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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10-07 21:37:16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公司的设立
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登记事项
①公司名称 ②住所 ③法定代表人姓名 ④ 注册资本 ⑤公司类型 ⑥经营范围 ⑦营业期限 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成立日期——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6、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考点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
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考点3: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的出资形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作为出资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背诵)
2、时候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登记
①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合理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办理登记后,出资人可按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其他股东主张,该出资人从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6.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考点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
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界定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原告)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债权人
未尽出资义务
①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③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债权人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章程要求出资义务的时间)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是债权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可以提诉讼时效抗辩
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法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5: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如无《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
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名义股东“犯坏”
受让方按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名义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面对公司债权人?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被股东”了怎么办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承担责任
考点6: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以发起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有权请求发起人or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后
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
是单一发起人的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侵权之债
公司成立的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的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第二单元 股东权利
考点1:表决权、分红权与增资优先认缴权 (先看章程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否则按出资比例)
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资优先认缴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条件: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导致其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3、在具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4、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5、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6、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7、针对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不同行为,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者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等。(新增)
分红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关于分红权的司法解释:
(1)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3)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4)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新增)
【相关链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考点2:查阅权(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不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司法解释
股东资格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胜诉股东查阅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保密义务
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考点3: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 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考点4: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侵犯个别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个别)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侵犯全体股东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公司作为原告;董事、高管作为被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公司作为原告;监事作为被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or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考点5:关联交易
1.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新增)
3.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or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or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6: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 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适用股东直接诉讼)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适用申请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适用法定解散,清算诉讼)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解散诉讼程序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3)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4)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歧解决机制(新增)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2.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具体规定。(犯懒)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担保的决议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2
公司的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报告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相关链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利润分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解释】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2.资本公积金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3.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监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解释1】(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受1/3的限制。
【解释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事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背诵)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解释】董事、监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新增)背诵
1.董事***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解释1】司法解释(五)明确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解释2】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公司解除董事职务时,应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
【解释3】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解释】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不得分期出资”的规定。
1.计划生育政策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组织机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3-13),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3)。
5.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企业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必须设)
(1)董事会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必须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先约定后法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结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综合题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年会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5-19)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相关链接2】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相关链接3】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出席+>1/2
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发行公司债券等),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回避+出席+>1/2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出席+≥2/3 (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重大资产重组;
(6)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4.回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5.分类表决:≥2/3+≥2/3
对于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形,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1.股东大会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出席+>1/2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解释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解释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决议的效力
1.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决议的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2】60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期限,股东即丧失撤销权。
4.原告资格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释】(1)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公司债权人等与诉讼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5.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6.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4.人数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3)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5.独立董事的***
(1)独立董事每届***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2)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在***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4)独立董事在***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6.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解释】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7.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释】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1)同意;(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考点1:股东资格的继承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2:资源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2.对外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解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4、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5.股东放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损害救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2)如果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3:强制转移
1.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点4: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
2.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考点1:股份转让的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考点2:股份回购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在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4)(5)(6)的具体规定
(1)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考点1:公司的合并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2.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8年案例分析题)
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解释1】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同意。但《公司法》赋予了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一个“逃生的机会”: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解释2】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直接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但《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一次“举手发言的机会”:无论其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考点2: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司法解释
(1)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考点3:公司的减资
1.减资的概念(2020年调整)
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为避免资本闲置、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减免股东认缴而未缴的出资,可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特定条件下应回购职工股份)、合同约定(例如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或者调解协议(例如公司为避免法院强制解散而回购原告股东的股份),回购股东的股份后,如果将之注销,则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也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2.减资的方式
(1)返还出资或者股款;
(2)减免岀资或者购股义务;
(3)缩减股权或者股份。
3.减资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实施减资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考点4:公司的清算
1.是否需要清算?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2.自行清算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or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 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4.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3)清算方案的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