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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17 16:08:06 四川省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章 概要
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则
国内法
本国
国际贸易
冲突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
成文规则
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适用条件
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惯例
代表性国际公约的态度
普遍采用的贸易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公约
主权国家缔结协议
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保留条款除外)
第二章 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产生
定义:规定交货地点和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4)
交货地点:货物损毁的风险转移地点
国际贸易惯例(3)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IF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版
六种(Ex;FOB;FAS;C&F;CIF;Ex Dock)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20
11条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11)
EXW(工厂交货)
风险转移地点:指定地点(工厂/仓库等)
特点:卖方责任最小、费用最低、风险最小的贸易术语
F(交货地点)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买卖责任
风险/责任/费用转移:装运港船上 责任:卖方只要按规定交货上船,买方就要付款
卖方:国内运输和保险、装运港交货、出口报关、商业发票等单据凭证 买方:租船订舱(运费)、通知交货地点时间、保险、进口报关、支付货款
注意事项
保险责任问题
买方办理
装船费用问题
班轮运输
承运人负责装卸,费用(包括其他费用)计入运费
租船运输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规定谁负责装卸
其他费用
平仓费
大宗散装货物(填平/补齐)【粮谷/煤炭】
理舱费
包装货/裸装货(垫隔/整理/固定)
贸易术语变形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买方
FOB Under Tacker
吊钩下交货
买方
FOB Stowed
理舱
卖方负责装货+理舱费
FOB Trimmed
平仓
卖方负责装货+平仓费
船货衔接问题
责任
卖方:货物未按时到达
买方:货船未按时到达
措施
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
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合同属性
装运合同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风险转移地点:装运港
船边交货
码头
能够靠拢码头载货的船舶
驳船上
不能靠拢码头载货的船舶
卖方需要用驳船将货物运输至船舶边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风险转移地点:出口国指定交货地点
C(运费付至地点)
CPT(运费付至)
卖方负责出口海关、运输合同、运费
CPT=FCA+运输
风险转移地点:出口国指定交货地点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卖方负责运输合同、运费、保险合同、保险费
CIP=CPT+保险费
CFR
与CIF区别
卖方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和费用
贸易术语变形
CFR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卖方
CFR Landed
卸到岸上
卖方
CFR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
卖方
CFR Ex Ship' Hold
舱底交货
买方
装船通知
基本内容
货物信息:名称/数量/包装/金额/合同及信用证号码
运输信息:货船名称/装运港和目的港名称/装船时间/预计起航和到达时间/运输单据编号
作用
一般作用:便于买方做好提货用货准备
特殊作用:CFR术语下,是进口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依据
后果
若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未办理保险,海上运输风险由卖方承担
CIF
买卖责任
风险/责任/费用转移:装运港船上
卖方:装运港交货、运输合同(运费)、保险合同(保费)、 出口报关、商业发票等单据凭证 买方:进口报关、支付货款
注意事项
运费和保险
卖方只承担费用,并不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投保险别满足最低要求即可
若买方要求附加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投保最低价格——买卖合同110%
卖方向买方提供保险证明或单据
卸货费用
贸易术语变形
CIF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卖方
CIF Landed
卸到岸上
卖方
CIF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
卖方
CIF Ex Ship' Hold
舱底交货
买方
交货形式
象征性交货
D(交货地点+运费付至地点)
DAP(目的地交货)
风险转移地点:目的地
卖方责任: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 但是不负责卸货、进口海关和进口税费
DPU(目的地卸货后交货)
风险转移地点:目的地
与DPA区别:需要负责卸货
DDP(完税后交货)
风险转移地点:目的地
与DPU区别:需要办理进口海关、支付进口税费
特点:卖方责任最多、费用最高、风险最大
第三章 货物条件 和价格条件
品名与品质条件
品名条件
合同商品名称
品名条款
商品名称+货号
品名责任
卖家保证货物与品名相符,不侵犯知识产权
品质条件
内在质量:物理/机械/化学性能 外观形态:形状/色泽/款式
表示方法
样品
凭样品买卖:商品质量&交货依据
规格
成分/结构
含量/浓度/长短/粗细
准确/全面:成分复杂的商品(工矿产品/药品/农副产品)
等级
规格差异+数字/文字区分
等级的划分要有确定依据(纠纷)
标准
文本形式(国家/国际/行业/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的名称和版本
FQA(良好品均品质)
某地某时期平均水平/中等水平
GMQ(上好可销品质)
品质良好,符合销售
比较笼统,适用于水果等廉价 或不易表示品质的商品
说明书和图纸
结构复杂商品
商标或牌号
商标
工商企业为商品设计的标志
牌号
工商企业为商品指定名称
快速了解商品档次,促进交易
产地
自然条件/生产历史/传统工艺/地域
品质条款
品质表示方法的文字描述
品质责任
货物&品质;货物&样品——完全一致
数量条件
统一度量衡
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
数量条款
数额
计量单位
特殊情况
重量单位
毛重(价值低)
净重(毛重-皮重)
皮重
实际皮重
平均皮重
习惯皮重
约定皮重
以毛作净
包装重量很小
公量
商品干净重*[1+国际公定回潮率]
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棉花/羊毛/生丝
约数条款
about/approximate
对这类词汇明确规定,否则容易产生争议
不建议使用
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一定百分比
