张信用的一个重要手段。
现金漏损率
超额准备金率
超额准备金和活期存款总额是反向比例关系
定期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
k=(Rc+1)/(Rd+Re+Rc)
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通货膨胀
概念
是纸币流通的情况下,货币供应量超过需要量,引起纸币贬值,物价持续上涨的经济现象
主要标志
物价总水平上涨是通货膨胀的必然结果,是通货膨胀的主要标志
原因
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当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对比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过多的需求拉动价格水平上涨
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根源在于社会总供给的变化,在商品和劳务的需求不变的情况下,由生产成本的提高而推动物价上涨。
生产成本的提高主要来自两方面’
工资推进的通货膨胀
工资随着年头不断上涨,从而推进物价上涨。
利润推进的通货膨胀
利润增加,促进更多生产,对上游原材料/部件的需求也增加。 利润推进的通货膨胀,前提条件是存在商品与劳务销售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在垄断存在的情况下,垄断企业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提高垄断产品价格,以赚取垄断利润。当垄断企业产品价格提高后,以垄断企业的产品未原材料的其他产品的成本相应提高,于是又带动其他产品的价格上涨,引起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形成利润推进型通货膨胀。 如垄断性大公司对价格的操纵。 如石油、天然气、自来水的上涨。 这些大宗商品、原材料的上涨自然就带来产品的上涨,从而引发整体物价的上涨。
供求混合推动型的通货膨胀
既有来自需求方面的因素,又有来自供给方面的因素
结构性通货膨胀
在整个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均衡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结构因素的变化而引起。
社会总供求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需求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会引起经济中某些部门处于需求增加的状态,而另一些部门处于需求减少的状态。需求增加的部门或地区,物价和工资上涨;需求减少的部门或地区,则因价格和工资刚性,其工资和物价而没有相应下跌,因而造成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同时,需求增加的部门的价格和工资上涨后,也会导致需求减少部门的工业品成本增加,价格也随之上涨,其结果仍然是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这样通货膨胀称为结构型通货膨胀
对社会的经济影响
1. 对生产和流通的影响
生产成本高,不利于生产正常发展;打乱了正常商品流通秩序
2. 对分配和消费的影响
1. 不利于固定薪金收入阶层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2. 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分配
货币贬值,债权人的货币价值降低,债务人可用更少价值的钱来还债务。
3. 降低消费规模
3. 对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的影响
a. 通货膨胀使货币贬值,当名义利率低于通货膨胀,实际利率为负值时,常引起居民挤提存款,用于抢购商品。而企业争相贷款,将贷款的资金用于囤积商品,赚取暴利。导致银行资金紧张,扰乱了金融领域的正常秩序
b. 严重的通货膨胀,会使社会失去对本国纸币的信息,不愿意接受和使用纸币,甚至会出现排斥货币的现象,导致一国的货币制度走向崩溃
c. 由于通货膨胀使生产领域收到打击,生产性投资的预期收益普遍低落,而流通领域则存在过度的投机,导致经济紊乱
d. 通货膨胀引起的经济领域的混乱,会直接波及整个社会,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不公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政府威信下降,政局不稳定
治理对策
紧缩的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
紧缩的财政政策:主要是增收节支、减少赤字。
通胀是市场上钱太多。 财政政策就是从市场上收回更大的钱。 措施就是增加税收(增收)、节省政府部门开支/抑制公共事业投资/减少福利(减少支出)。 减少赤字(赤字是支出大于收入产生的差额)。
增收措施是增加税赋,节支的措施主要是压缩政策机构费用开支,抑制公共事业投资,减少各种补贴和救济等福利性支出。
还可以通过紧缩的收入政策,积极的供给政策以及货币改革等措施对通货膨胀进行治理
通货紧缩
概念
指经济中货币供应量少于客观需要量,社会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导致单位货币升值、价格水平普遍和持续下降的经济现象
原因
货币供给减少
有效需求不足
供需结构不合理
市场上的商品无人问津,而用户所需商品却无货提供。
国际市场的冲击
影响
导致社会总投资减少
减少消费需求
影响社会收入再分配
治理对策
扩大有效需求
扩大投资需求
政府公共支出、企业与民间投资、合理调整经济结构
增加消费需求
消除各种不利增加消费的因素、提高公众收入水平、提高就业水平与失业补助、扩大消费信贷、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买低低低“
财政政策”增支节收“
引导公众预期
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
概念
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
目标
货币政策最终目标
中央银行通过调节货币和信用创造达到的最终目的。
现阶段货币政策目的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币值稳定既包括避免通货膨胀和防止通货紧缩,也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稳定(国内物价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汇率稳定)
操作目标
操作目标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能够直接影响或控制的目标变量。
它介于政策工具和中介目标之间,是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中介目标的传导桥梁。通常被采用的操作目标主要有基础货币和存款准备金
中介目标
中央银行为了实行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而设置的可供观察和调整的目标。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作用在于
表明货币政策实施的进度
为中央银行提供一个追踪观测的指标
便于中央银行调整政策工具的使用
主要有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现阶段主要是货币供应量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的选择标准是可观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
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措施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将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到中央银行。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行为。
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影响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手段
公开市场业务
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公债和国库券
公开市场业务政策具有主动性/灵活准确性/可逆转性/可微调/操作过程迅速/可持续操作等优点,是中央银行常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三大传统法宝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包括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预缴进口保证金等
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利率限制、信用配额、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等
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窗口指导、道义劝告、金融检查、公开宣称等
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短期流动性调节供给(SLO)
临时流动性便利(TLF)
常备借贷便利(SLF)
中期借贷便利(MLF)
抵押补充贷款(PSL)
定向中期便利(TMLF)
我国货币政策供给逐步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概念
指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金融市场进行传导,进而影响企业和家庭的生产、投资和消费等行为,最终对总需求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的过程
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直接引起操作目标的变动,操作目标的变动又通过一定的途径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引起中介目标的变化,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允许,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
类别
传统的利率渠道
指当中央银行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时,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会降低利率,借贷成本会下降,进而会促进企业增加投资支出和消费增加对耐用品的消费支出
信贷渠道
指货币政策工具通过调控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和减少,影响到银行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从而对实际经济产生影响
资产价格渠道
指货币政策的变化引起资产价格的变化,进而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投资和消费产生影响。
货币政策的资产价格渠道主要有两种
托宾效应
基于托宾q理论的“托宾效应。
q是指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的重置成本之比,q同投资支出存在正相关关系
消费财富效应
莫迪利安尼的”消费财富效应“,是指货币政策通过货币供给的增减影响股票价格,使公众持有的以股票市值计算的个人财富变动,从而影响其消费支出
汇率渠道
也称国际贸易渠道
是指货币政策的变动通过货币供给量影响汇率,进而对净出口产生影响的过程
利息与利率
利息是指在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报酬,也就是资金的价格。 利息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收入同本金之间的比率,它是计量借贷资本增值程度的数量指标。
利息率的主要种类
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是指在借贷业务发生时,由借贷双方商定的利率,在整个借贷合同期间,利率不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或其他因素而变化
浮动利率是指银行借贷业务发生时,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享有调整的利率
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是指客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与存款本金的比率。存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存款人的利息和金融的融资成本,对金融机构集中社会资金的数量有重要的影响
贷款利率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收取的利息与贷款本金的比率。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和借款人的筹资成本,影响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
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
基准利率通常是有一个国家中央银行直接制定和调整、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利率,在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指再贴现利率。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可以理解为我国明确的基准利率
概念
市场利率通常是指借贷双方在金融市场上通过竞争所形成的反映一定时期金融市场货币供求关系的利率
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以名义货币表示的对物价变动因素未作剔除的利率,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社会公布的挂牌利率。
实际利率是指名义利率扣除当期通货膨胀率之后的真实利率
官定利率和公定利率
有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需要所确定和调整的利率
公定利率是由一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公会(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行业组织所确定利率
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概念
指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水平及其结构有经济主体自主决定的过程。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反映资金价格的利率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达到均衡,以期实现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
组成部分
1. 市场基准利率体系
2. 以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为核心的利率调控机制
3. 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市场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影响
1)利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影响银行存贷差的利润空间,尤其对国内银行高度依赖利息收入的传统经营模式造成冲击; 2)把定价权交给了市场,对银行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加大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4)改变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影响银行业的竞争格局、使竞争日益激烈; 5)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了资本管理难度
挑战性: 1、存贷差经营模式的冲击,必须建立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2、加大了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3、竞争更加激烈 4、增加了资本管理难度。利率市场波动对银行资本的管理成为一大难题,必须建立有效的资本管理制度来保证资本充足性。 机遇: 1、拿到了利率定价权(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增加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定利率来确定银行产品 2、优化资源配置,使资源倾向于更加有利润的行业或企业。
机遇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创造更自由的经营环节,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利率市场化增加了商业银行主动匹配资产与负债的手段
对策
向综合化经营模式转变,调整盈利模式及收入结构,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加快中间业务发展,摆脱利差利润的限制
建立科学的产品定价体系,提升自身的定价能力;
调整存贷款的客户结构、产品结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经营成本
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估方法和相关制度,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避免信用风险增加带来的潜在危机
丰富和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方法和水平,完善管理体制,为银行取得收益提供保障
外汇与汇率
概述
外汇的概念
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汇率的标价方法
指两种货币的这算比率,是以一国货币来表示的另一个国货币的价格
常用的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作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币的标价方法,又称应付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下,外币数额作为标准保持固定不变,应付本币金额随着外币和本币币值的变化而变动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我们人民币汇率也是采用此法
间接标价法
指以一定单位的本币作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多少外币的标价方法,又称应收标价法。
本币数额作为标准保持固定不变,应收外币金额随着本币和外币币值变化而变动
少数国际的货币如英国和美国等采用间接标价法
汇率的种类
固定汇率
指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维持一个固定比率,汇率波动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官方干预来保持汇率的稳定
浮动汇率
是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汇率不由官方制定,而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可以自由浮动,官方在汇率出现过度波动才干预市场。
可分为自由浮动、管理浮动、联合浮动、钉住浮动等
即期汇率
也称现汇汇率,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承接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的汇率
远期汇率
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到了交割日期,有协议双方按预定的汇率、金额进行钱汇两清。
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官方汇率是外汇管制较严格的国家授权其外汇管理当局制定并公布的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外汇牌价
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
是外汇管制较松的国家在自由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
汇率变动的影响因素
1. 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逆差,本国外汇收入比外汇支出少,对外汇的需求大于外汇供给,造成外汇汇率上涨,本币对外贬值。 国际收支顺差,本国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增加,进口减少,外汇支付减少,外汇供给大于支出,造成本币对外升值,外汇汇率下降。
2. 利率水平
提高本国利率或本国利率高于外国利率时,引起资本流入,由此对本国货币需求增大,使本币升值,外汇贬值。 降低本国利率或本国利率低于外国利率时,引起资本流出,由此对外汇需求增大,外汇升值,本币贬值。
3. 通货膨胀因素
通货膨胀率高,则本国货币代表的价值量就会减少,其实际购买力也随之下降。对外币比价趋于下跌。
4. 政府干预
汇率波动时,政府干预在外汇市场买进或卖出外汇,改变外汇供求关系,促使汇率发生变化。
5. 一国经济实力
一国经济实力强弱是奠定货币汇率高低的基础。是对汇率变化的影响是长期的。
6. 其他因素
汇率制度
含义及内容
又称汇率安排,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其货币的变动所做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的统称
汇率制度通常具有普遍适用和相对稳定的特点
应包括如下内容
规定确定汇率的依据
规定汇率波动的界限
规定维持汇率应采取的措施
规定汇率应怎么样调整
分类
固定汇率制度
指各国货币的交换价值按照某些共同接受的价值为参照物,形成汇率之间的固定比值,货币当局把汇率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汇率制度
浮动汇率制度
指一国不再规定其货币的金平价及现实汇率的波动幅度,货币当局也不再承担维持汇率波动界限的义务,而是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变化来决定货币汇率水平的汇率制度
我国的汇率制度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浮动/发挥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
根据经常项目主要是贸易平衡状况动态调节汇率浮动幅度,发挥“有管理”优势
参考一篮子货币,即从一篮子货币的角度看汇率,不片面地关注人民币与某个单一货币的双边汇率
中央银行通过道义劝告 、窗口指导、金融检查和公开宣传等办法间接营销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创造。
本章考点
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的治理对策
三-金融市场
概述
一、 金融市场的功能及其种类
1. 金融市场的功能
(1) 货币资金融通功能
金融市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 优化自由配置功能
(3) 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4) 经济调节功能
(5) 交易及定价功能
(6) 反映经济运行的功能
2. 金融市场种类
按金融工具的期限划分
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
债券市场
票据市场
外汇市场
股票市场
黄金市场
按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的阶段划分
发行市场
流通市场
按交割时间划分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按交易场所和空间划分
有形市场
无形市场
按资金融资方式划分
直接融资市场
间接融资市场
二、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的特点
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性
金融工具的种类
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短期金融工具
一年以下
长期金融工具
一年以上
按融资方式划分
直接融资工具
政府/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公司股票等
间接融资工具
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按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划分
债权工具
债权
股权工具
股票
混合工具
可转换公司债权和证券投资基金
金融工具的风险
1. 信用风险
又称违约风险
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利息还本付息的风险
2. 市场风险
即因经济环境、市场利率变化或证券市场上不可预见的一些因素的变化,导致金融工具价格下跌,从而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一、 货币市场
定义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
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等
货币市场主要特点
低风险、低收益
期限短、流动性高
交易量大、交易频繁
同业拆借市场
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主要满足金融机构日常资金的支付清算和短期融通需要
回购市场
指对回购协议进行交易的短期融资市场。
回购协议是指交易的一方将持有的债券卖出,并在未来约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将债券买回的协议。
以回购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其实是一种有抵押的贷款。
债券回购是金融机构之间以债券为抵押的短期资金的融通,风险较低,其标的物一般是信用等级高的政府债券
由于回购利率较低,对少量资金而言,交易成本高,因此,债券回购以大宗交易为主
票据市场
主要有三类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市场包括
票据承兑市场
票据贴现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简称CDs,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和约定期限并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
面额固定: 针对个人的,面额500元起;针对企业的,面额不得低于5万元。 固定期限且不能提前支取: 期限为1年内,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未到期前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不计逾期利息 可转让: 可转让的意思是,存单的购买者可于存单到期日之前在货币市场上把它们售出以回收资金,或者可以用来作为债务抵销工具,或者进行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在到期日银行将对任何一个持有该存单的人付款。当然,由于大额存单的这种流动性,其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必须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记名式大额存单在到期前遗失、损毁,凡未经转让的均可挂失。而已经转让过的记名式大额存单和不记名式大额存单,一般均不能挂失。这也是大额存单不同于商业票据的一个方面 利率比同期的定期利率高: 大额存单享有比现行同档定期存款高的利率,弥补了其不可提前支取方面的损失。也就是说,大额可转让存单通过放弃“可提前支取”权益,以较高的利息来强化其可转让属性,从而活跃金融市场
特点
(1) 面额固定
(2) 不记名
(3) 不可提前支取
(4) 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四大货币市场
二、 资本市场
概述
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
主要包括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主要特点
风险大、收益较高、期限长、流动性差
股票市场
定义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市场是专门对股票进行公开交易的市场,包括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分类
1. 按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划分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由
1. 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2. 公司盈余的分配权
3. 剩余财产索取权
4. 优先认股权
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权利
1. 优先按约定方式领取利息
2. 优先清偿权
3. 限制参与经营决策
4. 优先股股息是固定的,不能享有公司利润增长的收益
优先股的优先是在公司利益的优先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分配
优先股是指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特定需求而发行的股票,其对公司的利益分配、剩余资产的分配等具有优先权 。
首先,在公司利益分配方面,优先股有优先分红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公司宣布分红时,持有优先股的投资者将优先获得分配,而普通股股东则在其后排队等待分配。优先股分红金额通常是固定的,没有普通股份涨幅的可能性 。
其次,在剩余资产分配方面,优先股也享有优先权。如果公司被清算或被收购,按规定的优先权顺序,持有优先股的投资者将优先获得分配。在公司资产剩余分配的情况下,优先股通常也有优先权 。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优先权是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优先股的,并不是所有的优先股都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投资者在购买优先股时,应该仔细了解每个优先股的优先权条件。
2. 按照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3. 按照是否在股票面额上标明金额,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4. 按照是否有实物载体,可分为实体股票和记账股票
5. 我国股票分为A股、B股、H股、N股等几种
A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股票
B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
H股是由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中国香港上市的股票
N股是指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美国纽约上市的股票
6. 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办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资产投入公司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个人和机构),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向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7. 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包括沪深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已试点的券商柜台交易市场
长期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是指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具有融资功能、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投资功能、宏观调控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功能。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债券市场是指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募集长期资金的主要场所
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一般要载明债券发行机构、面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按发行主体分类可分为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按利率是否股东分类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
按利息支付方式分类为普通债券、附息债券、贴息债券、零息债券
按有无担保分类可分为信用债券、担保债券
按是否可转换可分为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债券
按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债券分类
影响债券定价的因素
一、 内部因素
包括债券的面值、债券的票面利息、债券的有效期,是否可提前赎回、是否可以转换、税收待遇、流通性、违约的可能性等
二、 外部因素
包括贴现率、基准利率、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水平、市场汇率等
三、 发行人发行成本
支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就是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债券印刷费、发行手续费、宣传广告费、律师费、担保抵押费、信用评级和资产重估费用、其他发行费用等。
债券的发行与定价
债券的发行是通过债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来完成。债券的发行方式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债券的发行价格是指债券原始投资者购入债券时应支付的市场价格,它与债券的面值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债券价格指数
债券价格指数是反映债券市场价格总体走势的指标体系。中债指数产品体系主要包括中债总指数、中债成分指数、中债定制指数、中债策略型指数、中债投资者分类指数、中债外币计价指数、中债绿色系列指数、中债美元债券指数、中债离岸人民币债指数。
我国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一、 货币当局
包括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
二、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地下辖银监局,专门监督/检查各地方银行的合规性等情况。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
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直属国务院领导
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性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政策性
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外资银行等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贷款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四、 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五、 保险类金融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六、 其他金融机构
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
七、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
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协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5年,由人民银行会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业自律组织。
主要职责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
银行体系
银行起源与发展
一、 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商业银行是指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各种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货币产生后,随着商品交换发展,出现了“兑换、保管和借贷业务等经营货币的业务,并逐渐从商人中分离出从事货币兑换的商人,最初是办理铸币的兑换业务,收取手续费。
商品交换的扩大,出现了保管、支付、结算和汇款等业务,并利用这些业务集中的资财办理贷款业务。
货币兑换业务就发展成为既办理兑换,又经营货币存款、贷款、汇款等业务的早期银行
商业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信用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
资本主要生产方式产生并发展起现代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建立起来:
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转变为资本主义商业银行
按照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组建股份商业银行
现代商业三个特点
利息水平适当
信用功能扩大
具有信用创造功能
二、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的产生是记账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中央银行的产生是统一票据交换及清算的需要
中央银行的产生是“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中央银行的产生是对金融统一管理的需要
由于银行券发行的集中、票据清算、最后贷款人和监管的要求,一些大的商业银行逐渐从商业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演化成为中央银行
量变到质变。 中央银行的需要自然形成,并有自己的特性要求
银行分类与职能
1. 中央银行
概念
中央银行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我国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他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机构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职能
1.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货币发行,并通过调控货币流通,稳定币值。
2.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指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即主要同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集中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他们提供信用。
具体包括: 1)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保证金; 2)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 3)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3.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财政收支,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具体包括:
代理国库,中央银行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的出纳职能;
对国家提供信贷;
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与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处理各种国际金融事务。
国际清算/反洗钱/涉恐资金/涉毒资金。 外汇管制等
2. 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业务
规划业务、信贷业务、资金业务、营运业务、综合金融业务等
即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又开展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开发性金融的基本内涵包括
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宗旨,以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市场运作为基本模式,以保本微利为经营原则 ,以中长期投融资为载体
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而不盈利(营利)为目的
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调控职能、政策导向职能、补充性职能、金融服务职能
3. 商业银行
概念
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业务。
存贷汇 存款 贷款 汇兑
明显特征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职能
1. 充当信用中介
银行基本职能
克服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种种局限性,如在资本数量、借贷时间、空间上的不一致性及不了解信用能力等局限性。
对资本进行再分配,使货币资本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加速资本的周转,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2. 充当支付中介
办理负债业务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存款转移等业务时发挥支付中介职能
货币兑换是外汇业务
存款转移是
货币结算是柜台业务取现、存款、付息
货币收付是支付、清算业务、收单等
3. 信用创造功能
吸收公众存款,并给予利息
发放贷款
4. 金融服务
指商业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代收代付是中间业务,挣手续费
融资代理是中间业务,挣代理费、手续费
信托租赁是租赁业务,挣代理费、手续费
信息咨询是挣手续费、业务费
商业银行机构
1. 大型商业银行
2. 股份制商业银行
3. 城市商业银行
4.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5. 外资银行
4. 非银行金融机构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历史政策性任务完成,商业化转型。 不良资产的相关操作(收购、处置、管理)
广义是AMC是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较为宽泛的业务范围。原处置政策性不良贷款的任务基本完成,逐渐开始股份制改革和商业化转型,向市场化金融机构转变
