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车辆购置税思维导图笔记
2020年税务师考试复习材料,车辆购置税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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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tive procedures
车辆购置税
特点:1、范围有限、环节单一、目的特定、价外征收
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
纳税人
购置汽车(包括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
购置销售行为不须纳税。 购置已税的车辆,不再征税
购买自用行为
进口自用行为
受赠自用行为(计税价格确定顺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类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行为
获奖自用行为
其他自用行为(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
征税范围
列举税目
税率
10%
计税基础、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不包括价外费用)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不包括:销售方向购买方代收的保险费、车购税、车辆牌照费
进口自用 (不包括增值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以及进口后销售的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
参照市场平均价格
购买或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进价×(1+成本利润率)
有效价格证明
进口旧车、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免税条件消失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税额计算
计税价格*10%
减免优惠
免税
法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黑牌车)
法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白牌车)
法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法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法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购置列入《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部分特殊用途车辆实行免税指标管理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辆;防汛专用车辆;森林消防专用车辆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税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退税
退税情形
车辆召回,被盗、损坏不属于退税情形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符合免税条件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退税计算
自申报之日起,按已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全额退税
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
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
单一环节,一次课征(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补税+滞纳金
购置证明注明时间超3年(含)或无证明,按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注登记日期; 未登记的,按《车辆合格证》注出厂日期后60日。
纳税期限
60日
购买自用: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
进口自用: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
其他方式:取得之日起60日内
免税消失: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纳税
继续免税:购买或取得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免税
纳税地点
登记车辆
登记注册地
不需登记车辆
单位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纳税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