成交数量较大时
数量责任
相符
大于合同规定:买家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超出部分
少于合同规定数量,违法合同规定
包装条件
分类
销售包装
小包装/内包装(直接接触商品)
刷印商品名称/产地/成分等信息
运输包装
大包装/外包装(保护商品)
包装标志(刷印文字/图形/数字)
作用:便于运输商/装卸方/海关/收货人快速识别,方便工作
分类
运输标志(唛头)
收发货人/目的地/包装数量
买卖双方约定/习惯
标准运输标志
收货人/买方名称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参考号(合同号/信用证号/发票号码)
目的地
件号(1/2000)
指示性标志
特殊属性:易碎/易损/易变质
文字/图形
警告性标志
易燃品/易爆品/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
原产地标志
刷印说明商品生产国别的文字
重量与体积标志
每件包装的毛重、净重、体积
包装条款
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其他
避免使用笼统表述方式
包装责任
相符
卖方自费包装费/以适合运输的方式进行包装和标记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包装责任属于卖方责任
价格条件
基于贸易术语下的货物价格
组成
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确定价格
基础价格——协商谈判——成交价格
计算出口价格
成本+费用+利润
成本
生产成本——生产投入总和
购货成本——采购价格(含增值税价格)
费用
包装费/仓储费/认证费/国内运输费/港务费/商检费/佣金/ 捐税/垫款利息/业务费用/银行费用/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
利润
收益
调整出口价格
出口退税
调低
出口退税=(购买价格/(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谈判确定
计算
贸易术语价格转变
CFR=FOB+F
CIF=FOB+F+I=CFR+I
I=CIF*(1+加价率)*保险费率
加价率一般是10%
出口盈亏核算
以出口价格为依据
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总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两项指标采用相同贸易术语和货币单位
中国:FOB、人民币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总收入(美元)
相同贸易术语
我国常采用FOB
货币单位不同
低于当期汇率——盈利; 高于当期汇率——亏损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适用进口原材料生产再出口
贸易术语不同
成品出口——FOB
原料——CIF
正数——盈利;负数——亏损
进口盈亏核算
进口盈亏率=(进口销售总收入-进口总成本)/进口总成本
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的收入
进口总成本=进口价格+各种费用
进口价格:买卖合同的成交价格
正数——盈利;负数——亏损
佣金
包含在价格之中(含佣价)
C3%(价格中包含3%佣金)
with 3% Commission
计算
净价
净价=含佣价格-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
佣金额
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含佣价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佣金总额
佣金总额=佣金*成交数量
折扣
含折扣价
D3%
with 3% Discount
计算
折旧额=含折扣价*折扣率
折扣总额=折扣额*成交数量
买方实际支付金额=成交总额-折旧总额
价格条款
商品单价+总额
总额=单价*成交数量
价格金额/货币单位/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溢短装定价/计价货币的保值条款
可以不规定价格总额,规定确定价格金额的方法
买方责任
约束买方的条款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1)
海洋、船舶、最受欢迎
优点
航线多、运输量大、运费低廉
风险多、运输速度慢
方式
班轮运输
四固定:航行时间、航线、港口、费率
运输数量无限制;班轮公司承担装卸,装卸费用计入运费;无需签订运输合同,以班轮提单规定为准
运费计算
班轮运费
基本运费
计费标准
重量吨(W)
机器零件、瓷砖、钢材等比重较大的货物
体积吨(M)
立方米
棉花、帆布、塑料制品等
从价运费(A.V./Ad.Val)
FOB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工艺品、字画等价值较高的
选择吨(W/M)
二者选最高
选择吨或从价运费(W/M/Ad.Val)
三者选最高
选择吨加从价运费(W/M plus Ad.Val)
二者选最高+从价运费
按件数收费(Freight Per Unit)
议价运费(Open Rate)
协商确定运费
大批量成交谷物、矿石、煤炭等
附加费
特殊情况
燃油附加费
燃油价格上升
货币附加费
运费计价货币贬值
超重附加费
超长附加费
选卸附加费
直航附加费
转船附加费
港口附加费
计算方法
附加费=基本运费*附加费率
班轮运费表
商品分级表
航线费率表
计算方法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班轮运费=托运数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
租船运输
租船人——托运人
方式
定程租船(航次租船)
按航次收取费用
定期租船
按租期收取运费
光船租船
空船,无工作人员
特点
租船运输合同
运输条件由双方逐项协商
运载数量大
运费计算
租船
定程租船运费
规定单位产品运费率
运费=数量*费率
规定包干费
规定整船货物运费总额(不论数量)
运费=包干费
相关费用
装卸费
Liner Terms
船方装卸
Free Out(FO)
船方只装不卸
Free In(FI)
船方只卸不装
Free In and Out(FIO)
货方装卸
滞期费
晚于规定时间装卸的罚款
滞期费=滞期天数*滞期费率
速遣费
早于规定时间装卸的奖金
速遣费=速遣天数*速遣费率
租船运输费用=运费+装卸费+滞期费/-速遣费
其他运费
铁路运费
国内铁路运费
国内运费收取标准
过境铁路运费
过境国的相关约定
联运协约相关运费规定
航空运费
实际重量(公斤)
体积重量(6000立方厘米=1公斤)
二者取较高
运价
最低运价/一般货物运价/等级运价/特种货物运价
选择收费最低的运价标准
集装箱运费
杂货费率+附加费
普通海运费率+附加费
包箱费率
集装箱为计费单位
海运提单(B/L)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代表签发,运往指定目的港指定交付人
特性
货物收据、可转让的物权凭证、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的制作
课本148页
海运提单的签发
规则
时间:货物已装船时间
签发人:承运人或其代表
可签发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只要一份用于提货,其他失效
错误做法: ①预借提单(全部装船前就签发提单)——若货物没能全部收到,承运人需要负责任 ②倒签提单(提单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签发日期也是船舶启航日期,可能导致收货晚
海运提单的转让
条件
提单抬头予以规定
记名抬头:不能转让
不记名抬头:可以转让
指示抬头:可以转让
方式
不记名提单
交付
指示提单
背书
限定背书:具名受让人
Deliver to ABC Co.(被转让人) Gao Hong (XY Co.转让经办人) for XY Co. (转让人/原持有人) May 20,2016 (背书时间)
只能提货,不可再转让提单
指示背书:指示人
Deliver to Order of ABC Co.(被转让人) Gao Hong (XY Co.转让经办人) for XY Co. (转让人/原持有人) May 20,2016 (背书时间)
可以提货,也可以通过背书再转让提单
空白背书:任何人
