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与审判
只负责将地方上奏狱案送交审刑院复审
再上报朝廷
凡京师百司之狱由大理寺审理
流罪以下案件可由大理寺专断
编制逐步健全
复审全国已判死刑案
监督重大案件的审理
官员犯罪降免、叙复等
大理寺判决后的案件
送交刑部之后
再经过审刑院详议
只负责处理官员犯罪等相关事件
将审刑院和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入刑部
此后刑部设尚书一人主管全国刑狱之政令
御
史
台
1.最高检察机关——兼具司法监督和审判职能 2.法定上诉机关
太宗淳化二年下诏,御史台刑狱公事
由御史中丞以下的台官亲自审理
神宗元丰元年,御史台增设检法官
遇有诏狱,由言官、察官轮流审理
宋代在针对一些大案疑案的时候,皇帝会选派重臣组成临时性的审判机构
进行审理,类似于今天的专案组,审判结束即组织解散
专
案
组
的
组
成
形
式
审理诏狱的另一种形式
皇帝掌控审理权——皇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地方遇到重
大疑难案件
皇帝亲自派人在案
发地的邻近地区置
院推勘 结案即解散
官员办案必须向皇帝
奏禀,独立办案,禁止
与地方官交接
复审机构——大辟案件或官员犯罪翻供案件
通常由监司、州军等地方派官在案件发生的邻近地区审理,法官亦由地方指派
两宋时期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如军事、经济等案件,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
负责审理,多由行政机关兼掌
枢密院
两宋时期最高军事行政机构,兼掌全国军事,同时对军事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
其以下的各级军事管理机构,均有权审理所属军人的违法事件,只是审理权限不同而已
三衙
只负责京畿地区军事案件审理
只能判决杖以下罪
死刑则要申报枢密院复核
全国最高财政管理机构
有权决断本系统内经济犯罪的杖以下罪
也受理监司、州县不能决断的民事上诉案件
受理“在京官司应千钱谷公事”
有时在应诏审理民间财产纠纷
属地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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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处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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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特殊的司法机构
北
宋
·
开
封
府
以尹、牧为长官(不常设置)——以权知开封府摄其事——负责审理京畿地区纠纷案件
宋真宗景德三年以后——杖以下罪有独立判决权—徒以上罪仍需上奏
凡是开封府奉旨审断的案件——刑部、御史台皆无权过问
南
宋
·
临
安
府
三狱
分别审理临安城及下属县内的
刑事案件,府院兼理民事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
州
知州、通判——最高行政长官、司法长官——监管州级司法实务
县
只有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和户婚、田宅、债务等民事案件的判决权
徒罪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预审(搜集证据、厘清案情)——全部送州复审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