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管理
监理管理的思维导图,如在招标标物特征上的设计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性能,优化和控制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最关键、最有利的阶段。
编辑于2023-08-26 14:23:58注安管理10.10的思维导图,分值分布: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6-8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50+) 第三章安全评价(6-8分)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2-3分) 第五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6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8-10分) 第七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3-4分) 第八章安全生产统计分析(5分)
监理三控-质量的思维导图,具体分值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9 2.ISO质量管理体系及卓越绩效模式9 3.建设工程质量的统计分析和试验检测方法13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管理5 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14 6.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保修10 7.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5 8.设备采购和监造质量控制1
监理三控-投资的思维导图,分值分布: 概述4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投资构成8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4 第四章建设工程决策阶段投资控制8 第五章工程建设设计阶段投资控制6 第六章招标阶段投资控制5-7 施工阶段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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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管理10.10的思维导图,分值分布: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6-8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50+) 第三章安全评价(6-8分)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2-3分) 第五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6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8-10分) 第七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3-4分) 第八章安全生产统计分析(5分)
监理三控-质量的思维导图,具体分值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9 2.ISO质量管理体系及卓越绩效模式9 3.建设工程质量的统计分析和试验检测方法13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管理5 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14 6.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保修10 7.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5 8.设备采购和监造质量控制1
监理三控-投资的思维导图,分值分布: 概述4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投资构成8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4 第四章建设工程决策阶段投资控制8 第五章工程建设设计阶段投资控制6 第六章招标阶段投资控制5-7 施工阶段11-12
监理管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和方法
招标采购阶段
招采策划>>标准文本>>界面划分>>计价方式
开展项目招标采购的
总体策划
目标
采购工作做出总体策划安排
进行采购标段划分
拟定采购计划安排
规定
应以工程项目的重要控制日期为关键节点
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
提前策划设定招标合同文件中的重点要求
根据标准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
细化项目参建各方的
合同界面管理
参建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物资供应单位
界面内容
工作范围界面
风险界面
组织界面
费用界面
进度界面
合理选择
合同计价方式
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
可变单价合同
概要
优点
工程款=实际发生工程量×约定的单价
价和量方面的风险分配对合同双方公平
可缩短招投标时间,有利于尽早开工
缺点
实际工程款可能超过估算,控制投资难度较大
适用范围
多适用于在发包时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的情况
一般适合于工期较短、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
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工作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
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
一般适用于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确缺点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期较短、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
适用于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
可调总价合同
市场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由业主承担,降低承包商的风险,但对业主而言,突破合同既定价格的风险有所增大
是用于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成本加可变酬金合同
概要
承包商利润有保证,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基本都由业主承担
承包商往往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还可能通过提高工程成本而增加自身利润
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适用于工程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难以预先确定,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的项目
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
组织做好合同评审工作
合法性、合规性评审
合理性、可行性评审
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
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
合同风险评估
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时计划
合同实施总体安排
合同分解与管理策划
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
落实细化合同交底工作
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合同待定问题
合同实施计划及责任分配
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
其他应进行较低的合同事项
及时进行合同跟踪、诊断和纠偏
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处置)
灵活规范应对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合同变更的条件
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规模是,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或变更异议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变更应经当事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实施
变更对合同价格及工期有影响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开发和应用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
正确处理合同履行中的索赔和争议
开展合同管理评价与经验教训总结
倡导构建合同各方合作共赢机制
相关法律基础
合同法律关系
三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力能力
获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力义务的能力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成年人
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其法定代理人统一、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法人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不是人,是机构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自然人)
成立的规定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
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能做合同主体但不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分类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客体
物
货币
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等
行为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
是通过人的治理活动所创出的精神成果
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
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
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
两内容
权力
义务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
行为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
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事件
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
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分类
自然事件
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
如地震、台风等
社会事件
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件所形成的客观事实
如战争、罢工、禁运等
代理关系
代理是借助他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本人自己享有意思表示后果的法律行为
如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
委托代理
是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又称为意定代理
内涵
委托合同、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
典型案例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形式
特点
被代理人乙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项目经理
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
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无权代理
种类
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与撤销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字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无权代理的效力 (看追认否)
被代理人追认,即转化为合法的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拒绝,即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关系终止条件
委托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完成或到期的)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单方取消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不能做事了)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主体由一个不存在了)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主体由一个不存在了)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责任
分类
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原则
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于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外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评价承担责任(对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合同担保
概念
三方主体
债权人=担保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两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
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
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优先适用《物权法》
形式
保证(人保)
债务人自己不能做保证人,只能由第三人充当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智能部门
分支机构由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物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成为抵押人
债权人成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可做抵押物的财产 (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不转移占有)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还包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的生效(两类)
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必须登记否则无效)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等承包经营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有无登记均生效)
其他财产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物保)
动产、转移占有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力
权力质押一般是将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留置(物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不返还占有,并有权就该动产这家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案例