Gao Hong (XY Co.转让经办人) for XY Co. (转让人/原持有人) May 20,2016 (背书时间)
可以提货或者再转让
再转让方式:交付
时间
货物的运输时间(也可延长至交货之前)
海运提单的分类
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货物装船后要变更为已装船提单
是否对外表批注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数量短缺、包装破损、部件脱落等
提单抬头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提单内容繁简
全式提单/简式提单(背面没有文字条款)
法律效力
正本提单(承运人或代表原始签字盖章+日期)/副本提单
海洋运输责任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推荐货物
大批量低价值货物、品质稳定、交货期较长的货物
铁路运输(2)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
铁路沿线国家缔结专门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约)
国际铁路货运联运协议(国际货协)
包含全程的国际联运单据
货物手续由当地相关部门负责,无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到线现场办理
优缺点
优点
运输量较大、速度较快、受气候影响小
缺点
受轨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制约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运输合同/货物交接依据/索赔理赔依据
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航空运输(3)
模式
单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急件传送
优缺点
优点
速度快;制约因素少
缺点
运输成本高
适用商品
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鲜活商品、急需物资
航空运单
货物收据/运输合同
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
集装箱运输
大型标准化运输包装(运输单位)
适应多种运输方式:海洋、铁路、国际多式联运、公路
优点
保护货物、提高装卸速度、统计货物数量
集装箱运输单据
海运集装箱运输单据
空运集装箱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集装箱运输单据
单据特性与运输方式相同
国际多式联运
特点
包含全程运输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托运人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TO)签订合同,约定运输内容和权力义务
MTO负责全程运输,实行全程责任制
至少两种运输方式
全程单一运费率
优点
平衡了运输速度、运输质量、运输成本的需求
单一运费率、全程责任人等措施,贸易便利
缺点
开通航线少;只能采用集装箱包装,提高了成本
多式联运单据(MTD)
可转让
收货人:凭指示提货人/持有人
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不可转让
收货人:记名人
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
其他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
连接内陆与港口、机场、相邻国家、大陆与港澳
内河运输
港口、机场、内河沿线国家
管道运输
液体、气体类货物
邮政运输
小件商品
各国邮政部门之间
装运条款
装运港/目的港
规定单一港口/选择港(多选其一)/装卸区域
装运期
送至装运港装船的时间范围
分批装运/转船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船
明确规定:每批次转运要求/是否允许
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的内容+责任文句
第五章 国际货物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
保障范围:风险、损失、费用
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类
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等
不是泛指一切属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难; 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意外事故类
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流冰、互撞、火灾、爆炸等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原因
偷窃、雨淋、短量、破碎、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锈损等
特殊外来原因
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措施
战争、罢工等
海盗袭击属于战争
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全部灭失或变质,不再具有商业价值
四种类型:人船沉底、货物丧失、货物质变、船只失踪(一定时期以上)
推定全损
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货物所有人单方面承担
部分受损,单独承担
风险导致的损失
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
船舶、货物、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若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各方遭受损害
真实:船货受到真实威胁,不采取措施,通常会酿成海上灾难,不能主观臆断;
有意:明知这种措施会导致损失,但是为了保全更大利益必须采取
合理:牺牲最小换取船货最大安全性
特殊: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的费用
运输途中,船只出现问题拖入避难港, 支付的费用能否计入共同海损
避难港不是原定计划停靠港口,算
避难港是计划停靠港口,不算 (正常情况下也是要支付的)
有效
保存了(部分)财产价值
形式
共同海损牺牲
抛弃货物、扑灭火灾、有意搁浅、切除残留部分、起浮脱浅、货物或其他物料充当燃料、运费牺牲等
费用
救助报酬、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修理费、手续费等
有意导致的损失
分摊
计算
第一步:计算共同海损损失
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
第二步:确定各受益方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价值
船舶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船舶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共同海损的牺牲金额
第三步:计算共同海损损失率
共同海损损失率=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第四步: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损失率,得到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费用
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采取救助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
第三方【除(被)保险人】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救助成功后支付给第三方的报酬
无效果无报酬
