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结婚】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公共场馆】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活动场所】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招用标准】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