主要开展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和风险金融机构托管等业务,承担盘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支持国企改革,化解金融风险等重要政策性任务,不具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特征
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获得网上拆借资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供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不对外提供财务服务(管理/咨询),仅对集团内部单位进行财务管理服务。
3.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目的就是为了挣钱,
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4. 金融租赁公司
部分航空公司就是跟飞机租赁公司合作,由租赁公司购买飞机,航空公司从飞机租赁公司哪里租赁飞机来使用。
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租赁业务为载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之相对是实物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经营性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特指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1.直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2.回租: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3.经营性租赁: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购进设备,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的一种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负责维修保养。承租人的应付租金作为财务费用进入成本。 4.杠杆租赁:出租人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并以此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委托租赁: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6.转租赁: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7.联合租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向某一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含)定期存款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 汽车金融公司
客户是汽车购买者和汽车销售商。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按照自身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车辆和品牌经销商足够了解,回收车辆处置更便利
6. 货币经纪公司
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客户是境内金融机构。
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可从事经纪业务
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7. 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信贷资产转让) 此公司的本身收益: 1、咨询、代理服务费 2、特定投资收益 3、股东存款 4、同业拆借利息 如资金不足可向市场借款 1、同业借款 2、发行金融债券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境内同业拆借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经批准发下金融债券
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业务
8. 贷款公司
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办理各项贷款
办理票据贴现
办理资产转让
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营运资金来源
实收资本
向投资人的借款
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开展业务
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
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供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银行体系的安全保障
中级
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是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
最后贷款人制度
是指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主要目标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全局性目标,提供的是一种资金援助或者支持,这种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为银行危机买单,而是体现为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宏观调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则具有求助性。
针对那些大型的/重要性/国有的才是最后贷款人。 如美国金融危机中的AIG,而雷曼兄弟就不能得到最后贷款人的支持。
表现
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机构
央行垄断法定发行权,决定了必须承担最后贷款人的功能
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有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
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合作资产,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
再贴现窗口,直接向有偿债能力但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存款保险制度
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
是指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主要内容
1. 目的
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 投保机构
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 保险币种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 最高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5. 被保险存款的赔付
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存款保险仅仅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业务
概念
又称储蓄存款
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四原则
活期存款
概念
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
凭存折/银行卡及预留密码,在营业时间内通过柜面或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
1元起存,以存折或银行卡为存取凭证,全国各网点通存通兑
计息金额
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息
利息金额算至分,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活期存款每季度计算利息,并作为下一季度本金计算复利
计息时间
季度计息
每季度末月20号结息,次日付息
计息方式
计息通用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积数计息
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已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 累计计息积数 * 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 = 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
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整月的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有年有月有日的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利息计算
定期存款
概念
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
整存整取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分类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领取/存本取息
存款方式
存款的存入方式。 分整存/零存两种。
整存整取
整笔存入
零存整取
每月存入固定金额
整存领取
整笔存入
存本取息
整笔存入
整存就是一次性存入;零存就是分期(每月)固定金额存入
取款方式
整存整取
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零存整取
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整存零取
固定期限分期支取
本金可分期支取,利息是到期后支取
存本取息
约定取息期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分期支取利息
本金是到期后支取(也可提前支取),利息可分期支取
整取就是到期一次性连本带息全额支取 零取就是分期领取
起存金额
整存整取
50元
零存整取
5元
整存领取
1000元
存本取息
5000元
存期
整存整取
3月/6月/1年/2年/3年/5年
零存整取
1年/3年/5年
整存领取
存期1年/3年/5年,支取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一次
存本取息
存期1年/3年/5年,可以1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
约定规则
存款利率
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到期支取
按约定期限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提前支取
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利率变动
固定期限的利率,按存单开户日的挂牌存款利率计息,并不随央行基准利率调整而变动
其他类型的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
存期灵活
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可随时支取,各银行根据客户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
利率优惠
利息高于活期储蓄
个人通知存款
开户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支取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
目前仅有一天/七天通知存款
5万元起存
教育储蓄存款
父母为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存钱。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利息
高中、大学、研究生什么的。都可以。 就是不能是九年义务教育。
存期及利率
一年期/三年期
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的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六年期
按开户日5年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金额
起存50元,本金合计最高2万元
提前支取必须全额支取,不能部分提前支取
属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针对客群为"在校小学生四年级(含)以上学生",如果需要申请助学贷款,金融机构优先解决。
特征
存期灵活
储户特定
利率优惠
总额控制
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
保证金存款
指个人购汇保证金存款中,即商业银行向居民个人收存一定比例人民币作为居民购汇取得外汇的保证金,以解决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才能取得前往国家入境签证的特殊需要。
存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储蓄管理条例》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建立健全覆盖储蓄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办法/储蓄业务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储蓄业务客户群体大/操作风险较为明显
单位存款业务
概念
是机关、团队、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又称对公存款
分类
单位活期存款
指单位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账、存取的存款类型
分类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又称单位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户,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凯莉的银行结算账户。同一存款客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户
一般存款账户简称一般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基本户/一般户/临时户/专项户
单位定期存款
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办理的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类型
单位通知存款
指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需提前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类型。
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再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2个品种
单位协定存款
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保证金存款
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按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型
人民币同业存款
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结算和义务合作等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与商业银行的款项。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上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要符合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相关监管要求
建立健全覆盖对公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办法、对公存款业务授权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主要风险点在所承受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为集中
存款业务是各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竞争重点
严禁虚存虚贷、严禁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吸存等方式吸存;不得违规通过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倒存、虚增存款规模。
外币存款业务
与人民币存款业务
不同点
存款币种/具体管理方式
目前外币存款业务分为9种
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相同的
都是资金存入银行的信用行为
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按客户分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等
外汇储蓄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
外汇账户分类
按状态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按账户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用途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
外汇储蓄账户一般不能进行转账,但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储蓄账户的资金划转等情况除外
单位外汇存款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风险管理要点
同人民币管理要求一致外,还需管控如下风险点
假钞风险
银行人员对外币的识别能力有限,容易收进国外流入的假钞或已停止流通的废币
政策性风险
主要包括资本项下的外币储蓄/提钞/兑换人民币未经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商业银行加强外汇存款业务合规性、内部控制完备性和核算真实性风险的把控
其他存款业务
大额存单业务
概念
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期限
标准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9个品种
发行主体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
投资人
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定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方式
采用电子化方式
可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发行利率
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利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同业存单业务
概念
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即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的工具的期限特性是少于1年。 从而产品设置的期限最长1年。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与每年首只同业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交易主体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与要求,明确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类产品
发行方式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专项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发行利率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交易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和结算。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转转让。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个人结构性存款
银行向个人发售的在普通外汇存款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额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是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或更高收益的外汇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中级
商业银行在需要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但是商业银行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只有在其他方式难以借到足够资金时,才求助于中央银行, 央行也别成为最后贷款人。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央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再贷款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借款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头寸性借款
金融债券
中级
概念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也是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所发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内容
1. 政策性金融债券
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2. 商业银行债券
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
3. 其他金融债券
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 最近3年连续盈利
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央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申请,央行可豁免上面个别条件
风险利率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高于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六-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业务
概念
贷款是经批准的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资金周转不算个人贷款
注意不能用于投资
种类
1. 个人消费贷款
概念
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权力质押贷款等
类型
一、 个人汽车贷款
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自用传统汽车贷款最高比例80%
商用传统汽车贷款最高比例70%
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比例85%
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比例75%
二手车贷款最高比例70%
贷款最高比例
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
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贷款期限
二、 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银行向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
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银行向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属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
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相关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区别
发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符合要求的学生
本科、专科、研究生、第二学位学士 对象只能是学生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对象是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及其直属亲属、法定监护人
非义务教育的学生(高中、高职、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 对象除了学生外,还可以是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贷款用途
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用于支付学费、生活费、住宿费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用途用于学杂费、生活费及其学习相关费用(不能支付学费、住宿费)
三、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随时支用的人民币货款
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质押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提供质押权力凭证票面价值的90%
抵押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额度
四、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和厨卫设备款等
五、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
六、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出质,由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2. 个人住房贷款
概念
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是个人贷款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分类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手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自有住房作最高额抵押,可在有效期内和贷款额度内循环使用的贷款
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未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
3. 个人经营贷款
概念
银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贷款
个人申请经营贷款,一般需要有一个经营实体作为借款基础,经营实体一般包括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4. 个人信用卡透支
概念
持卡人进行信用消费、取现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累计未还款金
还款方式
通常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
特色还款方式
按周还本付息
递增还款法
递减还款法
先息后本法
组合还款法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选择何种还款方式,需综合考虑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还款能力及借款额度、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方面情况
基本流程及管理要求
贷款基本流程
面谈制度,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
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流程基本与公司放贷流程一致
管理要求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款”。
不得发放首付贷和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各类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不得用于购房。
公司贷款业务
一、 概念
又称企业贷款或对公贷款
以企事业单位为对象发放的贷款。
二、 种类
一、 流动资金贷款
(1) 概念
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的可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2) 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
银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3) 借款人申请条件
借款人依法设立,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 尽职调查
商业银行受理客户的借款申请后,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5) 贷款审查
银行应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并合理测算借款人营业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具体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6) 贷款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7) 贷款发放
银行在发放贷款钱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商银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放分离、实贷实付
贷款发放到贷款人交易对手账户上
(8) 贷后管理
银行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树立和渠道变化等状态,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二、 固定资产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
概念
当前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信贷品种之一
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的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种类
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
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
按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为
(1) 基本建设
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i以扩大she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
(2) 更新改造
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维护工程)
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
(3) 房地产开发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4)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
固定资产贷款
按用途分类
基本建设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
客户申请具备条件
借款人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制度等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提款条件
与贷款同比例资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对借款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商业银行受托支付方式
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贷后管理工作: 1、借款人履约情况/信用状况 2、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3、市场波动/宏观经济情况 4、贷款抵质押物 5、贷款担保变动情况 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三、 项目融资
概念
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适用范围
对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大型能源开发、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以及不确定性大、风险高的文化创意和新技术开发项目,通常都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的区别
项目融资属于特殊的的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
贷款偿还主要依赖未来的现金流或项目自身资产价值;
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大、成本较高he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
四、 房地产贷款
属于特殊的固定资产贷款
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两大类
商业用法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也视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其所有者权益)因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其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四证”齐备。
五、 贸易融资
概念
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
保理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
商业楼的物业费(长期租房合同的) 商场与商户签订了长期的租赁合同,则租金可作为商城的应收账款。
信用证
信用证(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
福费廷
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购买已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的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
打包放款
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
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出口押汇
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进口押汇
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办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三、 基本流程
流程
1. 贷款申请
申请内容
借款人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 受理与调查
3. 风险评价
隶属于贷款决策过程,是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银行审批部门对信贷人员的调查结论和初步贷款意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全面评价风险因素。
4. 贷款审批
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来决策信贷资金的投向、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内容和条件
逐级审批
5. 合同签订
强调协议承诺原则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银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是没有借款人的
质押担保贷款的,银行还须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6. 贷款发放
7. 贷款支付
实行贷放分离、实贷实付。
8. 贷后管理
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的信贷管理行为。
主要内容
1. 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
2. 跟踪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
3. 检查贷款抵押品和担保权益的完整性
主要目的
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贷款
及时发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处理有问题贷款
对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工作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9. 贷款回收与处置
贷款“三查”与全流程监控
一、 全流程管理
二、 诚信申贷
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防范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三、 协议承诺
要求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同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稳健,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四、 贷放分控
是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部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五、 实贷实付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求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其关键是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六、 贷后管理
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所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
延续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监督贷款资金资金按用途使用
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
注重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贷款管理工作上的禁止性规定
严禁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向产能过剩领域等限制领域或禁止性领域违规发放贷款
受理与调查阶段
坚持集中度管理,防止出现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当分配授信额度等情形
不得超授权额度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审批阶段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不得接受空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违规担保等
不得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
贷后管理
不得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向“四证”不全、资本金不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票据业务
含义
是商业银行一项传统的资产业务,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是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
分类
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
通过商业银行的承兑,商业信用就转化为银行信用,故一般归于信贷业务
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取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作的票据转让
按出票人不同,票据贴现业务分为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卖断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目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形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管要求
I. 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II. 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
III. 规范票据交易行为
IV. 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
V. 不得掩盖信用风险
为防止编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10月1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壹拾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10月3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1月8日,应写成"零壹月零捌日"
2月10日,应写成"零贰月零壹拾日"
3月12日,应写成"叁月壹拾贰日"
4月30日,应写成"肆月零叁拾日"
4月4日,应写成"肆月零肆日"
10月19日,应写成"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规则
