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注规-原理:05、第五章: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2023注规-原理:05、第五章: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如 城市绿地指标: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人;
编辑于2023-08-16 16:11:04 广东第五章: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点
总体要求
适用范围
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地区、州、盟可参照执行。直辖市可结合《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编制。
规划定位
是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指导各类建设的行动纲领。市级总规要体现综合性、战略性、协调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要求,为编制下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工作原则
贯彻新时代新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同、城乡融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突出公共政策属性
坚持体现市级总规的公共政策属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以战略为引领,按照“问题-目标-战略-布局-机制”的逻辑,针对性地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政策措施,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更好发挥规划在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创新规划工作方法
坚持开门编规划,践行群众路线,将共谋、共建、共享、共治贯穿规划工作全过程,广泛凝聚社会智慧;强化城市设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规划方案的辅助支撑作用,提升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规划范围、期限、层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市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和管辖海域国土空间;
规划期限
本轮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规划层次
市级总规一般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要统筹全域全要素规划管理,侧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总体格局;中心城区要细化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侧重功能完善和结构优化;市域与中心城区要落实重要管控要素的系统传导和衔接。
编制主体与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
规划编制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的工作方式。
编制主体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总规组织编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基础工作、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编制程序
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成果等。
总体规划图纸比例尺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2019):总体规划图纸比例尺,市(地)级一般为 1:25 万,县级一般为 1:5 万,分区一般为 1:1 万-1:5 万。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根据编制类型和精度,确定图件比例尺。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2021):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市域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 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中心城区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 万~1:2.5 万;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较大的,图件比例尺可缩小至1:5 万或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以《制图规范》2021为准,新的覆盖旧的,新的没做明确规定的参考旧的。
审批程序
规划基数转换成果审定
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
规划成果审批
经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告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国务院制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基础工作
统一底图底数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工作底图。沿海地区要增加所辖海域海岛底图底数。
地类细化和转换的基本要求
确保空间关系正确、逻辑关系清晰、数据成果规范;目前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22种一级类,80种二级类,30种三级类;“三调”工作方案用地分类,采用的是二级,共设13种一级类、53种二级类。
地类的归并与细分
用地用海分类与“三调”地类转换时,一对一、多对一直接转换;一对多需要细化调查,结合遥感影像图、城镇现状数据、地形图等辅助数据,以及实际补充调研等方式。
分析自然地理格局(双评价)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判断区域内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旅游资源、水环境、大气环境等资源环境要素。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判断果如空间自然条件对城镇(开发)、农业(开发)、生态(保护)三类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及评价分级。
统一坐标基准和投影方式:CGCS2000;高斯-克吕格投影;陆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海域部分采用理论深度基准面高程基准;分带采用“国家标准分带”。 统一计算精度:优先使用矢量数据,使用栅格数据的采用30mx30m计算精度,统一将栅格范围为矢量化处理。 统一数据基础:以最新三调数据为准(目前公布可使用数据为2020年三调数据)
主要内容:研究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条件、水土等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等空间本底特征,分析自然地理格局、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匹配关系,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和适宜空间,提出国土空间优化导向。
包含3个功能指向和7个评价要素
3个功能指向: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城镇建设
7个评价要素: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生态、环境、灾害、区位
注: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包括: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 生态敏感性,包括:水土流失、沙漠化; 气候灾害风险,包括:雨涝、大风、低温冷害、高温热害、干旱、冰雹、雷电等; 地质灾害,包括: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 区位优势度,包括:交通干线、中心城区、交通枢纽可达性、交通网络密度。
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主要在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三层次进行评价。
活动积温:即作物某时段或某生长季节内逐日活动温度的综合,是表征一地的热量资源、作物生长发育对热量要求的主要指标。通常把≥10℃持续期内的日常平均气温累加起来,得到的气温总和,叫活动积温。
盐渍化:土地盐渍化是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不合理的措施,引起易溶性盐分在土壤表层积累的现像或过程,也称土地盐碱化。
评价工具
GIS平台,包括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空间分析、显示表达、成果输出等功能。
传导机制
市级层面,应结合省级评价基础,重点细化评价单元、提高评价精度,栅格数据宜采用30mx30m或更高精度; 县级层面,可在省级和市级评价基础上,使用市级评价数据,重点围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用途管制分区、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双评估)
开发保护评估(参考《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以评估基本指标为核心,再结合根据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重构性要求而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推荐指标。
基本指标(类似约束指标):①、底线管控(如:永农面积、耕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湿地面积、河湖水面率、自然岸线保有率等)②、结构效率(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道路网密度、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等)③、生活品质
推荐指标(类似建议指标)
灾害风险评估(参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和各地最新的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
规划实施评估
评估组织
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同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落实。
评估内容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林业草业规划、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等空间类规划及相关政策实施评估,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用地等规划实施情况;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和“双评价”结果,针对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分析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趋势、人口与社会需求变化、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气候变化等因素,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灾害和风险评估。
成果报批
市级(地级市)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报国务院的城市按国家要求执行)
县级(含县级市)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加强重大专题研究
可包括但不限于:(1)研究人口规模、结构、分布以及人口流动等对空间供需的影响和对策;(2)研究气候变化及水土资源、洪涝等自然灾害等因素对空间开发保护的影响和对策;(3)研究重大区域战略、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等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4)研究交通运输体系和信息技术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5)研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支撑保障系统的问题和对策;(6)研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的空间策略;(7)研究自然山水和人工环境的空间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空间形态和品质改善的空间对策;(8)研究资源枯竭、人口收缩城市振兴发展的空间策略;(9)综合研究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
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
研究要点
将城市设计贯穿规划全过程;将总体城市设计作为前期研究,而不是规划主要内容,强调的是它的基础性作用。总体城市设计在空间尺度上是“全域+中心城区”二者并存。总体城市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市域全域空间格局设计,城市空间品质设计及政策设计。
设计依据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2021
市县域层面
1、全域全要素特色资源的评估和保护;
2、明确市县域整体特色定位;
3、协调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空间关系;
4、提出市县域蓝绿空间网络的框架性导控要求;
5、形成覆盖城乡不同地区的分类设计指引;
中心城层面
1、构建城市特色空间结构;
2、组织城市公共空间系统;
3、完善城市景观风貌系统;
4、对城市标志节点、视线通廊、天际线等关键要素提出倒空要求;
5、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
纳入总体规划种的城市设计内容
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结构、底线约束等内容提供技术支撑和优化建议的同时,应将下面内容独立章节的形式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跨区域层面:跨区域特色空间结构、跨区域特征区、重要开敞空间等;
2、市县域层面:整体特色定位、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格局、蓝线空间体系、城乡分类设计指引等;
3、中心城区层面:城市特色空间结构、公共空间系统、景观风貌系统、标志节点、视线通廊、天际线等关键要素,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域。
主要编制内容
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强化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底线管控作用,促进国土空间发展更加绿色安全、健康宜居、开放协调、富有活力并各具特色。
确定城市性质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的技术方法
城市性质
城市的性质是指一个城市在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指该城市在全国或地区的分工和职能,它代表了城市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方向由城市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决定。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但城市性质并不等同于城市职能;
城市性质是由城市主要职能决定的,而主要职能是由城市基本经济活动部类决定的,体现城市产业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城市非基本职能是为城市自身居民服务的职能。
城市职能
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城市职能的着眼点是城市的基本活动部分。
按城市职能在城市生活中的作用,可划分为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是指城市为城市以外地区服务的职能,是城市发展的主导促进因素;
非基本职能是城市为城市自身居民服务的职能;
城市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基本职能中比较突出的,对城市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职能。
城市职能
基本职能
服务于外地、非本城市
对城市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非基本职能
服务于本地、本城市居民
城市经济活动部类
1、基本经济部类:其产品是输出到城市外部市场,基本经济部类是促进城市发展的动力,并且基本经济部类的发展将对从属经济部类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2、非基本经济部类:主要是服务城市内部。
3、倒”U“形现像:城市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会遇到越来越多的阻力因素(地价上涨、交通拥堵、劳工短缺、环境恶化等),比较优势逐渐丧失,而其他城市的比较优势越来越显著,即为城市经济学中的倒”U“形现像。
城市在国民经济中所承担的职能,就是指一个城市在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确定城市性质的主要依据,同时城市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的性质。
确定城市性质的依据和方法
依据
宏观分析:上级政府(国家、省)计划与规划、区域分工,城市自身发展因素分析等;
方法
定性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注意
不照搬现状,也不能脱离现状;定位要有依据,不人为拔高;既要避免空洞的“共性”,又要避免不分主次;表述准确,简明扼要;
实操
1、城市的客观综合影响范围——区域功能
2、城市的主导产业结构——以什么产业为主
3、城市的其他主要职能——历史文化属性、风景旅游、军工等等
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量化指标
规划指标体系
底线空间
1、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面积。
2、用水总量
全年各类用水量的总和,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等。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施特殊保护的耕地的面积。
4、耕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耕地面积。
5、建设用地总面积
市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
6、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面积。
7、林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林地面积
8、基本草原面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划定的基本草原总面积。
基本草原:(一)重要放牧场;(二)割草地;(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9、湿地面积
10、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
陆自然海岸线(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海岸线,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长度占大陆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
