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是I9实施后,重要的损失计提方法,也同时关系到信用风险的管理以及资本的管理内容
详细总结了G01的填报规则,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详细介绍了G01报表的填报规则,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资本管理办法的公司风险暴露的重要内容,介绍了基本要求、 判断条件、 其他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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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 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
第四条:业务范围
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 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
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
统称信用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五条:原则
全面性
真实性
谨慎性
动态性
匹配性
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
第六条:治理架构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 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
第七条:董事会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职责
第十一条: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制度的构成
部门职责分工
系统开发
基础数据管理
信息收集
风险分组
阶段划分
模型搭建
前瞻性调整
管理层叠加
参数确定
模型验证
实施评估
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人才储备要求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构建要求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动态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数据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信息收集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内部管理流程要求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
第二十条:实施内容
第二十一条:风险分组
单项评估
产品类型
客户类型
客户所属行业
市场分布
预期损失评估
组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阶段划分
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商业银行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情况下应能够做到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敞口逾期超过 30 天的,应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
第三阶段
逾期超过 90 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应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
阶段划分上迁标准
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应至少满足该敞口在一定的观察期内(不少于 6 个月)均按时还本付息,并预计未来能够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才能从第三阶段上迁至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信用风险敞口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
第二十三条:预期信用损失模型-PD/LGD法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是指通过对单项或组合信用风险敞口在多情景下的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存续期等模型参数进行估计并加权平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损失率模型法
损失率模型法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个模型参数合并为损失率一个模型参数进行估计
第二十五条:前瞻性信息指标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通过建立前瞻性模型确定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相关参数的调整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前瞻性信息进行一次更新,遇国内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金融、卫生、环境、气候、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或相关政策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前瞻性信息。
第二十六条:管理层叠加模型
第二十七条:模型参数要求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模型参数,遇国内外重大事件发生或相关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时应及时更新模型参数
第二十八条:模型验证机制
投产前验证
投产前验证重点检验模型设计的合理性、参数设置的恰当性和模型结果的可靠性
投产后验证
投产后验证是指至少每年监控评估一次模型表现,用历史数据验证模型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当开展新业务、遇国内外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情况下发现模型存在重大缺陷时,要及时对模型有效性进行验证。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 3 年聘请有能力的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对预期信用法实施模型进行一次全面验证,验证报告应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实施情况评估
应至少每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实施流程
第三十条:更新信用损失结果
商业银行应至少按季度更新一次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管整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监管报送要求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
报送内容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完善情况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重要模型、关键参数的调整依据及董事会审批情况
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阶段划分情况
内外部模型验证情况报告
内外部审计发现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管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监管、财务外审、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机构会谈
第三十五条:模型验证要求
第三十六条:罚则
第三十七条:罚则补充
附则
第三十八条: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实施本办法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实施申请,但最迟不得晚于 2023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