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注规-原理:09、第九章:其他主要规划类型
2023注规-原理:09、第九章:其他主要规划类型,介绍了居住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的知识。
编辑于2023-08-16 16:14:37 广东第九章:其他主要规划类型
第一节:居住区规划
居住区规划的实践及理论发展
邻里单位
理论提出
1929年,美国 克莱伦斯·佩里,以控制居住区内部车辆交通、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环境安宁为出发点,提出了“邻里单位”理念,邻里单位的用地规模为65h㎡,主要为了保证上小学不穿越城市道路。
六条原则
1、规模:满足一所小学的服务人口所需的住房,其实际面积按人口密度决定;——以小学的合理规模为基础控制邻里单位的人口规模,是小学生不必穿越城市道路,一般邻里单位的规模在5000人左右,规模小的邻里单位在3000~4000人;
2、边界:以城市的主要交通干道为边界,这些道路有足够宽度满足通行需求,避免汽车从邻里单位内穿越;——邻里单位周边为城市道路所包围,城市交通不穿越邻里单位内部;
3、开发空间:应当提供小公园和娱乐空间,宜集中(居中)布置;
4、机构用地:学校和其他机构服务对象以邻里单位为界限,适当围绕一个中心或公地进行成组布置。——邻里单位的中心是小学,与其他服务设施一起布置在中心广场或绿地中;
5、地方商业:应布置在邻里单位的周边,最好是处于道路交叉口或与相邻邻里的商业设施共同组成商业区。
6、内部道路系统:内部道路网既要便于邻里单位内的运行,同时又能阻止过境交通的使用。——内部道路系统应限制外部车辆穿越,一般采用尽端式道路,以保持内部的安全和安静;
居住小区
理论提出
伦敦警察Tripp,为了解决伦敦交通拥挤问题而提出“划区”的理论,即在城市中开辟城市干路用以疏通交通,并把城市划分为大街坊的做法。
规划原则
苏联提出了扩大街坊的居住区规划原则,与邻里单位十分相似,只是在住宅的布局上更强调周边式布置。
基本特征
1、以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划分,不为城市交通干路所穿越的完整地段;
2、小区内有一套完善的居民日常使用的配套设施;
3、小区规模与配套设施相对应,一般以小学的最小规模对应的小区人口规模的下限,以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服务半径作为控制用地规模上限的依据;
实践
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百万庄居住区就属于周边式布置,由于存在日照通风死角、过于形式化、不利于利用地形等问题,后续没有沿用;
居住综合体、居住综合区
居住综合体:指将居住建筑与配套服务设施组成一体的综合大楼或建筑组合体;
居住综合区:指将居住和工作布置在一起的一种居住区组织形式,可以由住宅与商业、文化、办公以及无污染工业等相结合;
居住区的基本术语
居住区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15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万~10万人(约1.7~3.2万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10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万~2.5万人(约0.5~0.8万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5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0.5万~1.2万人(约0.15~0.4万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居住街坊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3000人(约300~1000套住宅),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用地面积规模约130~200h㎡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用地面积规模约32~50h㎡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用地面积规模约8~18h㎡
社区级
居住街坊
尺度150~250m,用地面积规模约2~4h㎡;
住宅建筑高度≤80m,最高层数19~26层;
低层与多层高密度最大容积率为1.8;
围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应为城市道路,开放支路网系统,不可封闭管理,是“小街区、密路网”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3~4个居住街坊可组成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3~4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3~4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1个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用地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公共绿地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居住区用地容积率
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
生活圈居住区
一定空间范围内,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居住功能区域;
居住人口=户数×每户人数(一般取值3.2~3.5人/户)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之和÷居住区用地面积 或者 建筑密度×建筑平均层数 绿地率+建筑密度<1,因为每个小区一定会有道路等其他用地内容;
居住区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基本要求
安全卫生要求
交通、治安、防火、防灾减灾等安全内容;日照、通风、采光、噪声、空气污染、水环境、垃圾收集等卫生内容;
物质舒适性要求
生活便利、环境舒适;
精神享受性要求
美学、居住文化、社区等;
与城市相协调的要求
可持续性的要求
选址要求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规划方法
调查分析、规划设计、成果表达等步骤;
控制指标
纬度越高,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和住宅用地的占比指标区间越高、配套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的比例减少;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按建筑气候区划分 Ⅰ、Ⅱ、Ⅵ、Ⅶ —— 28.0~38.0㎡/人 Ⅲ、Ⅳ、Ⅴ —— 23.0~36.0㎡/人
公共绿地
当旧区改造确实无法满足表格要求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非包含关系,需叠加计算;
居住街坊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人,旧区改造不应低于0.35㎡/人(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宽度不应小于8m;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计算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具房屋墙脚1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居住街坊所属道路行道树树冠投影面积
宽度小于8m的绿地
停车场中的绿地
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居住区公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所,体现土地混合、集约利用的发展需要;
住宅布置及日照间距
住宅形式
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以上;超高层:100m以上;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已废止;现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按户型组合分为:板式和塔式住宅;
住宅群体空间布置形式
行列式
周边式
点群式
日照要求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配套设施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据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
中小学布局要求
城镇完全小学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校园出入口应设置2个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