约束性指标
11、自然和文化遗产
预期性指标
由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数量。一般包括:世界遗产、国家文化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经行政认定公布的遗产类型。
12、地下水水位
含浅层和深层,依托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点测量的地下水面高程(以黄海高程为准)
1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例
在消费的各种能源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折算标准量累计后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14、本地指示性物种种类
反映本地生态系统的保持情况的指示性物种的种类。
建议性指标
空间结构与效率
15、常住人口规模(市域、中心城区)
实际经常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人口数量
16、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城镇常住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
预期性指标
17、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市域、中心城区)
约束性指标
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18、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中心城区)
预期性指标
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19、道路网密度(中心城区)
约束性指标
快速路及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总里程数与中心城区面积的比值。
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滩涂等。
20、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服务覆盖率(中心城区)
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
21、都市圈1小时人口覆盖率
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范围内覆盖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建议性指标
22、每万元GDP水耗
每万元GDP产出消耗的水资源数量。
23、每万元GDP地耗
每万元二三产业产出增加值消耗的建设用地面积。
预期性指标
空间品质
24、公园绿地、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中心城区)
约束性指标
4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周边5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
25、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步行15分钟覆盖率(中心城区)
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周边15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分项计算)。
26、城镇人均住房面积
城镇住房建筑总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27、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
每千名60岁及以上老年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床位数。
28、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29、人均体育用地面积(中心城区)
体育用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中心城区)
公园绿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31、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中心城区)
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常规公交、轨道交通等绿色方式出行量占所有方式出行总量的比例。
预期性指标
32、工作日平均通勤时间(中心城区)
建议性指标
工作日居民通勤出行时间的平均值。
33、降雨就地消纳率(中心城区)
通过减少硬化面积,增加渗水、蓄水、滞水空间,使多年平均降雨量的70%实现下渗、储存、净化、回用的城市建成区占总建成区的比例,是反映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的指标。
34、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中心城区)
城镇经生物、物理、化学转化后作为二次原料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35、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农村经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预期性指标
常住人口规模预测
城市人口容量
特性:1、有限性;2、可变性;3、稳定性;
年龄构成:①、托儿组0-3岁;②、幼儿组4-6岁;③、小学组7-12岁;④、中学组(12-16)(13-18);⑤、成年(男18-60,女18-55);⑥、老年组(男≥61,女≥56)
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男女比例一般指性别比;2021年七普后,我国总人口性别比为104.88(以女性为100计算)
劳动构成
劳动人口
基本人口(岗位)
服务人口(公务)
非劳动人口(被扶养人)
自然增长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减去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口数之比,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用千分比来表示,人口自然增长的水平取决于出生率和死亡率两者之间的相对水平,是反映人口再生产活动的综合性指标
机械增长率
是指一年内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平均增长率
常住人口规模指实际经常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人口数量,是预期性(弹性)指标,在市域和中心城区层级进行计算。
预测方法
趋势推断类预测方法:主要模型包括,增长率模型、一元回归模型、生命表人口预测模型、年龄移算模型、GM(1,1)灰色模型等。
社会经济相关预测方法:主要模型包括,经济相关分析模型、劳动力需求预测模型、就业弹性系数预测方法、区域平衡预测模型。
其他预测方法:PS多目标决策模型、系统动力模型等。
校核方法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校核方法,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承载力法、水资源承载力法、生态足迹法。
城市用地规模预测
建设用地总面积(约束性指标,市域层面计算)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约束性指标,市域层面计算)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预期性指标,中心城区层面计算)
预测方法有趋势外推法、结构分析法、用地绩效法、战略保障法、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法等。 预测结果结合双评价、双评估结论,增量变化按照10%~15%递减,对建设用地增量进行预测,15%是全国把握的逻辑。
城市规模是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城市规模对城市的用地及布局形态有重要影响(即城市规模主要包括: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规划人口规模是推算规划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约束性(刚性)指标。
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确定,并应同时符合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有要求。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85.1~105.0㎡/人内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通常控制在65~115㎡/人范围内;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人内确定;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表格的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人。
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较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越低;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城市比北方城市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
城市用地平衡表
城市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人;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人。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按建筑气候区划分:Ⅰ、Ⅱ、Ⅵ、Ⅶ —— 28.0~38.0㎡/人;Ⅲ、Ⅳ、Ⅴ —— 23.0~36.0㎡/人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居住用地 ——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5.0% ~ 8.0%
工业用地 —— 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15.0% ~ 25%
绿地与广场用地 —— 10.0% ~ 15.0%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城镇中心区用地:自然坡度宜≤20%,规划坡度宜≤15%;
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居住用地:自然坡度宜≤25%;规划坡度宜≤25%;
工业、物流用地:自然坡度宜≤15%,规划坡度宜≤10%;
乡村建设用地:在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25%的用地;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静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积雪和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不宜小于2.5%;道路的横坡宜为1%~2%;
在计算建设用地指标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保持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人口数为准,不排除农业户口从事非农生产的人口。
城市环境容量研究
城市环境容量指:环境对城市规模以及人类活动提出的限度。
城市人口容量(详见人口规模预测↑)
自然环境容量
大气环境容量:在满足大气环境目标值的条件下,某区域大气环境所能承受污染物的最大能力,或允许排放污染物的总量。
水环境容量:在满足城市用水以及居民安全卫生使用城市水资源的前提下,城市区域水资源环境所能承纳的最大污染物质的负荷量。水环境容量与水体的自净能力和水质标准有密切关系。
城市用地容量
城市工业容量
交通容量
建筑容量
城市环境容量的制约条件包括:1、城市自然条件(自然条件是城市环境容量中最基本的因素);2、城市现状条件;3、经济技术条件;4、历史文化条件。
2、优化空间总体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
落实国家和省的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以自然地理格局为基础,形成开放式、网络化、集约型、生态化的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1、完善区域协调格局
注重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发挥综合交通对区域网络化布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重点解决资源和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产业空间和邻避设施布局等区域协同问题。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要提出跨行政区域的都市圈、城镇圈协调发展的规划内容,促进多中心、多层次、多节点、组团式、网络化发展,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其他地区在培育区域中心城市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县城、重点特色镇等节点城镇作用,形成多节点、网络化的协同发展格局。
城乡生活圈:对应不同时空尺度,可分为都市生活圈(1h)、城镇生活圈(0.5h)、社区生活圈等;其中,社区生活圈应作为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的基本单元。
都市圈
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城镇 1 小时通勤圈;
城镇圈
以重点城镇为核心,与周边城镇0.5小时通勤圈;
社区生活圈
概念定义: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
服务要素:社区服务、就业引导、住房改善、日常出行、生态休闲、公共安全六方面内容;其中社区服务细分为:健康管理、为老服务、终身教育、文化活动、体育健康、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和其他(主要是市政设施)等八类别;
按配置要求,服务要素可分为: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特色引导型 三种类型;
不同层面工作要求
总体规划层面:提出城镇与乡村社区生活圈的发展目标、配置标准、布局要求等;
详细规划层面:落实各功能用地布局、各类服务要素配置的具体内容、规划要求、空间方案,形成行动任务;
专项规划层面:补短板、提品质、强特色等角度,对部分重点专项领域开展深入研究;
配置分类
城镇社区生活圈
构建“15分钟、5~10分钟”两个社区生活圈
15分钟社区生活圈:基于街道、镇社区行政管理边界,结合居民生活出行特点和实际需求,确定社区生活圈范围;
5~10分钟社区生活圈:宜结合城镇居委社区服务范围,配置城镇居民日常使用,特别是面向老人、儿童的各种服务要素;
乡村社区生活圈
构建:“乡集镇、村/组”两个社区生活圈
乡集镇层级社区生活圈:宜依托乡集镇所在地,统筹布局满足乡村居民日常生活、生产需求的各类服务要素,形成乡村社区生活圈的服务核心。
村/组层级社区生活圈:宜依托行政村集中居民点或自然村/组,按照15分钟可达空间尺度,配置满足就近使用需求的服务要素,并注重相邻村庄之间服务要素的错位配置和共享使用。
城市居住区
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0万~10万人(约1.7万~3.2万套住宅,130~200h㎡)
街道级
10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口规模为1.5万~2.5万人(约0.5万~0.8万套住宅,32~50h㎡)
5 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口规模为0.5万~1.2万人(约0.15万~0.4万套住宅,8~18h㎡)
社区级
居住街坊,是居住基本单元——人口规模为0.1万~0.3万人(约0.03~0.1万套住宅,2~4h㎡,尺度150~250m)
便民设施级
规模关系
3~4个居住街坊可组成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3~4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3~4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1个街道办事处;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依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结合未来交通运输发展和空间分布特点,将重点区域按照交通运输需求量级划分为3类:极、组群、组团;
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4个地区作为极;
组群:长江中游、山东半岛、海峡西岸、中原地区、哈长、辽中南、北部湾、关中平原8个地区作为组群;
组团:呼包鄂榆、黔中、滇中、山西中部、天山北坡、兰西、宁夏沿黄、拉萨、喀什9个地区作为组团;
全国123出行交通圈
都市区1小时通勤、城市群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
全球123快货物流圈
国内1天到达、周边国家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
综合客运枢纽
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一体设计、同步建设、同期运营;
综合货运枢纽
综合货运枢纽与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顺畅衔接;
2、优化确定生态保护空间
3、保障农业发展空间
4、融合城乡发展空间
5、彰显地方特色空间
6、协同地上地下空间
7、统筹海陆空间
8、战略留白
3、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安全要求,明确重要资源利用上限,划定各类控制线,作为开发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
水资源:指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重视雨水和再生水等资源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
能源:指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
“三线”划定
基本概念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城镇开发边界: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划定原则
底线思维、保护优先
多规合一,协调落实
统筹推进,分类管控
划定依据
“双评价”是”三区三线“划定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结合各相关政策、规范等具体划定;”三区“互不重叠且覆盖市县全域空间范围,”三区“各自包含”三线“,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
冲突协调
统一数据基础
审查认定后的三调成果作为底图底数,相关调查数据存在冲突的,以过去5年真实情况为基础,根据功能合理性进行统一核定。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协调边界矛盾
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城镇开发边界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三种解决方式
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
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占用调整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划入类型
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划定范围需涵盖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
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观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包括,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自然岸线、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禁止和允许的活动
核心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
