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其中一部分。
编辑于2020-04-24 10:14:26第二章14-15讲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3)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5)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智》招标投标活动。
(6)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开标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是权利不是义务)。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唱标: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注:未经唱标的上述内容,无论何种情形都不能再进入评标程序。
标底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4)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待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滑谱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子20日。
(5)《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
(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可以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不得强制委托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4)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总承包招标与两阶段招标
(1)《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注:国有企业原则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要满足法定条件且经批准。
(2)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可选择标注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注:是否“过大”由项目审批部门决定)。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投标法》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2)《条例》第9条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入民币以上的。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注:项目性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注:资金来源)。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处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资金来源)。注意:外国企业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