高压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域学校校园;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幼儿园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得小于2㎡;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建、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宜小于2㎡;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儿所生活用房应设置在首层;
道路布局
小街区、密路网
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居住区内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居住街坊是构成城市居住区的基本单元,一般由城市道路围合,居住街坊规模宜为2~4h㎡,相应道路间距宜为150~250m;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道路功能特征
居住区内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区尺度相协调;
2、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20m;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在人车混行的路段,机动车车速不应超过10km/h,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路段,车速不应超过25km/h。
居住街坊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应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
消防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有环形消防车道时可不设;
回车场尺寸:单、多层建筑不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小于15m×15m,有大型消防车的城市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多层之间防火间距为6m;多层和高层间防火间距为9m;高层和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m;
第二节: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
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的;
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包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个类型)
国家公园
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可度高;
自然保护区
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和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自然公园
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制定自然保护分类划定标准,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
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制定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
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
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
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地方管理3类,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
中央直接管理、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
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第三节:风景名胜区规划
概念和发展
定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工作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基本特征
1、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的能够反映独特的自然风貌或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的比较集中的景观;
2、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是这些价值和功能的综合体;
3、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多重功能,对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基于价值可为人们所利用,可以用来进行旅游开发、游览观光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国务院审批命名;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
相较于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据的法律地位更高,是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分类
按用地规模分类
小型风景区(20k㎡以下)
中型风景区(21~100k㎡)
大型风景区(101-500k㎡)
特大型风景区(500k㎡以上)
按资源类别分类(14类)
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滨海海岛类、特殊地貌类、城市风景类、生物景观类、壁画石窟类、纪念地类、陵寝类、民俗风情类、其他等。
按《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市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直接依据。目前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前,一般先编制规划纲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资源评价
主要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和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个部分;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功能结构与空间布局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含:一次性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年游客容量三个层次表示;具体测算方法可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等;
规划期限
一般为20年
成果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编制要求
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要求,对详细规划地段的景观与生态资源进行评价与分析。对风景游览组织、旅游服务设施安排、生态保护和植物景观培育、建设项目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与规模、基础工程建设安排等做出明确要求与规定,能够直接用于具体操作与项目实施。
规划内容
规划依据、基本概况、景观资源评价、规划原则、布局规划、景点建设规划、旅游 服务设施规划、游览与道路交通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控制要求、植物景观规划、供水、排水、通信、环保等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成果要求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特点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不一定要对整个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进行全面覆盖;
规划的其他要求
编制主体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主体是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自行承担全部编制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规划;
牵头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进行编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规划;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体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自行承担全部编制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规划;
