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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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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
曹魏
立法概况
曹操时”科“;魏明帝时始定《新律》”都总事类,文约而通“直接影响了晋律制定,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法典结构变化
1.篇目的增加。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正典;增加《劫掠律》《诈伪律》,基本解决了汉末以来“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
2.体例上的调整。将类似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列于律首;对新增篇目与“故五篇”的统一调整,其中《告劾》《捕》《系讯》《断狱》四篇的先后排列顺序,与当时的司法程序相吻合,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的进步。
法律形式发展
律令的发展
魏科的变化
法律内容的发展
1.刑罚制度的完善
2.缘作范围的变化。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开缘作不及出嫁女之先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座,不及祖父母、孙。
3.八议入律
4.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中央保留三公曹、两千石曹,增设比部郎,专司刑狱;地方沿旧制
2.审判制度。
a.死刑复核制度形成,死刑决定权唯归皇帝,慎刑、控制
b.上诉制度,两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鞠之制
c.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d.妇女行刑上享有特殊待遇,改妇女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罚金代之
3.监察制度
a.中央御史台,从少府独立出来,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监察机关
b.地方不设监察机关,中央派御史监察,形成御史出巡制度
晋朝
1.立法
《晋律》;开律疏并行之先河;“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
2.法典结构的变化
严格区分律令界限
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3.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令、故事
4.法律内容的发展
刑罚的法制度的发展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准五服以制罪
对八议的批判:纵封冢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
官当
任官
重视官吏基层实际工作经验
土地、婚姻、和财产立法
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特权
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增加买卖、借贷的法律规范:红契于严禁高利贷
5.司法制度
a.晋初三公尚书掌刑狱,武帝太康年间吏部尚书兼领刑狱,废三公尚书
b.直诉作为制度形成于西晋;登闻鼓;由允许上诉
c.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d.东晋中央废司隶校尉
南朝
3.法律内容的发展
《梁律》进一步缩小缘作范围,谋反、降叛、大小、逆等罪虽缘作妇人,但“母妻姊妹及应从座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创从座妇女免处死刑之先例;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减死从流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不孝罪、不敬罪、不道罪
重婚姻门第,高门士族孩子一出生即有官职;士庶良贱通婚为”失类“
4.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皇帝与武臣断案;限制诉讼权利;刑讯用测立法,《梁律》首创测罚之制,《陈律》测立之制,入隋而止;死刑复核制度延续;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
《梁律》扩大对女子用刑的限制“当鞭杖罚者,皆半之”“怀孕者,勿得决罚”
北朝
1.北朝立法
《北魏律》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史上修订最久的一部法律
《北齐律》十二篇,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是隋唐法典的蓝本
2.法典结构变化
《北魏律》十五篇
《北齐律》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科条简要,法令审明”
3.法律形式的变化
以格代科
回归以律为主
式的出现
a.刑罚制度完善和五刑体例形成:北魏,死流宫徒鞭杖;北齐死流徒鞭杖
b.北齐后宫刑不再左为一种法定刑
c.缘作范围扩大(法律有缩小规定,但实际有扩大趋势)
d.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e.重罪十条
f.存留养亲出现
h.官当适用
I.任官考绩,北魏孝明帝时,崔亮《停年格》
j.禁止高利贷
a.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改廷尉为大理
b.刑部的前身
殿中尚书统三公曹“掌五时读时令,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鸡等事“
督官尚书统比部曹,”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
c.皇帝断案
d.限制诉权
e.死刑复核制度延续
f“.妇女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有礼教因素,也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