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如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向职工申请办理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核定保险费。本图适用法考思维导图,比较全面,可以迅速查询。
编辑于2023-07-06 10:03:28 山西劳动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险法
适用范围
强制险
社会保障费征缴制度
缴纳义务人
用人单位和职工是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人 其他人自愿
社会保险登记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向职工申请办理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核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
1、用工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非不可抗力不能延迟 2、职工由用工单位扣缴 3、其他人自行缴纳
用人单位违反缴纳的义务
1、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缴纳 2、未按时足额,责令限期缴纳补足 3、逾期不缴,向银行查询账户,申报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不够的,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未缴足,未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缴纳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保费缴纳
职工: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 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将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的待遇
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法定退休+15年缴费
法定退休,累计缴费不足15年——或补或转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领取病残津贴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条件,按月领取
全国统筹
跨地区,随本人转移,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
分类及缴费
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城镇居民:特殊人群,政府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务院规定
其他人,个人缴纳
医疗保险的待遇的支付
符合条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第三人支付 3、公共卫生负担 4、境外就医
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
适用范围及缴费
在职职工适用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单方支付保费 以事实劳动关系为保护原则,不受劳动合同是否签署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投保的影响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1、国家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档次 2、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的认定
应当认定:
1、场所+工作原因
2、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预备、收尾工作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职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工作原因
6、上下班途中,非本人原因的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2、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工伤:罪酒毒杀
工伤待遇
单位参保职工工伤保险
治疗期间
用人单位:
1、工资福利
保险支付:
1、医疗费和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5、6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保险支付:1—4级伤残按月领取
补助金
用人单位:
终止、解除合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终止或解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保险支付:
1、伤残辅助器的费用
2、生活护理费
3、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补助金
4、劳动能力鉴定费
先行支付
单位未参保:
1、单位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单位不交,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保险支付的,向单位追偿
第三人侵权导致: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向第三者追偿
支付的变更和停止
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停发,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不足差额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领取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的衔接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的承担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承担 指派——指派单位 承包——用工单位 挂靠——被挂靠单位
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1、工伤单独认定 2、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可兼得 3、医疗费用能获得单位赔偿
3、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提起诉讼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不可(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失业保险
适用范围:在职职工、员工和单位共同缴纳
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1、失业前,已经缴纳一年
2、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其他保险和补助
1、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从失业保险中扣除
2、失业保险期间死亡,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同时符合丧葬补助金、工伤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遗属只能选一项
停止领取
1、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提供的工作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支持(见上文)
生育保险
适用范围: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纳 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待遇: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其他
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的特点和经办机构
1、现役军人、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 2、与社会保险衔接 3、全军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管理部门负责 4、军人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记录等
军人伤、亡保险
1、由国家承担 2、因战因公——死亡保险金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保险金 3、不享受:罪酒毒杀 4、退役后旧伤复发,工伤待遇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1、国家缴纳 2、军地对接、合并计算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保费: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自己缴纳,国家同等数额补助 士兵,学员——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军地衔接,合并计算 军人服役期间,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在军队期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积累不消费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1、随军配偶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国家给予补助 3、军地衔接、合并计算 4、提供就业指导、培训——拒不接受,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篇:劳动法1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特定主体之间
劳动者:
1、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2、禁止招用童工,特殊岗位,履行审批手续
3、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体
1、公务员,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3、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员工
4、事业单位人员
5、家庭直接雇用的保姆
6、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7、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
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大学生暑期工、勤工俭学等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此关系中,事业单位为用人单位
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兼具平等和从属性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轮换制度,最长不得超过8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
法定建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无不良表现,续订合同(两次合同从2008.1.1后起算)
推定建立:
1、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例外:
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定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建立: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时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
1个月内,单位提出,拒签——终止关系,无补偿,有报酬
1个月后,单位提出,拒签——终止关系,有补偿
用人单位
