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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包括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调整对象、渊源、主体及跨国公司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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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保险制度
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的政府管理
1国际经济法导论
2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3国际货物运输与法律保险制度
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总论
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首要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国家对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的权力
公平互利原则
法律上相互平等,经济上彼此有利
形式公平,实质平等
公平和互利二者相辅相成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内容
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是各国应当承担的责任
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合作谋的是可持续的发展
尊重主权的合作
宪章的规定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
基本范围:经济、科学等
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有约必守原则
国家要信守缔结加入的条约
国家要信守对私人的承诺
私人要信守相互之间的合同
概念和体系
有关学说
狭义说
广义说
两种学说区别
特征
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
调整对象
各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范围
边缘性综合体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国际公法
联系
国际性;基本原则
区别
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渊源不同
争端解决方式不同
与国际私法
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与国内经济法
内外统一
属于国际经济法
内外分流
其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
争端解决不同
渊源
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际习惯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区别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
国内法渊源
各国涉外经济法
判例
自然人
主体资格
一般的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
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或资格:一般依属人法
身份和地位
取得国籍的方式:出生或入籍
国籍的冲突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无一国籍
法人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权利能力中的权力和义务是统一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
国籍和地位
确定国籍的标准: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控制标准、复合标准
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中国)、相互承认制
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以主权人身份参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订立
对本国和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主体资格的特殊性
以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
管辖豁免
执行豁免
具备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双重职能
国际经济组织
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
国家的授权
参加者为主权平等的国家,并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
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享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享有程度不同的特权和豁免权:法律根据来自成员国的授权
主要制度:权力机构模式、表决制度
类型:世界性的(如WTO)、区域性的(如欧盟)、专业性的
跨国公司
多种称谓
多种概念:《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法律特征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公司的内部实体间的相互关联性、规模性
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的冲突性
与母国: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与东道国: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东道国与母国: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制
法律地位
国内法上地位:国内法主体
国际法上地位:非国际法主体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 法律上相互独立,经济上相互关联
各国理论与实践:有限责任原则、整体责任说、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母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承担、承担部分、承担全部
法律管制:国家管制、区域管制、国际管制
国际经济秩序变革 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动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变革
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
世界和平建设者
全球发展贡献者
国际秩序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