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整理,便于学习掌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和检查。应用的规范条款在注释中有注明,方便对照查找。感谢支持
编辑于2023-07-13 13:22:10 福建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涉及的现行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1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10.3 常用条款用淡蓝背景突出 强条用加粗标注,通用规范中的条款不再加粗标注,默认强条。 2023.07
设置场所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防火通用规范》10.1.8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包含较危险的厂房仓库、所有公共建筑、高层住宅、有人的构筑物。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疏散照明
《防火通用规范》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主要有安全出口、通常意义上的安全部位、面积较大且人员较多的公共厅室、城市地下工程疏散通道。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主要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空间的人员密集场所。 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另外,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从定义来讲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也是疏散指示标志,不应使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系统设计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选择
集中控制系统
2.0.11 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适用场所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消防专用电源供电
非集中控制系统
2.0.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适用场所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制定疏散指示方案
一种或多种
灯具选择
照明灯
设置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 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建规: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照度
两种规范中,图中使用通用规范的强条 详见: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3.2.5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色温
不应低于2700K
响应时间
高场所0.25s,其他不应大于5s
(包括标志灯)持续时间
不应小于0.5h
标志灯
设置
建规: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出口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 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安全出口入口的上方居中的位置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高度
室内高度小于3.5米,标志灯底边距门框<20cm
室内高度大于3.5米,标志灯底边距地面>3m且<6m
方向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袋状走道指示标志的间距<10m 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1m
商场、展厅参照设置
安装在走道上方时
室内高度小于3.5米,标志灯底边距地面宜2.2~2.5m
室内高度大于3.5米,标志灯底边距地面3m~6m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楼层标志灯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
标志灯底边距地面宜2.2~2.5m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同时显示楼层、安全出口方向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指示灯
距离
疏散走道
指示标志的间距<20m
走道转弯
尺寸
室内高度<3.5m
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室内高度3.5m~4.5m
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室内高度>4.5m
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材质
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配电设计
组成
主电源
蓄电池电源
集中电源供电方式
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
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防火通用规范》表10.1.4的规定值。
系统线路要求
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线缆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配电箱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控制设计
应急照明和指示系统设置控制器的主要用于通讯,以实现显示火灾信号、系统部件状态。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非火灾状态下
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 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1. 主电源供电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 主电源断电
照明灯应急点亮
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恢复原工作状态
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规定时间,且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光源熄灭。
3. 正常照明断电
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照明灯应急点亮,
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恢复原工作状态
火灾状态下
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4.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照明灯应急点亮
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非火灾状态下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可以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通常和本区域照明共用供电
1.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火灾状态下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2.照明灯应急启动
照明灯应急点亮
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即额外加装的应急照明灯。系统中的冗余设计。
作正常照明灯具使用
安装和运维
系统组成
集中控制型
集中电源供电方式
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
非集中控制型
集中电源供电方式
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
灯具
一般规定
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
灯具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
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实例
KTV
1. 确定应设置的设施和设置的部位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全部
疏散照明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00平米以上的厅室
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 系统设计
1. 确定系统类型:集中控制系统
适用场所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消防专用电源供电
2. 制定疏散指示方案
如:一种方案,确定路线方向
3. 选择灯具类型、确定数量和安装位置
4. 确定配电设计
3. 安装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