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按约定将货物运至某地,但甲却无钱支付运输费,此时,乙可以留置部分货物,用变卖货物的前来抵付运输费
定金(钱保)
以书面形式约定
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工程建设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形式,保证人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等
施工投标保证
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作用
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中标后不得物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时间
起始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截止日期: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的形式有
履约担保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合同价10%)
履约银行保函(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合同价10%)
履约担保书(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合同价30%)
若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证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承包人破产,倒闭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从提交履约保证起,一般情况到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止
施工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
工程保险
保险与保险合同
保险与危险
保险的目的
分散危险
保险的前提
危险的存在(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
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交保险费的主体)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工程建设设计的主要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
一切险
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和地震)
时间:在建设过程中(开工前、竣工验收后不保)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非参建主体的员工(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之外)
原因: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非第三人给工程造成的损失)
投保人
国外:承包人(施工单位)
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建设单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分包商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专业顾问
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
地震
水灾
地面下沉
意外事故
火灾
爆炸等
除外责任(四类共10项)
正常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责任事故
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
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损失
赔偿金额
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安装工程一切险
开始: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工地
结束:工程预计竣工交付使用之日
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企业一般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投保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
被保险人
16~65周岁
投保人数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包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身故保险责任
死亡: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身故保险金
伤残保险责任
合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
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起点: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终止: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按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的
起点:自施工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
终止: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保险合同管理
投保决策
是否投保
自留风险
风险转移
保险风险转移
当项目的风险无法回避,风险自留的损失高于保险的成本时,应当进行投保
非保险风险转移
租赁
选择保险人
安全
服务
成本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及方式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征
在招标标的物特征上
设计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性能,优化和控制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最关键、最有利的阶段
在招标工作性质上
是专业服务性质的招标,设计工作对技术要求高
设计方案的优劣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不易在短期内准确地量化评判
在招标条件上
招标人只能向潜在投标人提供项目概况、功能要求等工程前期的初步性基础资料,更多内容需投标人创造提供智力成果
无具体量化的工作量,灵活性较大
在招标阶段划分上
设计可以按设计工作深度的不同,分期、分阶段招标,逐步细化落实设计成果(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进度计划需要满足总体投资计划及配合施工安装和采购工作的要求
在投标书编制要求上
设计投标首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论述方案的优点和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提出报价
在开标形式上
设计招标在开标时由各投标人自己说明投标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而不是由招标单位的主持人宣读投标书并按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
在评标原则上
设计招标评标时评标专家更加注重所提供设计的技术先进性、所达到的技术指标、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工程项目投资效果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而不是过于追求低报价
在投标经济补偿上
对未中标的有效投标人给予费用补偿
对选为优秀设计方案的投标人给予奖励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招标人如果要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应保护其知识产权
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给予合理的使用费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
方式
分类一
公开招标
特点
邀请不特定主体投标参加
优点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参加,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
缺点
招标人事先难以预计有哪些投标人以及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人可能不熟悉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招标人所期待的投标人可能并未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
特点
邀请三家以上具备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优点
招标人对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投标单位的信用和能力均予信任
投标人及投标人的数量事先可以确定
缩短了招投标周期;评标工作量小
缺点
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争者可能未在邀请之列,漏掉更具优势的单位
不能充分体现公开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
子主题
必须招标的项目
纳入所规定范围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可选范围小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公开招标不划算的)
分类二
一次性招标
分阶段招标
概要
招标人可以实行勘察设计—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招标
分类三
设计方案招标
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重点对设计方案的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设计团队招标
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分类四
传统招标
电子招标
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保密/时间来不及/为了扶持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只有一家会的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自己能干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自己能干的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只有3家以下能干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别人干影响功能配套的
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主要工作內容
招标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主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手续
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钱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告、邀请书内容
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文件的递交
联系方式
时间
资格审查
投标人资格要求
要求
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其他主要人员要求、其他要求
资审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期察设计项目情况表
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
勘察资质(三级、向下兼容)
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各专业各等级(海洋工程勘察除外)
专业资质
甲、乙级部分专业可设丙级
相应专业、等级
劳务资质
不分等级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设计资质(四级、向下兼容)
综合资质
甲级
均可
行业资质
甲、乙级,个别可设丙级
行业、专业、专项
专业资质
甲、乙级,个别可设丙级,建筑工程可设丁级
专业、专项
专项资质
甲、乙级,个别可设丙级
专项
资质三禁止
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禁止借用别人资质
禁止把资质借给别人
招标文件编制
投标相关规定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联合体规定
勘察、设计投标人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资质就低原则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分包规定
投标人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或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应遵守招标文件中对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保证金数额─股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
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开标和评标
开标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间
时间
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主持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工作机构
组建方
招标人
成员(两类人)
招标人的代表
有关专家
人数
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勘察、设计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
资格评审
响应性评审
详细评审(量化打分100分)
资信业绩
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则以偏差率为评分因素并规定相应的评分标准
评标办法中应列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其他因素
资格评审因素和评审标注主要包括内容
审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资质要求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负责人
其他主要人员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等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
第三章
施工招标招标方式和程序
三个文件适用范围
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非总承包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一般项目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工期不超过12个月
技术相对简单、非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小型项目
必须原文引用
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
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
编制招标文件
原始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正文
附表格式
评标办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量清单
图纸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标底
是由招标人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工程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
是招标人的绝密资料,在开标前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
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
投标邀请书
适用于进行资格后审的邀请招标
