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必备内容。
编辑于2020-09-23 10:46:42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
一概述
二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第一节 消防给水 及设施
一、消防给水系统
常高压、临时高压、低压
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供水管道、增(稳)压设备(消防气压罐)、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箱等。
二、消防水泵
消防给水系统中使用的水泵多为离心泵,因为其具有适应范围广、型号多、供水连续、可随意调节流量等优点。包括消火栓泵、喷淋泵、消防转输泵等。
(一)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是指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给水压力和水量的给水泵。消防转输泵是指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至中间水箱和消防高位水箱的给水泵。
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转输泵时均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应与工作泵的工作能力一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用一备一”或“用二备一”的比例设置备用泵。
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5L/s的建筑。 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10L/s的建筑。
(二)消防泵的选用
1.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2.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
(2)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4.轴流深井泵的安装符合下列规定: (1)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3)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三)消防泵的串联和并联

(四)消防水泵的吸水
(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五)消防水泵 管路的布置要求
1.消防水泵吸水管的布置要求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3)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4)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出水管上还应有止回阀) (5)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1.6m/s。(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2.0~2.5m/s。) (8)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2.消防水泵吸水管和 出水管上压力表的设置要求

4.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六)消防水泵 的启动装置 及动力装置
1.消防水泵 的启动装置
(1)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且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2)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3)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
(4)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
2.消防水泵 控制柜的 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3)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防尘);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防尘防射水)。
(4)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境下,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
(5)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
(6)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装置。
(7)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巡检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应便于识别和操作。
3.消防水泵的动力装置
(1)消防转输泵的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也可采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
(2)消防水泵的双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七)通信报警设备
消防水泵房应设有直通本单位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队的联络通信设备,以便在发生火灾后及时与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队取得联络。
三、消防供水管道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布置成环状,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2.管材、阀门和敷设
(1)管材
1)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0MPa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小于1.60MPa时,宜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加厚钢管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2)架空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0MPa时,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时,应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应采用热浸镀锌无缝钢管。
(2)阀门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
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
(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1)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可布置成枝状。
(2)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4)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2)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水火火系统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但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
四、消防水泵接合器
(一)设置要求
(1)下列场所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4)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5)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二)组成
水泵接合器是由阀门、安全阀、止回阀、栓口放水阀以及连接弯管等组成的。水泵接合器组件的排列次序应合理,按水泵接合器给水的方向,依次是止回阀、安全阀和阀门。
五、增(稳)压设备
2.稳压泵流量的确定
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3.稳压泵设计压力的确定
(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且增加值宜为0.07~0.10MPa。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二)气压罐
稳压泵常与小型气压罐配合使用,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容积不宜150L。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六、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一)消防水池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1)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1.设置要求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2.容积计算
有效容积(储水容积)和无效容积(附加容积)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Qp-Qb)t 式中: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³);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m³/h);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³/h); t——火灾延续时间(h)。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计算确定。
(2)消防水池的补水。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3)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给水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二)消防水箱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
(3)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4)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
(5)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6)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9)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置稳压泵。
第二节室外消火栓系统
一、系统组成
二、 系 统 设 置 要 求
第二节 室外消 火栓系统
(一)设置范围
(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
(3)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二3戊,二5居
(二)设置要求
1.市政消火栓
(1)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增设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且当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2)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3)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m,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m
(5)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压力要求,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6)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火灾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2.室外消火栓
(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市政消火栓章节的有关规定。
(2)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计算,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3)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5)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堆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
第三节室内消火栓系统
一、系统组成

三、系统设置场所
(1)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如下: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6)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如下:

不满足应设条件的
(3)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汇总

四、系统类型和设置要求
(一)系统类型
2.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 给水系统及其给水方式
(1)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整栋大楼采用一个区供水,系统简单、设备少。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且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2.40MPa时,可采用此种给水方式。
(2)分区消防给水方式。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大于1.00MPa或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②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③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④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3)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③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且宜分为两格。 ④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均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⑤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⑥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2)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②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③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④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⑤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前供水压力)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⑥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 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⑦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①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②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不宜小于4~5目/c㎡,过流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面积的4倍。 ③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 ④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控制阀门。 ⑤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试验排水阀。 ⑥减压阀应设置流量检测测试接口或流量计。 ⑦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⑧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⑨减压阀和控制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⑩接减压阀的管段不应有气堵、气阻。
(二)设置要求

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2)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3)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气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1)住宅户内宜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预留一个接DN15消防软管或轻便水龙的接口。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充实水柱是指由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为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9)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对于消火栓按两支消防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对于消火栓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6)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2)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3)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4)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5)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或向下。
(8)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对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对于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10)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设置消火栓系统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干式消防竖管宜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且仅应配置消火栓栓口,干式消防竖管应设置消防车供水接口,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竖管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 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
(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3m;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0m。
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系统分类和组成

2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一、湿式系统
(一)系统构成与工作原理

(二)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
1、水流指示器
(1)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
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
(2)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二、干式系统
(一)系统构成与工作原理
(二)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
三、雨淋系统
(一)系统构成及工作原理
四、水幕系统
五、预作用系统
(一)系统构成及工作原理

3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一、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


二、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一)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MPa。
(二)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执行
(四)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轻危险级或中危险Ⅰ级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
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间距不应小于2.4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五)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六)持续喷水时间
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
4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洒水喷头
(一)喷头分类

1.基本要求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二)喷头选型与设置要求
2.喷头选型
(1)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在不设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2)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3)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4)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儿童、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地下的商业场所及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3.喷头布置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2)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
表3-3-16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

(10)水幕喷头的布置。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13)喷头布置的其他要求。同一场所内的喷头应布置在同一个平面上,并应贴近顶板安装,使闭式喷头处于有利于接触火灾热烟气的位置。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m,且不应大于100mm。

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以避免喷水遭受阻挡。当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表3-3-22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表3-3-22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mm)