救助成功,报酬由保险人支付
其他运输方式保险
陆运货物保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
陆运险(WPA)、陆运一切险(AR)
仓至仓条款
空运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
仓至仓条款
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邮局到邮局,发出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责任终止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险别
中国保险条款(CIC)
基本险(必须投保)
平安险(FPA)
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若适用驳船运输,每一驳船可视一个整体)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救助费用
装卸或转船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货物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前后,又遭遇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施救措施(不超过该批货物保险金融)
船只遭遇海难,在避难港或中途港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引起损失、特殊费用
运输契约中如果有“船舶互撞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损失
水渍险(WPA)
FPA+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R)
WPA+一般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
偷窃、短量、破碎等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碰损、破碎险;锈损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交货不着险;黄曲霉素险;拒收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ICC(A)险
类似一切险
ICC(B)险
ICC(C)险
协会战争险
协会罢工险
可独立投保
恶意损害险
承保范围
仓至仓条款
保险人责***间的空间界定(责任起讫范围)
出口商仓库——进口商仓库
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负责人
特殊情况
①路面修路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到达: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船舶起60天,保险责任终止
②原路不通转运: 60天内,若货物被转运至保险单载明之外的地点,从开始转运终止
③货物为活物(牲畜、家禽等): 保险从装上工具开始,卸离工具结束,若不卸离,15天为限
CIF
仓至仓条款
卖方投保
装运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享受保险利益
装运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享受保险利益
卖方并不完全是代办性质,装运港之前的距离是为自己投保,需要根据自身货物进行购买合适的保险
FOB/CFR
船至仓
买方投保
起点至装运港,买方不负责,故不享受保险利益
装运港至目的地,买方享受保险利益
风险防范:卖方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距离的“路运险”
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的情况)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
发货人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
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场跌落、运输延迟
战争险和罢工险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单
作用
保险人的承保证明
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的依据
保险合同证明,载明权利和义务
核心要素
投保人
卖方:CIF/CIP/DAP/DPU/DDP
买方:EXW/FAS/FOB/FCA/CFR/CPT
保险金额(投保金额)
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
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CIF(运费+保险费)+预期利润(保险加成)
保险金额=CIF/CIP*(1+保险加成率)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费
承保而收取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险别
保险单的缮制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风险承担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需要一一列明: 投保人、投保险别、投保金额等事项;
风险承担人与投保人一致时,可以采用简化的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单据与票据
开立信用证——商业发票——保险单——提单——汇票——议付
作用
出口方履约的证明;收款的凭证
进口方付款依据;提货依据
银行办理贸易结算
管理部门:报关、纳税
要求
准确
与合同规定完全相同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完整
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及时
简明
整洁
个别错误可以更正,但必须加盖印章
商业单据
保证货物安全出运的单据
发票
分类
商业发票
卖方发货时给卖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总说明,凭此收款清算
功能
进出口的记账凭证
出口履约的证明
报关纳税
代替汇票索汇付款
索赔理赔
填制其他相关单据的依据
缮制
见课本
注意事项
与合同、信用证一致
制作时间是所有单据中最早的
必须要有单价、数量、总价
形式发票
名称+规格+单价
非正式参考性发票
预开发票、估价发票
正式成交需要再开具商业发票
对买卖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可随时修改
相当一份备忘录
如果有特殊约定,可以有约束力
领事发票
签证发票
出口商输入货物时需要取得进口国在出口国或临近国的领事签证
如果签订了,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拉美国家
目的
课税、有无低价倾销、证明货物名称与数量价格是否一致、增加收入
海关发票
固定格式和内容
进口地
差别待遇
作用
估价完税、差别税率、有否低价倾销(反倾销税)、是否接受补贴(反补贴税)、进口国海关统计
功能
子主题
要素
检验证书
议付货款的单据
处理争议的依据
通过验收、征收关税
公正性
数量或重量、品质、包装、卫生或健康、温度、熏蒸、兽医、消毒检验证书
原产地证书
国别政策、进口税率、税别待遇
控制进口额度、进口数量
贸易统计
通关结汇
纸黄金
分类
一般原产地证(C/O)
签发:出入证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普惠制原产地证(GSP)
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出口至发达国家享有关税优惠待遇
包装单据
对商业发票的重要补充
辅助单据
装箱单
一般都要开具
缮制
见课本
装运通知
便于买方投保
买方租船订舱
受益人证明
进口商要求受益人开出证明,证明其办理了某项工作或证实某件事实
没有固定格式、打在白纸上即可
要求:“证明”字样;证明内容、公司章、有权签字人签名