其他区: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1、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3、自然资源、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划定方式
依据评价技术方法,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确定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及敏感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科学评估主要步骤:确定基本单元(原则上250mx250m网格,也可进一步提高精度)、选择评估类型与方法、数据准备、模型运算、评估分级、现场校验。
评估分级
生态功能重要性划分:一般重要、重要、极重要3个等级;
生态环境敏感性划分:一般敏感、敏感、极敏感3个等级;
自然保护地
概念: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分类: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三类
公国家公园
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林保发〔2022〕64号 第十条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自国家公园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公园范围边界,完成国家公园勘界立标。 第十一条 ·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我国第一批国家公园名单,共有5家公园入选: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
目前中国已设立10个国家公园试点,包括: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福建武夷山、祁连山、湖北神农架、浙江钱江源、湖南南山、云南普达措。
自然保护区
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自然公园
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差别化管控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自然公园
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认为活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类型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禁止活动和行为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耕种的,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交由原所有权者恢复耕种,并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者,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可占用情况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可按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2年。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划定要点:城镇开发边界由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特别用途区三部分组成,且城镇开发边界单一闭合线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公顷;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划定基本原则
1、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底线思维;2、顺应城镇发展需求;3、提升人居环境品质;4、为城镇发展留有空间;5、因地制宜划定。
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同时也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适当增加布局弹性,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
构成与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期限原则上与国土空间规划相一致。特大、超大城市以及资源环境超载的城市,应当划定永久性开发边界。
市级总规在市辖区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少于市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80%。
县级总规按照市级总规提出的区县指引要求划定县(区)域内的全部城镇开发边界后,以县(区)为统计单元,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少于县(区)域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90%。
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其中特大、超大城市的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8%。
特别用途区边界围合面积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1.5倍的,应对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予以特殊说明。
管控要求
开发边界外
空间主导用途为农业、生态,是开展农业生产、实施乡村振兴和加强生态保护的主要区域。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资金投入。
允许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他线性工程,军事及安全保密、宗教、殡葬、综合防灾减灾、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郊野公园、风景游览设施的配套服务设施,直接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城镇民生保障项目。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独立选址的点状和线性工程项目,应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开发边界内
集中建设区
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并加强与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控制线的协同管控。
弹性发展区
再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有条件建设范围内进行调整(原则一年不超过一次),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未调整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的弹性发展区不得编制详细规划。
特别用途区
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根据实际功能分区,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用途管制方式。
4、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治理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划分规划分区。其中,中心城区和沿海城市的海洋发展区应细化至二级规划分区。
城乡建设用地中的城镇、村庄是指城镇、村庄范围的建设用地,规划基期年采用“三调”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数据;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是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特殊用地、矿业用地等。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09,将规划分区划分为7个一级分区,20个二级分区。
1、生态保护区
2、生态控制区
3、农田保护区
4、城镇发展区
1、居住生活区
2、综合服务区
3、商业商务区
4、工业发展区
5、物流仓储区
6、绿地休闲区
7、交通枢纽区
8、战略预留区
9、城镇弹性发展区
10、特别用途区
5、乡村发展区
11、村庄建设区
12、一航农业区
13、林业发展区
14、牧业发展区
6、海洋发展区
15、渔业用海区
16、交通运输用海区
17、工矿通信用海区
18、游憩用海区
19、特殊用海区
20、海洋预留区
7、矿产能源发展区
5、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6、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
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
全域山水人文格局
空间形态重点管控地区
乡村地区分类分区
7、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8、推进国土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
生态修复——全域尺度
土地整治——乡村尺度
城市更新——城市尺度
9、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
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坚持开门编制规划,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
审查要求
重点审查四个方面:1、目标定位;2、底线约束是否落实;3、控制性指标是否合理科学;4、相邻关系,即不同用地及功能间相互关系是否合理。
强制性内容
涉及安全底线、空间结构等方面内容,应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详见“规划指标体系”。
城市体检评估
依据市级总规等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对城市发展体征及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是促进和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工具。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
1、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
2、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3、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4、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5、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第五章: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基础研究
区域城镇体系演变的基本规律
按社会发展阶段划分
1、前工业化阶段:农业社会,以规模小、职能单一、孤立分散的低水平均横分布为特征;
2、工业化阶段:以中心城市发展、聚集为表征的高水平不均衡分布为特征;
3、后工业化时期至后工业化阶段:信息社会,以中心城市扩散,各类型城市区域(含城市连绵区、城市群、城市带、城市综合体等)的形成,各类城镇普遍发展,区域趋向于整体性城镇化的高水平均横分布为特点。
4、简而言之,城镇体系的组织结构演变经历了:低水平均横阶段→极核发展阶段→扩散阶段→高水平均横阶段。
从空间演化形态看
呈现点、轴、网的空间演化形态。
点——轴形成前的均横阶段,区域是比较均质的空间,社会经济客体虽说呈“有序”状态的分布,但却是无法组织状态,这种空间无组织状态具有机端的低效率。
点、轴同时开始形成,区域局部开始有组织状态,区域资源开发和经济进入动态增长时期。
主要的点-轴系统框架形成,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空间结构变动幅度大;
“点-轴-网”空间结构系统形成,区域进入全面有组织状态,是社会经济要素长期自组织过程的结果,也是科学的区域发展政策和计划、规划的结果。
城镇总体规划现状调查
调查方法:1、现场踏勘;2、抽样或问卷调查;3、访谈和座谈会调查;4、文献资料搜集。
城市规划常用的三类分析方法及运用
定性分析
因果分析法(问题分析、目标分析)、比较法(案例借鉴)
定量分析
频数/频率分析(百分比与人均值)、集中量数分析(平均值、众数)、离散程度分析(极差)、一元线性回归、多元线性回归、线形规划模型、系统评价法(常用于对不同方案的比较、评价、选择)、模糊评价法、层次分析法。
空间模型分析
实体模型:实物(实体模型)、图纸(投影法画的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透视画法的透视图、鸟瞰图。)
概念模型:主要用于分析与比较,包含①几何图形法(情景分析、交通分析)、②等值线法(交通可达性、噪声分析)、③方格网法(常用于综合评价环境、人口空间分布)、④图表法(在地形图/地图上相应位置用玫瑰图、直方图、折线图、饼状图等表示各因素的值)——常用于区域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比较分析;
编制要求:规范化、针对性、科学性、综合性
调查内容
1、对区域环境的调查
将所规划的城市纳入更广阔的范围,更加清楚认识所规划的城市的作用、特点及未来发展的潜力、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析城市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2、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
城市风貌与特色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环境方面:是城市中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结晶,体现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习俗、文化素养、社会道德、生活情趣等;2、物质方面: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建筑形式与组合、建筑群体布局、城市轮廓线、城市设施、绿化景观、市场、商品、艺术、土特产等方面。
3、自然环境的调查
自然环境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同的自然条件影响决定了城市功能组织、发展潜力、外部景观等。
1、自然地理环境: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条件等。
2、气象因素:包括风向、气温、降雨、太阳辐射等。
3、生态因素:主要涉及城市及周边地区的野生动植物种类与分布,生物资源、自然植被、园林绿地、城市废弃物的处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社会环境的调查
人口方面:主要涉及人口年龄构成、自然变动、迁移变动、社会变动。
社会组织社会结构方面:包括家庭规模、家庭生活方式、家庭行为模式、社区组织。
政府部门、其他公共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5、经济环境的调查
1、城市整体的经济状况
2、城市中各产业部门的状况
3、有关城市土地经济方面的内容
4、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安排与分配
6、广域规划及上位规划
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通常,城市规划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具有更广泛空间范围的规划作为研究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等要素的依据之一。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城市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地方特色和发展阶段,综合确定城市性质。
7、城市土地使用的调查
调查完成土地使用现状图和用地平衡表。
8、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调查
9、城市园林绿化、开敞空间及非城市建设用地调查。
10、城市住房及居住环境调查
了解城市现状居住水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居民住房意愿、居住环境、当地住房政策。
11、市政公用工程系统调查
12、城市环境状况调查
主要来自两方面数据:1、城市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包括大气、水质、噪声等,反映现状中城市环境质量水平;2、工矿企业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城市自然资源条件分析
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影响到城市的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决定城市的选址、城市的性质和规模、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特色,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资源。
土地资源
1、土地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土地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土地的承载功能、生产功能和生态功能。
2、城市用地的特殊性
1)、区位的极端重要性
2)、开发经营的集约性
3)、土地使用功能的固定性
4)、不同用地功能的整体性
水资源
1、水资源是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2、水资源制约工业项目的发展,水还是其重要的生产资料;
3、丰富的水资源是城市特色和标志,水又是一种特殊的生态景观资源;
4、正确评价水资源供应量是城市规划必须做的基础工作;
矿产资源
1、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科促成新城市的产生(大庆、攀枝花)
2、矿产资源决定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矿业城市:大同;煤炭工业城市:大庆、鞍山;钢铁工业城市:马鞍山;景德镇陶瓷工业城市)
3、矿产资源的开采决定城市的地域结构和空间形态(分散、开敞、自由式)
4、矿业城市必须制定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城市空间发展方向
影响城市发展方向的几大因素
1、自然条件:地形地貌、河流水系、地质条件等;城市主导风向仅影响城市用地布局,不对城市发展方向产生影响。
2、人工环境: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等;
3、城市建设现状与城市形态结构;
4、规划及政策性因素;(耕地保护、地下文化遗址)
5、其他因素:土地产权、农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城中村问题等。
城市发展目标
是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达到的目的和指标,通常可分为四方面内容
经济发展目标
经济效益与经济结构指标
社会发展目标
人口总量、人口构成、居民生活水平、人口素质指标等
城市建设目标
建设规模、用地结构、人居环境质量、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配套水平等
环境保护目标
城市形象、生态环境水平等方面的指标
城市职能
城市经济活动部类
1、基本经济部类:其产品是输出到城市外部市场,基本经济部类是促进城市发展的动力,并且基本经济部类的发展将对从属经济部类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2、非基本经济部类:主要是服务城市内部。
3、倒”U“形现像:城市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会遇到越来越多的阻力因素(地价上涨、交通拥堵、劳工短缺、环境恶化等),比较优势逐渐丧失,而其他城市的比较优势越来越显著,即为城市经济学中的倒”U“形现像。
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城市职能的着眼点是城市的基本活动部分。
按城市职能在城市生活中的作用,可划分为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是指城市为城市以外地区服务的职能,是城市发展的主导促进因素;
非基本职能是城市为城市自身居民服务的职能;