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壹拾 壹拾壹 壹拾贰 。。。。。。 壹拾玖 贰拾 贰拾壹 。。。 贰拾玖 。。。 叁拾 叁拾壹 。。。 玖拾玖
月为1、2、10时前面加"零"
日为10以下(含)前面都要加"零"
日为"11~19"的前面加"壹"
日为20、30时前面加"零"
10、20、30前面都要加"零"
月没有20、30
11月10日,应写成"壹拾壹月零壹拾日"
保函/承诺等业务
银行保函业务
概念
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组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和赔偿责任
分类
按担保银行承担风险不同即管理的需要,分为
融资类保函
又称“融资保函”或“融资类保函”。 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
1||| 借款保函
借款人、收款人之间的信任问题,通过银行融资得到解决
2||| 授信额度保函
3|||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4||| 融资租赁保函
5||| 延期付款保函
非融资类保函
指在规定范围内,以客户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条件为基础,银行为客户的贸易或工程投标等非融资性经营活动开具担保文书提供信用担保
1||| 投标保函
2||| 预付款保函
3||| 履约保函
4||| 关税保函
5||| 即期付款保函
6||| 经营租赁保函
备用信用证业务
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收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是法律限制下的保函替代品,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是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
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提供单证一致,不管申请人是否履行义务,银行都要承担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分为
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席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承诺业务
概念
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分类
项目贷款承诺
主要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客户授信额度
是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票据发行便利
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
信贷证明业务
属承诺业务的一种
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性质的不同,分为
有条件的信贷证明
无条件的信贷证明
贷款承诺业务
保函、承诺等业务的管理要求
保函/承诺等业务要求要纳入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行内的授信额度管理
出具证明要符合各类监管规定,应对对于的基础合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涉外担保要符合外汇局规定,落实好反担保,赔付条款要具体化
外部的监管、外汇管理
普惠金融
概念和服务对象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发展目标
有利促进创业创新和就业
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
普惠金融事业部
条线化管理体制
自上而下搭建普惠金融垂直管理体系
设置普惠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和专业化的经营机构,下沉业务重心,下放审批权限,以便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客户
“五专”经营机制
(1) 专门的综合服务机制
(2) 专门的统计核算机制
(3) 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
(4) 专门的资源配置机制
(5) 专门的考核评价机制
激励机制
差异化监管、货币信贷政策、财税支持政策等方面强化支持保障
绿色金融
中级
绿色金融
概念
绿色金融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益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经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绿色金融体系
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权、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信贷
1. 评估分类
2. 名单制管理
3. 能力建设
4. 授信管理
节能减排
项目分类
A类
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
B类
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
C类
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设备后果的项目
管理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管理
A类/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B类中风险的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
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
提高能效
2015年1月,原银监会/国家发革委制定了能效信贷指引。
重点服务领域
1||| 工业节能
2||| 建筑节能
3||| 交通运输节能
4||| 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相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能效项目
主要是通过优化设计,更新用能设备和系统、加强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节省一次、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
七-结算、代理及托管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国内结算
支付结算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客户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银行实现资金转移而完成的结算过程
应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经人行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
汇票
银行汇票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申请人必须交足现金或其现金或其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银行才能为其签发银行汇票,银行不垫款
银行汇票是一种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的票据,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取款,可以背书转让。
特点在于方便、灵活,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兑现性,是异地结算中广受欢迎,广为应用的结算工具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可以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办理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纸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汇票的出票日期格式/出票金额格式
票据金额规则
金额前“人民币”
中文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示例
人民币贰拾元整
二十元整
人民币伍佰元整
伍百元整
人民币叁仟元整
叁千元整
人民币陆万元整
六万整
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捌元陆角陆分
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玖角整
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
票据日期规则
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通用性强,灵活方便,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2个月
银行可能拒付的原因
1. 本票到期后,持票人未及时办理兑付手续或提出申请时,银行会因“期限届满未兑付”而予以拒付。
2. 本票背书不规范或存在涂改、虚假盖章等情况,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可以因为“无效票据”的理由来拒付本票。
3. 出票人在签发本票时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和金额进行支付,或者户名、账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银行无法成功划转资金,也会出现拒付情况。
4. 本票本身存在缺陷或瑕疵,如使用过期样式、未经正式授权的备用签字、与贷款协议存在抵触等,银行会因“无效票据”而予以拒付。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会拒付涉及赌博、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本票。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
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支票的使用涉及
出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等
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特点
支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存款客户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支票是即期付款,是替代现金的一种支付工具
使用支票结算具有手续方便、使用灵活、结算及时、可以转让等特点
支票结算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票据结算
汇票、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都可以用于转账
都可以满足条件下支取现金
都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持票人
银行卡及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能够及时、安全地将款项汇划至指定账户,操作环节相对简单
包括三个环节
1. 汇款人汇款
2. 银行划款
3. 解付款项
是异地结算中最广为使用的一种方式
托收承付
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是一种先发货后收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维护了购销双方的权益。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单位之间订有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由此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单位选择采用
委托收款
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分为异地委托收款、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方式具有方便灵活、适应面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等特点
国内信用证
非票据结算
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个单位仅开立一个
期限随公司效期,随公司解散或破产而失效
一般存款账户
可开立多个,但一家银行仅能开立一个
专用存款账户
专项使用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使用,最长期限2年
场景
1. 设立临时机构,例如设立工程指挥部、筹备等。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 注册验资(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 境外(含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个人结算账户
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分别简称I类户/II类户/III类户)
国际结算
指资金从国际间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的方式
进出口业务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由
汇款
方式为顺汇法
主动汇款 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的运动方向一致,并且是从付款(债务)方传递到收款(债权)方的。 付款方将资金与单据通过结算工具一同交付收款方
托收
由债权人(出口商)主动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开立汇票,并委托本地外汇银行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
方式为逆汇法
票据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国际贸易项下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的收汇均属于逆汇。 票据给付款方,付款方将资金付给托收银行,转给收款方。
汇款
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按汇款支付授权书的投递方式划分三种
电汇
汇款人(付款人或债务人)委托银行以电报、电传、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
是汇款人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托收
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委托人
托收行
代收行
付款人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
光票托收
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的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
指附有商业银行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
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
直接托收
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依据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信用证
1. 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2. 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以下几类
1. 按进出口分为
进口信用证
出口信用证
2.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分为
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银行主要开立
3.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示范附商业单据
跟单商业信用证
银行主要开立
光票信用证
4. 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否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银行主要开立
5. 按付款期限分为
即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6. 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分为
循环信用证
不可循环信用证
7. 按是否保兑分为
保兑信用证
无保兑信用证
3. 信用证涉及基本当事人分为三个
一般要问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多选题) 注意问题问的是主要当事人,还是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受益人
其他角色: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清算业务
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请其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分为
国内联行清算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清算
系统内联行清算
同一家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间彼此互称为联行。
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的资金账务往来,成为联行往来。
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清算
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国际清算
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变债券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综合性、服务性、国际性的基础业务,随着国际支付业务的日益发展。它对国际银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清算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内部转账型是跨国银行不同国家之间的资金往来。 交换型是不同国家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 一般是通过国际通用资金系统进行清算(国际清算中心)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
1. 实时全额清算
2. 净额批量清算
3.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
4. 小额定时清算
代理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
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包括
各种公用事业收费
代理行政事业性收付
财政性收付
代发工资
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代理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接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
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
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此处注意,政策性银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家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开发银行,非政策性银行。 但是此处的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却是代理“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2家银行的的业务。 而没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代理业务主要有
代理资金结算
代理现金支付
代理专项资金管理
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央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代理央行业务主要包括
代理财政性存款
代理国库
代理金银等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业务包括
代理结算业务
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
最具典型性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等其他结算业务
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代理外币清算业务
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代理证券业务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才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业务主要包括
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及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种类主要包括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其他代理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代销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银行利用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经营活动。
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投资者可通过银行及时通过银行及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的申购或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代理业务的管理要求
按照“内控有效,制度先行”原则,制定完善较为科学的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财务核算办法。
开办代理业务,要有明确的授权,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代理,不得超越权限代理
代理类型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
指定代理
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需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
只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你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
针对投资资产的安全保管
资金清算
会计核算
资产估值
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
从国际趋势看,托管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正经历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
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首家开办托管业务
目前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由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保险资产托管
社保基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
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等
基金托管业务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需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审计、财务管理与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保障托管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代保管业务
指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出租保管箱业务发展迅速,成为代保管业务的主要产品
露封保管业务
指客户将务品交给商业银行代保管时不加封,由商业银行保管部门当面验收点清后,收妥后给客户开出保管收据,订立代保管签约,载明保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保管期限、保管费用、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密封保管义务
指客户先将代保管务品加以密封,然后交给商业银行代为保管的一种保管方式。
代保管期间,商业银行不得开启密封物品,保管期满后保险原封不动交还客户。
主要使用于金银珠宝、珍贵文物、契约文件等物品的保管
办理保管时都需注明保管期限和保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 区别在密封保管的客户在将保管物品交给银行时是否先加以密封
代保管业务风险即操作风险,主要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是代保管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导致代保管行承受各种损失。
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在于事前规范和事中监管,具体要从强化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入手
八-金融市场业务(中级)
债券投资
概况
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
1996年末建立债券中央托管机构后,进行快速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
银行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实行双边谈判成交,典型的结算方式是逐笔结算
银行间市场的参与主体
全部为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类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类机构、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社和非金融机构等
银行间市场的监管结构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中介监控
银行间市场交易方式
是机构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的市场,买卖双方通过一对一报价方式进行交易。既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询价,也可以通过传真、网络、电话等方式一对一询价,逐笔成交
交易种类
债券现券交易
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方付出资金并获得债券,卖方得到资金并交付债券,成交和交收基本上同步进行
债券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交易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债券远期交易
是指债券交易双方约定未来某一时刻按照限制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
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债券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债券期货合约的交易
目的和对象
目的
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对象
债券投资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国债
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档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
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常被认为是没有信用风险,而且其利息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
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
地方性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也被称为市政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经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工具,是指由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金融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八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 结构性重组,将其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国外统称为公司债。
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践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他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
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
收益
债券收益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债券投资收益与投资额的比率,通常用年率来表示
名义收益率
又称票面收益率,是票面利息与面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名义收益率没有考虑债券市场价格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衡量的仅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支付利息的货币金额,一般仅供计算债券应付利息时使用,而无法准确衡量债券投资的实际收益
即期收益率
债券票面利率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即期收益率反映是的以现行价格购买债券时,通常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而能够获得的收益,但并未考虑债券买卖差价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也不能全面反映债券投资的收益
持有期收益率
债券买卖价格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持有期收益率不仅考虑了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收入,还考虑了债券的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从而考虑了债券的资本损益,因此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是投资购买债券的内部收益率,既可以使投资购买债券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债券当期市场价格的贴现率,相当于投资者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购买并且依照持有到满期时可以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其中隐含了每期的投资收入现金流均可以按照到期收益率进行再投资
其中,PV为债券当前市场价格;Cn为第n期现金流;y为到期收益率
金融衍生品
债券远期
债券远期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金融合约,是债券市场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
人民币利率互换
人民币利率互换作为一种债务保值工具,具有降低筹资成本、规避利率风险、增加资产收益固定边际利润等功能。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的浮动端参考利率主要有shibaor、7天回购定盘利率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无论在定价效率、参与主体及浮动利率基准方面都按利率互换有所改善,进一步提高机构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要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
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
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
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
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债券资产纳入统一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保估值及时合理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关注投资变现能力
完善压力测试程序,提高预警及应急能力
同业拆借
概念与特点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有其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
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
是指有各类金融机构相互进行无担保短期资金接待活动而形成的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点
市场参与主体广泛,共有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不同类别市场主体的拆借最长期限不同,有7天、3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
采用无担保交易方式,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是金融机构可以其信誉参与拆解活动
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同业的拆借网络中进行,目前我国拆借交易主要通过交易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达成
主体
16类金融机构
利率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从2007年1月4日期正式运行,为我国进入市场提供了1年以内产品的定价基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shibor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保持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交易和清算
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以询价方式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同业拆借利率由双方自行商定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应以转账方式进行。
往来账户。
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交易要素
同业拆借的拆解方向包括拆入和拆出两种。
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0天。
拆借利率是指拆入方付给拆出方的资金价格,以年利率表示
拆借金额最低为10万元,最小变动量为10万元。
达成交易到实际清算的天数有“成交当日清算(T+0)和成交次日清算(T+1)两种。
成交日为达成交易的日期
首次结算日为成交日加上清算速度,是资金从拆出方向拆入方发生实际转移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起息日加上拆借期限,是资金从拆入方实际归还至拆出方的日期
风险控制
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同业拆借实施严格的期限管理和限额管理
外汇交易
外汇报价方式
直接标价法
以外国货币为基准的表示方式,即一个单位的外国货币,可以兑换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国际外汇市场上,日元(JPY),瑞士法郎(CHF)、加元(CAD)等均为之间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
以本国货币为基准的,即是说一定单位本国货币能兑换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国际外汇市场上,欧元(EUR),英镑(GBP)、澳元(AUD)等均为间接标价法
美元标价法
以一种国际上的主要货币或者关键货币为汇价标准作为标价方法,即美元标价法..
主要业务品种
即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
择期外汇交易
掉期外汇交易
外汇期权交易
风险
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存在交易对手未能按期交割可能会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最重要
授信风险
交割风险
国别风险
外汇市场的三种形态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汇率利率朝头寸不利方向变动时给银行带来的潜在亏损
操作风险主要是交易和结算人员有意或无意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使交易风险大大增加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合约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贵金属业务
分类
从业务类别来看
实物类贵金属业务
融资类贵金属业务
理财类贵金属业务
交易类贵金属业务
从客户类别来看
对零售客户的贵金属业务
对公司客户的贵金属业务
对同业客户的贵金属业务
主要业务品种
实物贵金属买卖
指商业银行推出的按照挂牌价格或预定价格进行实物贵金属销售或回购的业务。银行通过贵金属的买卖价差赚取手续费。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是满足客户保值需求和收藏需求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
是一种投资交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推出的按照挂牌价格进行虚拟买卖贵金属或贵金属挂钩指数但不实际进行交割的业务
贵金属理财业务
指商业银行向客户销售投资于贵金属市场或与贵金属挂钩的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货、期权等的理财产品的业务
贵金属租赁业务
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租出或租入贵金属、承租方按约定归还贵金属并支付贵金属租赁费的业务,承租方拥有贵金属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租赁品种主要包括在伦敦、香港、纽约、上海等金融中心交易的贵金属
贵金属同业拆放业务
指商业银行通过交易所与其他金融机构叙做的贵金属拆放业务,以贵金属作为本金进行实物交割,到期归还贵金属并支付拆放利息,拆入方拥有贵金属在拆放期间的处置权
贵金属衍生品交易业务
包括以贵金属为交易标的的远期、掉期、期权等业务,交易品种通常为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黄金、白银、铂金等品种。贵金属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满足客户保值避险需求。
代理黄金交易所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
贵金属积存业务
贵金属质押融资业务
部分商业银行
业务风险
对融资类业务(租赁业务、同业拆放业务),主要面临客户不能按时归还贵金属及付息的信用风险
对于实物交割类业务,由于从购入到售出存在一定时间差,最主要的风险是贵金属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需要通过贵金属市场的衍生产品交易来规避
实物贵金属需要运输、报关、鉴别和仓储,衍生大量的操作风险
债券回购
概念与分类
指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是指以债券抵押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债券回购可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
从债券所有权转移与否可分为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
回购市场
质押式回购市场
根据《全国银行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机构可以加入全国银行间市场长期从事质押式回购业务;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外行
买断式回购市场
具备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资格的机构可以从事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
特点
安全性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由于有足值债券质押,并且债券的流动性较高,债券回购业务内含有的信用风险较低
便捷性
债券回购业务基于足值高等级流动性强的债券质押,因此大大简化了信用风险评估程序,交易规范标准,是商业银行是否便捷的短期融资方式
波动性
由于债券回购利率与市场流动性密切相关,会随着市场流动性的波动而波动
交易要素
质押式回购
回购方向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即融入和/或融出资金。
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券面总额是指质押债券的券面总额,最低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元。
折算比例是指实际融入金额占质押债券券面总额的百分比。
交易金额是指正回购实际融入的资金数额
到期结算金额是指到期日正回购返回的金额,等于成交金额与利息之和
买断式回购
回购方向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即融入和/或融出资金
回购期限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回购期限
券面总额是指回购债券面值总量,最低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元
到期结算金额是(到期净价+到期应付利息)*券面金额/100.
