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柏浪涛
根据2023年法考视频制作,内容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客观要件:行为、客观要件:结果、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要件、责任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 ...
编辑于2023-09-10 10:38:14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自然辩证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科学技术社会论,科学技术方法论,导论,自然观,科学技术观。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社会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它是明显区别于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各门具体学科,从具体科学技术认识上升到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一个中间环节,自然辩证法不断从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吸收营养,也不断批判地吸收各个相关学科的优秀成果。
根据2023年法考视频制作,内容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客观要件:行为、客观要件:结果、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要件、责任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 ...
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是缔约双方为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或称债)的目的,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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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自然辩证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科学技术社会论,科学技术方法论,导论,自然观,科学技术观。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社会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它是明显区别于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各门具体学科,从具体科学技术认识上升到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一个中间环节,自然辩证法不断从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吸收营养,也不断批判地吸收各个相关学科的优秀成果。
根据2023年法考视频制作,内容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客观要件:行为、客观要件:结果、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要件、责任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 ...
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是缔约双方为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或称债)的目的,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刑法柏浪涛
犯罪构成
定罪构成:两阶层
原理
事实判断
客观上法益侵害事实
违法性
价值评价
就法益侵害事实判断刑法能否谴责
可谴责性
总结
两阶层
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对法益制造危险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主观责任阶层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主观谴责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顺序
客观主义立场
定罪方法:三段论
构成
大前提
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小前提
案件事实
推论
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
大前提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规范的
记述的要素
只要经过事实判断就能确定的要素
eg毒品
规范的要素
需要结合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
eg淫秽物品
成文的不成文的
积极的消极的
客观的主观的
小前提认定案件事实
存疑有利于被告
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循环往复地推导
全面评价:案件事实是多面体,需要从多个罪名去尝试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
分类
自然人
单位
自然人
概念
能够制造法益侵害的事实
无年龄、责任能力要求
考点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
只有有一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必须要开始犯罪时就已经具备
必须针对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不需要有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
一定身份的人犯罪要从重处罚
特殊的身份及罪名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企and事业单位)
主要判断有没有处理公务,不看编制(排除清洁工)
可以切换,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可以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单位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自然人构成不了的犯罪
单位行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的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构成不了费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考点
主体条件
私企构成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人资格
合伙没法构成
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两个条件
以自己的名义
违法所得归自身所有
主观条件
单位集体意志
可以主观可以过失
eg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揭开单位的面纱
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犯罪
单位的主要活动变成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区分
主观
体现单位意志vs体现个人意志
客观
为单位谋取利益vs为个人谋取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主观客观都符合
共同犯罪问题
甲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甲单位与乙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构成纯正的个人犯罪
处理方法
定单位领导个人犯罪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
处罚问题
处罚规则
原则上既罚单位,也罚个人
例外是只罚个人,不罚单位
客观要件: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
必须是人的身体活动(思想无罪)
有意性
有意识去实施的(梦游不算)
有害性
有刑法上的法益侵害性
判断
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的区分
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一定要先客观后主观
降低危险和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是创设了新的危险流,是危害行为
eg为了救火中的婴儿,把婴儿扔出窗外
被害人自陷风险
不算危害行为
不作为
分类
作为
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
违反了刑法的义务性规定
不作为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可以是积极的举动
可以是消极的静止
不真正不作为
作为能构成,不作为也能构成
考点
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罪
持有状态就是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可以故意可以过失
不作为的客观成立条件
应为
有作为义务
能为
有履行能力
不为
不履行义务
具有等价性