城市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基本职能中比较突出的,对城市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职能。
城市职能
基本职能
服务于外地、非本城市
对城市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非基本职能
服务于本地、本城市居民
城市性质
城市在国民经济中所承担的职能,就是指一个城市在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确定城市性质的主要依据,同时城市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的性质。
城市的性质是指一个城市在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指该城市在全国或地区的分工和职能,它代表了城市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方向由城市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决定。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但城市性质并不等同于城市职能;
城市性质是由城市主要职能决定的,而主要职能是由城市基本经济活动部类决定的,体现城市产业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城市非基本职能是为城市自身居民服务的职能。
确定城市性质的依据和方法
依据
宏观分析:上级政府(国家、省)计划与规划、区域分工,城市自身发展因素分析等;
方法
定性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注意
不照搬现状,也不能脱离现状;定位要有依据,不人为拔高;既要避免空洞的“共性”,又要避免不分主次;表述准确,简明扼要;
实操
1、城市的客观综合影响范围——区域功能
2、城市的主导产业结构——以什么产业为主
3、城市的其他主要职能——历史文化属性、风景旅游、军工等等
滨海湿地保护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1、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
严控围填海,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围填海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
禁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用海;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产业项目用海。
2、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
岸线分类保护
严格保护: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的海岸线。
限制开发
优化利用
自然岸线保有率,约束性指标,必须满足其管控目标和要求。
城镇空间开发布局规划
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
按层级
国家级
省级
按开发内容
重点生态功能区
是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
农产品主产区
是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区的地区
城市化地区
是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
按开发方式
优化开发区域
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重点开发区域
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的城市化地区。
限制开发区域
农产品主产区
限制 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
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主体功能不等于唯一功能。
市域城镇空间组合的基本类型
均衡式
市域范围中心城区与其他城镇的分布较为均衡,没有呈现明显的聚集。
单中心集核式
中心城区集聚了市域范围内最大的资源,首位度高,其他城镇的分布呈现围绕中心城区、依赖中心城区的态势,中心城区往往是市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分片组团式
市域范围内城镇由于地形、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若干个城镇聚集成组团,呈分片布局形态。
轴带式
这类市域城镇组合类型一般是由于中心城区沿某种地理要素扩散,市域城镇沿着一条主要伸展轴发展,呈“串珠”状发展形态。中心城区向外集中发展,形成轴带,市域内城镇沿轴带间隔分布。
城市发展与空间形态的形成
影响因素
直接因素:区位、地形、水文、气象、景观、生态、农林矿业资源等地理环境条件,也包括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范围、城市性质、地位和作用,能源、水源和对外交通,大型工业企业配置,共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组织形式等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条件。
间接因素:城市各历史时期的发展特征、国家政策和行政体制、规划设计理论和建筑法规、文化传统观念等人为条件。
形态分类
集中型
城市建成区主体轮廓长短轴之比小于4:1,属于一元化的城市布局,适用于平原城市;
带型
城市建成区主体轮廓长短轴之比大于4:1,并明显呈现单向或双向发展,由市一级中心和分区次一级中心组成的多元化结构,适用于沿河城市;
放射型
建成区总平面的主体团块有3个以上明确的发展方向,从一元结构向多元结构发展,适用于平原且交通便利的 城市;
星座型
城市总平面是由一个相当大规模的主题团块和3个以上较次一级的基本团块组成的复合形态。地区中心城市与卫星城镇形成多元结构。适用于国家首都或特大型地区中心城市;
组团型
城市建成区是由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主题团块和若干个基本团块组成,这种形态属于多元复合结构,适用于大河分割的城市;
散点型
城市没有明确的主体团块,各个基本团块在较大区域呈散点状分布。适用于资源较分散的矿业城市。
信息社会城市空间结构形态的演变发展趋势
大分散小集中
城市规模扩大,市中区的聚集效应降低,城市边缘区与中心区的聚集效应差别缩小,城市密度梯度的变化曲线日趋平缓,城乡界限变得模糊。城市空间结构的分散将导致城市的区域整体化,即城市景观向区域的蔓延扩展。
从圈层走向网络
网络的”同时“效应使不同地段的空间区位差异缩小,城市各功能单位的距离约束变弱,城市结构正是在网络的作用下,以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联系,空间出现网络化的特征;城市用地从相对独立走向兼容。
新型集聚体出现
城市网络化重构也将出现多功能新社区,城市用地也出现兼容化的特点。
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与评价
城市用地分类
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无居民海岛多与周边海域一并开发利用,其现行用途分类与海域基本一致,因此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视为整体进行分类。
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24种一级分类、106种二级分类及39种三级分类。
湿地正式纳入用地用海分类,体现生态空间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性,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红树林地。
表达地下空间用途时,应根据其主要功能对照地上用途分类的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
城市道路用地: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交通产站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类用地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社会停车场用地: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该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规类。
供电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供燃气用地:不包括制气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通信用地:仅包括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不包括独立地段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应归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用地”地类; 环卫用地:包括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设施等用地,废旧物资回收站归属于“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广场用地: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用地”。
盐田:归属于“工矿用地”;盐田用海:属于“工矿通信用海”
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游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管道运输用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运输矿石、石油、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规类;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指用于埋(架)设海底通讯光(电)缆、电力电缆、输水管道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属于“工矿通信用海”; 路桥隧道用海:指用于建设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及海底隧道海域,包括海底隧道、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等,属于“交通运输用海”。
商业服务业用地: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属于其中的“娱乐用地”。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设施等,属于其中的“教育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已做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如:北京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实际用作博物馆,颐和园实际用作公园,因此故宫用途分类为“图书展览用地”、颐和园用途分类为“公园绿地”。
城市用地评价
自然条件评价
工程地质条件
土质、地基承载能力,地形条件,冲沟、滑坡与崩塌、岩溶、地震等方面。
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一般指地表水,水体流量、流速、水位、水质等;
水文地质条件:一般指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地下水按成因及埋藏条件可分为三类: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城市用水主要是潜水和承压水,潜水由地表渗水形成,主要是大气降雨补给;承压水是指两个隔水层间的重力水,由于有隔水顶板,受大气降水的影响较小,也不易受污染,往往是远离江河城市的主要水源。
气候条件
风向:风吹来的方向,表示风向最基本特征指标叫风向频率。风向频率=(某一时期内观测、累计某一风向发生的次数)/(同一时期内观测、累计风向的总次数)x 100%。
风速:单位时间内风所移动的距离,表示风速最基本的指标叫平均风速,平均风速是按某城市风玫瑰每个风向的风速累计平均值来表示的。
风向频率图和平均风速又称为风玫瑰图。
建设条件评价
工程适应性评价
一类用地
地形坡度10%以下,土质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要求,地下水位低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埋深;没有百年一遇洪水淹没危险;没有沼泽现象、简单处理可排地面积水地段;没有冲沟、滑坡、崩塌、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地段。
二类用地
土质较差,地基需采用人工加固措施;地下水位较浅,建设时需要降低地下水位或采取排水措施;洪水轻度淹没区,深度不超过1.5m,需采取防洪措施;地形坡度较大,地表积水严重,需采用工程措施解决;有轻微活动性冲沟、滑坡等现象,需采取一定功能工程准备措施。
三类用地
地基承载力极低,厚度2m以上的泥炭或流沙层的土壤,需采取复杂工程措施才能建设;地形坡度超过20%,经常被水淹,且水深超过1.5m;有严重的活动性冲沟、滑坡等现象,需花费很大工程量和工程费防治;农业生产价值很高的丰产农田,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属于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段,存在其他永久性设施和军事设施等。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16 1、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居住用地:应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工业、仓储用地:应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工业用地不宜选在7级及7级以上的地震区) 4、超过8m的高填方的区域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6、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用地经济性评价
土地区位(繁华度、交通通达性)
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环境优劣度(环境质量、自然条件)
其他(城市规划)
城市总体布局
自然条件对城市总体布局的影响
地形地貌:平原多为集中式;河谷、峡谷、海岸线上的城市多呈狭长带状;河网密布、用地分散,城市多呈分散式布局;
地表形态:景观要素对城市建设用地安排的影响;(山地丘陵:市中心选址在山体四周,居住区一般布置在用地充裕、地表水丰富的谷地,工业用地布置在地形较高的城市下风向)
地表水系:影响不同用地布局(注意起水口和排水口)
地下水:居住应布置在城市地下水上水位方向,污水排放量较大的工业布置在下水位方向。河流平直——内河港口;水位深、岸滩稳定、泥沙少、有山体屏障的海湾——海港;
风向:盛行风向及风速关系
风速:静风频率
城市总体布局主要模式
集中式布局
优点:①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节省建设投资;②易低成本配套建设各项生活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③居民工作、生活出行距离短,城市氛围浓郁,交往需求易于满足;
缺点:①城市用地功能分区不十分明显,工业区与生活区紧邻,如果处理不当,易造成污染;②城市用地面积集中连片布局,不利于交通的组织,因为越往市中心,人口和经济密度越高,交通流量越大;③城市进一步发展,会出现“摊大饼”的现象,即居住区与工业区层层包围,城市用地连绵不断向四周扩展,城市总体布局陷入混乱。
分散式布局
优点:①布局灵活、城市用地发展和城市容量具有弹性,容易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②接近自然、环境优美;③各城市物质要素的布局关系井然有序,疏密有致。
缺点:①城市用地分散,土地利用不集约;②各城区不易统一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分开建设成本较高;③如果每个城区的规模达不到一个最低要求,城市氛围就不浓郁;④跨区工作和生活出行成本高,居民联系不便。
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内容
按组群方式布置工业区,形成工业区;协调好生产协作关系、协调好与交通、居住区的方便联系;
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等组成梯级布置,形成城市居住区。按合理服务半径配置相应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区级等,居住区按5分钟、10分钟生活区等)
配合城市各功能要素,组织城市绿化系统,建立各级休憩与娱乐场所,均横分布。
按居民工作、居住、游憩等活动的特点,形成城市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
按交通性质和交通速度,划分城市道路的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形成城市道路交通体系。
城市总体布局的艺术性
城市布局要形成城市景观的整体框架
城市空间景观应对应节点、路径、界面、标志的有效组织。城市轴线是组织城市空间的重要手段
继承历史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用地规划布局
主要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
居住用地:人口X人均
工业用地:工业产值预测x单位工业产值用地;工业门类职工数x单位职工人均用地面积
商业用地:最难预测,采用分项加和;
道路与广场用地:按比例计算;
其他,机场、港口、军事、教育用地结合实际用地需求;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为25%~40%;规划居住用地人均指标:Ⅰ、Ⅱ、Ⅵ、Ⅶ(北方)——28.0~38.0㎡/人;Ⅲ、Ⅳ、Ⅴ(南方)——23.0~36.0㎡/人;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用地选择时应考虑:自然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污染影响、与城市枢纽的距离、周边服务设施、房产市场的需求趋向等;
居住用地要与产业用地配合安排,留有余地;(职住平衡、产城融合等理念)
良好地段给居住
布局方式
集中布置:城市规模不大,无分割障碍。便于节约投资和用地(城市规模过大,不理想,容易造成“钟摆式”交通)
分散布局:用地分割,受地形影响
轴向布置:城市用地以中心地区为核心,沿交通干线发展
2、公共设施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为5.0% ~ 8.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地配置:①、配套齐全;②、分级或系统配置;③、局部地域按服务功能和对象予以成套设置;④、某些专业设施的集聚配置,以发挥联动效应。
公共设施要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根据本身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础(旧厂改艺术馆等)。
与城市职能和规模相关联
影响用地规模主要因素
1、城市性质
2、城市规模
3、城市经济
4、生活习惯
5、城市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确定
1、根据人口规模推算
2、根据专业系统、有关部门规定来确定
3、根据地方的特殊需要
并非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都必须分级设置 如:博物馆等
3、城市公共中心
包括:市中心、区中心、专业中心(体育中心、科技中心、展览中心、会议中心等)
公共中心的功能地域要发挥组合效应,提高运营效能;在中心地区规模较大时,应结合区位条件安排部分居住用地,以避免夜晚出现中心“空城”现象;
慎重对待城市传统商业中心:旧城的传统商业中心一般不应该轻率地废弃与改造,尤其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或是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地段。
4、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为 15.0% ~ 30.0%;自然坡度应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工业用地不用选在7级或7级以上的地震区,应避开军事用地、水利枢纽、大桥等战略目标,以及矿物蕴藏区、采空区、文物古迹埋藏区、生态保护与风景旅游区、埋有地下设备的地区。工业区需要配置一定的居住用地,按工业分类的不同布置并满足防护距离要求,在防护带中一般可设置一些少数人使用的、停留时间短的建筑,如消防车库、仓库、停车场、市政工程构筑物等,不得将体育设施、学校、儿童机构和医院等布置在防护带内。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的一般措施:留、改、并、迁;
5、物流仓储