保证品指为了减少风险而使用的质押物,可以使用保证金,保证券或两者都有
业务风险
限额管理
质押式回购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质押式回购事项限额控制,证券公司融入和融出额度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80%。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融入和融出额度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40%
买断式回购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期限管理
质押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归交易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超出期限的交易将无法成交
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的交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展期
九-投行业务(中级)
债券承销
概念
指商业银行经营投行业务中,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邀请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和过程
方式
代销
发行人委托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机构按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机构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余额包销
也称助销
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容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机构认购。特点是保证债券发行总额的完成,又减轻发行者的费用和中介机构的风险压力
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纳入对发行人的授信管理。
全额包销
中介机构赚取的不是承销手续费,而是转卖的价差。 中介机构要承担发行风险,既要保证发行人及时得到所需的全部资金,故发行方要付出较高的发行费。
也称承购包销
指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先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认购下来,并立即向债券发行人支付全部债券价款,然后再按照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转售剩余部分由中介结构拥有
按承销机构不同又可分为“协议包销”,“俱乐部包销”,银团包销“
业务内容
包括承销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
包括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债券类型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什么叫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体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
汇集资产(未来有现金流),将其重组转变为证券,从而融通资金
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制定债券发行、承销、兑付等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未经核准擅自发行债券或超规模发行债券,要严格按监管规定报送文件和披露信息
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银团贷款
代理流程 银行客户经理关注客户的融资需求; 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签约; 代理行工作。
概念
又称辛迪加贷款
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成员及角色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应按”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可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等角色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可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发起/管理
银行贷款的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
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行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再次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牵头行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内容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银团成员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
银团成员的权力义务可在银团贷款合同、银团内部协议中加以约定。
银团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
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力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行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管理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间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定期召集、或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有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银团会议召开的2个条件: 按约定代理行定期召集 达到银团协议约定的一定比例银团成员提议召开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券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贷款出现违约风险,代理行召集银团会议进行商讨处理方法。 可成立银团债券委员会进行贷款后置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清收、保全、重组、处置。 严重的可提申仲裁和诉讼。
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行贷款相关信息
并购贷款
概念
并购是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贷款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事业法人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以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发放的贷款
用途
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后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
并购贷款由商业银行象兵购房或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
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风险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针对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要求
1.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2. 并购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
3.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4.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5.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6.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7.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相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
并购贷款的风险: 1、战略风险 2、法律与合规风险 3、整合风险 4、经营风险 5、财务风险
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银行内控机制
财务咨询顾问
概念
是银行利用在信息、知识、人才、产品、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财务投融资在内的各项咨询与服务
特性
系统性、广泛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业务内容
企业信息咨询服务
概念
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有关的经济金融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根据特定需要,以不同形式提供给信息咨询者
主要内容
信息咨询
按其内容分为信用、经济、管理和技术咨询
按其经常性与否、信息咨询业务主要方式为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信息咨询报告、会谈咨询、电话咨询等。
资信证明
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各类验资证明,询证函、招投标资信证明和存款证明等服务
资信调查
银行独立或联合其他中介机构为委托人出具资信调查报告,调查并客观反映委托人所要的被调查人、被调查资产、被调查市场的资信状况,包括单位调查、资产调查和市场调查等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
主要是商业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建议组合、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和风险控制等
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融资顾问
财务制度顾问
财务重组顾问
理财投资顾问
收购兼并顾问
管理要求
银行要在能力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项目,签订委托咨询合同,按规定的程序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树立风险意识,针对不同业务采用不同的方法控制风险,提供服务质量
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质价不符
债券操作
认购
承销
回购
兑付
债券分销
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中介机构
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就是指为债券发行提供服务,沟通债券发行者与投资者的机构,债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承销商、受托人、财产担保人、律师等
十-银行卡业务
卡业务概述
银行卡概念
由商业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功能
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个人信用、综合服务等功能
银行卡分类
银行卡的交易流程
参与主体及关系
角色
持卡人
银行卡交易的发起方,使用银行卡在合作商户进行消费,获得商品并享受商户提供的各种服务
发卡机构
向持卡人发行银行卡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非银行机构(如美国运通公司)
合作商户
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交易的受理渠道,出售商品或服务并获得营业利润
收单机构
审核合作商户的各项资质后,与其签约成为该收单机构的合作商户,并为合作商户提供刷卡消费的机具等各项服务
银行卡组织
主要是起到跨行交易的转接清算作用
角色关系
发卡机构也可以是收单机构,但收单机构却不一定是发卡机构。 部分收单机构是非银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收单业务。
发卡机构/收单机构都是银行卡组织的成员机构
目前银行卡组织,中国有银联(UnionPay),国际上有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
借记卡与信用卡的区别
借记卡
客户先在卡内存入资金,再消费,不允许透支使用
信用卡
是银行或发卡机构给予客户一定授信额度,客户可以在额度内透支使用,先使用后付款。
区别
借记卡业务
借记卡概念
指发卡行向持卡人签发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
分类
转账卡(含储蓄卡)
实时扣账,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要求
同一客户在同一银行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借记卡
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专用卡
具有专门用途(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在特定领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
储值卡
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存储,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功能与特点
功能
存取现金
本外币/定期/活期担当储蓄功能
可在发卡、借记卡网点、自助银行存取款,可在全国乃至全球的ATM取款
转账汇款
刷卡消费
代收代付
代发工资
缴纳各种费用(水电气、通信等)
资产管理
其他服务
持卡人提供机场贵宾通道、医疗健康服务等
特点
申请简便
易用与普及
安全可靠
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概念及分类
概念
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持卡人可依据发卡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凭卡在合作商户之间消费或在指定的机构,地点存取款及转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卡机构偿还刷卡消费本息
分类
按是否交存备用金,分为准贷记卡/贷记卡
信用卡是贷记卡产品
按发行对象分个人卡/单位卡
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个人卡按产品特点分为标准卡/联名卡/主题卡等
信用卡业务
发卡业务
1. 概念
发卡业务是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相关银行服务,包括 发卡营销、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检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
2. 发卡营销
客户可通过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线下渠道申请信用卡产品。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3. 审批授信
发卡行在收到客户办卡申请后,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判断是否应批准申请人申请以及授予的授信额度等
4. 激活信用卡
审批通过后,发卡行将正式制卡并邮寄给客户,客户收到信用卡并进行激活后就可正常用卡
5. 到期还卡或销户
信用卡在发卡时由发卡银行设定卡片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发卡行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收单业务
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查、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收单业务从受理卡片类型分为各种外汇结算的银行卡收单(外卡收单)和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从商户类型分为实体商户收单及虚拟商户收单
分期付款业务
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时,由发卡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服务)的消费资金,并根据持卡人申请,将消费资金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照与银行约定分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分期付款业务实质上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定制化还款”金融服务。
分期付款业务具有目标客户分散、授信金额小、信用属性强、时效要求高和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分期付款最终是服务于居民消费本源,也具有抗周期性能力强、资金周转效率高等行业特点
信用卡的主要特点
信用属性强
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类消费
发卡行一般给予持卡人20~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一般在10万人民币内,客户刷卡消费一般使用循环额度。
功能丰富多样
信用卡除可刷卡消费/预借现金外,还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代付、通存通兑、网上购物等多样化功能。
具有支付和信贷双重属性
客户可在发卡行批准的额度内刷卡消费,无须以现金支付款项,方便购物消费、简化收款服务,可节约社会劳动力,促进消费。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向银行申请各类信用卡分期产品,从银行获得一定的信贷资金,满足客户日常大额消费支持需要
信用卡的风险管理
信用卡监控
发卡行对可疑交易可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信用卡催收与坏账处理
催收手段有"短信催收、信函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务催收、外包公司催收等方式"
特殊情况下,可协商分期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发卡行应加强信用卡风险资产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并核销信用卡不良资产,或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化解不良资产
信用卡风险管理
A. 持卡人风险
恶意套现
恶意透支
B. 商户风险
不法商户欺诈
内外部勾结,套取银行资金
C. 第三方风险
盗窃卡/克隆卡/ATM欺诈、伪冒卡、虚假申报等
发展趋势
银行卡发展趋势
未来银行卡产品发展趋势呈现出数字化无卡支付,利率市场化、金融科技化、场景化和逐步出现的银行卡独立公司等发展趋势
1. 数字化支付无卡支付方兴未艾。实体卡将逐步推出历史舞台
2. 利率市场化及因客定价逐步推进。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结息方式,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3. 金融科技与银行卡业务深度结合。
4. 场景化获客为银行卡业务发展助力
十一-理财与同业业务
理财业务概述与管理
概念
理财产品: 1、属表外业务 2、风险客户自担 3、银行不垫资
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对受托的客户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利益。出现兑付困难时,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利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销售原则
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
分类
1.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资格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d
个人
至少2年以上投资经历
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
年收入低于40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组织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理财比例80原则
3.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有确定到期日、总额固定、封闭期内不得认购或赎回)和开放式理财产品(总额不固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认购或赎回)
理财业务管理
管理要求
1. 集中统一管理
2. 业务隔离
3. 风险隔离
4. 市场交易
5. 公平交易
高净值客户
1、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2、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销售业务管理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产品简介内容必要且精简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对购买人的风险等级要求
公募理财产品
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私募理财产品
单只固定收益理财产品金额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投资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起始申购金额要求 投资者起投金额
不得有下列情形
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采取抽奖、回扣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
挪用投资者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事项
销售人员管理
遵循以下原则
勤勉尽职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
专业胜任原则
公募理财产品的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
(1)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2) 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3) 发行公告、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4) 重大事项公告,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披露
(5)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6)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7) 临时性信息披露
(8)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频率
公募开放式
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披露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公募封闭式
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私募
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同业业务
概述
概念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同业拆借
同业存款
同业借款
同业代付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同业融资业务
风险监管要求
中级
管理体系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
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授信管理要求
应建立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担保管理要求
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要求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会计处理要求
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记载和反应
资本管理要求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可暂不执行。
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存放同业
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简称存放同业),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其金额、以协议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
外币需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范围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其不得超过3年。
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非银借款
指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借款人)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及金额,以协议等方式开展的,专项用于借款人(包括其全资或控股项目公司)经营需要或为借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本外币资金融通业务。
非银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为3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根据业务期限将非银借款业务细分为短期非银借款【不超过1年】和中长期借款【大于1年但不超过3年】两个品种
非银机构包括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可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
同业代付
分为境内同业代付、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于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办理同业代付业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体现真实受托支付。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
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务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
风险收益匹配原则
集中管理及其总量控制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风险承担主体指根据特定目的载体结构,实质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兑付资金来源及安全性的主体,可以为投资的目标权益受让主体、担保主体及支付收益主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特定目的载体所投资的基础资产项下,保付行、承兑行、开证行等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可认定风险承担主体。但是,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期限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审慎确定
十二-银行管理基础
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
内涵
含义
组织机构是由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汇报关系和交流渠道所组成的一个系统
商业银行组织架构是银行各部分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作用
1. 从组织上划分和确定银行的管理层次、管理部门、管理职位及体系结构、以便为各种要素安排一个最佳的空间位置
2. 明确各层次、各部门、各职位的职责、任务、权利、利益及其相互关系、从而在各种要素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关系网络
3. 按一定的规则或模式协调,平衡、规范各层次、各部门、各职位的行为方式和相互关系,使各种要素都能最好地发挥功能与潜能,保证组织目标有计划、有节奏、按程序实现。
4. 合理地配置银行的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每种资源的作用并使其整合而成的整体功能最大化,以利于银行实行全面比例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创新管理、全面风险管理
5. 对环境变化、市场动态和顾客需求做出积极反应,正确处理银行组织与环境、市场、顾客的各种关系,特别是“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顾客”,“银行与市场”的关系。
形式
按照企业法人角度划分
统一法人制组织架构
多法人制组织架构
按照内部管理模式划分
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总分行型组织架构
优点
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赋予适度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既能保证总行的统一指挥,又能调动分行、支行拓展各项业务、实现经营目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缺点
一、 各层级职能部门自成体系,横向信息沟通难度较大,工作易重复,效率不高
二、 若总行对分行授权不当,容易干扰总行的统一指挥
三、 各职能部门受到既定职责的限制,对外部环境反映比较迟钝
四、 层层设置职责相同的职能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费用
以业务线管理为主的事业部组织架构
优点
事业部运作始终以实现利润目标为核心,对整个银行获得稳定、持续的利润来源非常有利
缺点
1. 对事物部领导人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
2. 各事业部所管辖的机构众多,管理幅度较大、且管理成本过于集中在总行层面
3. 若最高管理层对事业部授权不当或事业部的运作失效,则会对全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影响
4. 事业部之间竞争激烈,如果发生利益冲突,协调比较困难
矩阵型组织架构
总分行型组织架构与事业部组织架构相互叠加
特点
总行和分支架构之间设立若干区域总部,负责全行战略规划在该区域的实施、管理和指导该区域的所有分支机构 总行与区域总部按相同序列设立若干事业部,区域总部的事业部接受区域总部领导人和总行相同事业部领导人的双重领导。 总行最高管理层、区域总部管理层、总行各事业部、区域总部各事业部、所有分支机构共同构成一个“多维”的矩阵型结构。
优点
拓展业务时即可实施全行统一的战略规划,又能针对区域市场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推荐策略,有助于银行更好地适应外部环节的多变性和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缺点
一、 实行区域总部、总行事业部双重领导,对全行范围内的授权管理系统的要求很高
二、 纵向和横向都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管理成本高昂
三、 若区域总部运作失灵,则可能对整个区域的业务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四、 各区域总部之间竞争激烈,容易尹争夺资源而发生内耗
按照管理会计角度划分
成本中心
管理部门、运作中心、培训机构等
利润中心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产品线和子公司等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
以客户为中心的矩阵型主流组织架构形式
两大特点
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的五大业务线
1. 零售业务
个人、小微企业
提供零售银行业务,包括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银行卡、信用卡、房贷、车贷、经营性贷款等
基础金融服务
2. 财富管理业务
中高端个人客户
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包括投资产品、投资建议、经纪业务、投资管理、信托服务等
高端金融服务
个人客户
3. 商业银行业务
公司客户
提供常规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现金管理、贸易融资、贷款、公司卡等
基础金融服务
4. 金融市场业务
大型企业和机构客户
提供相关的交易、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咨询等高端金融服务
银行的流动性操作和自营投资业务
5. 投行业务
大型企业和机构客户
包括融资、咨询和交易服务
高端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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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不同顶层组织架构设计
采用“大个金”和“大公金”两大业务模块
大个金是指个人客户所属业务(零售业务+财富管理业务) 大公金是指公司客户所属业务(商业银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投行业务)
渣打、德意志、花旗
大老婆、小老婆,渣男、花花公子,意志弱
根据客户需求层次来组合业务板块
按基础金融需求/高端金融需求划分业务板块。 基础金融需求(零售业务+商业银行业务) 高端金融需求(金融市场业务+投行业务) 个人高端需求的财富管理业务单独一个业务板块
法国巴黎银行
巴黎是上帝的天堂(顾客就是上帝)
根据业务线职能设置组织架构模式
按5大业务线设置组织架构。
摩根大通
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及趋势
组织架构
从企业法人角度看,实行的是统一法人制组织架构
从内部管理角度看,采用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总分行型组织架构
趋势
着重于渐进式推进事业部改革、建立垂直化风险管理体系和建设流程银行
渐进式推进事业部制改革
指在企业内部以产品、地区或顾客为依据,将相关的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等部门结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形式,突出”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建立垂直化风险管理体系
(1) 建立垂直化的组织运作机制
(2) 要将风险管理职能进一步向总行本部集中,减少不必要的中间层级,逐步形成横向延展,纵向深入的扁平化矩阵模式
(3) 要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在总行本部设立专业评估中心和审批中心,不仅要实现评审分离和审贷分离,还要建立对审批人和风险经理的长期考核和监督机制
银行业务流程
1. 以客户为中心
2. 以业务线垂直运作和管理为主
3. 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流程落实内控
4. 实施以业务单元纵向为主的矩阵考核方式
5. 中后台集中式运作和管理
6. 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和智能化
银行管理的基本指标
规模指标
资产规模
银行资产规模收入大小,但并不表明规模愈大愈好。
市值
总市值等于发行总股份数乘以股票市价,它是衡量银行规模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反映了一家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的 影响力水平,同时也决定着该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的权重,从而成为投资者资金配置的重要参考
举例:某股票现价2.87元,共发行2亿股,则现市值2.87*2亿=5.74亿
结构指标
资产结构
指银行各类生息资产(包括贷款、债券、资金业务等)占总资产的比重
计算公式
贷款结构
商业银行生息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分析银行资产结构性时最重要的一个指标
分析贷款结构时,零售贷款比是一个重要指标
指商业银行以个人为对象发放的贷款
主要包括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各种费用的消费贷款;向个人(不包括经纪人和证券交易商在内) 发放购买或储存证券贷款; 为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住宅等不动产的不动产贷款。零售贷款一般采用抵押贷款方式
零售贷款与批发贷款的比值
按行业分类的贷款结构反映了银行在经济周期中对行业风险的识别和判断
分析贷款在不同行业的贷款趋势(发放/回收等),在根据经济周期,可确定当前经济周期下行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发展阶段,从而增大或缩小该行业的贷款投放额度
按地区分类反映了银行经营的区域化战略
分析不同地区的贷款占比,可针对性制定区域化战略,增加贷款限额,缩小其他地区的占比
负债结构
负债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与资产相对应的科目,是决定一家银行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
存款是银行最基本的负债业务之一,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存款按多种方式分类,如按存款的稳定性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按存款主体不同,可划分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
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占总存款的比重(定活比),是进行存款资金成本分析时最受关注的指标
计算公式
收入结构
表现为净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主要包括收费收入、投资业务收入和其他中间业务收入等,它对资本消耗低,风险也易于控制。
可以理解为服务业在总体GDP中的占比
计算公式
客户结构
指不同类型的客户在银行总客户的分布构成,在公司客户中,分为大客户和中小客户
在零售客户中,分为高净值客户与普通客户,根据“二八原则”,20%的高端客户,其对银行的盈利的贡献度达到80%左右。
效率指标
成本收入比
计算公式
反映营业支出即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投入产出关系最主要的指标是成本收入比,可以成为经营性的效率问题,其改善的途径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成本控制。
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持和费用即为营业净收入,而成本收入比所表示的则是每获取一个单位的营业净收入所消耗的成本和费用
人均净利润
计算公式
从员工创造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去度量商业银行的效率水平
人均净利润是银行创造的净利润总额和在职员工人数的对比
人均净利润数值越大,则人均创造的净利润就会越多,那么银行效率就会越高
市场指标
市盈率
也称为股价收益比率,是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12个月)内,股票加个与每股收益的比例。
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是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
市盈率可表示为:市盈率(P/E)=股票价格(P)/每股收益(E),它是股票市场中常用的衡量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反映了股票的风险高低程度,在股价一定时,每股收益收益水平越高,市盈率水平越低,则股票风险就越小,反之则风险越高。
在每股收益水平一定时,股价越高,市盈率水平就越高,则股票风险就越大,反之则风险越低;
市盈率水平也体现了市场对该公司的重视程度,市盈率水平越高,说明市场余额看好公司前景,其股票收到市场的追捧
市净率
是每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
每股净资产是股东权益与总股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每股净资产= 股东权益总额 /股本总股数。这一指标反映每股股票所拥有的资产现值。每股净资产越高,股东拥有的每股资产价值越多;每股净资产越少,股东拥有的每股资产价值越少。通常每股净资产越高越好。
计算公式
市净率越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
安全性指标
举例来讲,某银行贷款余额100亿,其中正常类90亿,关注类2亿,次级类5亿,可疑类2亿,损失类1亿,则其不良贷款率为(5+2+1)/100=8%。假设不计提特种准备,按照现行规定,首先应当计提贷款一般损失准备金=100*1%=1亿,然后按照规定比例应计提专项贷款损失准备:2*2%+5*25%+2*50%+1*100%=3.29亿。加上一般准备,准备金总额应当达到4.29亿元。假设这家银行真的按规定计提了4.29亿元,则拨备覆盖率为4.29/(5+2+1)=53.63%,如果计提了8亿,则拨备覆盖率为100%;反之,如果仅计提了4亿,则拨备覆盖率为50%,且达不到按比例计提的最低要求,拨备严重不足。目前,对于一些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拨备覆盖率达到150%,是比拨备充足(100%)更审慎的要求。
不良贷款率
指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不良贷款率高,说明收回贷款的风险大,反之说明收回贷款的风险小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是衡量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账务处理时,所持审慎性高低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有利于观察银行的拨备政策
衡量 商业银行 贷款损失准备 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专项准备=关注贷款*2%+次级贷款*25%+可疑贷款*50%+损失贷款*100%
一般准备=贷款余额*1%
特殊准备由各银行自行确定,按季自提比例
拨贷比
是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总贷款的比值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
是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反映一家银行的整体资本稳健水平
风险加权资产
指对银行的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的资产
一般国债、资金、黄金都是0%
计算公式
流动性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
确保商业银行具有重组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计算公式
流动性覆盖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
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计算公式
子主题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流动性比例
计算公式
流动性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25%
流动性匹配率
计算公式
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计算公式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集中度指标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
计算公式
是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防范“垒大户”引发的经营风险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
公式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公式
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因高于15%
大额风险暴露授信集中度
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薄和交易账薄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盈利性指标
1. 拨备前利润
银行常用的财务指标
指尚未扣除当期提取拨备的利润,等于当期营业利润于档期提取的拨备之和,
计算公式
2.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等于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是考虑银行盈利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可以扣除各监管政策差异导致净资产差异的影响,增加不同银行盈利性的可比性
计算公式
反映银行总资产获取收益的能力
3. 平均净资产回报率
等于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是评价银行营利性的最重要指标,是计划所有比例分析的出发点,
计算公式
4. 每股收益
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
是银行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用于测定银行股票投资价值,是综合反映银行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反映了银行每一股份创造的税后利润
5. 净息差
净息差等于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减去付息负债平均付息率,是银行所处利率环境和定价能力的综合反映,对于主要依靠利息收入作为来源的银行尤其如此
计算公式
6. 净利息收益率
指净利息收入占生息资产的比率,反映了银行生息资产创造净利息收入的能力,有年均和日均两种计算口径,
计算公式
7. 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
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在银行盈利能力分析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即考虑预期损失,也考虑非预期损失,更真实地反映了收益水平,在银行的实际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是银行进行价值管理的核心指标
