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得随意修改评审结果或随意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
十二、不得透露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信息,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专家及合同中涉及的个人隐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十四、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九条
十五、不得无故拒签合同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合同,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五)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九条
十七、不得拖欠供应商款项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十八、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十九、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二十、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九、招标 询价采购不得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四)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三)
八、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三)
七、不得索要或接受贿赂或赠品回扣等不当利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六、不得设置最低限价或者变相设置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四、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
二、 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一、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