按城市使用角度,可分为:储备仓库、转运仓库、供应仓库、收购仓库;按城市卫生安全角度,可分为:一般性综合仓库、特种仓库;
仓储用地布置的一般原则:①、满足仓储用地的一般技术要求:地势较高、地形平坦、有一定坡度利于排水;地下水位不能太高,不应在潮湿的低洼地。蔬菜仓库地下水位不得小于2.5m;储藏在地下的食品和材料库,地下水位不得小于4m; ②、有利于交通运输;③、有利建设,有利经营使用;④、节约用地,但有一定发展余地;⑤、沿河、湖、海布置时,必须流出岸线,照顾城市居民生活、游憩利用河(海)岸线的需要;⑥、注意城市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保证城市安全,满足有关卫生、安全方面的要求。
仓库在城市中的布局
小城市:宜较集中布置在城市的边缘,靠近铁路车站、公路、河流,便于城乡集散运输。要防止将这些占地大的仓库放在市区,造成城市布局的不合理及使用的不便。
大中城市:仓储区的分布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可按照专业将仓库组成各类仓库区(同类集中、不同类分散),并配置相应的专用线、工程设施和公用设施,并按他们各自的特点与要求,在城市中适当分散布置在恰当的位置。
大中城市中仓储区过分集中布置,既不利于交通运输,也不利于战备,对工业区、居住区的布局也不利。为本市服务的仓库均匀分布于居住区边缘,并于商业系统结合起来。
各类仓库布局原则
储备仓库
一般应设在城市郊区、远郊、水陆交通方便、有专用的独立地段;
转运仓库
应设在城市边缘或郊区,并与铁路、港口等对外交通设施紧密结合;
收购仓库
如属农副产品和当地土产收购的仓库,应设在货源来向的郊区入城干路口或水运必经的入口处;
供应仓库
或一般性综合仓库,要求近其供应的地区,可布置在使用仓库的地区内或附近地段,并具有方便的市内交通运输条件;
特种仓库
1. 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剧毒):远郊独立地段专用土地,应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穿越城市;
2. 冷藏仓库:结合屠宰、加工、毛皮处理厂等布置,设备多、容积大、大运量、气味与污水,多设于郊区河流沿岸,建有码头或专用线;
3. 蔬菜仓库:设于城市市区边缘通向四郊的干道入口处,不宜过分集中,以免运输线太长,损耗太大;
4. 木材、建材材料仓库:运输量大、用地大,常设于城郊对外交通运输线或河流附近;
5. 燃料及易燃材料仓库:石油、煤炭、天然气及其他易燃物品,需满足消防要求,布置在郊区的独立地段。在气候干燥、风速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6. 油库选址:远离居住区、变电所、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重要桥梁、大中型工业企业、矿区、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并最好在城市地形的低处,做好防护措施。
6、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交通系统的关系
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为 15%~20%,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
城市交通系统包括:城市道路系统、城市运输系统、交通管理系统;
人的活动是城市交通的主要活动,也是城市交通的决定性因素;城市用地是城市交通的决定性因素;要处理好城市用地布局与道路系统的合理关系,要有交通分流的思想和功能分工的思想。
城市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关系
城市道路的第一功能是“组织城市的骨架”;第二功能是“交通的通道”,具有联系对外交通和各类城市用地的功能要求。
小城镇/旧城:大多呈现为单中心集中式布局,城市道路为规整的方格网,分主次但是,明显宽度较窄、密度偏高,较适用于步行和非机动化交通。位于水网发达地区的城市可能出现河路融合、不规整的方格网形态或其他形态,位于交通要道位置的小城镇也可能出现外围放射状与城内路网相衔接的形态。
中等城市:仍可能出现集中式布局,但必然会出现多个次级中心,而合理的城市布局应该通过强化各次级中心建设,逐渐形成多中心的、较为紧凑的组团式布局,从而使城市交通分布趋于合理。
大城市:如果仍然按照单中心集中式的布局,必然出现出行距离国长、交通过于集中、交通拥挤堵塞,导致生产生活不便、城市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的大城市通病。因此规划一定要引导城市逐渐形成相对分散的、多中心组团式布局,中心组团相对紧凑、相对独立,若干外围组团相对分散。
特大城市:可能呈“组合型城市”的布局,城市道路进一步发展形成混合型网,出现了对加强城区间交通联系有重要作用的城市交通性主干路网的需求,并与快速路网组合为城市的疏通性交痛干线道路网,城区之间也可以利用公路或高速公路相联系。
不同城市可能有不同的道路网络类型;同一城市的不同城区或地段,由于用地布局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道路网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干路网是与城市不同的用地布局形式密切相关、密切配合的。
城市道路的功能分工,从道路产生初期就有;城市道路始终伴随着城市的发展;
城市用地布局形态与道路交通网络形式的配合关系
集中型、分散型
集中型较适应于规模较小的城市,其道路形式大多为方格网状;分散型城市一般为方格网、链式路网、放射状路网等相结合;
城市用地布局结构与城市道路网络的功能配合关系
快速路网:城市组团之间的中、长距离交通和连接高速公路的交通服务,宜布置在城市组团间的隔离绿地中,快速路基本围合一个城市组团。
城市主干路:遍及全市城区的路网,主要为城市组团间和组团内的主要交通流量、流向上的中、长距离交通服务。城市主干路大致可分为交通性主干路、生活性主干路、集散性主干路;交通性主干路大致围合一个城市片区(分组团),生活性主干路、集散性主干路大致围合一个居住区的规模。
城市次干路网:是城市组团内的路网(在组团内成网),与城市主干路网一起构成城市的基本骨架和城市路网的基本形态,主要为组团内的中、短距离交通服务。城市次干路大致围合一个居住小区的规模。
城市支路:在详细规划中安排,在城市局部地段(如商业区、按街坊布置的居住区)可能成网,而在城市组团和整个城区中不可能成网。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不规划,不计算其密度和数量,再详细规划中,城市支路的间距主要依照用地划分而定。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的基本概念
概念:城市综合交通(简称“城市交通”),包括出行的两端都在城区内部交通,和出行至少有一端在城区外的城市对外交通(包括两端均在城区外,但通过城区组织的城市过境交通)。
分类
层次:宏观层面——区域规划、体系规划的综合交通研究;中观层面——总体规划阶段的综合交通研究;微观层面——交通专项、详细规划中的交通规划;专题层面——选址、选线、建筑方案、交通组织等的研究及规划。
城市交通系统
由城市运输系统(交通行为的运作)、城市道路系统(交通行为的通道)、交通管理系统(交通行为的控制)组成;城市道路系统与城市运输系统合称为“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概念、作用、目标
概念:“城市综合交通”涵盖了存在于城市中及城市有关的各种交通形式,包括城市对外交通和城市交通两大部分。
内涵: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就是将城市对外交通和城市内的各类交通于城市的发展和用地布局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性综合研究的规划;②、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不应脱离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独立进行;③、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从“区域”和“城市”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并分别对市域的“城市对外交通”和中心城区的“城市交通”进行规划,并在两个层次的研究和规划中处理好对外交通和城市交通的衔接关系。
城市交通调查与分析
交通出行OD调查与分析
概念:OD调查就是交通出行的起点、终点调查,目的是为了得到现状城市交通的流动特性,是交通规划的基础工作。
内容:OD调查主要包括居民出行抽样调查和货运抽样调查两类;根据交通规划的需要,还可以进行流动人口出行调查、公共交通客流调查、对外交通客货流调查、出租汽车出行调查等。
交通小区是研究分析居民、车辆出行及分布的空间最小单元;
居民出行调查
调查对象:包括年满6岁以上(开始上学,正常出行)的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调查方法:一般采用抽样家庭访问的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数据搜集方法:家庭访问法、路旁询问法、邮寄回收法等;
平均出行距离:即居民平均每次出行的距离,也可用平均出行时间、最大出行时间表示;
日平均出行次数:即每日人均出行次数,反映城市居民对生产、生活的要求程度。
货运出行调查
货运调查通常采用抽样发调查表、深入单位访问的方法;
吸引点调查:采用城市道路交通调查,调查方法为对吸引点进行人流、车流的计数以及到达成员出行情况的问卷调查。
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与交通预测
机动车总量的发展预测方法主要有:弹性系数法、趋势外推法、千人拥有法;
三大城市交通政策:①、城市交通方式引导政策;②、城市交通地域差别化发展政策;③、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政策;
交通发展战略内容
原则: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目标,优化选择交通发展模式、确定交通发展与市域城镇布局、城市土地使用的关系,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分区发展目标、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政策和策略;
内容: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确定个交通子系统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城市交通方式结构,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原则和政策,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政策和措施。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概念:城市对外交通运输是指以城市为基点,与城市外部进行联系的各类交通运输的总称,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区域交通设施规划建设条件来加强市域内城镇间的交通联系,发展市域城镇体系;另一方面要根据市域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补充和进行局部调整,完善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特点:①、城市对外交通运输是城市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条件;②、城市对外交通线路和设施的布局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方向、城市布局、城市干路走向、城市环境即城市的景观。
城市对外交通衔接
1、城市的各主要功能区对外交通组织均应高效、便捷;
2、各类对外客货运系统,应优先衔接可组织联运的对外交通设施,在布局上结合或邻近布置;
3、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城市的重要功能区、主要交通集散点,以及规划人口规模50万~100万的城市,应能15min到达高、快速路网 ,30min到达邻近铁路、公路枢纽,并至少有一种交通方式可在60min内到达邻近机场。
4、城市规划区内,同一对外交通走廊内相同走向的铁路、公路线路宜集中设置——交通走廊
5、城市道路上过境交通量大于等于10000pcu/d,宜布局独立的过境交通通道、城市对外交通走廊或场站规划,应预留与之相交的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重要次干路的穿越通道,减少对城市的分割。
6、承担国家或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职能的城市,城市主要综合客运枢纽间交通连接转换时间不宜超过1h。
铁路场站
布局原则:在城市铁路布局中,场站位置起着主导作用,线路走向是根据场站与场站、场站与服务地区的联系需要而确定的;
客运站布局
普通客运站规划布局——位置:①、中、小城市位于市区边缘;大城市必须深入城市,位于市中心区边缘;数量:中、小城市一般设一个客运站;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特大城市宜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
与城市道路的关系:客运站必须与城市主要干路相连接,直接通达市中心以及其他联运点(车站、码头等);但是,也要避免交通性干道与车站站前广场的相互干扰。客运站宜结合公交枢纽设置,应与城市轨道交通衔接;客运站与其他各种换乘之间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m。
客运站的布置方式有通过式、尽端式、混合式三种;
高铁客运站规划布局:高速、快速铁路主要客运站应布置在中心区边缘,并宜与普通铁路客运站结合设置,中心城外规划人口规模50万人以上的城市地区,宜设置高、快速铁路客运站;城际铁路客运站应靠近中小城镇和城市主要中心边缘设置。
货运站布局
数量:小城市一般设置一个综合性货运站和货场即可满足货运量的要求;在大城市则要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运量、城市布局等实际情况,分设若干综合性与专业性货运站以及综合、专业性相结合的货运站。
位置:中、小城市一般可与客运站合并设置;大城市,一方面要满足货物运输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快装快卸,缩短运输距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减少对城市干扰。
以到发为主的综合性货运站,一般深入市区,接近货源和消费地区;以某几种大宗货物为主的专业性货运站,应接近其供应的工业区、仓库区等大宗货物集散点,一般应在市区外围;不为本市服务的中转货物装卸站则应设置在郊区,接近编组站和水陆联运码头;危险品及有碍卫生的货运站,应设置在市郊,并有一定安全隔离地带,还应与其主要使用单位、存储仓库在城市同一侧,避免造成穿越市区的主要交通。
客货分离
编组站布局
编组站是铁路枢纽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外围布置(远期规划市区界限以外一一郊区)
占地大(到发场、出发场、编组场、驼峰、机务段和通过场组成),对交通分割严重,昼夜不断作业对城市环境有较大污染和干扰。
有发展余地,不应被专用线、货场、工业、仓储包围,以免影响正线的正常运营与作业,应便利集纳车辆,保证主要车流方向有便捷的经路,并使折角车流最少,一般设在铁路干线汇合处
铁路货运场站应与城市产业布局相协调,宜与公路、港口等货运枢纽和货运节点结合设置,并应具有便捷的集疏运通道。
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所)等设施宜布局在中心城区边缘或之外。编组站应布置于铁路千线汇合处,并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可与铁路货运站结合设置。
公路汽车场站
公路汽车站又称长途汽车站,按其性质可分为客运站、货运站、技术站、混合站;
选址原则:既要方便使用,又不影响城市生产和生活,并与铁路车站、水运码头有较好的联系,便于组织联运。
客运站规划布局:①、大城市、特大城市和作为地区公路交通枢纽的城市,设置多个客运站,并与货运站和技术站分开设置。②、客运站设在城市中心区边缘,用城市交通性干路与公路相连。公路长途客运站应纳入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合站设置。③、中、小城市,一般可设一个长途客运站,或将客运站与货运站合并,也可与技术站组织在一起。④、应根据城乡客运需求、城市布局和对外交通方向合理设置,宜结合铁路、港口、机场布局,便于组织联运,并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
货运站规划布局:①、供应城市日常生活用品的货运站应布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②、以工业产品、原料和中转货物为主的货运站应布置在工业区、仓库区、货物较为集中的地区,也可设在铁路货运站、货运码头附近,以便组织水陆联运。③、结合城市物流中心的规划布局进行布置,并与城市交通干路较好联系;应结根据城市布局和货运规模,结合铁路货运站、港区、工业区、仓储区和物流园区合理设置。
技术站规划布局:技术站主要负责清洗、保养、检修汽车的工作,要求的用地面积较大,且对居民有一定的干扰。技术站一般设在市区外围靠近公路线附近,与客、货站都有方便的联系,注意避免干扰居民区。
铁路客运站与公路汽车客运站布局的主要区别: Ⅰ铁路客运站:①、铁路客运站主要考虑靠近城市中心区布置和距离城市中心区2~3km处;②、对于大城市距离中心区2~3km处就是中心区边缘;对于中、小城市距离城市中心2~3km处就是就是城区边缘;③、铁路客运站布置要方便旅客,同时减少铁路对城市的分割; Ⅱ公路汽车客运站:主要需要考虑一个因素,常设在城市中心区边缘,主要是方便旅客,而不需要考虑道路。
港口规划
港口分为:客运港、货运港、混合港(客、货均有)
港口是水陆联运的枢纽,也是水上运输的枢纽。它的活动是由船舶航行、货物装卸、库场储存以及后方集疏运四个环节共同完成的,这四个生产作业系统的共同活动形成了港口的综合通过能力——吞吐量。由此可见,港口的生产活动必须有港口城镇的相应设备、设施来保证。
港口后方集疏运是港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而言,港口货物的吞吐反映在两个方面:以城市为中转点向腹地集散:以城市为终始点,由城市本身消耗与产生。前者主要是以中长距离为主的城市对外交通,后者则是以短途运输为主的城市市内交通。它们之间必然产生互为补充的衔接联系,从而构成完善的城市交通运输网、以综合解决港口后方的集疏运问题
港口的集疏运交通
①港口应合理确定集疏运方式,通道应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衔接;②、为货运港货物疏运服务的疏港铁路线和公路线不应影响城市的土地使用合成石交通,疏港公路可以有限地与城市货运交通干路连接,实现为城市的服务;③、客运港要与城市客运交通干路衔接,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并与铁路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又方便的联系;
港口建设与工业布置要紧密结合;
港区应在居住区的下游风向,接近城市生活区的位置应留出一定长度的岸线为城市生活休憩使用;岸线按水深一般分为:深水、中深水、浅水三种。
件杂货作业区一般设在离城市较近,具有深水或中深水的岸线;集装箱码头宜邻近件杂货区,要有较大水深和较大的陆域面积;
散货作业区,散装码头主要装卸货种有煤炭、化肥、粮食、矿石等,其中粮食、化肥需要进仓库储存。应布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位置,防止对城市生活区污染;煤矿粉等散货区与散装粮食装卸应做到“黑白分家”,有足够的间隔距离。
空港规划
枢纽机场、干线机场距离市中心宜为20~40km,支线机场距离市中心宜为10~20km;
航空港规划布局
从净空限制角度,机场的选址应使机场跑道轴线方向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市区,与之平行或与城市边缘相切,机场跑道中心与城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5~7km;如果跑到中线通过城市,则跑道最靠近城市的一端与市区边缘的距离至少应在15km以上;
机场周围居住不宜布置在85dB以上噪声区以内,否则将危害身体健康;
受地形阻挡或当地静风频率较高的地区不宜选做机场用地;机场宜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两侧(与主导风向平行),跑道应与城市主导风向一致;
航空交通量较小的城市,选址时应考虑与周边城市共同使用,多个城市共享一个机场,不重复建设;同一城市布置多个机场时,机场之间应设快捷的联系道路与轨道交通。
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与城市之间规划应规划机场专用道路,枢纽机场应有2条及以上对外运输通道;枢纽机场、重要的干线机场与城市间宜采用轨道交通方式,在机场服务范围内宜设置城市航站楼。
常采用专用高速公路方式,使航空港与城市之间的时间距离保持在30分钟以内;
布局影响
周边土地使用应符合批准的机场噪声等值线图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噪声防护措施;应符合机场净空、噪声防护、电磁环境、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避免电波、磁场等对机场导航、通信系统的干扰。
机场选址时,要考虑周围的高压线、变电站、发电站、电讯台、广播站、电气铁路以及有高频设备或X射线设备的工厂、企业科研、医疗单位的影响,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与之保持一定距离。
净空与限高
净空:机场净空区,由于飞机在机场区域内的飞行高度比较低,必须对机场附近沿起降航线一定范围内的空域(即在跑道两端和两侧上空为飞机起飞爬升、降落下滑和目视盘旋需要所规定的空域)提出要求,也就是净空要求,保证在飞机的起飞和降落的低高度飞行时不能有地面的障碍物来妨碍导航和飞行,这个区域称为机场净空区。
限高:对机场周边城市建设用地内,建设建筑高度的一定控制???
