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篇:建筑防火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建筑防火全部内容导图笔记。
编辑于2020-09-15 22:38:52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建筑被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构造、建筑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等
建筑主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甲,乙,丙,烷,苯,烯,氢,磷
甲类
1,闪点<28
1,石脑油,二硫化碳,38度以上白酒
2,爆炸下限<10%气体,遇水或空气产生前述气体的固体
电石(碳化钙),碳化铝
3,常温下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自燃爆炸
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硝化纤维胶片,赛璐珞棉
4,常温下空气或水蒸气产生可燃气体燃烧或爆炸
碱性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
5,受作用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酸铵
6,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有机物接触燃烧爆炸
乙类
硫磺,丁烯醇,乙酰丙酮,樟脑油(可以放衣柜没那么危险),赛璐珞板(片),硝化纤维色片
丙类
1,闪点≥60
食用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2,可燃固体
生活用品,冷库中的鱼,肉,粒径≥2mm的工业成型硫磺
丁类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酚醛泡沫塑料,水泥刨花板
戊类
不燃烧物品
不燃气体(不燃也不助燃)
仓库
注: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类、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甲
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磺化法糖精厂房,焦化厂吡啶工段,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2.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环己酮厂房 3.赛璐珞厂房
乙
1.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环氧氯丙烷厂房 4.硫黄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
1.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丁
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民用建筑
住宅建筑(建筑分类只考虑地上部分)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单元建筑面积≤300㎡)
高层民用建筑
Ⅰ类高:建筑高度h>54m
Ⅱ类高:27m<h≤54m
单、多层:h≤27m
公共建筑
Ⅰ类高
1.建筑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 h>24m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商展电邮财,不含住宅,若有住宅按高度50) 下列建筑高度 h>24m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 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Ⅱ类高
h>24m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单、多层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公共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建筑高度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农业建筑
第二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燃烧性能等级
A不燃材料(制品)
B1难燃材料(制品)
B2可燃材料(制品)
B3易燃材料(制品)
示例:GB8624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承载能力,完整性,隔热性)

工业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和房间隔墙相同
三级比二级减0.5,

民用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单列一行与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相同
对于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由于其生产或储存的物品危险性大,因此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一些性质重要、火灾扑救难度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还应达到最低耐火等级要求,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只有一二级,裙房也是只有一二级)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非高层:S=6+B1+B2(三级=1,四级=3)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上述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厂房的防火间距
甲乙类厂房与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25m,与高层民用建筑50m

此表不适用:民对民,高民,甲仓,配电
(1)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同民建)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同单、多层民建)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3.总容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5.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前述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规范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表2-4-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 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防火分区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采用单层建筑。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甲类只能单多层,乙类二级6层,丙三级2层,丁戊三3四1三四级没有高层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确因生产工艺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宜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中庭
第二节防火分隔
五、建筑幕墙防火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设自喷0.8)的实体墙。
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却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0.5)。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以阻止火灾通过幕墙与墙体之间的空隙蔓延

