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2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三国法部分,是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的统称,在客观题考试中,三国法依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能否拿高分的关键。虽然三国法的门槛较高、但却是所有部门法中最容易“讨巧”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复习!!
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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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术语
基本特点
EXW
工厂交货,出门不管,卖方责任最小
DDP
送货上门,完税后交货,卖方责任最大
六个最常用贸易术语
FOB、CFR、CIF
传统海运
主要区别
术语后港口名
FOB:装运港
CFR:目的港
CIF:目的港
价格构成
FOB:交易成本
CFR:成+运
CIF:成+运+保
安排运输
FOB:买方
CFR:卖方
CIF:卖方
投保
FOB:买方(不是义务)
CFR:买方(不是义务)
FOB不包运不保险;CFR包运不包险;CIF包运也包险。
共同点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均自货物在装运港 装运上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转移
均属于装运合同,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均只适用于海运和河运
特殊规定
FOB:①装运通知: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②投保通知: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FR:投保通知(同上)
CIF:(买方无特殊要求)平安险
FCA、CPT、CIP
所有运输方式
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他方面
FOB——FCA
FCA增加“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CFR——CPT
CIF——CIP
CIP术语下如无约定,卖方应投保“一切险减除外责任”,而非此前的最低险别,但CIF术语下卖方仍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
两个新增贸易术语
DAP、DAT
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 运到 指定的目的地
不同点:DAP(运到)、DAT(运到+卸下)
《2020通则》将DAT改为DPU,但内容不变
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分类
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EXW、FCA、CPT、CIF、DAT、DAP、DDP
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AS(船边交货)、FOB、CFR、CIF
《2020通则》新增其他内容
FCA、DAP、DPU、及DDP允许卖方/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将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
《1980年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
客体(不适用)
①消费者合同;②拍卖;③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④有价证券或货币;⑤船舶或飞机;⑥电力
内容(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但调整合同的成立)
②所有权转移(但调整所有权担保)
③产品责任问题(但要求卖方承担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效力(任意性)
在我国,合同中若明确地选择了 准据法 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包括选择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规定
合同成立
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交货地点:①卖方交货义务涉及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②卖方交货义务不涉及运输:合同明确的特定地点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②若提前交单,享有在交单时间届满前 纠正单据错误 的权利,但应 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数量相符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地域限制:买方营业地和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或使用地
免责:①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指示供货;③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①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②其他情形: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卖方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
接收货物
接收义务: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②提取货物,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
接收不等于接受
拒收权: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有权拒收多交部分
买方不能因为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
检验货物
检验时间的限制:实际可行的 最短 时间
检验地点:①卖方义务涉及运输:目的地;②卖方订立合同时 已知 货物须转运:转运目的地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①合理时间;②最长不超过收货后 2年 ,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违约救济和免责
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和免责的规定基本相同
风险转移
一般规则
合同约定(包括贸易术语)优先
无约定,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原则上在 合同成立 时风险转移
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