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
十三-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公司治理
概述
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以下内容
健全的组织架构
清晰的职责边界
科学的发展战略
良好的价值准则与社会责任
有效的风险管理于内部控制
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章程是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
内部控制
一、 内部控制目标与基本原则
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 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 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相匹配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 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 内部控制治理
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
董事会负责保障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 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
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采取相应地风险控制措施,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估
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
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监督整改
各业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路径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组织落实整改
三、 内控措施
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构,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 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 内控制度
2. 风险识别
3. 信息系统
4. 岗位设置
5. 员工管理
6. 授权管理
7. 会计核算
8. 监控对账
9. 外包管理
10. 投诉处理
四、 内部控制保障
(1) 信息系统控制
(2) 报告机制
(3) 业务连续性管理
(4) 人员管理
(5) 考评管理
(6) 内控文化
合规管理
相关概念
合规
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风险
指商业银行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合规管理
简称"合规风险管理"
是指银行有效识别和监控合规风险,主动预防违规行为发生的动态过程。
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重点内容
建立强有力的合规文化
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对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和建立诚信举报制度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包括要素
合规政策
一、 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二、 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三、 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四、 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五、 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六、 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董事会
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监事会
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高级管理层
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 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 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
二、 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 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 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四、 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 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五、 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合规管 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六、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 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
七、 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八、 合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分或业务条线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设立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 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 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 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 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 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 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 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 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合规负责人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期合规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
目标和原则
目标
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
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
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原则
独立性、客观性原则
组织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管层
董事会·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提高充足的人力和财务资源保障
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资提供必要保障
对内部审计工资的独立性进行考核,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监事会
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层
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到位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
根据内部审计发行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审计部门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获得、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
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资
审计人员
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应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内部审计时,遵循客观、保密原则,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质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内容与权限
审计内容
1. 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 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4. 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5. 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 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7. 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8.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等
审计权限
1. 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2. 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获得(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3. 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4. 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之间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组织实施
审计章程
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备监管部门备案。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 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2. 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3. 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4. 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5.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6.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7. 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8.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审计流程
审计计划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全面风险管理
资本充足
流动性
内控合规
财务报告
组件审计组
开展审计
审计报告
审计整改
审计跟踪
审计外包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效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额你不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十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概述
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
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管理体现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最基本原则,即以安全性、流动性为基本前提,通过盈利性实现银行价值的最大化
强调全面、动态和前瞻的综合平衡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的构成内容
1. 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范畴一般包括监管资本管理、经济资本管理和账面资本管理三个方面
开展资本规划、筹集、配置、监控、评价和营业等管理活动,建立资本管理框架及机制,制订资本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资本管理工具和流程,实施资本分配和考核等
2. 资产负债组合管理
资产负债组合管理包括资产组合管理、负债组合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个部分
资产组合管理以资本约束为前提,在测算资产组合风险汇报与优化资本配比机构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价工具,调控资产总量和结构,构建以资本和收息率为中心的价值传导机制,确保经风险调整后的资产收益率最大化
负债组合管理以平衡资金来源和运用为前提,通过加强主动负债管理,优化负债的品质、期限及利率结构,降低负债成本,保持负债成本与流动性的平衡,确保负债总量适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有效支撑资产业务的发展
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立足资产负债管理,以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等约束条件,进行资产负债匹配关联,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组合配置的成本收益结构和期限结构
3. 资产负债计划管理
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手段,包括资产负债总量计划和结构计划。
商业银行主要根据全行资本总览和资本充足率水平来确定资产负债总量计划
资产负债结构计划主要包括资本计划、信贷计划、投资计划、同业及金融机构往来融资计划、存款计划及资产负债期限控制计划等
4. 定价管理
分为外部产品定价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
商业银行以促进业务发展和盈利增长为目标,加强资产、负债产品的外部定价管理,提升定价水平和经营效益,并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完善内部价格管理,优化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和全系统资源配置,增强市场竞争力。
5.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6. 资金管理
核心是建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和全额资金管理体制,建成以总行为中心,自下而上集中资金和自上而下配置资金的收支两条线、全额计价、集中调控、实时监测和控制全行资金流的现代商业银行司库体系。
7. 流动性风险管理
反映商业银行从宏观到微观所有层面的运用状况及市场声誉,良好的流动性状况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基础
8. 投融资业务管理
投融资和票据转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不可或却的资产业务,不仅具有盈利功能,还具有资金调控蓄水池和信贷规模调节器的作用。
投融资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要持续科学规划、统一管理、集约经营、综合发展的原则,构建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投融资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现对银行投融资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制度规范、流程合规、价格引导、授权管理、计划管理和实施监督机制。
9. 汇率风险管理
由于汇率波动造成以基准几家的资产遭受价值损失和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与策略
策略
表内资产负债匹配
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核心策略。
商业银行执行该策略,即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共同调整,协调表内资产和负债项目在期限、利率、风险和流动性等方面的搭配,尽可能使资产与负债达到规模对称、结构对称、期限对称,从而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表外工具规避表内风险
商业银行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为主的表外工具来规避表内风险,是对表内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重要补充。
发达国家的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利用表外工具规避风险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其利用利率、汇率衍生工具来对冲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其利用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信用衍生工具来对冲信用风险
利用证券化剥离表内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视角看,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相关信贷资产从表内剥离的同时,也实现了对相应信用风险的剥离,从流量经营的视角看,资产证券化盘活了存量信贷资产,从表内和表外两个方向扩大信用投放的覆盖面,提供表内表外资产的周转率和收益率
十五-资本管理
概述
一、 资本的定义和分类
1. 账面资本
又称为会计资本
指商业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即出资人在商业银行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账面资本反映了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
2. 监管资本
涉及两个层次的概念
银行实际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资本
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应当持有的最低资本量或最低资本要求
合规资本按照监管归档,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计算得出的资本数量。最低资本要求则是监管规定的,用于覆盖银行面临主要风险损失所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
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3. 经济资本
是描述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下(如99%),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或需要的资本金。
经济资本是根据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计算出来的虚拟资本,即银行所“需要”的资本,或”应该持有“的资本,而不是银行实实在在的拥有的资本。
经济资本本质上是一个风险概念,因而又称为风险资本。从银行审慎、稳健经营的角度而言,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应大于经济资本。
是根据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计算处理的虚拟资本,即银行所”需要“的资本,或”应该持有“的资本,而不是银行实实在在拥有的资本。
区别
统计口径
账面资本和经济资本是银行自行统计确定
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统计的资本,是为了满足资本监管、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需要
账面资本是会计角度看,是资产减去负债后余额,是所有者权益,是银行的可用资本、实有资本
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按一定的口径计算的资本
视角
账面资本是从财务和资金管理者的角度看待的资本
经济资本是风险管理者的角度看,是衡量和控制银行业务风险总量的工具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者的角度看的银行资本
数值关系
经济资本≤ 监管资本≤ 账面资本
综合考虑风险和回报两方面因素,最经济、最理想的形式就是账面资本等于监管资本等于经济资本
作用
账面资本主要用于优化资本结构和降低成本
经济资本主要用于内部的资本和风险管理
监管资本主要是为了满足资本监管、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需要
二、 资本的作用
1. 为银行提供融资
2. 吸收和消化损失
资本金承担着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一旦破产,首先消耗的是银行的资本金。因此,资本金又称为保护债权人、使债权人免遭损失的“缓冲器”。
3. 限制业务过度扩张
业务扩张的前提按监管要求是以资本为准绳的,无资本不能开张,有资本按资本充足率进行业务扩张。
4. 维持市场信心
口袋有货,心中不慌。 银行有资本,市场对其才有信心,认可它,相信它。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1974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成立(受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倒闭影响,10个工业国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第一版协议的内容: 1. 统一(监管资本)定义 2. 立(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3. 确定(资本充足率)标准。
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出台
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要素: 监管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统一了监管资本的定义。第一版本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资本
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
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第一版主要关注信用风险,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10%、20%、50%、100%5个档次。
贷款的不同类别: 正常类:0% 关注类:10% 次级类:20% 可疑类:50% 损失类:100%
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综合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第一版本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布,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我国的核心资本充足率4.5%,一级资本充足率6%,总资本充足率8%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监督当局可以才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产充足情况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又称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
通过建立一套披露机制,以便于利益相关者(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了解和评价银行有关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行为,驱动银行不断强化自身管理。
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种类,
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内部评级法(IRB)
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补充设置2.5%的初步资本要求,用于应对严重经济衰退带来的损失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为8% 【中国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是5%、6%、8%】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指标基于规模计算(该指标采用普通股或核心资本作为分子,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作为分母),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以此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
杠杆率不能低于3%
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的流动性状况
短期
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中长期
正常情况下,2个指标都应是100%
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原银监会坚持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版和第三版统筹推进的思路,研究建立了新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2012年6月,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国际标准接轨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概念
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公式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将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是5%、6%、8%
巴塞III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
第二层次是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要求为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第三层次是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要求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为1%,由核心一级资本要求。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四层次是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人行、银保监会每年进行评估认定。 
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11.5%
非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10.5%
资本定义
核心一级资本
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
包括以下六部分
1.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 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
4. 一般风险准备
5. 未分配利润
6.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
相对核心一级资本,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差一些
包括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吸收损失
二级资本
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
承担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更差
包括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资本扣除项
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
包括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 商誉。 (二) 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商誉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
中级
一、 内部资本评估程序
是银行对资本充足情况进行自我评估的一整套程序和方法,银行要面对的实质性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测算需要持有的资本,并找出自身差距与不足,在此基础上确定未来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方向和措施。
实现以下目标
1. 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2. 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 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二支柱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至少每年执行一次
二、 资本规划
资本规划是银行根据各项内、外部约束、量身定做的一套兼顾档期及未来资本充足率要求,发展目标和管理需要的关于整体资本需求和补充的计划
资本需求方面
应当审慎估计资产治理,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资本供给方面
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的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还需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并制订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三、 资本充足率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由两个途径:
一是增加资本
称为分子对策
包括增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一级资本的来源最常用的方式是发行普通股和提高留存利润
普通股是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内容,但发行普通股的成本普遍较高, 且银行不能经常采用。
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一级资本最便捷的方式,
上述方式外看,还可采用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但应符合监管规定的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二级资本主要来源于到额贷款损失准备/次级债券/可转换债等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二是降低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又称为分母对策
总体思路是降低风险加权资本的总量,包括分别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要缩小整体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采用两种措施
1. 降低规模
2. 调整结构
经济资本
中级
一、 经济资本计量
经济资本反映了为抵补银行资产或投资组合面临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因此,对经济资本的计量实质上是对非预期损失的计量
对不同风险类型,采用的计量经济资本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即使对同一种风险,也可采用不同的方法
二、 经济资本分配
经济资本的分配实质上是对风险的分配,即明确某一个经营机构、业务或产品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的分配模式
指基于确定资本总量,综合考虑各管理维度的经济资本占用和风险回报,在遵循一定原则(如目标资本回报要求)的基础上,将有限的经济资本按照不同的管理维度进行层层分解
自下而上的分配模式
指先对每个业务单元进行风险计量,确定相应的经济资本需求,再将这些经济资本由底层向上逐级汇总,形成全行的经济资本分配方案。
三、 风险绩效考核
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是经营和管理风险,其经营风险的特征决定了风险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中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作用。明确,国际上主流商业银行的风险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经济增加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是经营和管理风险
风险绩效评价方法
经济增加值
也称经济利润,是口查全部资本的机会成本后的剩余利润
计算公式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经济资本*资本成本
最核心的特点就是考虑机会成本,表示经营项目的净利润与投资者用同样的资本投资其他项目所获最低收益之间的差额
EVA>0,表明银行的资产使用效率高,银行价值增加
EVA=0,说明银行的盈利进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最低报酬,银行价值未变化
EVA<0,即使会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为正,业表明银行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银行价值在减少
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
又称经济资本回报率,是经风险调整后的净收益与经济资本的比率
计算公式
RAROC=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经济资本
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总收入-资金成本-经营成本-风险成本-税项
RAROC是国际统一的银行业风险收益评价方法,核心思想是评价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时充分考虑到风险成本,将风险带来的未来可预期的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于银行的成本等一并计入当期损益,为可能发生的非预期损失做出资本准备,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账面资本内容
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
双积溢收留
附属资本
优先股、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公积、长期次级债务
第十六章 风险管理
一、 概述
风险定义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营销,导致资产和收益损失的可能性。
强调结果的不确定性;
即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种结果的变动,结果的变动程度越大则相应的风险越大,反之越小。不确定性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强调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结果
即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风险分类
按风险范围划分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按银行业务结构划分
资产风险
负债风险
中间业务风险
按风险主题划分
公司风险
个人风险
国家风险
巴塞分类
1. 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
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不仅存在银行贷款业务中,也存在于其他表内、表外业务中
2. 市场风险
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因我国银行发生股票和商品交易的业务有限,故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3. 操作风险
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具有普遍性和非营业性的特点
4. 流动性风险
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业务或满足正常业务开展需要的风险
综合性风险
5. 国家风险
指在于非本国国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时间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通常由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行为引起的,超出债权人控制范围
借款人所在国家发生的国家风险引起,造成贷款人损失的风险。
特点
一、 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
二、 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国家、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带来的损失
6. 声誉风险
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7. 法律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无法满足或违法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8. 战略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商业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
来源四个方面
1||| 商业银行战略目标缺乏整体兼容性
2||| 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存在缺陷
3||| 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匮乏
4||| 整个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难以保证
国信法战市操流 声誉做裁判
二、 全面风险管理
概述
全面风险管理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银行承担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中,涉及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到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等各个层面,包括风险偏好制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建设、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文化塑造等多方面内容
原则
匹配性原则
全覆盖原则
独立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风险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策略
中级
风险战略
是银行为实现总体发展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风险管理目标和方针政策,为整个银行发展战略提供保障
分为进取、稳健、保守三种类型
风险偏好
是由风险承受力、偏好、容忍度、限额和风险目标或范围等几个核心组成。
是统一全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认知标准,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
影响因素
财务目标、风险类型、风险管理的基础设施、风险文化、信用风险策略、银行基于不同客户类别和产品、经济领域和地理区域等口径的授信计划、银行目标市场和定价策略等
指标体系设定遵循以下原则
体现银行各个相关利益方(股权、监管机构和债权人)的期望
与银行发展战略协调一致
充分考虑银行目前的实际风险管理能离及风险暴露情况
风险偏好陈述书的生成应遵循由上而下的原则,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持风险偏好的相对稳定,定期对风险偏好陈述书的具体参数进行修订
风险策略
风险分散
指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商业银行可通过资产组合管理或其他商业银行组成银团贷款的方式,使自己的授信对象多样化,从而分散和降低风险
风险对冲
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损失的一种策略性选择
对管理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非常有效,可以分为
自我对冲
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负债表或某些具有收益负相关性质的业务组合本身所具有的对冲特性进行风险对冲
市场对冲
指商业银行对于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和相关业务调整进行自我对冲的风险,通过衍生品市场进行对冲
风险转移
指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其他合法的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题的一种策略性选择
分为
保险转移
指商业银行购买保险、已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承保人
当商业银行发生风险损失时,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非保险转移
担保、备用信用证等能够将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金融市场中,某些衍生品(如期权合约)可看作是特殊形式的保单,为投资者提供了转移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价格风险的工具
风险规避
指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可通过限制某些业务的经济资本配置来实现。
风险规避策略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自然也失去了在这一业务领域获得收益的机会。
一种消极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宜成为风险管理的主导策略
风险补偿
如利率风险,则对客利率增加点数来作为风险补偿。 如担保、抵押、质押等都是风险补偿方式。
指商业银行在所从事的业务获得造成实质性损失之前,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价格补偿的策略性选择。
组织架构
根据不同经营环境、经营制度和不同的风险管理要求,设置各自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一般由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风险控制部门等组成
董事会
商业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和决策机构、承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一般负责审批风险管理偏好和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总体风险水平
监事会
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尽职履职,并对银行承担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
高级管理层
商业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风险管理事项进行注册,负责建立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管理各项风险管理活动,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种风险。
高管的支持与承诺是商业银行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石
三道防线
指商业银行内部形成的在风险管理方面承担不同职责的三个团队(或部门)
业务团队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识别、评估、缓释和监控各自业务领域的风险,对管理和控制其经营活动承担的风险富有首要、直接的责任
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主要职责包括建立银行的风险政策制度体系,对各个业务单元的风险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并通过风险偏好和限额等方式,监控、评估和管理全行风险,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内部审计团队
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对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风险管理流程
(1) 风险识别
帮助银行了解自身面临的风险及严重程度,为下一步风险计量和防控打好基础
风险识别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2个环节。
感知风险
通过系统化的方法发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种类、性质
分析风险
深入理解各种风险内在的风险因素
良好的风险识别应具有全面性和前瞻性
(2) 风险计量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的可能性、后果及严重程度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从而确定风险水平的过程。