程度要求
应为
实质二分说
监管义务
危险物
eg小狗
他人的危险行为
eg自己的孩子
自己的先行行为
eg因肇事行为有了救助义务
正当防卫如果过当,也能算先行行为
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亲属关系等
eg自己的孩子
职务
eg消防员、警察
自愿救助行为
eg弃婴抱回家就得救,但不一定得养
特定领域
eg客人到自己家里出事,有救助义务
eg自己的身体也算
不为
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不作为的主观成立条件
故意
认识错误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
导致是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
导致是故意
既遂未遂问题
eg森林遗弃孩子后被捡走,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未遂
客观要件: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比较紧迫的危险
eg放火罪
抽象危险犯
很遥远缓和的危险
eg生产销售假药罪
实害犯
成立这个罪,需要有具体的实害结果
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
没有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eg伪证罪
结果犯
把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eg滥用职权罪
结果加重犯
eg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法定性
刑法明确规定这个结果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考点
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的基本犯罪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
考点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有法律规定
结果加重
无法律规定
想象竞合
子主题
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
考点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eg抢劫后,为了灭口杀死乙,就不是结果加重,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加重结果如果是“致人死亡”则因必须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危险
eg用枪头殴打人,结果走火,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因果关系的判断
介入因素两步走
客观要件: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条件说
概念
无A则无B
不足
行为和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概念
危险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就认为有因果关系
不足
介入因果异常,就没有因果关系,过于绝对
eg甲把丙打成重伤,乙又把丙打成重伤,因为伤势过重死亡,甲应当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个说认为无
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
有因果关系
异常
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
介入因素作用大
两者作用都大
二因一果
是否异常的判断
具体化、情境化判断
异常与否
不异常
先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另行判断,若有则二因一果
异常
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独立
判断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
先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作用大
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两者作用都大
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自杀是异常行为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是异常行为,但是在能够救助的前提下,作用更大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考点
体系地位:一定要有违法性
条件
起因条件
有客观的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性
仅限于个人法益的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行
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个人法益,可以
客观性
作为不作为无意义,故意过失责任年龄也无意义
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不严重违纪人身安全,应当先采取避免措施,若无可反击
动物侵害问题
动物背后有人,则按照正当防卫,无论故意过失
动物背后无人,紧急避险
现实性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是现实的防卫,是假想防卫
处理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
有过失,过失犯罪
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
已经开始,且具有紧迫性
设立防卫装置,只要手段与后果相当,不侵害公共安全,就是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
包括
行为举止结束
危险性解除
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去看
eg昆山龙哥案不认为是事后防卫
财产犯罪特殊情况
犯罪人取得财物,只要有可能挽回财物,则不法侵害未结束
追小偷问题
类型
追财
扭送
不法侵害
因果
小偷摔死
追小偷是合法行为,非危害行为,无因
如果拿着棍棒殴打,就是因果关系
主任摔死
不是危害行为,无因果关系
意图条件
防卫意图
不要求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概念
主观上没有防卫认识
客观上做到了正当防卫
观点
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故意型
故意杀人的未遂
既遂要有坏结果,偶然防卫是好结果
过失型
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实害结果要是坏结果
偶然防卫与假象防卫的区别
偶然防卫
主观X
客观√
看学说
假象防卫
主观√
客观X
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甲挑衅乙,促使乙侵害自己,然后反击
乙的反击是正当防卫,甲不是
相互斗殴
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一方正当防卫”的区分
谁先动手
看地点,上门打架,是不法侵害
对象条件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共同犯罪
帮助犯有攻击性,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eg递刀子,可以是,望风,不行
两个特殊情形
甲攻击乙,乙拿丙的花瓶反击
乙的行为同时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甲拿起丙的花瓶砸乙,乙用木棒打碎花瓶
抵挡行为,不是危害行为,都不构成
限度条件
判断标准
必要性
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行为
相当性
和不法侵害的程度具有相当性
防卫过当
客观要件
过当结果
主观要件
对于过当结果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概念
严重的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也是正当防卫
条文解释
行凶
行凶不要求带凶器,严重危及人生安全就行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来源
自然、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
假想防卫
概念
客观上不存在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
处理
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且具有紧迫性
意思条件
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
偶然避险
客观上避险,但主观上没有认识
两种学说
避险认识不要说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主观认识到这一点
构成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
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认识到这一点
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不得已条件
必须是不得已而实施
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生命的法益不能=,不能牺牲别人生命救自己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明知故犯