组织资格审查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组织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合同签订
覆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组成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多用于公开招标
在投标前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内涵
比较适合于具有单件性特点,且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
资格后审
多用于邀请招标
在开标后评标前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
内涵
资格后审适合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的通用性、标准化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
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
资格预审方法
合格制
无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不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资格审查办法
合格制
凡符合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人资格
合格制比较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方案
但可能会出现人数多,增加招标成本
有限数量制
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
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预审须知说明的数量
与合格制在审查标准上无本质或重要区别,只是增加了打分量化
审查因素
初步审查
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
申请函的签字盖章: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文件的格式
联合体申请人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审查因素等
详细审查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财务、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以及其他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审查标准主要是核对审查因素是否有效,或者是否与资格预审文件列明的对申请人的要求相一致
施工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评审比较的原则
以投标报价为基数,考量其他因素,在投价上加或者减,形成评标价
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选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但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签约
因素折算的原则 (评标价最低为优)
有利因素
招标人会倾向于选中这一家,则要在报价上减,使评标价变小,这样该投标人才有可能中标
不利因素
招标人尽量不选这家投标人,则要在报价上加,使评标价变大,这样才使投标人更不容易中标
评审阶段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
响应性评审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
单价遗漏
付款条件
初步评审内容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名称
投标函的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报价的唯一性
其他评审因素等
资格评审标准
审查内容和重点与资格预审一致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分包要求等
包括招标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技术负责人
其他主要人员
施工设备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
详细评审
量化比较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编制价格比较—览表
综合评估法
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实质
分别对评标要素计分,进行综合评估
初步评审的内容(3项)
形式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
响应性评审标准
注意:施工组织设计放到详细评审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偏差率的计算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总承包招标
文件组成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与施工招标程序基本相同
组成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投标文件格式
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知中设计工作要求
包括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
投标人资格要求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等
设计成果补偿
组织资格审查
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
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
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章
特点及报价方式
材料采购方式及特点
三种方式
内容特点
标包的划分
原则
基本单位是标包
投标人可投一个或几个标包,但不能投一个标包中的某几项
划分
标包过大或过小均不合适
标包划分过大,中小供应厂商无法满足供应
标包划分过小,缺乏对大型供应厂商的吸引力
投标报价方式
中国关境内提供货物
出厂价(EXW价)(不包邮、到厂提货价)
买方自行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后运至国内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报出厂价、仓库交货价的包含应交的,以及制造环节所交的增值税、关税和其他税
仓库交货价
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可报仓库交货价
报价中包含应交的以及之前已交的税
施工现场交货价(包邮、送货上门价)
由国内供货方(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国内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交货价=出厂价+运至施工现场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
境外货物
FOB价
FOB价(装运港船上交货)
货物在装船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报价中
FCA价
FCA价(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货物在交付承运方之前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CIF
CIF价(指定目的港价,到岸价)
到岸价=离岸价FOB+海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
CIP价(指定目的地价)
CIP价(包邮送货上门价)
卖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并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采购招标
服务要求
制造
运输
技术资料
安装
调试
质量保证
技术服务
验收
考核
国际标准招标文件伴随服务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f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
但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注意:伴随服务中不包括供货
注意事项
成套设备供应的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工程公司或贸易公司
如是后者,必须提供生产厂家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一个生产厂家对同一品牌同—型号的材料和设备
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以设备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价法
该方法适用于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费用较高的货物
评标时可预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短于实际寿命期)
在报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贴现值P)
设备寿命周期成本=报价+年限运行期间所发生费用-残值
报价审核修正或调整
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
境内制造的产品:
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
投标前已进口的产品:
CIF价+进口环节税+消费税(如适用)+关境内运输、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
关境外产品
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商务因素评价
第一级评价因素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
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第二级评价因素
交货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交货期,得基准评价值。每延迟交货一周,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付款条件和方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条件和方式,得基准评价值。将依据利息多少及可能增加的风险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第五章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标准文本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勘察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
勘察费用清单
勘察纲要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
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部门(如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人 法人+两证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
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
资料责任
发包人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资料,由勘察人收集时,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交的资料
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批文)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技术要求)
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其他必要相关资料
发包人管理及勘察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投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
法律责任
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投权范围和投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更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违法违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助察人
监理人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
子主题1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勘察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的指派
·勘察人应指派项目负责人
·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
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项目负责人职责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勘察要求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制订临时占地计划
报请发包人批准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
由发包人协调提供
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
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
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安全作业要求
勘察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勘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
勘察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事故处理要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合同价格与支付
勘察费用实行发表人签证制度
合同价格包括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集资料
踏勘现场
制订纲要
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
编制勘察文件
设计施工配合
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
占地补偿
扰民及民扰
占道施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各阶段费用支付
支付定金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支付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中期支付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支付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
费用结算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支付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文本构成、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
设计费用清单
设计方案
其他合同文件
设计依据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其他设计依据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项或多项工作
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
设计要求
开始设计
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市查
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
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市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市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市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违约责任(同勘察合同)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两种标准文本