风险计量是提升银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目前我国银行逐渐采取资本计量的高级方法,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风险监测
指通过一些关键的风险指标和环节进行监测,关注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同时,由内外部不同层级的主体报告对风险的定性、定量评估结果,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及其质量和效果。
(4) 风险控制
是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补偿等策略和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风险管理文化
中级
又称风险文化
是一种融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控制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力,是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国际风险管理协会(PRIMA)对风险文化界定为“一群聚在一起追求相同目的的人所共同拥有的价值观、信念、知识、态度以及对于风险这件事的集体认识与共识。
金融稳定委员会认为风险文化包括如下内容
健全的风险治理框架
在风险偏好内成功执行战略
薪酬激励体系与员工的风险表现挂钩
高层的榜样示范
被员工认可的个人风险责任
内部沟通中的开放性与可挑战性
风险文化被财务和非财务激励机制所支持等
三、 信用风险管理
分类
按风险暴露特征和引起风险主体不同
主权信用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暴露
公司信用风险暴露
非零售信用风险
零售信用风险暴露
股权信用风险暴露
其他信用风险暴露
按风险发生的形式
信用风险分为结算前风险和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在外汇交易中较为常见,涉及在不同时间以不同的货币进行结算交易
按照风险能否分散
信用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不能分散而相互抵消或削弱 非系统性风险可采取分散策略进行控制
计量
信用风险参数
违约概率(PD)
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一般是一年)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LGD)
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
违约风险暴露(EAD)
指债务人发生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风险暴露总额,反映了可能发生损失的总额度
有效期限(M)
是指某一债项的剩余有效期限
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是有概率出现的,一旦出现,则必须有准备金进行风险保全,故准备金是为了预期损失而做的计提准备。 非预期损失只能靠银行资本来进行风险覆盖,因为无法预期且无法计算。
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是商业银行预期在特定时期内资产可能遭受的平均损失。
预期损失是比较确定的,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围绕平均值波动。因此在管理上,可以把平均损失值看成是相对确定的,以准备金的形式计入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可通过定价转移在产品价格中得到补偿。现代商业银行将预期损失视为风险成本,作为总成本的一部分。
非预期损失
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一定置信度(如99.9%)下 ,银行承担的风险可能超出预期损失的损失水平。
比预期损失复杂,且组合的非预期损失并不是单笔之下非预期损失简单相加,而是与各债项之间的相关性密切相关。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银行承担的非预期损失要靠银行持有的资本进行覆盖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信用风险暴露与风险权重的乘积,综合反映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权重法
权重法的含义
是银行将全部资产按照监管规定的类别进行分类,并采用监管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
资产分类与风险权重
表内资产划分为17个类型,根据每个资产类别性质及风险大小,分别赋予不同权重,共分为0、20%、25%、50%、75%、100%、150%、400%、1250%等档次
信用转换系数
在权重法下,银行表外资产划分为11个类别,针对不同类别分别规定了0、20%、50%、100%四个档次的不同的信用转换系数。
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价的定义
指商业银行通过构建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估计各类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及期限等风险参数,并按照统一的函数关系计算信用风险加强资产的方法。
分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区别在于,初级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自行估计违约概率,但要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规则计算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高级内部评价法下,银行可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对于零售信用风险暴露,不区分初级法和高级法,即银行都要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区别
违约概率,不管初级、高级都需银行自估
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高级需要银行自估,初级按监管部门提供的规则计算
内部评级体系
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
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应该通过内部评级确定每个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
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
与非零售风险暴露相比,零售风险暴露具有笔数大、单笔风险暴露较小、风险分散等显著特点。
管控手段
信贷准入和退出政策
信贷准入
银行通过制定信贷政策,明确银行意愿对客户开办某项信贷业务或产品的最低要求。
信贷退出
银行在对存量信贷资产进行风险收益评估的基础上,收回对超出其风险容忍度的贷款,以达到降低风险总量,优化信贷结构的目的
限额管理
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管理策略,对银行承担的风险设定的上限,防止银行过度承担风险。
一般来说,银行即可对单个客户设定风险限额(授信额度),也可从国别或区域、行业、产品类等组合维度设定限额
风险缓释
指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稀释功能可以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风险定价
银行承担风险就应获取相应的回报。信用风险也是银行面临的一种成本,银行需要通过风险定价加以覆盖,并计提相应风险准备金,以便在实际遭受损失时进行抵补。
贷款质量管理
贷款风险分类
目的
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为判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原则
真实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
标准
五级分类
至少将贷款划分为五类
1||| 正常类贷款
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用户因特殊原因未正常还款,但后面及时补交,仍归纳为正常类贷款。
2||| 关注类贷款
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正常贷款
3||| 次级类贷款
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4||| 可疑类贷款
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出较大损失的贷款
5||| 损失类贷款
指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不良贷款
考虑因素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贷款的担保
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主要因素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的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
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进行风险分类
归于关注类
1|||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2||| 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3||| 改变贷款用途
4||| 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5|||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6|||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归于次级类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利息已经逾期
需重组的贷款
归于可疑类
重组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重组贷款分类档次应至少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分类管理
加强对贷款分类的管理,确保分类的准确性、及时性、客观性
应做到几点
1||| 要制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2||| 要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3||| 要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4||| 要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5||| 要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贷款质量的迁徙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的分类
反映银行资产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年)逆变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期初属于某一形态的贷款,到期末变迁为其他类型的比例
贷款风险的抵补
风险损失划分为
预期损失
非预期损失
极端损失
超过一定置信区间而发生的损失,是小概率事件,可以理解为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例如金融危机、战争)发生的损失
由于极端损失的“偶发性”特征,银行不可能也不需要为极端损失经常性地筹措资本金,但银行需要定期针对资产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极端损失的影响,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在极端损失事件发生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银行的经营安全
准备金
又称拨备
指商业银行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
指商业银行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值计量并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一般准备
指运营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门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每年末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由银行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银行可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
对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
正常类1.5%
关注类3%
次级类30%
可疑类60%
损失类100%
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贷款拨备率监管标准1.5%~2.5%
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标准120%~150%
同质同类,一行一测
具体监管要求时,考虑三因素
1. 贷款分类准确性
2. 处置不良贷款
3. 资本充足性
银行贷款监管要求
不良贷款处置
定义
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经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对不良贷款进行经营处置,最终实现贷款分类形态由不良恢复为正常形态或现金收回价值提升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处置方式
1. 现金清收
直接追偿
依据有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债务关联人处置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
最基本、最常用的处置方式
诉讼追偿
指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向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收回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
商业银行可委托第三方合法机构在约定期限内,以银行名义通过合法手段对协议约定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银行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的处置方式,简称”委外清收“
2. 贷款重组
指贷款形成不良后,对贷款构成要素(如借款主体、期限、利率、担保等)进行调整的行为
不良贷款重组方式包括重新约期、调整利率、变更担保和债务转移等,这些重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组合运用。
除调整贷款构成要素外,对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债务人,为盘活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回收债权、减免贷款也是常用的一种处置方式。
贷款减免方式包括减免贷款利息、减免贷款本金、减免贷款本金和利息、免除担保责任等
3. 以资抵债
指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时,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贷款的行为。
以资抵债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及裁定抵债两种方式进行
实物类资产处置主要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拍卖等方式处置,而股权类资产主要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产权交易所挂牌。
4. 呆账核销
不是所有不良资产都可以核销,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 借款人或担保人由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2)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3) 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4) 银行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 其他不应该核销的银行债权、股权
5. 批量转让
指商业银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原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包括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抵债资产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1)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3)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4) 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未借款主题的各类贷款)
(5) 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6)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6. 不良资产证券化
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现受益证券,以该不良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不良贷款证券化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子业务品种,与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大的不同是及其基础资产为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7. 市场化债转股
指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企业的股权。市场化债转股也可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手段
国家鼓励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b. 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c. 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a. 扭亏无望
b. 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c. 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d.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e. 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8. 破产清偿
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被法院依法裁定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银行据以实现债权受偿的处置方式。
四、 市场风险管理
分类
利率风险
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对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汇率风险
指由于汇率的不利变动导致银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根据产生原因,分两类
外汇交易风险
一、 为客户提供外汇交易服务时未能立即进行对冲的外汇敞口头寸
二、 是银行对外币走势有某种预期而持有的外汇敞口头寸
外汇结构性风险
因为银行结构性资产与负债之间币种的不匹配而产生的
股票价格风险
指由于商业银行持有的股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我国银行不能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商品价格风险
指银行所持有的各类商品的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计量
计量方法
缺口分析
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影响的一种方法
短期影响
久期分析
也称为持续期分析或期限弹性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影响的一种方法
长期影响
外汇敞口分析
衡量汇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影响的一种方法
风险价值法
目前常用风险价值模型技术主要有三种
方差-协方差法
历史模拟法
蒙特卡洛模拟法
风险价值法是计量市场风险是一种较为先进的做法,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将不同业务、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用一个确切的数值(VaR值)表示出来,有利于进行风险的监测、管理和控制
敏感性分析与情景分析
敏感性分析是一种单一因素分析方法
情景分析是一种多因素分析方法
压力测试
银行不仅应采用各种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对在一般市场情况下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还应当通过压力测试来结算突发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可能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评估银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计量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计量方法
标准法
是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股票、外汇、商品以及期权风险,银行根据监管机构提供的系数,分别计算交易账户利率产品和股票头寸产品的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以及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外汇产品(包括黄金)与大宗商品的市场风险。
针对期权产品,银行可需要计算期权风险。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等于上述五种风险资本要求之和
内部模型法
是以风险价值为指标来度量市场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其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
巴塞III计量方法
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简化标准法。
采用敏感度指标按相关性加总代替敞口按权重计提资本
管控手段
限额管理
包括
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
风险限额
指对采用一定的计量方法获得的市场风险规模设定限额
止损限额
指所允许的最大损失额
风险对冲
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管理基础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金融衍生产品来冲销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
五、 操作风险管理
分类
根据引起原因不同,可分为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
人员因素
主要是银行内部员工发生内部其中、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缺乏、关键人员流失、违反用工法、劳动力中断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风险
内部流程
指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缺失、流程设计不合理、或者设计没有被严格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财务/会计错误
文件/合同缺陷
产品设计缺陷
结算/支付错误
错误监控/报告
交易/定价错误
系统因素
指由于IT系统开发不完善、系统(软硬件)失灵或瘫痪、系统功能漏洞等导致银行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或业务中断,以及由于系统数据风险影响业务正常允许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外部事件
指由于外部主观或客观的破坏性因素导致损失的风险。
外部事件引发银行损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政治风险、外部欺诈、外部人员犯罪
根据引发操作风险的事件类型,分七种表现形式
1. 内部欺诈事件
2. 外部欺诈时间
3. 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
4. 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
5. 实物资产的损坏事件
6. 信息科技系统事件
7.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计量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使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操起风险加强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强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计量方法
基本指标法
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于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与一个固定比例(为15%)的乘积
标准法
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为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基本指标法不同的是,标准法将银行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他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于各条线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再加总
高级计量法
是目前风险敏感度最高、最为科学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操作风险计量模型主要包括损失分步法、内部衡量法、打分卡法
最常用的是损失分步法
新标准法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于业务指标部分(BIC)与内部损失成熟(ILM)的乘积。其中由利息、租赁及股利净收入,服务净收入以及金融资产净损益三部分构成业务指标(BI),体会原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的总收入指标,并采取分段累进方法计算业务指标部分(BIC)作为操作风险的计量基数。总体看,银行业务规模越大,历史损失越多,资本要求越大。
管控手段
管理工具
(1) 操作风险与控制自评估
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控制评价两个方面内容
(2) 关键风险指标
是指对业务获得和控制环节进行日常监控的指标体系,能够反映系统、流程、产品、人员等风险信息的变化情况,对于风险预警、日常监控具有重要作用
(3) 损失数据库
损失数据库是在标准化的操作事件分类基础上,对银行易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确认和记录,并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存储
业务连续性管理
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组织架构、策略、预案体系、资源保障、演练和应急处置等
六、 总体看,基本指标法计算方法较为简单,资本与收入呈线性关系,银行收入越高,资本要求越大
七、 流动性风险管理
分类
市场流动性风险
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反映了商业银行在无损失或微小损失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
资产变现能力越强,银行流动性状况越佳,其流动性风险也相应越低
融资流动性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合理的时间、成本条件下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就是放贷资金不足,无法及时放贷,有业务无资金。
计量
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及时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的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
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或者说,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
(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流动性覆盖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应大于100%。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流动性比例
也称营运资金比率(Working Capital Ratio)或真实比率(Real Ratio)
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 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是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
(LR) Liquidity Ratio
流动性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25%
流动性匹配率
(LMR) Liquidity Matching Rate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匹配率应当不低于100%。
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HQLAAR) High-quality Liquidity Asset Adequacy Ratio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
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管控手段
现金流量管理
银行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并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
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限额管理
流动性限额报告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融资管理
融资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与资产变现能力
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融资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压力测试
频率应答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供压力测试频率。
应急计划
商业银行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
八、 声誉风险管理
基本原则
含义
指由商业银行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商业银行形成富民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深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原则
前瞻性原则
匹配性原则
全覆盖原则
有效性原则
治理架构
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管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管负责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
流程
1. 风险评估
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在进行重大战略调整、参与重大项目、实施重大金融创新及展业、重大营销活动及媒体推广、披露重要信息、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行政处罚、面临群体性事件、遇到行业规则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容易产生声誉风险的情形时,应进行声誉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措施
2. 风险监测
建立声誉风险检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
3. 风险分级
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分级应对
4. 风险处置
加强声誉风险应对处置,按照声誉事件的不同级别,灵活采取相应措施
5. 风险报告
建立声誉事件报告机制,明确报告要求、路径和时限。对于符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6. 考核问责
强化考核问责,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发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当依法进行问责追责。
常态化建设
持续开展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开展声誉风险情景莫和应急演练,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
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
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做好声誉资本积累,加强品牌建设,承担社会责任,诚实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中级
十七-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人民银行职责与业务
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何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主要职责
发布于履行起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的业务和工作
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不得从事的业务和工作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对政府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人民币
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
法定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
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直接检查监督权
建议检查监督权
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账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监管目标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职责
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准入职责
1. 机构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申请,应当在受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 业务范围转入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申请,应当在受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 人员转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对任职资格申请,应自受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认知资格审查任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股东变更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大于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非现场监管职责
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提高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检查职责
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报告职责
国务院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对银行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开展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非现场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措施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不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整改后,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报告。
验收后,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问题银行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 延伸调查
2. 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 强制披露
4. 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法律地位和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三性四自“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组织机构
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
总行和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应当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业务规则
存款业务规则
办理原则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法律原则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未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未批准不得使用”银行“字样,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保证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外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什么法律允许什么单位查询/冻结/扣划?
贷款业务规则
业务指标
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流动性资产余额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风控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创造公平、公开的贷款环境,防止贷款活动中的内幕交易。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概念
洗钱是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过程
以空壳公司为例, 建立空壳公司。 建立多个皮包公司(处置阶段) 做一些空壳业务,开发票、做虚假业务(培植) 空壳公司将收益资金(利润)归集到一处。
处置
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
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
形象为”甩干“,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
反洗钱职责
人民银行
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责任 代表国家与国外政府/组织开展反洗钱相关合作
指导、部署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
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金融机构
健全法系及内控制度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律保存制度
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洗钱常见方式
常见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1. 借用金融机构
匿名存储
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
控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 藏身于保密天堂
3. 使用空壳公司
最典型最常用
4. 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 伪造商业票据
利用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6. 走私
7.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 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购买高额保险,然后低价赎回
反洗钱规章
十八-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概述
民法的调整范围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实施
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定代理人代理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失踪/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失踪人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法院指定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代管人可将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第一百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况、缺乏判断力等情形,只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代理
分类
委托代理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单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收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的特征
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谓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归档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i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得形式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A与B签订了借款合同,到期后A未还款。 自到期日期3年内可申请诉讼或仲裁。
诉讼时效中断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派出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约定无效
民事诉讼与仲裁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1)当事人的范围。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2)当事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诉讼主体涉外 2)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 3)诉讼标的物涉外
涉外民事诉讼
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实践中,有两种仲裁协议:一种是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作为合同的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协议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相同。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物权
物权基本规定
概述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其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种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种类物与特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孽息