区分
刑法上的故意和生活上的故意
刑法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
需要认识的要素
行为人的特征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对象的存在
发生危害结果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认识到上位概念,具体对象认识错误,也认为符合故意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故意
认识到犯罪结果,但犯罪的对象时间等细节没有认识
择一故意
认识到两个结果中其一会发生,但不知道会是哪一个
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因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所以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缺乏避免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与客观决定主观原则相关,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打击错误
egA用枪杀B,结果打偏,将C打死
具体符合说
尊重案件事实
对B的故意杀人未遂和对C的过失致人死亡,一个行为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故意杀人未遂
法定符合说
侧重保护法益,严惩凶手
对B的故意杀人未遂和对C的故意杀人既遂(杀B就有杀人的故意,C也是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故意杀人既遂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二皇子杀马背上的太子,结果射偏,杀死了马背后的太监,结果太监是太子。按照打击错误分析观点即可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AB要杀C,结果A误杀B,C存活。按照打击错误分析完后
偶然防卫分析
观点
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犯罪要求:坏行为、坏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实际没有坏结果,所以无罪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因果流程不一样,死法错了
但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行为+后行为
eg故意杀人,重伤昏迷+抛尸行为
多数说
二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bec一个行为只能评价一次),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
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未遂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
eg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判断是否着手,着手后,就可以认为既遂,着手前就是犯罪预备
着手要求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相对责任年龄
12-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行为,不限于两种罪名
死亡、重伤导致残疾
最高检核准追诉
14-16
对八种行为负责
2毒2强2杀2火
无:绑架、拐卖妇女儿童、走私毒品
无:八罪的帮助行为
责任能力
相对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时犯罪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没有从宽处罚
精神不正常时犯罪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处罚
心理疾病不是精神病
抑郁症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没有从轻等规定
病理性醉酒
产生精神病症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次产生幻觉
过失犯罪
明知会产生幻觉并利用其进行犯罪
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主客观相一致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14岁生日的第二天才算14岁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让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去侵害他人法益
要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
从行为时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期待他人作出合法行为,即使作出了也不值得谴责,成为了违法阻却事由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含义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条件
1.为了犯罪 (主观要素)
2.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客观要素)
3.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开始犯罪。
预备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预备行为对他人的法益有一定的危险,生活行为无
单一人的犯意表示是生活行为
多人的犯意及谋划是预备行为
犯罪未遂
名词解释
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了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与距离无关
暴力行为
开始:行动开始,但危险很小
前提(客观上分析方法)
存在一个行为(着手)
犯罪没有既遂
犯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
行为结果存在时空间隔
邮寄物在途中有危险,就开始着手
eg爆炸物
邮寄物在途中无危险,收到才着手
eg毒药
间接正犯的着手
以被利用人是否着手为标准
不能犯
分类
对象不能犯
不存在犯罪对象
手段不能犯
手段不可能产生危险
=工具不能犯
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分
相同点
主观故意
区别
客观阶层,不能犯没有危害行为,对法益没有造成危险
没有危险的判断标准
客观角度
时间角度
辩证角度
犯罪中止
含义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后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条件
判断公式: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既遂之间。
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后果发生
条件一:自动性
未遂和中止的区别
前提条件
能不能继续犯罪
多数说(多数说)
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前的情形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eg遇到熟人放弃,就是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就是未遂
主观条件
自动or被动
害怕现在被抓就是被动未遂,害怕日后被抓就是自动中止
认识错误
看主观
以为不能,实际能,定被动未遂
以为能,实际不能,认为自动中止
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不存在,定未遂
条件二: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得有效性
eg送医院
实际的有效性
eg救活
条件三:有效性
犯罪行为
中止行为
介入因素
发生实害结果
处罚
中止犯,没有损害,免除处罚,有的,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有实害结果,非危险状态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的对象,不并罚
转移人身法益的对象,要并罚
时间阶段
预备阶段出现实害结果,不能定既遂
因果关系
结果和行为有因果关系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犯罪形态是彻底结束,不是暂时性停顿,互相是排斥关系
条件
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的排斥关系
犯罪既遂排斥中止
悔过行为不能算中止
犯罪既遂排斥未遂
被害人自己夺回不算未遂
犯罪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
犯罪行为结束
有
查找四个下位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不呈现终局性
无
第二个行为查找四个形态
重复侵害行为
个别考察说
整体考察说(多数说)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教唆犯
帮助犯
实行犯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正犯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多数说)
教唆者帮助者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的,是否是危害行为取决于实行者