使用要求
各行业编制的标淮施工合同应不加修改地引用“通用合同条款”
即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广泛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
各行业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对标准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
施工的工程或标段
签约合同价
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的人选

担保金额尽管在预付款担保书内填写的数额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数额一致
当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已扣除部分预付款后
担保金额相应递减
保函格式中明确说明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各方职责
监理人的定义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
对监理人的限制性规定
监理人不能与被他管理的主体有利害关系
监理不能与承包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有关系
但未禁止监理人与发包方(建设单位)有关系
监理人的职权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核心地位
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
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
监理人只能“确定”,不能“决定”
在协调处理事项中,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施工合同订立
标准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注意不是招标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解释次序及歧义解释
次序
专用条款有约定
从其约定
专用条款无约定
按上述排名
歧义
合同约定谁解释
从其约定
合同未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中标通知书含义及内容
性质
相当于合同法中的承诺
写明内容 (与合同协议书中内容完全一样)
施工阶段
中标价
工期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名称
投标文件的修改(部分允许)
承包人的承诺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非指整个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在订立合同后允许进行修改或调整,如施工前应编制更为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非实质性部分)
需要明确的内容
气候的责任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
不利气候条件
承包人
如何界定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基准日期
用以划分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
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
该时间正是理论上承包商编制标书的时期,也正是作决策的时期,正是判断风险的时期。
基准日之前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能预测到
基准日滞后的风险
一般由发包人承担
或双方合理分担
合同价款的调整
标准施工合同(工期12个月以上)
应设调价条款
发包人承包人共担市场价格风险
调价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调价。
简明施工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调价(注意:不调价,并不等于是固定总价合同,变更洽商依然可以发生)。
公式法调价