牵头组织管理机构进行编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规划;
编制单位资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要求: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要求:只要求具备规划设计资质,并没有明确其资格等级。但一般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审查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规划编制完成后需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专家和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规划编制完成后,参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再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修改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和严肃性,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的几种情形
1、因自然或人为原因,致使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规划确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与风景名胜区新的状况不相适应的;
2、经实践证明,原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的实际,难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难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
3、因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变化,致使原规划确定的重大内容或重大问题与其相违背或冲突的;
4、其他经认定需要修改规划的情况;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中,凡涉及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重要内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也应当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修编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届满前2年,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专家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划修编工作应当在原规划有效期截止日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因特殊情况,原规划期限到期后,新规划未获得批准的,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节:城市设计
基本理论与实践
起源:现代城市设计概念是从西方城市美化运动起源的。“城市设计”一词于20世纪50年代候区出现于北美。
定义: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
古代:工业革命前,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基本上是一回事,并附属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几乎于城市的历史同样悠久。
现代
现代城市规划的形成: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现代城市规划学科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现代城市规划应运而生;
城市设计的形成:20世纪70年代,城市设计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起来;
现代城市规划在发展的初期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内容;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都有整体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城市规划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性,而城市设计在体制上是依附于城市规划而存在的一种技术方法;
城市设计具有悠久的历史,现代城市设计概念是从西方城市美化运动起源的;
城市设计在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位置
1、城市设计脱离城市规划:现代城市设计经历了 与城市规划一起脱离建筑学、现代城市规划学科独立形成、城市设计学科自身发展这一系列过程;现代城市设计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方法。
2、城市设计的实践是介于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之间;
主要理论
1、强调建筑与空间的视觉质量,“视觉艺术”
1、卡米洛·西谛
首先城镇建设自由灵活、不拘程式;其次城镇应通过建筑物与广场、环境之间恰当的相互协调,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体,此外,广场和街道应构成有机的w围合空间;
2、戈登·库仑等
强调了三维视觉的作用,提供了设计和评价的方法;
3、埃德蒙·N.培根
通过纪念性要素构成城市的脉络结构;他强调城市形态的美学关系和视觉感受;培根的城市设计观点特别注意整体性原则;
2、与人、空间和行为的社会特征密切相关,“社会使用”
1、埃利尔·沙里宁
有机疏散理论
2、十次小组(TEAM 10)
批判《雅典宪章》束缚了城市设计的实践,认为城市的形态必须从生活本身的结构中发展而来,城市和建筑空间是人们行为方式的表现,设计者应把社会生活引入人们所创造的空间中去;
结构主义
3、凯文·林奇
出版《城市意象》,认为城市意象要求具有可读性和意象性,总结五个城市意象构成的关键形态要素:路径、边缘、地标、节点、地区;
4、简·雅各布斯
《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提出“街道眼”概念,反对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和更新活动,推崇人性化的城市环境
5、杨·盖尔
《交往与空间》,提出户外空间规划设计的有效途径
将公共空间的活动分为三种类型:
必要性活动:这类活动很少受到物质环境的影响,如:上班、上学、购物;
选择性活动:如果时间和场所允许而且天气和环境适宜,自愿发生的活动,如:散步、喝咖啡、观看路人等;
社会性活动:依赖公共空间中其他人的存在,如:问候、交谈;
6、克里斯托弗·亚历山大
《俄勒冈实验》、《城市设计新理论》、《形式合成的纲要》、《城市并非树形》、《模式语言》
7、威廉·H.怀特
《小型城市空间的社会生活》
3、创造场所
场所空间
克里斯丁·诺伯格·舒尔茨,《场所精神》
公共领域
《新都市主义宪章》
“新都市主义”指的是20世纪中后期到90年代初期,在美国出现的一系列关于城市设计的思潮,这些观点有大量共同的关注点:混合使用、环境敏感度、建筑与街道类型内在的秩序、明确的边缘和中心、可步行性、简洁的图示导则代替传统的分区标准等;
1993年新都市主义协会成立后发表《新都市主义宪章》,重新建立公共政策和开发实践,倡导的原则为:
1、邻里在用途与人口构成上的多样性;
2、社区应该对步行和机动车交通同样重视;
3、城市必须由形态明确和普遍易达的公共场所和社区设施所形成;
4、城市场所应当反映地方历史、气候、生态、建筑传统的 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所构成;
城市设计的内容
城市形态与空间
土地用途、建筑形式、地块划分和街道类型;
《拼贴城市》
将新的开发与城市历史结构和城市空间的传统类型联系起来,运用底图关系,展示传统城市和现代城市空间模式的不同:传统城市几乎是全黑,在成片的建筑中出现了一些空间聚集的空间,而现代城市几乎是全白的,在大量无法控制的空间中点缀着建筑。
城市设计中的感知和体验
凯文·林奇《城市意象》,认为有效的环境意象需要三个特征
个性: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物体与其他事物的区别;
结构:与观察者和其他物体的空间联系;
意义:物体对于观察者的使用或情感意义;
总结出五个关键的形态要素:路径、边缘、地区、节点、地标;
室外空间可分为积极空间和消极空间:1、积极空间相对围合,具有明确和独特的形状,主要有两种类型:街道空间(动态)和广场空间(静态);2、消极空间大多缺乏可以感知的连续边缘和形状,如建筑物周围的空地。
城市设计策略:包括区域、整体、片区的城市设计,以及城市某个系统的城市设计,如色彩、绿化、夜景等,这类设计项目尺度一般比较大,因此没有明确的整体三维方案,主要用局部的设计图纸或文字描述,通过控制和引导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