注意: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
金融单据
保证安全取得货款的依据
流通性(除非表明禁止转让,可以转让) 无因性(不过问原因) 要式性(符合法律规定、内容齐全) 提示性(请求履行票据义务时,债权人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返还性(取得款项,将票据还给付款人)
汇票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当事人
出票人(出口商)
受票人(进口商)
收款人(出口人或指定人或第三人)
分类
出票人
商业汇票
出口商签发
银行汇票
银行开立
以汇入行为付款人
汇款人直接寄交收款人,凭票向汇入行取款
付款时间
即期汇票
持票人提示、立即付款
远期汇票
未来确定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附属单据
跟单汇票
附带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汇票
光票
不附带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提单、保险单
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信用
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信用
远期汇票
汇票行为
出票、提示(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承兑、付款、背书(除非注明不得转让,否则背面或粘贴单上记名背书,可多次转让,背书需要连续)、贴现、拒付、追索(追索前需要做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缮制
没有统一格式
要求: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
书面、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即期或远期
特定人、指定人、来人
当事人
制票人
收款人
支票
出票人签发
即期票据
银行付款
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概述
SWIFT
非盈利性
7*24小时运转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分行和支行
分行与分行:联行关系
经理处
海外贷款、汇款
无法人资格
代表处
非营业性、为分行提供当地信息
子银行
金融机构、法人地位
代理行
一般代理关系
账户代理关系
汇款(汇付)
通过银行+加结算工具
四方当事人
汇款人——进口商
填写汇款申请书并承担相关费用
收款人/受益人——出口商
债权债务关系
汇入行/结付行——出口地银行
与收款人存在账户往来关系或没有关系
审核委托付款的真实性
汇出行——进口地银行
汇款给收款人
与汇款人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要出具汇款申请书
代理关系 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基本流程
进口商办理汇款申请、存入款项
汇出行发送汇款指示
汇入行解付资金
顺汇
资金流动的方向与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一致
商业信用
银行并没有作出支付承诺,也没有义务保证货物一定符合合同规定
应用
预付货款
全款/定金尾款
银行结汇后出口商才将货物运出
对出口商有利
无息贷款、出售风险低
对进口商不利
或货物不符或未受,可能导致货款两失
资金周转困难、利息损失
适用情形
出口商品畅销
了解资信状况
卖方顾虑买方资信
货到付款
先发货后付款
赊账交易/延期付款结算
买方有利
不承担资金风险、占用卖方资金
卖方不利
资金占用、货款未收
方式
信汇
邮寄付款凭证
航空信函
信汇委托书
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取出头寸,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或者汇出行主动贷记
电汇(T/T)
电讯工具传递(加押电报、电传、SWIFT)
成本最高、最安全、最快捷
票汇(D/D)
票据传递
银行即期汇票
成本低、丢失或损毁、回款速度次于电汇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是采用 授权汇入行借记或汇出行主动贷记来实现
汇款的解付与偿付
偿付/拨头寸/头寸偿付
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付汇入行
验证真实性
T/T——密押方式、M/T;D/D——签字方式
特点
商业信用
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资金负担不平衡
手续最简便、费用最低
托收(委托收款)
出口商发起
逆汇
行业规范
URC522(托收统一规则)
当事人
托收行——出口地银行,接受委托完成收款,收单但是不检查单据内容 代收行——进口地银行,接受委托向进口商收款 委托人——出口商,签发汇票、委托收款、出票人 付款人——进口商,银行提示汇票的对象,完成付款 需要时的代理人——货物无人照管时、存仓、转售、寄回
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代理 托收行与代收行——代理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无关系
方式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附有金融单据
付款交单(D/P)
进口商付款后赎单
即期付款交单
见票立即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
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由代收行保管单据,直至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进口商承兑后交单
只适用远期汇票托收
风险
D/A>D/P ** days after sight>D/P at sight
市场风险、环境变化、经营能力
出口商不利
资金重、风险大
不附有金融单据
商业信用
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另有授权,否则代收行可以不理会其他银行发出的托收指示
信用证
银行
买卖双方处在平等地位
定义
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开证行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受益人利用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银行拒付 或这通过法院强制要求银行停止支付
受益人
出口商
贸易合同(申请人)、信用证(开证行)
相符单据
可以要求修改信用证
开证行
受三个合同约束
申请书(开证申请人)、信用证(受益人)、代理协议(通知行)
第一付款人
应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
相符付款后有权要求申请人偿付
审核、保管单据
其他当事人
通知行
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表示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议付行
审单买单
扣除利息
交付款项给出口商
银行信用
自主性
独立和分离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付款保证
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
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不受销售合同约束
例如后期发生争议,只要受益人相符交单,银行就要付款,不受索赔抗议的制约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要实质一致,不管单据与信用证是否一致
单据化业务
仅以单据为结算对象,而非货物、服务等
流程
开证
开证申请书
修改
卖方检查:内容是否一致;条款是否能够做到
向进口商提出修改
