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3)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5)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智》招标投标活动。
(6)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