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种类及投保主体

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切险的投保主体
如果一个项目的施工采用平行发包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
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工程保险的内容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致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在收到保险人(保险公司)变动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采用不足额投保方式(以建安工程费的60%~70%作为保险金额)
即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相应百分比赔偿
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
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
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另—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发包人义务
提供施工场地
提供施工现场(包括永久和临时,可分期提供)
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组织设计交底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交底。
约定开工时间
通用条款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可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人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承包人义务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后,承包人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发现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等,报监理人审批
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测设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负责测设和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并在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提出开工申请
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深基坑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
需5人以上进行专家论证
高空作业工程
深水作业工程
大爆碱工程
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的职责
审查承包人实施方案
审查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到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发包人原因
监理人发出延期开工通知
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承包人原因,
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指示
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合同履行管理
相关时间期限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合同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缺陷责***
缺陷责***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一般为1年,包括延长时间在内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缺陷责***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的承担
修复费按缺陷原因来划分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缺陷责***和保修期区别

施工进度管理
合同进度计划作用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还要求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施工延误
是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非承包人原因的顺延
发包人原因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提供图纸延误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不可抗力
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一般的气候条件,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不可顺延工期。
可顺延工期的一定不是承包人的原因,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第三方或者客观原因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导致的停工是关键工作,或不在关键路线上但停工时间超过总时差,承包人才有权获得合同工期的顺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在《标准施工合同》中不可索赔费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可以索赔费用的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暂停施工
承包人责任情形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其它原因
费用承包人自担;工期不顺延
发包人责任情形
发包人未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
协调管理原因
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
发表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利润;可延长工期
停工程序
一般停工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紧急停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
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承包人赶工措施
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
提前竣工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施工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责任
承包人责任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布人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项目部的人员管理
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是检查制度
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承包人质量检查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无论哪一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进行检验(监理和承包人共同)
施工部位的检查
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尤其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
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还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质量检查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
收到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
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材料、设备和工程以及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重新试验结果证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甲供材或设备
验收,
发包人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后白保管。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提前交货。
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发包人延期交货或有质量问题。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工程款支付管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数额
合同价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过人的金额
合同价格即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保修全部义务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诵讨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
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全部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是结算价
暂估价
项目一定上,但价格不确定
项目一定上,但价格不确定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是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暂估价的确定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
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
专业工程施工的价格由监理估价确定
暂列金额
价格确定,但不确定是否上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异同
相同点
均属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的金额
区别
项目—定有,但价格不确定
暂估价
价格确定,但这钱花不花不确定
暂列金额
费用和利润
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合同条款中费用涉及两个方面
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款额
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
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补偿费用与利润的处理
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和克服的情况
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
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
应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
质量保证金
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
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通常为5%)
起扣点
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
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
以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计算基数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监理人在缺陷责***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物价浮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
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
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
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工程量计量
单价子目的计量
一般按月计量。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计量资料
监理人应在收到资料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视为已接受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
一般按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调整
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结算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在14天内完成审核,出具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变更金额
索赔金额
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款支付证书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对已发出付款证书的处理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施工安全管理
发包人和承包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
负责己方的人员工伤
如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
负责由于发包人原因给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包括给土地方面)。
承包人
负责己方(包括分包在内)的人员工伤
如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由发包人负责
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给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承包人的安全规定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制定灾害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
变更管理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监理人指示变更
直接指示的变更
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
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
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提交监理人
如建议被采纳,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建议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
变更估价程序
(两个14天)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的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
(三不两类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强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减损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发包方承担的项目,
永久工程的损害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发包方人员的伤亡损失
承包方承担的项目。
承包方人员伤亡损失
承包人的机械损坏
停工损失(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击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国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索赔管理
承包人的索赔(三步)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监理人处理索赔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索赔要求(两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丧失获赔权利
索赔通知书(报告)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
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的事件索赔
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内的事件索赔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可以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表)
不能延长工期的项目(五个)
不能补偿费用的项目(两个)
不能补偿利润的项(八个)
不能补偿工期的,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ü
发包人原因试运行失败,承包人修复。
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不能补偿费用的。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两个,可顺延工期,但不补费用)。
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
文物、化石
不利的物质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异常悉劣的气侯条件。
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违约责任
承包人