特征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标的物是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具有追及力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担保基本规定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担保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定金担保。 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务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工艺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券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规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已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券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知道回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包括设备、存货、农产品、不动产附着物、待砍伐的树木、待开采的矿物、应收账款(包括哪些被出卖的)、票据、物权凭证、出租的有形动产以及担保物的收益。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能转让,除非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后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能转让,除非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后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能转让,除非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后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保证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同事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
留置
留置的是动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以及合法占用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特征
只能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定金
金额不超过标的额的20%,担保方式,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超过补发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余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与订金的区别
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
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
效力不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返还订金即可
数额限制不同
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未做限制
合同
合同的含义
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订立合同遵守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时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使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义务或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正义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职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对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
A/B双方有合约在身,A履行合约后,发现B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可执行"不安抗辩权"。 工程项目中,承包装修的B与工程方A签订合同后,如工程方A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拖欠先期工程款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应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保全
中级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
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i表明不履行注意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注意职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抵销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于兑付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提存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利益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除和混同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婚姻家庭和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陪嫁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女方的衣服。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服务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
继承的种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嘱的种类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起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2个以上见证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产的执行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十九-商事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概念和种类
概念
公司是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社团法人
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种类
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以公司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公司的外部控制和附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
公司章程
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的宪章
作用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资本制度
资本法定
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想维持
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股东大会2/3同意,可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
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按章程加以确定,并由股东实缴/足额缴纳
《公司法》规定,资本可分批缴纳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价格
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
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所定价额时股份份额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还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股东大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如有临时情况,也可举办临时股东会议
董事会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必须对股东大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
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监事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
公司经理
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破产
《公司法》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 不能是持续的不能
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形可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也可以是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解散分内外
内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合并或分立
外
法院吊销营业
证券、基金与保险法律制度
证券法
是以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还规定了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以及合法原则等。 三公原则是最基本原则,而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
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
也称私募发行,是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的行为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
审批制
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
核准制
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度的中间形式
注册制
明确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我们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注册制
证券承销
是指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为了发行人的利益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的承销业务由代销和包销两种。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交易条件
1.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 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述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2.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西悉尼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6.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投资者保护
1.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接受服务是,应当按照证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述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起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2.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基金法
含义
狭义的基金一般是指投资基金
它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它主要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基金份额),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分类
按照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等。
按照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
按照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
对冲基金
另类投资基金
募集人数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一般是不超过50人;而股份公司没有限制,但是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合格投资者”
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类型、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类型
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债券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中的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混合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实施监管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业实施作业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所负责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对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和监管
特点
投资期限长
流动性较差
投后管理投入资源多
专业性较强
投资收益波动性较大
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构。监管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监管、投资者人数限制、宣传推介方式、资金来源和专业化管理等方面
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基金业协会从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登记备案、募集行为、信息披露、内控、基金业务外包以及从业人员准入等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自律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基金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商业银行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应具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基金销售机构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 1)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4)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得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保险法
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对象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保险实施范围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按保险承担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概念
是调整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的总称
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容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个人报销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高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属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30日内分贝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报销代理业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2. 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3. 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4. 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5. 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6. 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信托法律制度
信托概念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基本特征
1.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 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4. 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 信托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信托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 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1. 当事人数量不同
信托是多方的
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
2. 财产所有权变化不同
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3. 成立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优确定的信托财产
委托代理则不一定已存在财产为前提
4. 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事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5. 权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得干预
委托代理人中,受托人的权限仅以委托人的授权为限
6.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信托期限稳定性强
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随时撤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差
信托财产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只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债权证券
票据的功能
汇兑作用
支付与结算作用
融资作用
替代货币作用
信用作用
票据的行为
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承兑仅对汇票
背书适用汇票、本票、支票
保证适用汇票、本票
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权利
概念
是持票人因合法持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种类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
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以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背书取得
税收、继承、赠与取得
因公司合并取得
从票据取得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
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
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保全
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消灭
权利期限不行使则消灭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 挂失止付
2. 公示催告
票据权利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向法院申请社会公示
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
3. 提起诉讼
浮动主题
二十章-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基本理论
概念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是掌握证券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
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犯罪的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是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责任年龄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然人
犯罪主观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如**制度
犯罪客观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去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犯罪预备
预备犯罪,但是犯罪事实还未发生,但已有准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必须2人以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
又称代罚制或转嫁制
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只处罚单位本身。
双罚制
又称两罚制
指在单位犯罪中,即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刑罚
概念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目的
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
主刑
管制
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狱外就医等 管制就是带手链然后执行。
指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最新较轻,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
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额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
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可独立适用
对犯罪的外国人,可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金融犯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种类
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金融犯罪分为
诈骗型金融犯罪
伪造型金融犯罪
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
规避型金融犯罪
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
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
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
针对银行的犯罪
外部犯罪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内部犯罪
构成
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
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
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犯罪客观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属于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刑事责任
伪造货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首要分子
数额特别巨大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危害货币管理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客体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
一是购买假币
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主体
特殊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主观
故意
明知假币而购买,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处罚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持有/使用假币罪
客体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
故意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体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 1、主观上并没有以占有为目的;而集资诈骗罪是具体非法占有的目的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客观表现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单位
主观
故意,不具有非法占用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法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构成
客体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
套取金额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主观
故意
行为人在套取信贷资金时还必须据以转贷牟利的目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
子主题
法律责任
故意,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也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
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依据《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客体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主体
自然人/单位
主观
故意,明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主体
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
故意,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客体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客观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
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
法律责任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
客观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主体
一般主体
自然人
单位
主观
故意,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责任
1.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4、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5、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主体不同
骗取贷款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主观不同
骗取贷款是故意
贷款诈骗罪是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
行为对象相同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
2. 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
3. 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分为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
4. 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
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客观
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业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
故意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构成
客观
洗钱罪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注意行为对象,行为方式
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主观
故意,明知资金所得来源,仍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和来源
主体
一般主体
法律责任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客体
国家的金融机构转入管理制度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直接故意
金融诈骗罪
只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体
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客观
非法集资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自然人
单位
主观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责任
单位
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一些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个人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体
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主体
一般主体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自然人
主观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法律责任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信用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构成
客体
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
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骗取信用证的
其他方法
主体
一般主体
自然人
单位
主观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
法律责任
使用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毛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体
复杂客体
即侵犯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客观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仅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主观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的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票据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额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
狭义的金融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客观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障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构成
客体
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
行为对象
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使用伪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应构成票据诈骗罪
客观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
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
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主观
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占有之目的
与伪造、编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主观不同
伪造凭证罪是故意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故意且非法占用的目的
客体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双重侵犯
伪造凭证罪仅侵犯国家金融凭证管理制度
客观不同
不同
主体相同
金融诈骗罪共同点
主观上均有非法占用目的
客观上
1. 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2. 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3. 受骗者因被骗而做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4. 受骗者或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A从甲方公司到乙方公司公干,职务侵占,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际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
故意,非法占用为目的
法律职责
5000至1万元以上,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贪污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刑罚处罚幅度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挪用资金罪
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接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书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
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客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求刑事责任数额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益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客体
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
故意
法律责任
必须数额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
索取或收受5000元以上者
最高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客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客观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
特殊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观
过失
法律责任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
集资诈骗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吞
与狭义的侵占是同义语,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执法人员将罚没款据为己有,管理人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变卖后占有所变卖的款项等。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这种行为应属于侵吞公共财物。
窃取
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里的窃取就是指“监守自盗”,如出纳员窃取自己管理的保险柜内的金钱。可是,这种“监守自盗”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管理的财物据为已有的“侵吞”。其实,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进而构成贪污罪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有一些行为表面上是窃取,但实际上是侵吞。
骗取
是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例如,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属于骗取形式的贪污(参见刑法第183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财物时,行为人并不具有处分财物的权限与地位,所以,必须欺骗具有处分权限与地位的人使之处分财物,并且在实施欺骗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会计、出纳等通过做假账直接取得公共财物的,不属于骗取,而是侵吞。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区分利用职务便利的骗取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骗取。
构成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客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主体
特殊主体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职责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十二章-银行监管体制
发展历史与监管体制
起源与演变
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律制度
英国《反泡沫公司法》标志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正式开始
1864年美国《国民银行法》标志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
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
银行监督
指监管部门对银行市场允许状态进行系统、及时地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已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对银行机构实施全面、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以促进银行机构依法稳健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
银行管理
指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内银行机构及市场进行管理(包括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规则的制定核和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对银行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
变迁
20世纪30年代以前
监管目标是提供稳定和弹性的货币供给,防止银行挤提带来的消极影响
20世纪30年代
维持安全稳定的银行体系上来,防止银行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
20世纪70年代末
银行监管注重效率问题
近年来
有效控制风险/注重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方面
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型
又称单一全能型
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无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
英国/日本/韩国等9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
英国银行监管由”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财政部“三个部门共同负责
多头监管型
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一般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分别设置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在内的全面监管
双峰监管型
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从而达到双重保险作用
澳大利亚、荷兰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美国监管体制有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伞形监管和联合监管模式
主要国家银行监管体制及其变革
中级
美国
国际金融危机前
双重多头监管
具有两级多元的特征
子主题
横向
分为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监管
纵向
监管机构多元化,多个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分别监管
伞形监管和联合监管模式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伞形监管
美联储对所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联合监管
对于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作为联合监管者共同实施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后
监管改革
扩大监管范围,实行全面监管
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
对银行业务进行限制
完善问题机构的救助机制
英国
金融危机前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由金融服务局行使
金融稳定由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分担
金融危机后
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
审慎监管委员会
微观审慎监管职能
金融政策委员会
宏观审慎管理职能
英格兰银行直属机构
德国
金融危机前
德国联邦金融监理署
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三家机构合并
统一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
金融危机后
欧盟监管机制
2014年开始单一监管机制
欧洲央行和各成员国监管当局共同负责欧元区银行业的有效监管
2016年开始单一处置机制
建立欧盟层面的银行处置机制,有效规范了欧盟成员国问题银行的恢复和处置
单一存款保险机制(SDM)
强化各国的存款保险机制
日本
金融危机前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体系的最高行政部门,开始承担规划、检查、监督等全部与金融相关的监管职能,负责维系金融市场稳定,确保金融监管协调,保护储户、保险合同签约者、有价证券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等。
金融危机后
1. 加强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配合
2. 通过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升机构机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等措施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3.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中级
概述
1975年2月成立
27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代表所组成
设立常设秘书处和国际清算银行
总部在瑞士巴塞尔
是全球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的主要制定者