第三节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防火墙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 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三、防火门
(4)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五、防火阀
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它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场所: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第四节防烟分区
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当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0m时,不应大于500㎡; 当空间净高大于3.0m、小于等于6.0m时,不应大于1000㎡; 当空间净高大于6.0m、小于等于9.0m时,不应大于2000㎡。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设置要求(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不燃材料)、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第六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一、人员密度计算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中规定值的30%确定。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六)展览厅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的人员密度以不宜小于0.75人/㎡计算。
二、疏散宽度指标
(一)百人宽度指标
百人宽度指标是每百人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以单股人流形式疏散所需的疏散宽度。 一般地,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时间控制为2min,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时间控制为1.5min。
(二)疏散宽度
6.其他民用建筑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按下表的要求计算确定。 其他公共建筑中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每百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单位:m/百人)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各楼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侧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的出人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2.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宽度表2-6-4(单位:m)
1.厂房的疏散宽度  厂房内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应不小于1.20m。
第二节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
(二)疏散门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当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小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疏散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四)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且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建筑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使用人数符合下表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三)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五)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六)厂房、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需满足:
(二)疏散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 (2)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尽头房间2个门),当房间仅设一个疏散门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其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大于120㎡。(老幼50,病学75,其他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位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厅、室或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地下、半地下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地下可设1个门,但是2个楼梯),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的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
第三节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4)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二、避难走道
第四节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5)楼梯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越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10)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二、敞开楼梯间
适用于低、多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
三、封闭楼梯间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以及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四,防烟楼梯间
(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规定设置防烟设施。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合用。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六、剪刀楼梯
住宅单元和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或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剪刀楼梯的两条疏散通道是处在同一空间内,只要有一个出口进烟,就会使整个楼梯间充满烟气,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剪刀楼梯应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烟能力,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 (2)为确保剪刀楼梯两条疏散通的功能,其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3)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前室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0m²;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小于2.4m。
第五节避难层(间)
一、避难层
建筑高度>10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宜≤50m,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高度应≤50m,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计算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确需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距离≥5m,甲级门
二、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应≤2个,其净面积应≥25㎡(服务一个护理单元)≥50㎡(服务两个护理单元)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病房楼避难间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第六节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应急照明灯具
除单、多层住宅(h<27m)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 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建筑面积超过 100㎡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6)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第七章建筑电气防火
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对铜有腐蚀而对铝腐蚀相对较轻的环境、氨压缩机房等场所应选用铝芯电线电缆。
第八章建筑防爆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应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吹散爆炸性气体,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4.变、配电站 (1)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2)对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作了适当放宽,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能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5.总控制室与分控制室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7.其他平面和空间布置 (1)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但是,对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采用常规的隔油设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体蔓延与流散,而应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放处理措施。 (3)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慢坡,一般高为150~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300mm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金属钾、钠、锂、钙、锶及化合物氢化锂等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的仓库要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
泄压面积计算
泄压面积宜按式(2—8—1)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中:A——泄压面积(㎡) V——厂房的容积(m³) C——泄压比(㎡/m³),其值可按表2-8-1选取。
2.泄压设施的选择
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面板,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5)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质量每平方米不宜大于60kg。 (6)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库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7)泄压面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8)当采用活动板、窗户、门或其他铰链装置作为泄压设施时,必须注意防止打开的泄压孔由于在爆炸正压冲击波之后出现负压而关闭。 (9)爆炸泄压孔不能受到其他物体的阻碍,也不允许冰、雪妨碍泄压孔和泄压窗的开启,需要经常检查和维护。
第四节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1)宜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3)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一般情况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仍应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九章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第一节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2)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但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遇水反应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二)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联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导致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第二节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4)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5)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如容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的蓄电池室、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电影放映室、化学实验室、化验室、易燃化学药品库等),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或发生的火灾通过风道扩散到其他房间。此外,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6)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8)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1)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2)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以避免其在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 (13)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以防止火灾从起火层通过管道向相邻层蔓延扩散。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二、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如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电动机)。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2)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遇湿可能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应明装不应暗设。 (4)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该机械通风设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第十章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一)按实际应用分类 我家隔了3室
(1)饰面材料。 (2)装饰件。如画、手工艺品等。 (3)隔断。是指可伸缩滑动和自由拆装、不到顶的隔断。 (4)大型家具。主要是指固定的或轻易不再搬动的家具,如酒吧台、货架、展台、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柜橱等。 (5)装饰织物。
三、常用装修材料等级规定
(一)纸面石膏板和矿棉吸声板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三)壁纸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
(四)涂料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的有机装饰涂料,可作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
(五)多层和复合装修材料 复合型装修材料是指一些隔音、保温材料与其他不燃、难燃材料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第二节特别场所


第四节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第七节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第十一章灭火救援设施
第一节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一般按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设定为不宜大于160m。
(一)环形消防车道
(二)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L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 正方形,边长≥12、15高层、18重型
二、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过,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转弯半径(m):普通消防车9;登高车12;特种车16-20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第二节消防登高面 消防救援场地 灭火救援窗
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方便救援人员快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和救援。
消防救援场地
(一)最小操作场地面积 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 5m≤L≤10m (三)操作场地荷载计算 虽然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不会影响消防车荷载,但为安全起见,不宜把上述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内。同时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四)操作空间的控制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灭火救援窗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第三节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3)消防电梯应具有防火、防烟、防水功能。 (4)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或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第四节直升机停机坪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1、距其它物体具体≥5m 2、出口数≥2个,宽度≥0.9m 3、四周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 4、设置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