发包人

竣工验收和缺陷期处理
三种竣工结果
一次验收合格通过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注意不是实际验收日)
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整修和完善要求
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后,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注意不是实际验收日)
二次验收合格通过,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完成整修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缺陷责任
缺陷责***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第七章
总承包的特点
优点
单—的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明确,简化管理工作)
固定工期、固定费用
可以缩短建设周期(设计与施工时间上可合理搭接)
减少设计变更
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缺点
由承包人提出方案设计,对工程实施成本的考虑往往会影响到设计方案的优化
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
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发包人也聘请监理人,但监理人对项目的监督力度较低
各方管理职责
发包人义务
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投资支付
对项目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
承包人义务
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对联合体承包人的规定
对于联合体的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
对分包的规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
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监理职责
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与标准施工合同基本相同
监理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合同的订立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建议书
价格清单
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它文件
竣工试验分为三个阶段
第—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佳、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承包人建议书
是对“发包人要求”的响应文件
内容
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方案和设备方案的说明(注意不包括施工方案)
分包方案
对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说明等内容
价格清单
由于由承包人提出设计的初步方案和实施计划,因此价格清单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提投标方案计算的设计、施工、竣工、试运行、缺陷责***各阶段的计划费用,清单价格费用的总和为签约合同价
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发包人不另外付费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专用条款需要明确的内容
承包人文件中最主要的是设计文件,需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陆续提供文件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现与否,由于以下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试验和检验标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专用条款中需明确的内容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取得场外设施的权利。
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对待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无条件补偿条款。
有条件补偿条款,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方。
承包人包工包料;
发包人负责提供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包工部分包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发包人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部分。
计日工和暂估价的补偿方式。
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丕另行考虑
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补偿。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风险承担
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担。
竣工后试验谁来负责。
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无条件补偿条款
承包人复核时未发现发包人要求的错误,依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顺延工期和(或)补偿费用和利润
有条件补偿条款
复核时发现错误-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坚持不做修改的,发包人承担责任。
复核时未发现错误,-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现与否,由于以下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试验和检验标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
如果工程延期竣工,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履约担保继续有效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责任
双方投保险种
承包人投保险种
设计和工程保险(设计责任险、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在缺陷责***终止前有效)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分包也投)
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发包人(监理人)投保险种
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条款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作出的变动,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导致发包人受到保险范围内事件影响的损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时,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管理
开始工作
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设计管理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审查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1天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进度管理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修订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价款与工程款支付管理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调整的价格
合同价格中包含规费和税金
价格清单列出的仅为估算工程量,不视为实际或准确工程量,仅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在收到付款申请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付款
支付分解表分类和分解原则
勘察设计费
按照提交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按订立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比例进行分解
技术服务培训费
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其他工程价款
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变更管理(三类)
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发包人要求变更)
监理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监理人发出文件的内容构成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给的文件,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构成变更情形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承包人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与发包人研究,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监理与发包人研究是否采纳。(与上区别是无答复时间要求)
索赔管理(用排除法)
不能顺延工期的情况(4项)。
为他人提供方便,
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
缺陷责***内非承包人原因缺陷的修复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费用均可补偿)(8项)。
化石、文物
争议评审组对监理人确定的修改
为他人提供方便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行政审批延误
违约责任

竣工验收的合同管理

承包人申请竣工试验及验收
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申请竣工试验的通知送达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的具体时间
经验收合格工程,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竣工试验程序(三阶段)
第一阶段:功能性试验
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第二阶段:可利用条件下试验(联动)
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性能测试。
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竣工试验通过后,承包人应按佘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缺陷责***管理
缺陷责***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缺陷责***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有权进入工程现场
竣工验收及竣工后试验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通过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设备试运行
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申请竣工试验的通知送达监理人
经验收合格工程,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后试验通常在缺陷责***内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
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第八章
采购合同特点及分类
概述
2017年9月,九部委发布了《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一般特点((买卖合同)
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一方支出价款,获得物资所有权,另—方相反
是双务、有偿合同
是诺成合同,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条件
个性特点
当事人
买受人(采购人):发包人或承包人
出卖人(供货人):生产厂家或物资供应商
标的
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
内容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限于物资交货阶段
大型设备采购合同-除交货阶段外,包括生产制造阶段、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行、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
材料设备供应时间
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提前或延误交货均不妥当
按履行时间的分类
即时买卖合同
非即时买卖合同
货样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双方可约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分期交付买卖
一批不合格,可解除此批及相影响的批次(包括已交付和未交付的)
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未支付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解释顺序