职责
加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管理实践,旨在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目的
提供联系的渠道,以保证各国的银行均受到有效的监管
工作原则
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
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
我国银行监管框架
监管历史
初步确立(1984-1993)
监管职责配置的部门化,采取了功能化的监管组织架构,及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退出的审批与违规处罚,稽核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及违规处罚
监管运行机制的概念尚未提出,更缺少制度上的安排,行政管理与处罚、现场检查与处罚由同一部门行使,监管行为的过程控制实际上并没建立
探索形成(1994-1997)
初步形成机构监管的组织架构
监管手段进一步丰富,增加了非现场监管,注意与现场检查的配合运用
相关部门独立行使独立处罚权状态没有改变,则职责进一步增大,“部门执法“局面凸显
制度设计上开始部分设计权责分配、激励约束和再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但仅形成初步框架,还没对运行机制和监管绩效发挥实质性作用
改革调整(1998-2003)
改变过去一个法人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按照内外一致、全程监管的原则,集中履行对银行业日常监管职责
实行了监、管在部门间职责分离,把制定监管政策、行政管理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职责分开,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
形成完善(2003-2017)
2004.4.26,人大常委授权银监会履行原人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个监管理念、四大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
改革完善(自2017年至今)
加强金融监管的顶层协调
强化任何系统性风险防控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架构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
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配合机制
监管的四个层次
(1) 银行自我监管
通过内部治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实行
(2) 外部监管
监管最高层次,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3) 行业自律
会员每年一次例行检查
会员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4) 市场约束
亦称市场纪律,强化信息的披露
监管框架
三大组成部门
审慎全面的监管规则
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
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
监管规则
银行业监管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法律、行政法规是基础和主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实际监管工作中的依据和准绳
两法两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监管工具
包括流动性/拨备覆盖率/风险集中度、不良资产率
2011年引入、更新了资本、拨备、流动性、银行账薄利率风险、大额风险暴露、杠杆率等银行监管工具
银行账薄利率风险
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银行风险管理、风险计量、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
一是细化风险管理要求,规范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政策流程,强化系统建设、模型和数据管理要求,细化计量结果的内部应用和报告要求;
二是规范风险计量,明确规定利率冲击情景和压力情景的选取要求和要素,根据银行系统重要性和业务复杂程度,设计差异化的监管报表计量框架;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明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定期评估要求及相应监管措施,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频度。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资本充足的银行
1. 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预测
3. 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资本不充足的银行
1. 下发监管意见书
2. 在收到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 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 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 限制股东资产购置
6. 严格审批或限制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
1. 资本不足的措施
2.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3. 依法对银行进行接管或促进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章-行政法律制度
一、 行政许可
1. 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2. 重要行政许可法律规则
行政许可法定
行政许可法定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设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设定法定,表现为行政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此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可赦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包括:
1.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2. 在无法律、法规规定可转让的情况下予以转让,或是虽依法可转让但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的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非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可能存在的地域限制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赔偿
4.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与利害关系人都享有听证权利,且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 银行相关行政许可规则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别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须经筹集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
一级分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级分行
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支行
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二、 行政处罚
概述
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的活动
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国性质处罚的种类由七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原则
行政处罚的三项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公正、公平
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检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重要行政处罚法律规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直至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市、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由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还可以应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当面处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实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应适用的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
做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为同一主体。
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对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银行相关行政处罚规则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授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公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可按种类区分为一般行政处罚和特殊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特殊行政处罚
对违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三、 行政强制
概述
内容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强制措施的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3. 扣押财物
4. 冻结存款、汇款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 加处罚或者滞纳金
2. 划拨存款、汇款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4. 排查妨碍、恢复原状
5. 代履行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性、适当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禁止谋取私利等原则
重要行政强制法律规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
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行政机关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经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当事人的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还享有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由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银行相关行政强制规则
银行由法定行政强制配合义务,也有可能成为行政强制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活期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自接管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利。
四、 行政复议
概述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为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检查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重要行政复议法律规则
当事人权利
陈述权,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阅卷权
撤回权
救济权
当事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情况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即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并非以申请人而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律效力
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除特殊情形外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并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相关行政复议规则
金融机构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工作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
五、 行政诉讼
概述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我国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重要行政诉讼法律规则
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原告
即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即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人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意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因共同诉讼成为同一方当事人的人们互为共同诉讼人
权利
《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且有权进行辩论。没有诉讼行政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处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银行相关行政诉讼规则
商业银行及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金融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银行监管目标、方法
一、 银行监管目标
保护存款人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增强市场信心
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减少金融犯罪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二、 银行监管方法
合规监管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
合规监管
以行政管制为主
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
主要两项工作
制定规定
检查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风险为本的监管
是监管当局能够识别、检测、预警和处置风险,识别风险是各个环节的基础
银行监管的流程
市场准入
是金融机构获得许可证的过程
是实行监管的开始
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保持金融市场主体秩序的合理性
最直接表现体现为金融机构开业登记、审批的管制
非现场监管
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取得信息,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 ,并通过一系列风险监测和评价指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做出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
基本流程
1. 采集数据
2. 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整理
3. 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
4. 风险监测分析
水平比较分析法
历史比较分析法
行业比较分析法
5. 风险初步评价与早期预警
6. 指导现场检查
内容
资产质量分析
资本充足率分析
流动性分析
市场风险的分析和盈亏分析等方面
现场检查
是直接派监管人员直接深入到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
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分为常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常规性全面检查应至少一年或一年半进行一次,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频率应更高
常规检查内容
资产治理和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充足程度,实际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及流动性状况,收益结构及真实盈利水平,市场风险水平及管理能力,管理与内控完善程度,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方法
核实非现场监管的一些主要数据和信息,对上述内容或项目进行检查外,还有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发现的问题,如有关的贷款标准和政策、贷款的基本程序与风险控制,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和确认程度,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坏账核销的标准与政策,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内部报告与信息系统等
监管评级
骆驼评级
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
五项指标
资本充足性
比率达到6.5%~7%
资产质量
有问题放款与基础资产的比率,低于15%
管理水平
管理者的领导能力和员工素质,处理突发问题的应变能力和董事会决策能力、内部技术控制系统的完善性和创新服务吸引顾客的能力
盈利水平
净利润与盈利资产之比在1%以上为第一、二级。若该比率在0~1%之间为第三、四级,若该比率为负数则评为第五级
流动性
随时满足存款客户的取款需要和贷款客户的贷款要求的能力
CAMEL,与骆驼英文名字相同
单项评分和整体评分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
欧洲评级体系
ARROR评级体系
是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可能影响银行的外部风险,以及检测识别商业银行业务运作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风险
外部风险分为六个方面
政治/法律
社会人口统计
科学技术
经济发展
同业竞争
市场架构
内部风险分为两部分
业务风险
战略、信用及操作风险、财务稳定性、产品/服务的性质
控制风险
组织、内控体系、管理层及员工、合规性要求、客户服务
特点
1. ARROW是一种对风险过程进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不是简单就经营结果进行评级
2. ARROW关注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对监管目标购车威胁的风险,其风险的大小由对风险的关注程度来表示,关注程度取决于风险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 ARROW设置了同业的评价标准和风险评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估,进而科学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4. 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十四章-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等级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协会运行机制
会员大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议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下设监事会
协会的外部关系环境
主管单位是银保监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协会与国外银行不发生交互, 与银保监会是上下级关系。
银行业协会与会员单位的关系
银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银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关系
协会的职能定位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一、 宗旨与使用范围
宗旨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
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自律组织和地方性自律组织
监管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及分支机构
二、 职业操守
1. 爱国爱行
2. 诚实守信
3. 依法合规
4. 专业胜任
5. 勤勉履职
6. 服务为本
7. 严守秘密
三、 行为规范
1. 行为守法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严禁非法催收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不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益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资金的亲友
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2. 业务合规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3. 履职遵纪
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如实反馈信息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实施履职回避
严禁违规兼职牟利
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
厉行勤俭节约
塑造职业形象
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四、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 礼貌服务客户
2. 公平对待客户
3. 保护客户信息
4. 充分披露信息
5.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1. 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现场检查
配合将人员审核所在机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查阅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2.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3. 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4. 举报违法行为
5. 服从应急安排
6. 守护舆情环境
六、 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要接受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 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2. 接受自律组织监管
3. 惩戒及争议处理
4. 高管规范
市场约束
中级
概述
市场约束也称市场纪律
指银行的债权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实施对银行活动的约束,把管理落后和不稳健的银行逐出市场等手段来迫使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
市场约束的主体是银行的债权人和所有者以及其他一些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如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
市场约束的机制
约束机制的方式
强化信息的披露
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驱动,灾必要时采取举措,对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运作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约束机制的运行条件
发达的金融市场
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必须拥有维护市场正常允许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市场参与者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
经营业绩
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情况
资本充足状况
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
会计政策与实践
主题业务、经营管理等信息
公司治理结构
披露频率
第三支柱规定披露频率每半年一次,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可每年一次
银行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内容分为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两大部分。
国际大行和其他大行(及主要分支结构)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部分
披露范围和方式
披露范围包括同业、社会公众、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等。
披露方式根据披露对象和范围,可选择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等方式
银行从业人员与机构之间职业操守
争议处理
兼职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从业人员与同事职业操守
尊重同事
1. 银行从业人员应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际、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待遇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2.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3.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攻击、诋毁
互相监督
团结合作
银行从业人员要以集体利益为重,树立大局意识,在所在机构成员之间相互分享专业知识和经验,共同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为客户提高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十五-清廉金融
清廉金融概述
清廉金融实质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清廉金融内涵
清廉从业理念
强调金融从业诚信、责任、服务、合规、稳健、创新。
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廉洁从业
清廉从业制度
强调建立科学完备、适应市场发展的现代金融制度,保障金融业稳健发展
清廉从业行为
对内提高自我修养,提升纪律意识
对外严明规则,夯实制度根本和文化根基,打造整体合规范围
清廉金融产品
强调金融产品的安全性、透明度、收益性是金融客户关注的重点,必须经得起客户及社会的监督和检验
清廉金融文化
银保监会启动了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活动,旨在通过全覆盖参与、全过程融入,全方位提升,增强金融从业人员清廉从业意识,培育清廉金融理念,通过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厚植清廉根基,提升金融反腐败内生动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职业操守和法治意识,增强抵御风险和违法犯罪侵蚀的免疫力,净化金融政治生态。
清廉金融行为
行为守法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
业务合规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
严格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同业公平原则,不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和出访管理规范、外事接待规范
岗位变动或离职时,按照规定妥善交接,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务、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履职遵纪
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制度,反对”四风“。经办业务,要如实反馈信息。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好利益冲突。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做好履职回避
严禁违规兼职牟利
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
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厉行勤俭节约。
塑造良好职业形象
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梳理依法合规意识,接受、配合好监管工作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业务,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执法
举办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
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等重大公共应急事件中坚守岗位,尽职履职,保障特殊时期金融服务的充分供给
守护舆情环境,严禁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微信、微博、贴吧、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清廉从业管理
从业禁令
柜台业务方面
1. 柜员卡和密码管理方面
严禁一人持多张柜员卡混岗操作
2. 现金、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方面
严禁超额使用、保管现金,不按规定处理长短款,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严禁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印章
3. 账户管理方面
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严禁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银时,严禁不按规定核查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
4. 业务授权和核查方面
严禁在未审核凭证、核实业务和确认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超权限授权或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
5. 办理具体柜台业务
严禁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处理收、付款业务,空存、空取资金。
授信业务方面
贷款业务方面
严禁以资料审核代替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贷前调查,放松对客户的调查和客户资料的审核
票据业务方面
严禁对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承兑、贴现。
职业操守方面
严禁参加非法集资或高利贷活动,为高利贷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行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内控案防管理,通过大数据等系统排查手段,强化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包括员工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是否有大额资金进出,以及员工与员工之间是否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等。
监督问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指定完善从业人员行为的长期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评估结果。
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将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与行为评估紧密挂钩。
对员工8小时内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问责,强抓整改
银行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况
1. 国际概况
银行业消费者的界定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金融消费者定义
为自身、家庭成员或以家庭事务为目的而从金融机构的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消费者定义
使用、曾经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受监管的金融服务“的人员;
对”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拥有相关权利或利益的人员
金融服务
以及或可能投资于金融工具的人员
对金融工具拥有相关权利或利益的人员
金融工具
法律和监管体系
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全球热点话题
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O)、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通过改革监管体制和修订法律,不断修复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陷,以进一步提供监管的刚性约束。
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
金融消费者投诉在消费者投诉处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诉处理机制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部分国家和地区为节约优先的监管资源,由政府或监管部分发起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务机构
金融消费者教育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素质逐渐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视为个人生活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金融教育已逐渐成为市场行为和审慎监管的有效补充,许多国家在改进个人金融行为上也将金融教育定位为长期优先事项。
2. 国内概况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我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2012年,银监会成立银行业消费权益保护局,专门负责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3年8月,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填补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标志着中国银监会已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当中
银监会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公布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文件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行为规范,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健全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央行
我国消保主要内容
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概念
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主要权利
1. 安全权
银行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
安全权是银行业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如果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根本无从谈起
2. 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为信息安全权
是指银行业消费者对其基本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外,银行应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3. 知情权
指在消费中,银行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享有知情权、是银行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做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4. 自主选择权
指银行业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体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作为交易对象或自主选择银行产品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5. 公平交易权
银行在于消费者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 依法求偿权
指银行业消费者在银行消费过程中,除购买银行已有风险指示类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外,其他非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7. 受教育权
分两类
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
8. 受尊重权
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响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 监督权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消费者享有对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二、 消费者对有关部门进行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等工作享有监督、批评的权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义务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业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3. 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4.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纂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产品
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6.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付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7.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8.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12月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规范要求
1.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件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2.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
4.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提供员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教育和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
5.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时候监督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7.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及其他金融资产
8.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披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经营信息、金融产和服务信息以及其他西悉尼。金融机构推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钱,应当开展外部安全评估,并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准确披露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9.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应当提升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10. 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属于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受完整信息
11.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12.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流程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贵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金融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业务不得低于在营销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14. 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有虚假宣传、损害同业信誉、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
15.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追讨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16. 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条款及服务协议文本,不的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派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 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进行及时清理
17. 金融机构应当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建立灾害备份和数据恢复机制,确保系统平稳、顺畅运行。
18. 出现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隐患机器分支机构报告
19.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不得以营销个别金融产品和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及金融消费者教育。
20. 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21.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
经济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守法律条件下,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国家、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
社会责任
银行金融机构以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经营理念为指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员工和社区大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环境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