集疏运交通
公路
分类分级
按公路性质和作用(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注意:并没有“市道”)
按使用任务、功能和交通两(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高速公路主要承担长距离、大运量的快速交通;
一级、二级公路主要承担中长距离、大运量的交通;
三级、四级公路主要承担一般运量的交通;
高速公路与一级、二级公路一起组成公路主要骨架;
与城市的连接
以城市为目的地的到达交通,要求线路直通市区,并与城市干道直接衔接;过境交通尽量由城市边缘通过;
国道、省道等过境公路应以切线或环线绕城而过,县道也要绕村、镇而过;公路可以直接与城市外围干道相连,避免直通市中心,不得将公路用作城市干路使用;生活性道路不得与高速公路和常速公路直接连接;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高速路应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衔接,不得与城市生活性道路、交通性次干路相连;一级、二级公路应与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衔接;
高速出入口: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公路网规划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宜设置在建成区边缘;特大城市可在建成区内设置高速出入口,平均间距宜为5~10km,最小不小于4km;连接高速出入口的公路须是交通性主干道、或者快速路;
大城市、特大城市主要对外联系方向应有2条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
在交通性主干道或快速路两侧布置大量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是不合理的,是城市道路功能与道路两侧用地性质不协调;
铁路
铁路场站是为城市服务的,铁路起到连接的作用,在规划中要注意铁路分割城市后,导致两侧联系不便。
港区、工业区、工矿企业等可根据运输需要,设置铁路专用线;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影响城市道路系统布局的因素
城市在区域中的位置(城市外部交通联系和自然地理条件);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和形态(城市骨架关系);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市内交通联系);
城市道路系统应保障城市正常经济社会活动所需的步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的安全、便捷与高效运行;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
2、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优先,以及窄马路、密路网、完整街道的理念;
3、城市道路的功能、布局应与两侧城市的用地特征、城市用地开发状况相协调;
4、体现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
5、为工程管线和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布设提供空间;
6、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通风的要求;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基本要求
满足组织城市用地的“骨架”要求;
(1)城市各级道路应成为划分城市各组团、各片区地段、各类城市用地的分界线,
(2)城市各级道路应成为联系城市各组团、各片区地段、各类城市用地的通道
(3)城市道路的选择应有利于组织城市的景观,并与城市绿地系统和主题建筑相配合形成城市的“景观骨架”
满足城市交通运输的要求
道路功能必须同毗邻道路的用地性质相协调;
城市道路系统完整(个级道路配设合理),交通均横分布(减少不必要的往返交通和迂回运输);
确保适当的道路网密度和道路用地面积率。一般中心区的道路网密度较大,边缘区较小;商业区的道路网密度较大,工业区较小。居住区宜采用“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规范规定,城市道路用地面积率应为15%-25% ;
城市道路系统要有利于实现交通分流,要为交通组织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道路交叉口交会的道路通常不超过4~5条;交叉角不宜小于60°或不宜大于120°,地形困难时不应小于45°,否则将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
道路系统应与城市对外交通有方便的联系。
满足各种工程管线布置的要求
满足城市环境的要求
道路的走向要有利于通风,一般应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同时又要考虑抗御冬季寒风和台风等灾害性风的正面袭击。
城市道路的布局应尽可能使建筑用地取得良好的朝向,道路的走向最好由东向北偏移一定的角度(一般不大于15°)。从交通安全角度,道路最好能避免正东西方向,因为日光耀眼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为了减少车辆噪声的影响,应避免过境交通直穿市区或市道路又是城市的通风道,道路的走向要有利于通风,一般应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同时又要考虑抗御冬季寒风和台风等灾害性风的正面袭击,避免交通性道路穿越生活居住区;
城市道路分类
承担城市通勤交通功能的公路应纳入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
按城市道路规划分类
快速路(60-100设计车速、1500-2500米)
主干路(40-60设计车速、700-1200米)
次干路(30-50,150-250米)
支路(20-30,150-250米)
居住区≤300米,密度≥8 商业及就业集中区≤100-200米,密度≥ 10-20 工业、物流园区≤600米,密度≥4
次干路主要起交通的集散作用,其里程占城市总道路里程的比例宜为5%~15%;
按城市道路功能分类
交通性道路:以满足交通运输的要求为主要功能的道路,承担城市主要的交通流量及对外交通的联系;道路两侧要求避免设置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 可分为①、货运为主的交通干道,主要分布在城市外围和工业区、对外货运交通枢纽附近;②、客运为主的交通干道,主要布置在城市客流为主要流向上;客货混合性交通道路;
生活性道路:以满足城市生活性交通要求为主要功能的道路,道路两旁多布置为生活服务的、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
城市道路空间布局
城市道路网类型
方格网式道路系统(棋盘式):适用于地形平坦城市,有利于建筑的布置;但对角线的交通联系不便,非直线系数大;
环形放射式道路系统:多用于大城市,放射形干路有利于市中心同外围市区和郊区的联系,环形干路有利于中心城区外的市区及郊区的相互联系;放射性干道容易把外围交通引入市中心,环形干道易引起城市沿环路发展,使城市成同心圆不断向外扩张;
自由式道路系统:因地形起伏变化较大,道路结合自然地形呈不规则状布置而形成。路网没有一定的格式,非线性系数较大;易形成活泼、丰富的景观效果;
混合式道路系统:①、“方格网+环形”放射式道路系统,是大城市、特大城市发展后期形成的效果较好的一种道路网形式;②、链式道路网,由一两条主要交通干道作为纽带,串联叫小范围的道路网而形成;
城市道路网分工
按“速度”分工:快速道路网和常速道路网;
按“性质(功能)”分工:交通性道路网和生活性道路网;
按交通“目的”分工:①、以疏通交通(通)为目的的疏通性交通,路网稀疏些,以满足快速、畅通的要求为主;②、以城市用地服务(达)为目的的服务性交通,路网较密,以满足方便性的要求为目的;
城市各级道路的衔接
低速让高速、次要让主要、生活性让交通性,适当分离;
高速公路不得直接与城市生活性道路、交通性次干道相接;连接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道路一定为交通性主干道或快速路;
城市规划环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规模城市外围可布局外环路,宜以Ⅰ级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为主,为城市过境交通提供绕行服务;2、历史城区外围、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城市中心区外围,可根据城市形态布局环路,分流中心区的穿越交通;3、环路建设标准不应低于环路内最高等级道路的标准,并应与放射性道路衔接良好。
城市中心区的道路网络应主要承担中心区内的城市活动,并宜以Ⅲ级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为主;城市Ⅱ级主干路及以上等级干线道路不宜穿越城市中心区;
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主要对外方向应有2条以上城市干线道路,其他对外方向宜有2条城市干线道路,分散布局的城市,各相邻片区、组团之间宜有2条以上城市干线道路;
带形城市应确保城市长轴方向的干线道路贯通,且不宜少于两条,道路等级不宜低于Ⅱ级主干路;
水网与山地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2、滨水道路应保证沿线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连续
3、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
4、跨河通道与穿山隧道布局应符合城市的空间布局和交通需求特征,集约使用
城市道路绿化
城市绿化布置与绿植选址原则
1、道路绿化布置应便于养护;
2、路侧绿化带宜与相邻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3、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化带可与行道树绿化带合并;
4、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5、干线道路交叉口红线展宽段内,道路绿化设置应符合交通组织要求;
6、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共交通港湾站、人行过街设施设置区段,道路绿化应符合交通设施布局和交通组织的要求。
城市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要求
其他功能道路
承担城市防灾救援通道的道路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根据救援要求确定道路的建筑退线;
道路宜结合绿地广场、空地布局;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道路宜结合绿地、广场、空地布局;
7级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疏散方向应有不少于2条对外放射的城市道路,并适当增加通道防线的道路数量;
城市滨水道路规划
结合岸线利用规划滨水道路,在道路与水岸之间宜保留一定宽度的自然岸线及绿带;
沿生活性岸线布置的城市滨水道路,道路等级不宜高于Ⅲ级主干路,并应降低机动车设计车速,优先布局城市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空间;
城市道路系统的技术空间布置
交叉口
交叉口间距:主要取决于规划设计车速及割离程度,同时也要考虑不同使用对象的方便性要求; 【待核实:1、加油站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m;2、中等、大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2011):新建道路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道路网密度
城市道路长度与城市用地面积的比值称之为道路网密度;
中心成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宜小于8km/k㎡,城市建设用地内部的城市干线道路的间距不宜超过1.5km;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实际需要的宽度是变化的,红线不应该是一条直线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包括辅路):规划人口规模50万人及以上城市,不应超过70m;20万~50万人的城市,不应超过55m;20万人以下的城市,不应超过40m;
道路横断面
一块板道路横断面,交通组织:在混行状态下,机动车的车速较低;单幅路面适用于:路幅狭小( 40以下),机动车的车速较低。所以,一块板道路在机动车交通量较小自行车交通量较大,或机动车交通量较大、自行车交通量较小、或两种车流交通量都不大的状况下都能取得较好的使用效果。
两块板道路横断面,交通组织:①、解决对向机动车流相互干扰问题,当设计车速大于50km/h时,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②、有较高的景观、绿化要求;③、地形起伏变化较大的地段;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主要交通干道一侧布置有产生大量车流出入口和集散的用地时,可设置辅助道路,形式上类同两块板道路;辅助道路两端出入口(与该主干道交叉口)间距应大致等于该交通干路的合理交叉口间距,若采用右进右出交通管制,则可适当缩小间距】
三块板道路:用分隔带将车行道划分为三个部分的道路断面,由于没有解决对向机动车的相互影响,行车速度受到一定限制。一般三块板道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十分大,而又有一定的车速和车流畅通要求,自行车交通流量又较大的生活性道路或客运交通干路,不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流量都很大的交通性干路和要求机动车车速快而畅通的城市快速路;
四块板道路:在三块板道路的基础商增加中央分隔带没解决对向机动车相互干扰问题;可以形成兼具疏通性和服务性的道路功能。采用机动车快车道与机、非混行慢车道的组合时,车道分隔带不间断布置,可以形成兼具疏通性和服务的道路功能。
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断面应该是:机动车(准)快车道与机、非混行的慢车道组合的形式(常为四块板),而不是一般常采用的机、非分行的四块板;
生活性主干路宜布置为机、非分行的三块板或分向通行的两块板;次干路和支路宜布置为一块板;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内容
优化配置城市干路网结构,规划城市干路网布局方案、提出支路网规划控制密度和建设标准;交叉口间距、道路网密度、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断面类型、城市道路断面选择与组合;
城市交通设施规划
公路长途客运设施一般布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附近或靠近铁路客站、水运站附近,并与城市对外公路干线有方便的联系;
主要换乘交通方式出入口之间旅客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m,火车站出入口到地铁站出入口小于200m;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
术语
线路非直线系数——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距离之比,不应大于1.4;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即城市居民平均一次出行换乘公共交通线路的次数,是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大城市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规定
集约型公共交通站点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常住人口和就业岗位,在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不应低于90%;
城市公共交通的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换乘时间宜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 ,不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应小于90%。
首末站宜结合居住区、城市各级中心、交通枢纽等主要客流集散点设置,当500m服务半径的人口和就业岗位数之和达到一定值时,宜配建公交首末站。
城市轨道交通
1、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衔接;
2、站点周边800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高服务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入口50m内;
4、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首末站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时,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m;
5、高峰期95%的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部(轨道站点间)单程出行时间不宜大于45分钟;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2018)》
公共交通线网规划
公共交通线网系统
公共交通线路系统的形式要根据不同城市规模、布局、居民出行特征进行选定。
小城镇:可不设公共交通线路,或仅设联系城镇中心、对外交通枢纽、工业中心、体育游憩设施和乡村等线路;
中等城市:以公共汽车为主的公共交通线路系统;在带状发展组合型城市,可能需要设置快速公共汽车(或轻轨)线路,以加强各分散城区之间的联系;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快速大运量的轨道公共交通为骨干的公共交通网;
线网布局原则
满足城市居民上下班出行的乘车需要,同时满足生活出行、旅游等乘车需要;
经济合理地安排公共交通线路,做到主次分线、快慢分线,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服务面积),使客流量尽可能均匀并与运载能力相适应。
尽可能在城市人流集散点之间开辟直接线路,线路走向必须与主要客流流向一致;
综合考虑城区线、近郊线、远郊线的紧密衔接,在主要客流的集散点设置不同的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尽可能减少居民乘车出行的换乘次数。
公交场站规划
担负公共交通线路分区、分类运营管理和车辆维修的“公交车场”
担负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和调度和换乘的各类“公交枢纽站”
又可分为:换乘枢纽、首末站、到发站三类;
一般线路停靠点的“公交停靠站”
路段上公交停靠站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50m;对向设置的停靠站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开30m;
城市公共交通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换乘时间宜控制在10分钟内;
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
步行交通
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物理割离;
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m范围内,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低于4.0m;
城市土地使用强度较高地区,各类不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宜低于14km/k㎡,其他地区各类步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应低于8km/k㎡;
非机动车交通
非机动车最小宽度2.5m(2条自行车道)
停车场与公共加油加气站
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1.5~1.8㎡;
机动车停车位应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充电停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500个停车位;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宜按人均0.5~1.0㎡计算;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宜取低值,且宜以立体停车楼(库)为主,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25~30㎡/个计算;停车楼(库)的建筑面积宜按30~40㎡/个计算;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km,公共换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2.5~4km;城市中心区宜设置三级加油加气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时宜靠近城市道路(主次支均可,但快速路不可),进出口宜分开设置,且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m;
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充电站;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全国123出行交通圈
都市1小时通勤、城市群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
全球123快货物流圈
国内1天到达、周边国家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
综合客运枢纽
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一体设计、同步建设、同期运营;
综合货运枢纽
综合货运枢纽与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顺畅衔接;
城市中心区规划口诀
2 滨水道路应保证沿线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连续
第五章: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中的重点内容
1、历史文化保护属于“双评估”研究的内容;
2、历史文化保护确需作为重大专题研究的内容要进行研究;
3、在规划分区中历史文化保护属于特别用途区;
4、历史文化保护属于市级总规中的强制性内容;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物质文化遗产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窑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
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历史保护的发展
国外
1964年《威尼斯宪章》提出了古迹与其环境不可分离的概念;
1962年法国《马尔罗法令》规定建立“历史保护区”;
1967年英国《城市文明法案》,提出历史保护区概念;
1987年美国《华盛顿宪章》(全称《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国内
2002年颁布修改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概念;
2003年《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
术语
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历史城区: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一般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历史地段: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
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地下、水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古窑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文物保护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以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传统风貌建筑: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控制地带: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第十四条;
申报与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七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必备条件)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必备条件)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必备条件)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必备条件)
第八条 ·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保护与规划
第十三条 ·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第六条 ·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六条 ·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历史文化保护名城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分类
按特征分类
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北京、西安、洛阳、开封、安阳等;
2、传统风貌型:保留了某一时期及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建筑群体的城市,如:韩城、平遥、镇远、榆林等;
3、风景名胜型:自然环境往往对城市特色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如:桂林、肇庆、承德、镇江、苏州、绍兴等;
4、地方及民族特色型:位于民族地区的城镇由于地域差异、文化环境、历史变迁的影响,而显示出不同的地方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地域特色已构成城市风貌的主体,如:拉萨、喀什、丽江、大理
5、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天津、重庆、遵义、延安等;
6、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有极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城市的特征,如:瓷都景德镇、药都毫州等;
7、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正定、吉林、襄樊等;
内容完好程度、分布状况分类
古城的格局风貌比较完整、有条件采取整体保护的政策,要严格管理、坚决保护好;
古城风貌犹存,或古城格局、空间关系等尚有值得保护之处,除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外,要针对尚存的古城格局和风貌采取综合保护措施;
古城的整体格局和风貌已不存在,但还保存有若干体现传统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局部地段来反映城市延续和文化特色,用它来代表古城的传统风貌;
少数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已难以找到一处值得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要全力保护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避免和一般城市同质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编制原则
1、历史保护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
4、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2018)》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评估的主要内容
1、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3、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
4、历史环境要素;
5、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7、保护工作现状;
规划期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相一致;保护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中;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规划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还应包括:1、城址环境及与之相依存的山川形胜;2、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3、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4、需要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等;5、历史环境要素;6、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一般规定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分层次的保护体系;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保护措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含:①、城址环境保护;②、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保持与延续;③、历史地段的维修、改善与整治;④、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限,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的用地性质与功能,调控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等,并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建议;