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
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给通知行
通知行寄送给卖方
卖方只能完全接受或不接受; 新旧信用证钉在一起
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
使用
付款
即期付款信用证
买方付款,开证行交单,买方凭单提货
远期付款信用证
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
支付货币、支付方式、支付费用
支付货币一般等于计价货币
要明确规定
可以规定外汇保值条款
支付金额一般是合同总金额
品质机动浮动条款、数量短溢装等,按实际交货品质和数量确定
支付方式和时间
明确规定
国际贸易争端的预防和解决
商品检验
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
时间地点
谁拥有检验权,谁就拥有商品最终评定权
规定时间和地点是商定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
在出口国检验
产地(工厂)检验
出运前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运输中发生的一切不负责任
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交货前出具检验证书,交货后发生变化卖方不负责任
适合EXW贸易术语
对买方不利,在本质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利
在进口国检验
在目的地(港)卸货后检验
运达时就地检验
在买方营业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不便运达时拆开包装/不具备检验条件时
D
对卖方不利
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
检验证书时卖方向银行取款的凭证之一
复验后不符属于卖方责任,可以索赔
FOB/CFR/FCA/CPT/CIP/CIF
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按照法律法令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半官方检验机构
国家授权,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民间机构
民间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具有专业能力
商品检验标准
同一种商品,鉴定标准不同或方式不同,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
商检证书
交货依据
收款依据
索赔和理赔
海关放行依据
违约与索赔
辨析
争议
交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
索赔
遭受损害一方在争议发生后提出赔偿
卖方、买方、承运人、保险公司
理赔
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的受理与处理
违约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根本性违约
实际上剥夺了受损失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索求赔偿
非根本性违约
对所发生事件任何双方不可预知
只能要求损失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不同国家对违约的划分
英国
违约要件(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担保或违约随附条件(只能索求赔偿)
美国
重大违约(可以宣告解除合同)
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
质量、数量、包装
索赔依据(规定提出索赔应出具的证据和出证机构) 索赔期限(农副产品较短、机电产品较长)(起算时间:货到目的地后/卸离工具后/到买方营业处所后/检验后XX天起算) 索赔办法 索赔金额(不作具体规定,酌情处理,发生时成本+利润)
罚金条款
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付款
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
罚金与实际损失(大小)无关
法庭不要求请求人就损失举证
违约金数额以约定为主
支付违约金后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
自然原因/社会原因
事故受害方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免除违约责任、延期履行合同
认定条件
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
不是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
无法预见/无法控制
不能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不可抗力条款
性质、范围、处理原则、处理办法
范围
自然原因/社会原因
美国
不把社会力量引起的意外事故纳入范畴
表述方法
概括式
不列明哪些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只笼统规定
容易引起争议
列举式
凡合同中没有列明的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原因
出示证明机构
综合式
达成共识的不可抗力+“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
后果
严重——解除合同;轻微——延期履行
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负有通知义务,并以对方收到通知为有效
如果为履行通知义务,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义务
向对方提交机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仲裁
买卖双方按照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裁决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比协商有约束力
比司法诉讼灵活
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解决争议、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
独立性:民间机构、第三方地位、仲裁机构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自愿性:不具有强制管辖权,自愿进行 终局性:一裁终局,不存在二审 专业性:比司法诉讼的专业性更强 易执行/保密性/成本低
仲裁协议
书面文件
申请仲裁的必备文件
否则不受理
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以合同条款形式达成
仲裁协议书
争议发生之后签订
形式不同,但效力相同
作用
约束双方只能以仲裁处理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排除法院管辖权
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的管辖权
仲裁程序
提出仲裁申请(一经申请,仲裁程序自发出仲裁通知日起开始;被申请人在45日之内提交相关文件;即使没有提交,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组织仲裁庭(20天内,选定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审理(开庭、调解、收集、审定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作出裁决(9个月内作出书面裁决)
效力与执行
具有终局性,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变更裁决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胜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执行
