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第3编 25讲 《债的保全》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 第3编 25讲《债的保全》的思维导图,编外法考小白一枚,可供参考,总结不到位的地方欢迎指正。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个人日常活动安排思维导图
西游记主要人物性格分析
17种头脑风暴法
马克思主义原理
如何令自己更快乐
头脑风暴法四个原则
思维导图
考研数学重点考点知识总结归纳!
数据结构
债的保全
概念
债的保全概念: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对外法律效力
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也可对次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1、两个债权均到期(未到期主张不了)
例外情况是: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期间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的,影响债权嗯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热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必要的行为(目的在于中断诉讼时效,缓和危急情形)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判断的标准看其是否提起诉讼/仲裁,其他主张在所不问,没有诉讼/仲裁,就是怠于
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三种特定债权,无法转让,也不可代位主张
备注:1、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上,只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都是专属性,不问。2、如果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也没有由他人代位主张的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怠于履行导致财产不充实,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代位,如果财产充实,不得行使代位,(没有说够不够还,就是不够,要证明够,就要反证)
代位权行使的规则
唯一方式: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无独第三人:债务人
管辖的法院
原则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主张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低不就高(甲借给乙15万,乙借给丙10万,甲向丙提起代位权之诉10万为限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对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代位权之诉,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清偿的范围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消灭
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并可向债务人追偿
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
全方位抗辩
撤销权
概念: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当处分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群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的权利
成立的条件
不当处分
不当处分,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
无偿处分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享有,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
无偿转让财产
放弃债权担保
债务人放弃债权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其他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备注: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欲行使代位权,需先撤销,再代位,否则不得行使代位权/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若未导致责任财产增加的行为不得撤销
不等价处分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享有,需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未到达正常价格的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超过正常价格的30%(接受别人高价转让)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为自己担保,不构成不当处分)
备注:以上三种不等价处分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还需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
不当处分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不享有撤销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有损于债权实现,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反之,如果剩余财产足够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的,不得主张撤销权
无反证,即可推定
撤销权行使的规则
唯一方式诉讼:原告 债权人,被告 债务人 无独第三人:第三人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撤销权之诉提起时间
主观:1年
客观:5年
撤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低不就高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处分的标的尚未交付的,不得交付
处分的标的已经交付的,第三人予以返还债务人,债权人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费用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的保全之诉中的合并审理和中止审理
撤销权之诉的合并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为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合并审理
代位权之诉的合并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代位权关系中代位权之诉的中止审理: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中止代位权诉讼(中止后提起的诉讼。两个法院不存在中止)
代位权关系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原债之诉”的中止审理:先代位诉讼,再原债之诉,代位权诉讼期间,原债之诉中止,后再另行诉讼(甲借给乙10万,乙借给丙15万,甲告丙代位权诉讼,10万,还有5万,乙告丙原债之诉,如果先原债之诉,就不存在怠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