二、报警阀组
(二)报警阀组的设置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系统形式设置相应的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且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控制阀安装在报警阀的入口处,用于在系统检修时关闭系统。控制阀应保持在常开位置,保证系统时刻处于警戒状态。使用信号阀时,其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使用常规阀门时,必须用锁具锁定阀板位置。
末端试水
每个报警阀组1个,其他楼层和防火分区末端设置
试水阀、压力表、试水接头
孔口出流,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其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与同楼层或同防火分区内选用的最小流量系数的喷头相等。其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管道
管道压力不应大于1.20MPa,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管道材质
塑料时轻危 中1 快速响应喷头
公称直径不超DN80的支管、不穿防火分区
吊顶内无可燃物,吊顶材料不燃难燃
无吊顶时轻危,水平光滑,溅水盘与顶板距离<100mm
与洒水软管连接时要求轻危、中1、湿式,吊顶内,不超1.8m
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量
轻危、中危不超8,
严重危险及仓库危险级不超6
管道直径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连接管不小于25mm,干式、预作用的供气管钢管时不小于15mm铜管不小于10mm
5系统控制
配水管道充水时间
干式、带压力开关预作用不大于1min
预作用、雨淋不大于2min
四水喷雾灭火系统(开式系统)
电绝缘性,冷却、窒息、乳化、稀释
固体火灾、可燃液体火灾,丙类液体
系统分类
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系统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一)灭火的适用范围
1.固体火灾
2.可燃液体火灾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丙类液体火灾和饮料酒火灾,如燃油锅炉、发电机油箱、丙类液体输油管道火灾等。
3.电气火灾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离心雾化喷头喷出的水雾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因此可用于扑灭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等处发生的电气火灾。
(二)防护冷却的适用范围
(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卸、使用设施和装置的防护冷却。
(2)火灾危险性大的化工装置及管道,如加热器、反应器、蒸馏塔等的冷却防护。
不适用范围
(一)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
过氧化物
过氧化物是指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等。这类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分解反应,放出反应热并生成氧气,其与某些有机物、易燃物、可燃物、轻金属及其盐类化合物接触时能引起剧烈的分解反应,由于反应速度过快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烧。
遇水燃烧物质
遇水燃烧物质包括金属钾、金属钠、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
(二)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
高温密闭容器或空间
当水雾喷入时,由于水雾的急剧汽化使容器或空间内的压力急剧升高,有造成破坏或爆炸的危险。
表面高温可燃液体
当水雾喷射至其表面时会造成可燃液体的飞溅,致使火灾蔓延。
系统设计参数
喷头工作压力:
灭火:≥0.35
防护冷却
≥0.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0.15
响应时间
灭火不超60秒
防护冷却
不超120秒
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300秒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瓶库60秒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五细水雾灭火系统
灭火机理
吸热冷却、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浸湿作用
系统分类
按工作压力分类
高中低
按应用方式分类
全淹没、局部应用
按动作方式分类
开式、闭式
按供水方式分类
泵组、瓶组、泵组与瓶组结合
适用范围
可燃固体火灾(A类)
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可燃液体火灾(B类)
甲乙丙液体
电气火灾(E类)
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但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喷头。
不适用范围
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火灾
可燃气体火灾
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设计参数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²,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³,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且防护区不应超过3个
响应时间
大于30s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六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机理
二氧化碳:窒息、气化冷却
七氟丙烷:窒息、气化冷却、分解化学抑制
惰性气体(IG541):窒息
系统分类和组成
工作原理及控制方式
管网灭火系统
自动
手动
机械应急
预制灭火系统
自动
手动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多于1台,同时启动,响应大于2s
有 人 场 所 自 动 控 制 的 工 作 流 程:
(1) 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①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②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 (2) 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一般为感烟探测器的信号),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一般为感温探测器信号),应联动开启防护区外的声光警报信号,防止在气体喷放过程中有人误入保护区,造成人员中毒或窒息事故,同时开始不大于30s的倒计时,在倒计时的同时进行下列操作: ①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②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③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30s倒计时结束,气体灭火控制器会打开相应着火区域容器瓶的的电磁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释放后会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灭火剂气瓶的瓶头阀,气体即可通过集流管顺着管道对着火保护区喷洒灭火剂进行灭火 (3)气体喷放后,管道上的压力开关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反馈信号,气体灭火控制器会联动打开防护区外的喷放指示标志灯。
系统适用范围
适用:1、电气火灾;2、固体表面火灾;3、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融化固体火灾;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二氧化碳可用于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不适用: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2、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系统设计参数
防护区
管网灭火系统:800㎡,3600m³;预制灭火系统:500㎡,1600m³
耐火性能
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耐压性能
不宜低于1200Pa
泄压能力
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以上。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封闭性能
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安全要求
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一般规定
全淹没、局部应用
全淹没
开口面积不大于3%,不在底面,固体深位火灾开口应关闭
局部应用
空气流动不大于3m/s,挡风,无遮挡物,液体距缘口不小于150mm
全淹没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局部应用设计
面积法和体积法,表面平直/不规则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5min;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3)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高压: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0~49℃
低压(超低温):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至少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2.38MPa±0.12MPa;高压报警2.2MPa,低压报警1.8MPa;-23~49℃。
压力开关一般设置在选择阀前后
安全阀储存容器的容器阀上及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集流管部分
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有人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若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人进入能转换为手动,人离开恢复自动。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门外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
七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普通干粉灭火剂
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多用途干粉灭火剂(磷酸)
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专用干粉灭火剂
扑救D类火灾,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
注意事项
BC类与ABC类干粉、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能兼容。
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体,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用干粉灭火不适用。
灭火机理
化学抑制作用:当大量的粉末以雾状形式喷向火焰时,火焰中的自由基被大量吸附和转化,使自由基数量急剧减少,致使燃烧反应链中断
隔离作用:当粉末覆盖达到一定厚度时,还可以起到防止复燃的作用
冷却与窒息作用:高温分解,钠盐和钾盐干粉放出水蒸气和二氧化碳气体,起到冷却和稀释作用。磷酸盐等化合物炭化作用可以隔热
系统设计参数
全淹灭:(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二氧化碳为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局部应用: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二氧化碳为3)。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预制灭火装置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八泡沫灭火系统
灭火机理
隔氧窒息
辐射热阻隔
吸热冷却
系统的组成
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
系统的分类
按喷射方式: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
系统结构
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
按发泡倍数:20----200
子主题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采用液上或半液下,不能采用液下。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系统型式的选择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系统的设计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安装时不需要再调整其混合比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一节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