保护界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可参考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方法确定保护范围界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基本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控制地带;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坚持从严保护的要求,按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格局与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要素提出保护措施,对城址环境提出管控要求;应对体现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yuán]轮廓、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点等提出保护措施,并应展现文化内在关联;应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对体现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特征的整体形态及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提出总体控制和引导要求;[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重要视线通廊及视域内建筑高度控制、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等]
道路交通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 有价值的街巷系统,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历史文化名城应通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历史城区的交通条件。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应将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采取分散、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宜增建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历史城区内道路及交叉口改造,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
市政工程
1、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与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组织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1、历史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充分借鉴和延续传统方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历史遗留设施的作用;
2、对现状已存在的大型的市政设施,应进行统筹优化,提出调整措施;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区域锅炉房、高压输气与输油管线、储气和储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大中型垃圾转运站、高压配气调压站、通信枢纽局等设施;
3、历史城区内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直接为历史城区服务的新增市政设施站点宜布置在历史城区周边地带;
4、有条件的历史城区,应以市政集中供热为主;不具备集中供热的宜采取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热;
5、当市政设施及管线布置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2、历史城区市政设施建设应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3、历史城区市政管线布置和市政管线建设应结合用地布局、道路条件、现状管网情况以及市政需求预测结果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应根据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合理确定市政管线建设的优先次序;
2、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在有条件地区推广雨水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品;
3、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当条件受限制需要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时,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
4、当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国家现行线管标准的安全间距时,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以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
防灾和环境保护
历史城区内不得设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历史城区内应重点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匹配的相关产业,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用地;
保护范围内禁止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建设工程选址与历史文化保护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划定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划定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延续性、风貌完整性原则。
申报条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中规定:
1、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
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保护规划内容
1、保护区及外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界线;
2、保护的原则和目标;
3、建筑物的保护、维修、整治方式;
4、环境风貌的保护整治方式;
5、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6、用地功能和建筑物使用的调整;
7、分期实施计划、近期实施项目的设计和概算;
一般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历史风貌,维持整体空间尺度,对街区内的历史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分类保护与整治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应提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具体控制要求和措施,并应保护历史风貌特征。建设控制地带应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协调,至少应提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景观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保护界线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界线:对街区本体的保护
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1、应保持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外观界面及相应建筑的用地边界完整;2、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3、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保护规定:1、应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3、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对周边影响的保护
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1、应以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外观界面相应的建筑用地边界为界线;2、应将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纳入,应保持视觉景观的完整性;3、应将影响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的区域纳入,宜兼顾行政区划管理的边界;
保护规定:1、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2、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3、不得新建对环境由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出;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依据;
保护与整治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信息、建造年代、结构材料、建筑层数、历史使用功能、现状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进行逐项调查统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应符合右表规定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其他环境要素进行整治、拆除;
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时,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当采取拆除不重建方式时,宜多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调查统计,提出分类保护措施;
道路交通
宜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交通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选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宜采用宁静化的交通设计,可结合保护的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区;应优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宜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宽度、断面、路缘石半径、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道路的整修宜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和铺砌方式。
市政工程
历史文化街区内宜采用小型化、隐蔽型的市政设施,有条件的可采用地下、半地下或与建筑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其设施形式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相协调;
工程管线种类和敷设方式应根据需求及道路宽度、管线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
市政管线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各种工程管线不宜在 垂直方向上重复埋设;
排水管道宜选用强度高、接口可靠、便于在狭窄场地施工的管材;
热力管线宜采用直埋敷设,建筑改造应预留出热力管线走廊;
电力、通信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条件限制可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并应做隐蔽化处理。
在有条件的街巷,宜采用综合管廊、管沟的方式敷设工程管线
防灾和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宜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应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及消防给水管径要求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之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建筑
第五章: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概念和主要任务
详细规划
主要是微观性的,一般关键词是计算、管径、平面、标高、管网等;
总体规划
主要是宏观性的,一般关键词是水源、标准、总量、方式、分区、干管等;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控、修)层次明确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
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划定城市黄线;
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是指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给水、排水、再生水、能源、电力、燃气、供热、通信、环卫设施等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包括:城市水资源规划、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城市河湖水系规划、城市能源规划、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城市供热工程规划、城市通信工程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城市水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主要任务:根据城市和区域水资源的状况,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预测城乡生态、生产生活等需水量,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确定城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战略,提出水资源节约利用目标、对策,制定水资源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
1、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分析;
区域、城市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年均降水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
2、供用水现状分析;
从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量、再生水等几方面分析供水现状及趋势,从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等几方面分析用水现状及趋势,横向及纵向分析城市用水效率水平及发展趋势;
3、供需水量预测及平衡分析;
根据本地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及外调用水等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规划期内可供水资源,提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预测城市需水量,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4、水资源保障战略;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按照节流、开源、水源保护并重的规划原则,提出城市水资源规划目标,制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雨洪及再生水利用、开辟新水源、水资源合理配置及水资源应急管理等战略保障措施。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三条红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18)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4.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开采井周边及相邻的地表区域。 4.1.2、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影响城市的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决定城市的选址、城市性质和规模、城市空间结构及城市特色,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资源。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和区域水资源的状况,合理选择水源,科学合理确定用水量标准,预测城乡生产、生活等需水量,确定城市自来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布置给水设施和各级供水管网系统,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等要求;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确定用水量标准,预测城市总用水量;
2、平衡供需水量,选择水源,确定取水方式和位置;
3、确定给水系统的形式、水厂供水能力和厂址,选择处理工艺;
4、布置输配水干管、输水管网和供水重要设施,估算干管管径;
详规阶段
1、计算用水量,提出对用水水质、水压的要求;
2、布置给水设施和给水管网;
3、计算输配水管渠管径,校核配水管网水量及水压;
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水资源供应紧缺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布局,在满足不同用水水质标准条件下考虑将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后用于生态用水、市政杂用水、工业用水等,确定城市再生水厂等设施的规模、布局;布置再生水设施和各级再生水管网系统,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等要求;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确定再生水利用对象、用水标准、水质标准,预测城市再生水需水量;
2、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布局,合理布置再生水厂布局、规模和服务范围;
3、布置再生水输配水干管、输水管网和供水重要设施;
详规阶段
1、计算再生水需水量,提出对用水水压的要求;
2、布置再生水设施和管网;
3、计算输配水管渠管径,校核配水管网水量及水压。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
雨水排水工程:雨水管、收集口、检查井、提升泵站、排放口、闸、堤坝等;
污水处理与排放: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检查井、提升泵站、排放口等;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用水状况和自然环境条件,确定规划期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布置各级污水管网系统;确定城市雨水排除与利用系统规划标准、雨水排除路、雨水排放与利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确定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进行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雨水、污水主要泵站数量,位置,以及水闸位置;
4、确定污水处理厂数量、分布、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用地范围;
5、确定排水干管、渠的走向和出口位置;
6、提出污水综合利用措施;
详规阶段
1、对污水排放量和雨水量进行具体的统计计算;
2、对排水系统的布局、管线走向、管径进行计算复核,确定管线平面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
污水处理工艺
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按右侧表格数据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测;
3、与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城市河湖水系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自然环境条件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和主要河道治理标准,结合城市功能布局确定河道功能定位;划定河湖水系、湿地的蓝线,提出河道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落实河道补水水源,布置河道截污设施;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和河道治理标准;
2、结合城市功能布局确定河湖水系布局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河湖水系水环境质量标准;
3、划定河道流域范围,估算河道洪水量,确定河道规划蓝线和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
4、落实景观河道补水水源,布置河道污水截流设施。
详规阶段
1、根据河道治理标准和流域范围计算河道洪水量,确定河道规划中心线和蓝线位置;
2、协调河道于城市雨水管道高程衔接关系,计算河道洪水位,确定河道横断面形式、河道规划高程;
3、确定补水水源方案和河道污水截留方案;
城市水系规划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长远谋划。
术语
1、城市水系: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同系统的总称;
2、生态性岸线: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3、生产性岸线: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4、生活性岸线:指提供城市游憩、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5、滨水绿化控制线:水与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线;
6、滨水建筑控制线: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分类
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洼陷地域;
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
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水系保护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水域保护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
划定水域控制线的规定
1、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3、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4、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5、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水质保护
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保护目标;
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生态修复,实施分类型、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的系统治理。
水生态保护
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和非核心保护范围。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滨水空间控制
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应纳入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他防护林带边线; 3、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 4、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5、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 6、结合城市道路、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
滨水区规划布局与涉水工程协调
滨水区规划布局
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滨水区,生态联通廊道宽度不应小于60m;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绿化、视线通廊,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m;
涉水工程协调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
湿地保护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 2、倾倒有害有毒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3、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蓝线内禁止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能源规划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城市电力工程
电源工程:电厂、大于110kv的区域变电所;
输配电网:输送电网——有电源接入的输送电设施;配电网——分为高压配电网、低压配电网;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和区域的电力资源状况,合理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用电量、用电负荷,进行城市电源规划;确定城市输配电设施的规模、布局以及电压等级;布置变电所(站)等变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指定各类供电设施和电力线路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预测城市供电负荷;
2、选择城市供电电源;
3、确定城市电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4、确定城市变电站容量和数量;
5、布局城市高压送电网和高压走廊;
6、提出城市高压配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详规阶段
1、计算用电负荷;
2、选择和布局规划范围内的变、配电站;
3、规划设计10kv电网;
4、规划设计低压电网;
城市变电站规划选址
1、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相协调;
2、应靠近负荷中心;
3、应便于进出线;
4、应便于交通运输;
5、应减少对军事设施、通信设施、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设施的影响;
6、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源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220~500kv变电站的地面标高,宜高于100年一遇洪水位;
8、25~110kv变电站的地面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洪水位;
9、应选择良好地质条件的地段;
规划新建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选择
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
在市区内宜采用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
在市中心地区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绿地或广场建设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
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央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宜采用小型户内式;可建设附建式或地下变电站;
火电厂选址要求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应尽量利用劣地或非耕地,或安排在三类工业用地内;
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经济合理,以便缩短供热管道的距离,燃油电厂一般布置在炼油厂附近;