跨国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决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
提交仲裁条款的事项
约定机构
仲裁地点
不能达成一致时,在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机构
除非明确规定了将争议提交该仲裁机构,否则机构将拒绝受理
仲裁程序
效力
费用负担
败诉方负担费用
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签订与履行
交易磋商
方式
口头磋商
当面、电话、视频
适合复杂、涉及内容较多的业务
书面磋商
信件、电报、电传、EDI、传真、电子邮件等
行为磋商
拍卖行、交易所
内容
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条件、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程序
询盘
意思表示、邀请发盘
寻找买卖方、调查市场
口头/书面
可以不具备任何具体内容,仅要求对方向自己发盘
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接收方可以不给答复
如果在询盘基础上磋商并达成了交易,后续争议时询盘内容也可以成为依据
不是必经程序
不要集中对外询盘,表示交易心切
发盘
要约:交易条件 (并愿意按其达成合同交易)
内容十分确定,一旦接受就对双方产生约束
形式
书面/口头
发盘人:有效发盘成立后,在有效期内按照发盘约定条件订立合同 受盘人:签约合同
实盘:意思确定,对发盘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虚盘:意思不明确,对发盘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盘构成条件
向一个及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受盘人公司、企业、个人的姓名或名称)
以特定对方,与普通向社会大众发出的商业广告区分开来
内容十分确定,不存在含糊不清的内容或摸棱两可的表达,没有保留的条件
符合公约的最低要求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明示或默示)、货物价格(明示或默示)
发盘人明确表示愿意按照发盘内容订立合同
一经接受,无需发盘人再同意
发盘须在到达受盘人时生效
不同形式的发盘送达时间有所区别
有效期
期内接受,行为有效;期外接受,行为无效
未列明具体有效期时,合理时间有效
容易引起争议
基本办法
口头
当场接受有效
书面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英美法: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接收即告生效
大陆法:到达生效,接受的函电只有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时才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到达生效
为明确发盘截至日期,可以规定以哪方时间为准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发信日期起算,未载明按照邮戳日期起算
正式假日和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最后一天为 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时,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不做明确规定或仅规定答复传递方式,有效期不具体,容易引起纠纷,应少用或者不用
撤回与撤销
撤回
以更迅速的通讯方式将发盘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尚未生效之前可以撤回
信件、电报、快递可
电话、传真、E-MAIL不可撤回
撤销
发盘生效之后,受盘人接受之前
大陆法:发盘不得随意撤销,除非在发盘中注明该盘不受约束或表明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美法:只要受盘人未接受,可以撤销;对发盘没有约束力,除非受盘人受到损失
对受盘人不利
公约: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可以撤销
不可撤销情况: ①载明了发盘有效期、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实盘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不可撤销,并按其行事
终止与失效
还盘或拒绝
再接受原发盘也接受无效
发盘人撤回与撤销
过了发盘有效期
未注明日期,只要受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送达接受通知,即告发盘终止
发盘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法人破产等其他事件
还盘
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
实质变更
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的办法
法律意义
原发盘失效
有效还盘为新发盘,对还盘人具有约束力
接受
无条件同意交易条件
合同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接受有效
特地受盘人做出接受
其他人表示接受——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接受内容与发盘内容一致
不得对质量、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办法进行变更、添加或删改
其他内容更改,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反对,构成接受
在有限期内接受
以声明或其他形式表示接受
口头/书面/行为(发运货物、付款)
逾期接受
一般无效
有效情况
因为受盘人原因导致逾期,则作为新发盘,除非被发盘人立即表示接受
其他原因(自然、社会)导致延误,在到达时除非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不接受,否则接受有效
接受撤回
于接受原发盘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可以撤销
接受生效时,不可撤回,否则算作违约
行为接受不可撤回
现代化的即时通讯接受不可撤回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时间
接受生效的时间(通知送达发盘人、接受行为发生时)
条件
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自愿和真实情况下达成协议(欺诈、胁迫不成立)
合同内容、标的、形式需要合法
合同需要有对价
形式
书面
合同(正式的买卖协议、除主要条件外还包括异议、索赔、不可抗力等规定) 确认书(简式合同,金额不大的交易) 协议书(法律上与合同含义相同,只要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就具有约束力)
初步协议:商定部分内容后签订“初步协议”,载明属于初步性质,不具有合同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
口头形式
无书面证据,发生争议时容易影响合同的履行
其他形式
长期贸易往来
商业习惯
内容
约首
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和地点、双方名称和地址、传真、电子邮箱
本文
品名、价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约尾
合同份数、正副本效力、签字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CIF)