已满1个月,未满1年,——2倍工资,补签合同 工资:满一个月的次日——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
已满一月——满1年前1日——2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资:满一个月前次日——满一年的的前一日 视为:满1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合同到期要续签,否则上述重复
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可备条款
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适用期限不生效 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等于没有约定试用期,约定期限等于劳动合同期限 超过:不生效 无约定合同期限:没有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一定工作任务、3个月以下——不约定 3—1————≤1月 1—3————≤2月 3—--————≤6月 无固定劳动期限——≤6月 ………………………………………… 工资不低于正常工资80% 提前3天可以解除合同 ………………………………………… 只能约定一次
服务期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约定义务,可有偿可无偿
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最长不得超过2年,每月给予劳动经济补偿
禁用条款
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除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
1、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仲裁&诉讼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协商解决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预告解除
1、试用期——3天
2、正式履约——30日书面
单位违约,单方解除,需告知
无需告知即解除
1、单位暴力、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
单位单方解除
即时解除(过错)
两个严重,两个合同,一个试用期,刑事责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严重违反、严重失职
预告解除(无过错)——30日通知 或 多付1个月工资
不适岗/客观变化——挽救(调整、培训、协商)——预告+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或总数10%以上)
优先留用——弱势群体+老员工 不适用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老(15+5)弱病残 不能适用预告解除,但有过错,可以适用即时解除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
工龄计算:工龄一年——一月工资(6个月以上—1年;不满6个月—半年)
过高收入:高过市县职工工资3倍——职工工资的3倍计算(最高不超过12年)
工作调动:补过的年限不累加,未补的年限累加
支付补偿的情形:单位任性或过错结束劳动合同关系,一般需要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继续履行合同 或 2倍经济补偿金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 1、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通过 2、未建立的公会,上级公会推选代表 3、书面协议 4、劳动行政部门收到15日内无异议的,合同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劳务派遣
派遣者:用人 接受者:用工
劳务派遣的概念及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 & 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岗位: 临时、辅助、替代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经营场所和设施
3、管理制度
4、其他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务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义务:
1、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告知义务
3、支付报酬(跨地区派遣,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禁止收费
5、禁止自我派遣
用工单位义务
1、告知国家劳动标准、提供保护
2、告知工资和要求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工作岗位相关福利
4、必要培训
5、连续用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8、控制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同工同酬 & 参加工会
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者过错——退回——解除
劳动者不适岗——退回——解除
用工单位客观变化——可退回——不可解除
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可退回——不可解除
法律责任
民事
1、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用工和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方造成损害,用人承担
3、劳动者造成第三者损失,用工承担,用人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
注: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行政责任:
1、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经营派遣业务)
2、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人5000——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派遣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
每日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特征: 1、可口头协议 2、无试用期 3、随时终止、无补偿 4、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2
劳动法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及种类
1、工作时间,8&5 2、缩短工作时间 3、延长工作时间 4、不定时工作时间 5、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 1、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工作 2、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哺乳期的妇女 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休息休假制度
连续工作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加班制度
一般:一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不超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36小时 特殊: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禁止:未成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补休也要支付
工资法律制度
按月支付——只货币
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期,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支付工资
试用、熟练、见习期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安全卫生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经期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3、怀孕期间第三体力劳动强度 4、怀孕7月以上,不延长,不加班 5、女职工生育不少于98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岁宝宝期间从事不适宜工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上岗前培训 2、禁止从事有毒有害,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3、提供适合的生产工具 4、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的范围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异议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一般不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组成 总数单数 仲裁不收费
仲裁员: 1、曾任审判员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中级职称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 4、律师执业满3年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和解
调解
申请30日内调解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仲裁申诉中止,中止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仲裁
必经程序,不以事先约定为申请前提
时效 一般——1年 特殊(拖欠工资)——不受1年限制 终止关系的——1年
申请形式——书面,确有困难,口头
仲裁程序及管辖
程序 提出申请——5日内是否受理——45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告知当事人,延期不超15日——未做决定,提起诉讼
管辖 1、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2、双方都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先行调解原则——有法律效力
片面终局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月金额的争议——小额讨薪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时休险
劳动者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不能再次仲裁,法定情形,可申请法院撤销
先于执行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申请,移送法院先于执行
1、不需要担保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于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支付令
1、讨薪而申请支付令,中介督促程序后,向法院起诉,应当告知先仲后诉 2、因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而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后,可直接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诉讼
不予受理
不属于劳动争议
属于——应当受理
不属于,但属于法院管辖案件——受理
超过申请期限
受理 & 驳回诉讼请求
主体不适格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应当受理
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处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
法院对一裁终局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撤销权
60日内申请撤销,撤销后,直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