电厂生产用水量大,大型电厂首先应考虑靠近水源,直流供水;
燃煤发电厂应有足够的储灰场,能容纳10年的储灰量;储灰场选址应尽量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电厂厂址应满足地质、防震、防洪等要求。厂址标高应高于100年一遇洪水位;若厂址标高低于洪水位时,其防洪堤堤顶标高应超过100年一遇的洪水位0.5~1.0m。
燃煤电厂选址要求
燃煤电厂选址宜在城市最小风频上风向,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区域燃料资源状况,选择城市燃气气源,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各种燃气的用量,进行城市燃气气源规划;确定各种供气设施的规模、布局;选择确定城市燃气管网系统;科学合理布置气源厂、气化站、供气设施、输配气管网;制定燃气设施和管道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预测城市燃气负荷;
2、选择城市气源种类;
3、确定城市气源厂和储配站的数量、位置与容量;
4、选择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压力级制;
5、布局城市输气干管;
详规阶段
1、计算燃气用气量;
2、规划布局燃气输配设施,确定其位置、容量和用地;
3、规划布局燃气输配管网;
4、计算燃气管网管径。
城镇燃气设计的内容
城镇燃气气源:1、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2、中心城区人口大于100万人,宜选择2个及以上的气源点,气源选择时应考虑不同种类气源的互换性。
城镇燃气管网敷设
1、燃气主干管网应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及其他不宜穿越的地区;
2、应减少对城镇用地分割和限制,同时方便管道的巡视、抢修和管理;
3、应避免与高压电缆、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等设施平行敷设;
4、中心城区规划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燃气主干管应选择环状管网。
液化石油气厂站
液化石油气厂站的供应和储存规模,应根据气源情况、用户类型、用气负荷、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站点的选址,应结合供应方式和供应半径确定,且宜靠近负荷中心。
液化石油供应站的选址规定
1、应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燃气瓶装供应站
服务半径要求为4km以内,小城市可能位于城市边缘,大城市一般位于各个组团;
城市供热工程规划
城市供热工程
热源工程:热电厂、区域锅炉房等;
供热管网:热力泵站、调压站、蒸汽管道、热水管道等。
主要任务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结合生活与生产需要,确定城市集中供热的对象、供热标准、供热方式;确定城市供热量和负荷选择并进行热源规划确定城市热电厂、热力站等供热设施规模和布局;布置各种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制定节能保温的对策和措施,以及供热设施的防护措施。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预测城市热负荷;
2、选择城市热源和供热方式;
3、确定热源的供热能力、数量和布局;
4、布局城市供热重要设施和供热干线管网;
详规阶段
1、计算规划范围内热负荷;
2、布局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
3、计算供热管道管径;
锅炉房选址
1、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项目相协调。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11、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住宅建筑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通信实况和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内城市通信发展目标,预测通信需求;确定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各种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制定通信设施综合利用对策与措施,以及通信设施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城市性质与规模及通信有关基础资料,宏观预测城市近期、远期通信需求,预测与确定城市近期、远期电话普及率和装机容量,确定邮政、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发展目标和规模。
2、依据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城市总体布局,提出城市通信规划的原则及其主要技术措施。
3、研究和确定城市长途电话网近期、远期规划,确定城市长途网结构、长途网自动化传输方式、长途局规划,研究和却低估城市电话本地网近、远期规划,研究确定市话网络结构、汇接局、汇接方式、模拟网、数字网(IDN)、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及模拟网等向数字网国过度方式,拟定市话网的主干路规划和管道规划;
4、研究和确定近期、远期邮政、电话局所的分区范围、局所规模和局所选址;
5、研究确定近期、远期广播及电话台、站的规模和选址,拟定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网的主干路规划和管道规划;
6、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制定相应主要保护措施。
7、研究和确定城市微波通道,制定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详规阶段
1、计算规划范围内的通信需求量;
2、确定邮政、电信局所、广电设施的具体位置、用地及规模;
3、确定通信线路的位置、敷设方式、管孔数、管道埋深等;
4、划定规划范围内电台、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
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布局,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和垃圾集运、处理方式;确定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布置垃圾处理场等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制定环境卫生设施的隔离与防护措施;提出垃圾回收利用的对策与措施。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预测城市固体废弃物产量,分析其组成和发展趋势,提出污染控制目标;
2、确定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收运方案;
3、选择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方法;
4、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确定服务范围、设置规模、设置标准、用地指标等;
5、进行可能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
详规阶段
1、估算规划范围内固体废弃物产量;
2、提出规划区的环境卫生控制要求;
3、确定垃圾收运方式;
4、布局废物箱、垃圾箱、垃圾转运点、公厕、环卫管理机构等,确定其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隔离措施等。
城市主要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要点
1、卫生填埋场
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离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离居民点应大于0.5km,且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少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2、生活垃圾焚烧厂
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建成区边缘或以外,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少于10m,并沿周边布置;
不宜选址在城市主要居住用地、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
3、生活垃圾堆肥厂
宜设置于城市建成区边缘地带,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不应小于0.5km。堆肥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应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取土条件、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
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
距离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
新建不应位于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建成区不宜小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建成区不宜小于2km;
填埋场用地内沿边界设置宽度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
5、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宜满足居民投放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6、道路两侧废物箱
在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主干路,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设置间距为30m~100m;
在人流较为密集的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设置间距为100m ~200m;
在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设置间距为200m ~ 400m
7、垃圾转运站
选址可以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周围交通应比较便利;
选址不宜设在
1、不宜设在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
2、不宜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转运站总体布置
1、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大、中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宜为5~10m,小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3m;
2、转运作业区应设置于站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8、建筑垃圾填埋场
宜在城市建成区外设置,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废坑、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
9、城市公共厕所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
城市综合管线规划
主要内容
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距;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
一般规定
工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络布置,各工程管线应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及线位;工程管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区。
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情形
1、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2、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5、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工程管线综合不知避让原则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管线;
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管线共沟敷设原则
热力管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压力管道共沟;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底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应位于其上面;
腐蚀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火灭危险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布置次序
水平布置
交叉布置
城市黄线
概念
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包含设施
1、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
2、城市供水设施: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维修厂,环境质量检测站等;
4、城市燃气设施:城市气源、燃气储配站等;
5、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
6、城市供电设施: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市区变电所、高压走廊等;
7、城市通信设施: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8、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
9、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墙、排洪沟、截洪沟、防洪闸等;
10、城市抗震防灾设施: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市政、交通,抗震减灾等设施
第五章: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一、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指标
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人;
绿地系统布置原则
整体性原则、匀布原则、自然原则、地方性原则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8
绿地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
G1(公园绿地)
G11(综合公园)
规模宜大于10h㎡
G12(社区公园)
规模宜大于1h㎡
G13(专类公园)
G131
动物园
G132
植物园
G133
历史名园
G134
遗址公园
G135
游乐公园
绿化占地比例≥65%
G139
其他专类公园
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滨水公园、纪念性公园、雕塑公园,以及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风景名胜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
绿化占地比例≥65%
G14(游园)
带状游园宽度宜大于12m,绿化占地比例应≥65%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绿化占地比例宜≥35%;绿化占地比例≥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XG(附属绿地)
RG
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AG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BG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MG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WG
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SG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UG
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不再重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
EG(区域绿地)
EG1(风景游憩绿地)
EG11(风景名胜区)
EG12(森林公园)
EG13(湿地公园)
EG14(郊野公园)
EG19(其他风景游憩绿地)
EG2(生态保育绿地)
EG3(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EG4(生产绿地)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战要求,确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调查、分析、评价城市绿化现状、发展条件及存在问题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城市性质、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要求,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指标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结构,合理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总体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城市绿地,分别确定其位置、性质和发展指标,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提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保护建设的措施对城市古树古木的保护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分期建设步骤和近期实施项目提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措施。
城市绿地系统功能
改善小气候、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地表径流、减灾功能、改善城市景观、对游憩活动的承载功能、城市节能
绿地系统规划布局原则
整体性原则、均布原则、自然原则、地方性原则
绿地系统的主要统计指标
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不少于8㎡)、城乡绿地率
城市绿地系统布局
块状绿地布局、带状绿地布局、楔形绿地布局、混合式绿地布局
二、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主要内容
总规阶段
1、确定城市消防、防洪、人防、抗震等设防标准;
2、布局城市消防、防洪、人防等设施;
3、制定防灾对策与措施;
4、组织城市防灾生命线系统;
详规阶段
1、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及消防通道、间距等;
2、确定规划范围内地下防空建筑的规模、数量、配套内容、抗力等级、位置布局,以及平战结合的用途;
3、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堤标高、排涝泵站位置等;
4、确定规划范围内疏散通道、疏散场地布局;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抗震设防区
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抗震减灾方针
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
抗震减灾规划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见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抗震减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
1、位于地震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采用甲类模式;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城市防洪规划
一般规定
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重大防洪设施应考虑更长远的城市发展需要;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防洪措施
工程措施
挡洪工程、泄洪工程、蓄滞洪工程、泥石流防治工程等;
非工程措施
水库调洪、蓄滞洪区管理、暴雨与洪水预警预报、超设计标准暴雨和超设计标准洪水应急措施、防洪工程设施安全保障及行洪通道保护等;
城市消防规划
城市消防站分类
陆上消防站
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建面:2700-40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建面:1800-27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建面:650-1000㎡
特勤消防站
建面:4000-5600㎡
战情保障消防站
建面:4600-6800㎡
水上消防站
航空消防站
消防站辖区面积确定
设在城市的消防站
一级站不宜大于7k㎡
二级站不宜大于4k㎡
小型站不宜大于2k㎡
设在郊区的消防站
不应大于15k㎡
也可以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消防站设置规定
1、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2、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3、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消防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1、商业密集、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3、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消防站选址规定
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
2、消防站执勤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入口不应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小于3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5、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消防站车位配备
历史成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规定
1、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2、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3、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5、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规划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综合利用率;
生活垃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率;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资源化利用率;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生活垃圾分为
可回收物
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
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湿垃圾
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干垃圾
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废油漆、废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按环境要素划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可分为:大气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规划、噪声污染控制规划等;
城市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与处理、处置原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规划指标主要包括: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综合利用率;2、生活垃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率;3、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4、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资源化利用率。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城市竖向规划
总规阶段
城市用地组成及城市干路网;
城市干路交叉点的控制标高,干路的控制纵坡;
城市其他一些主要控制点的控制标高,包括铁路与城市干路的交叉点、防洪堤、桥梁等标高;
分析地面坡向、分水岭、会水沟、地面排水走向。
文字说明及对土方平衡的初步估算;
注意:竖向规划首先要配合利用地形,而不应把改造地形、土地平整看作是主要方式;铁路与城市干路交叉点的控制标高也要在总体规划阶段确定;
详规阶段
规划方法
设计等高线法
多用于地形变化不太复杂的丘陵地区
高程箭头法
实际工作中也有采用高程箭头法和局部剖面的方法相结合
纵横断面法
多用于地形比较复杂的地方
城市用地竖向与用地布局
1、城镇中心区用地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工业、物流用地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4、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村庄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6、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
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
1、台地的长边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2、挡土墙高度大于3m且邻近建筑时,宜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场地安全;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竖向与排水
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
当城乡建设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时,宜用截、滞、蓄等相关设施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可分类
浅层(0 ~ -15m)
次浅层(-15 ~ -30m)
次深层(-30 ~ -50m)
深层(-50m以下)
下沉式广场属于城市公共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资源包含三方面含义
1、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资源蕴藏量;
2、依据一定技术经济条件可合理开发利用的资源总量;
3、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内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总量;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主要内容
1、地下空间现状及其发展预测;
2、地下空间开发战略;
3、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
4、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上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5、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总规阶段的地下空间规划主要内容
1、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评估;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开发利用的需求;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
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专项设施的规划;
7、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8、城市地下空间近期建设;
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区由是自然资源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