①备货(装运期限;品质、规格、数量——合同;包装、唛头——信用证) ②落实信用证(催证、审证——【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性质、金额、有关货物情况、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到期地点、装运条款、单据要求、保险条款、银行费用、受UCP600约束的文字申明、有无软条款等】、改证)【与备货环节同时进行】 ③报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最迟于报关或商品出口前10天进行;申请—检验—出证) ④托运(出口货物托运单、签发装运单、申请报关、提货装船、收取大副收据、支付运费、用大幅收据换取提单、发出装运通知)【租船订舱】 ⑤投保、⑥报关(申报交验单证、审核查验、结关放行)、⑦转船 ⑧制单结汇(交单日期前送至指定银行【发票、汇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包装单据、原产地证、其他】) ⑨出口收汇核销、⑩退税、索赔、理赔
进口合同(FOB)
开证与改证、办理保险运输【出口商通知预计装运日期,买方收到通知后及时租船订舱,办妥后将船名、航次、船期及时通知卖方】、审单付汇【审核显示单证不符,开证行提出异议拒付货款或与进口商联系是否接受】、商品检验、报关纳税、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方式
经销和代理
经销(分销)
种类
一般经销
同一时间、地点找多家经销商销售同类商品
独家经销(包销)
一定时间、地区经营某种商品的专卖权和专买权
独家经销权
慎重授予
独家经销
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指定商品
自行购买、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排他性的专营权、专买权、专卖权
当事人
出口人&客户——无关;出口人&独家经销商——买卖关系;独家经销商&客户——买卖关系
代理
委托代理
代销商品
总代理
全权代理,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其他事物
普通代理
一个或数个代理
可以越过普通代理直接销售
独家代理
一定期限内的代销某商品的专营权
代理商要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推销一定数量商品的义务
除非另有协议,在独家代理区域和期限内,即使是委托人与买主直接交易,也应该按照交易金额支付独家代理商佣金
合同履行由实际卖主和买主负责,不占用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
当事人
委托人&客户——买卖关系;代理人&客户——无关;委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
可以先成交后出货,代理商不需要设立仓库
寄售、展卖与拍卖
寄售
委托代售
信托合同
代销人没有货物所有权,但有控制权
赚取佣金
有权订立合同、处理事务
当事人
寄售人&客户——无关;代销人&客户——买卖关系;寄售人&代销人——委托代销
现货交易,寄售人一般要设立仓库和店面,以便展示商品
利弊
代销人不需要垫付资金、不需要承担风险
买主就地看货成交
出口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寄售人承担风险大,收汇缓慢,货物出口失去直接控制,可能钱货两空、资金负担重
当地市场销路广/滞销品/新产品/土特产品
展卖
国际博览会(国际集市)
同一地点定期开展
国际展览会
不定期举行
拍卖
出家最高的买主
一定机构有组织进行、公开竞卖、规定章程和程序
增价拍卖、减价拍卖(水果、鲜花)、密封递价拍卖(选最高价)
品质不易标准化(皮毛、烟草、茶叶、香料、木材等)、不能长期保存(水果、蔬菜、鲜花、鱼)、贵重商品或习惯上采用拍卖形式的商品、企业倒闭时出售的资产设备、水貂皮和澳洲羊毛
投标与招标
对销贸易
一方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支付
互惠
易货贸易
狭义:等值货物交换、不涉及货币支付、无第三方借入
广义
记账贸易
货物交易,货值记账,互相抵冲,至货款平衡,无需现汇支付
对开信用证
进口出口同时成交,金额大致相等,双方采用互开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进出口在一份合同中规定,一般不使用现汇
互购
两个合同
先进口国用现汇购买先出口国货物(机器、设备等)
先出口国承诺买回头货
由先出口国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回头货
现汇交易
不要求等值交换
补偿贸易
信贷
进口商进口机器设备,用生产商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出口方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
分类
直接产品补偿
设备供应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由该设备直接生产的产品
间接产品补偿
回购其他产品
劳务补偿
对方代我方购进所需技术、设备,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生产,从应收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
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
外商提供全部
加工方按照要求加工装配
成品交由对方销售,加工方只收取工缴费
所有权始终归属委托方(外商)
委托加工
一份合同
不是商业买卖关系
委托签约
劳动报酬
不承担风险
进料加工
国外进口,利用本国设备和劳动力加工成品再出口
形式
签订进口原料合同,加工成品后再寻找国外买主
签订对口合同
先签订成品合同,再按照要求购置原材料
买卖关系
两个合同
发生两次所有权转移
加工方承担经营风险
赚取原料和成品之间的差价
跨境电子商务
B2B/B2C/C2G/B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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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UCP600
承付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 意思: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单独导致的单独海损不赔 ①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赔; ②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单独海损——赔; ③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赔
海陆连接部分的陆运过程也纳入海损范围
集装箱运输单据通常是由几种单据组成的: 以海运集装箱运输单据为例: 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集装箱提单;收(交)货记录单
许可装卸时间(Lad Days)
日(Days)
日历日
工作日(WD)
港口正常作业时间,不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
晴天工作日(WWD)
基于WD,扣除天气不良时间
累计二十四小时工作日
实际装卸货物时间累计24小时为一天
进口商承担运费:(计入进口成本) EXW/FCA/FAS/FOB 出口商承担运费:(计入出口价格) CPT/CFR/CIP/CIF/DAT/DAP/DDP
不能单独使用,只能表示档次, 不能表示商品品质具体内容
交货形式
实际交货
货物实体由买方控制
EXW/DAP/DPU/DDP
象征性交货
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在内的各类
卖方不承担途中风险
卖方完成交货时,买方并未实际收到或控制货物
FOB/FCA/FAS/CIF/CIP/CFR/CPT
合同属性
装运合同
EXW/FOB/FCA/FAS/CPT/CIP/CFR/CIF
卖方承担装运地完成交货之前的风险
到达合同
卖方承担目的地完成交货之前的风险
DAP/DPU/DDP
运输方式: 任何运输方式 水上运输(FOB/FAS/CIF/C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