犯罪形态从属性
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没有犯罪中止的形态
eg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帮助犯犯罪预备
间接正犯
与教唆犯的区别
相同
引起他人犯罪
不同
间接正犯对他人有支配力
客观阶层
强制手段
迫使他人实施犯罪
迫使被害人自损
欺骗手段
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利用他人故意的行为
欺骗他人自损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人为间接正犯
拟制的
主观阶层
故意
教唆犯
概念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条件
客观
引起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则成立
违法结果则既遂
主观
故意引起
客观阶层
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教唆犯需要有新的行为方式,否则为帮助犯
法益侵害降低,新旧犯罪性质不同,成立教唆,否则不成立
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一人既遂,其实不是全部既遂
杀老大爷案中甲为犯罪预备阶段,即使乙已既遂
主观阶层
过失引起,不算教唆
故意教唆不能犯,不能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
概念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条件
客观
促进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则成立
违法结果则既遂
主观
故意促进
客观阶层
促进正犯的违法行为
有可能得
促进作用
连接到正犯行为
促进正犯的违法结果
有因果关系
心理性帮助
产生心理性的促进作用
主观阶层
必须故意,过失引起,不算帮助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
主观是否明知对方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只是迟到
成立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
对重伤不负责
事后参与
帮助犯罪人
窝藏包庇罪
帮助赃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责任划分
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中途退出
条件
脱离共犯关系,即打消犯意,消除自己的贡献(物理and心理)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eg非法拘禁罪
法条竞合
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特殊优于一般
想象竞合
eg盗窃胰岛素案
中立关系的罪名,同时触发构成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别
触犯此罪一定会触犯彼罪是法条竞合
加重犯
加重犯也有四种犯罪形态
与基本犯不一致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
想象竞合
先升格,后从宽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
想象竞合
两个行为
结合犯
独立的犯罪,因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eg拐卖妇女儿童途中强奸,还是定拐卖妇女儿童不过加重处罚
四个常考
拐卖+强奸=拐卖
绑架+杀人/伤害=绑架
帮助偷渡/走私毒品+妨害公务=偷渡/毒品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
连续犯
连续实施多个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eg多次抢劫、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只定一罪,数额累计
吸收犯
重罪吸收轻罪
标准
不遗漏法益评价才可以吸收,否则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g销赃
bec没有期待可能性
牵连犯
包括
手段行为
目的行为
判断标准
常见、常发、常伴随
概括
为了保障人权,不能重复评价
为了保护法益,不能遗漏评价
刑罚的体系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措施
主刑
附加刑
非刑罚处罚措施
单纯宣告有罪
主刑
四种自由刑
管制
限制自由
拘役
有期
强制劳动
无期
强制劳动
死刑
包括
立即执行
缓期两年执行
两年中没有故意犯罪,转为无期
不能判死刑的情况
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
要扩大解释
整个羁押期间
审判前羁押期间
审判期间
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
流产也算怀孕
18岁一下和75岁以上,但有例外情况
附加刑
包括
罚金
没收财产
顺序
赔偿被害人
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财产损失
赔偿债务人
正当债务,且债权人向法院请求
财产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利用职业禁止实施犯罪,为了预防再犯罪,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一般3-5年
追缴违法所得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具有通常性的一般财物
刑法的裁量
量刑情节
加重
刑格上
从轻、从重
刑格中
减轻
低于刑格
累犯
一般累犯
条件
前后罪都是故意
都是有期徒刑
后罪在前罪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
只看主刑
缓刑无累犯
假释可以有累犯
都是在已满18岁时犯罪
特殊累犯
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条件
前后罪有三种之一就行
任何时候都可以构成,无5年
有18岁要求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
犯罪成立后
被动归案前
投案方式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让警察上门,不去公安局也算自动投案
投案对象
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有关证明
投案彻底
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批
如实供述
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只看事实判断是否一致
价值评价不影响
特别自首
甲因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AB两罪行必须类型不同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犯罪线索要求
必须合法了解的犯罪线索
律师、亲友后给的线索不算
以往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不认定
亲友向司法机关提供为救犯罪分子的不算
协助抓捕犯罪人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和立功
自首必须供述出其他犯罪人员,才能定自首
供出其他犯罪人员的其他类罪行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人员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无期>有期>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
刑期的计算
上限
sum刑期>=35年,上限是25年
20<=sum刑期<35年,上限是20年
sum刑期<20年,上限是sum刑期
下限
数刑期中最高的刑期
并科原则
管制与有期、拘役都是分别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
eg罚金累加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eg罚金and没收财产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更不利
缓刑
附条件的不再执行
条件
被判处三年及其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不能缓刑
累首
后果
成功
不再执行
刑法的执行与消灭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至少执行原定刑罚的一半
无期至少13年
假释
概念
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禁止适用
累犯
奸杀抢绑火爆投组and被判1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数罪并罚
AB两罪都属于8罪之一,且刑期总和大于10年,则不可假释
实质条件
却有实质悔改表现
法律后果
和缓刑的区别
发生阶段不同
缓刑在审判阶段
假释在执行阶段
成功的效果不同
缓刑成功,原刑罚不再执行
假释成功,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不减不累,假释有减有累
追诉时效
具体规定
不满5年
5年
5-10年
10年
10年以上
15年
无期、死刑
20年
超过20年,找最高检核准
计算
起算日
犯罪成立之日
故意
预备阶段,产生危险就成立
过失
造成实害结果
连续犯、继续犯
从终了之日起算
追溯时效的延长
已经立案侦查,逃避侦查或审判,无限追诉
被害人控告,应当立案而未立案
追溯时效的中断
犯新罪后,前罪计算的追诉时效要重新计算
分论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