材料采购履约管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格
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
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为固定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款的支付
预付款
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
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进度款
付款规定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付款条件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交货单)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收货单)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合格证)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验收)
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发票)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包装、标记、运输和支付
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标记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运输
卖方应在
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
预通知买方
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
正式通知买方
交付
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检验和验收
买方的三种检验方式
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检验合格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
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
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份
违约责任
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买方迟延交货违约金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x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设备采购履约管理
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
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
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
为固定价格
合同价款的支付
预付款
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
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交货款
付款规定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付款条件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交货单)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收货单)
制造商出具的出广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合格证)
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发票)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份并经市核无误后
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交货前检验的规定
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
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包装、标记、运输和支付
与材料规定基本相同
标记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交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
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开箱检验的时间
合同设备交付时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开箱检验的地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的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验收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
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违约责任

第九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工程师
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授权为业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相当于国内的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屋于业主方人员,应履行合同中赋予的职责
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的权力,但应保持公平的态度
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执行业主委托的施工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等目标监控和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协调、联系、指示、批准和决定等
确定确认合同款支付、工程变更、试验、验收等专业事项等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职责、义务或责任
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委托任命工程师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
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并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
给予承包商现场占有权
向承包商及时提供信息、指示,同意、批准及发出通知
避免可能干扰或阻碍工程进展的行为
提供业主方应提供的保障、物资
在必要时指定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
做好项目资金安排
在承包商完成相应工作时按时支付工程款
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相关许可等
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应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缺陷
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及修补缺隆提供所需的设备、文件、人员、物资和服务
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保护环境
向承包商及时提供信息、指示、同意、批准及发出通知
提供工程执行和竣工所需的各类计划、实施情况、意见和通知
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
办理工程保险
提供履约担保证书
履行承包商日常管理职能等
工程师可以调整价格情形
此项工作测是的工程是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超过10%
工程量的变动与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合同额的0.01%
工程量的变动直接导致该项工作每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工作为固定费率
业主接收工程
工程已按合同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
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承包商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培训工作
根据本条款签发了接收证书或被视为签发了接收证书
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受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
在接收证书颁发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处理
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收
承包商应从该开始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转由业主责任
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业主采用EPC模式的期望
期望工程总造价固定、不超过投资限额
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
期望工期确定,使项目能在预定的时间投产运行
业主缺乏经验或人员有限,需要一揽子将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其负责组织完成整个项目
业主采用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按里程碑方式支付
严格竣工检验以保证工程完工的质量,使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合同协议书
专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
业主要求
明细表
投标书
联合体保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其他组成合同的文件
业主代表
承包商应接受业主或业主代表提出的指令
业主应任命一名“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管理工作
承包商有权对替换人选提出反对,但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
不可预见的困难(承包商不能索赔)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
应包括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
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
时间安排
NEC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NEC合同系列
工程施工合同(ECC)
用于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也被用于总包管理的一揽子合同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
专业服务合同
用于业主与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测量师、律师、社区关系咨询师等之间的合同
裁决人合同
用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与裁决人订立的合同,也可用于分包和专业服务合同
ECC合同条款(三类条款)

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鼓励当事人采取合作,而不是采取对抗行为
是ECC合同的典型特点
ECC合同核心条款提出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指业主方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工作原则
ECC通过建立早期警告和补偿事件为特征的合作机制,让项目各方致力于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早期警告
—种风险预警机制
一经察觉发现可能出现诸如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工程使用功能降低等问题,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
程序
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项目经理(甲方)和承包商都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每一方都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
AIA系列合同及CM和IPD合同模式
AIA合同
A系列:业主与施工承包商、CM承包商、供应商,以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B系列: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C系列:建筑师与专业咨询人员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D系列: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
E系列: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
G系列:建筑师企业与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CM合同
CM模式尤其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的大型复杂工程
CM合同属于管理承包合同
CM合同类型

风险型CM施工阶段的工作
承包商自己施工部分
CM工作范围 (管理三类工作)
承包商自己选择的分包商和供货商
雇主签订合同交由CM负责管理的承包商
指定分包商
CM承包商不赚取总包与分包合同之间的差价
IPD模式
多方合同主体
业主
设计单位
承包商
供应商、分包商
四个附件
通用条款
项目法律描述
业主标准
目标标准修正案
索赔与争端处理
在索赔方面
参与各方应放弃任何对其他参与方的索赔
(故意违约等情形除外)
在争端处理方面
项目中立人由参与各方共同指定
该模式下任何一方提出的争议应提交到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与方的高层代表和项目中立人所组成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