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复合五种
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分类
编码型报警按钮与非编码型报警按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
区域报警系统(不联动)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集中报警系统(联动)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且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第二节系统组成、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
系统的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
第三节系统设计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电缆隧道一个封闭长度区间,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不宜超过150m;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³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低温场所;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人 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三、系统设备 的设计及设置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均不应超过3200点,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点型火灾探测器 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不应超过15m; 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宜水平安装,确实需倾斜安装,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梁凸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的影响。 梁凸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的影响。 锯齿形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形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探测器。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必须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探测器安装敷设时不应硬性折弯、扭转,避免重力挤压冲击,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0.2m。 (2)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16m;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不超4m 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镂空面积:≤15%吊顶下,>30吊顶内,30至70都设
手报位置1.3-1.5米
火灾警报器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25m,60db,2.2m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1.3m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300~500mA。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下一级,100m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十防烟排烟系统
需要设置场所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中庭;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工业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一节自然通 风与自然排烟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三)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5)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6)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第二节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5)当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7)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0㎡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8)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 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不应大于15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竖向布置时大于等于6m,水平布置时大于等于20m
(1)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2)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建规为丙级)级防火门
余压阀是控制压力差的阀门。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50Pa
第三节机 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垂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
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4)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5)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且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1)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2)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1)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2)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对于地上建筑的走道、小于 500㎡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因此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为了简化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可以不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除这些场所以外的排烟系统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15s启动防排烟设施,30s关闭空调其他
十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二)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三)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四)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
MF/ABC2”表示2kg的ABC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M,手提式灭火器S,推车式T,简易式J,灭火剂J,气体Q,泡沫P,干粉F,水系S,手提s有时可省略
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一)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水基型、泡沫、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二氧化碳、BC干粉灭火器不适用。 (二)B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泡沫、BC类或ABC类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一般水基型灭火器不适用。 (三)C类火灾(气体火灾) BC类或ABC类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泡沫、水基型灭火器不适用。 (四)D类火灾(金属火灾) 采用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器,也可用干砂、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 (五)E类火灾(带电火灾) 二氧化碳、洁净气体、干粉灭火器适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不适用。 (六)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容易复燃,因此一般可选用BC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类干粉灭火器对F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P555
1.计算单元划分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2.计单元保护面积(S)的计算 (1)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按堆垛和储罐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五)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 Q = K S/U

修正系数:K=未设1,室内消火栓0.9,灭火系统0.7,都有0.5,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0.3 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增加30%

(8)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十四消防供配电
消防电源指在火灾时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继续正常运行的独立电源。
一级负荷 (1)一级负荷适用的场所。 下列场所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大型石油化工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物资仓库等。 (2)一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 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3)结合消防用电设备的特点,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二级负荷 (1)二级负荷适用的场所。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2)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可以根据负荷容量及重要性进行选择: 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 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路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用电缆线路供电时,由于电缆发生故障恢复时间和故障点排查时间长,故应采用两个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且每个电缆均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级消防负荷 三级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并在其配电设备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切换部位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
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或二级的要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s内供电。
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泵和消防电梯要由变配电站或主配电室直接出线,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以及疏散照明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及消防电梯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设备机房内自动切换,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应能在每个防火分区配电间内自动切换; 消防控制室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自动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