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形态
未遂犯与中止犯的区分,有细化的观点与细化的案型。不会太简化,但更利于理解与记忆。
编辑于2020-10-20 11:52:52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
法条:《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与犯罪预备的区分
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
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
着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由客观上的着手行为和主观上的着手故意构成
着手行为的判断
一般谈到着手时,主要是指着手行为
主流观点
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易考情形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时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之前是预备行为
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P44,往车里拖/熟睡时抚摸
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注意: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犯罪人被迫放弃犯罪
指无法继续犯罪,而被迫放弃
前提条件是无法继续犯罪,在此前提下放弃犯罪,能够推导出来,犯罪人主观心理是被迫放弃,成立未遂。
犯罪中止
法条:T24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成立条件
自动性
指能够继续犯罪,而主动放弃犯罪
能够继续犯罪,属于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应优先判断
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属于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的判断
纯粹主观说
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然而,该说不妥当。
纯粹客观说
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
客观说(多数说)
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况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之所以用社会一般人来衡量,是因为一个人有没有人身危险性是个相对概念,无法孤立判断,应参照社会一般人来衡量。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是个客观标准,因此成为客观说。
主要区分案型
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在强奸案中,对方长得丑,还是可以继续强奸,只要再勇敢一点;对方是亲妹妹,便无法继续强奸。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主动性,而非被迫性
主流观点将此主观心理条件称为主观说,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主观心理是主动放弃犯罪。主观说的常见表述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少数说
限定主观说
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应加个限定条件,也即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是基于道德伦理动机(同情、悔过等)
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限定主观说的这种要求是不必要的。当然如果犯罪人基于同情、悔过心理而主动放弃犯罪,则无疑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人理性说
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的心理必须是一种非理性心理,是一种感性的心理(同情、悔过、惊愕等),如果犯罪人理性冷静权衡后,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则表明是被迫放弃犯罪
案型:甲举刀砍杀妻子,此时年幼的孩子走进来,哀求甲不要杀妈妈。甲不忍心在孩子面前杀妻子,便放弃犯罪。甲放弃犯罪是一种感性的心理(不忍心),属于主动放弃犯罪,成立中止。按照主观说,甲也是犯罪中止
总结:关于中止与未遂的常考情形
(1)害怕处罚问题
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害怕当场被抓(以当场很可能被抓为前提),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客观上不会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
(2)预见熟人问题
犯罪目标不是熟人,发现确是熟人,如果是非常亲近的亲友,从一般人角度看,无法继续下手,此时放弃是未遂;如果是普通认识的人,此时放弃是中止。
非常亲近的人一般为亲妹妹、父亲、亲哥哥等
(3)基于厌恶、惊愕心理而放弃犯罪,从一般人角度看,不影响主动放弃犯罪的心理,即仍然可以继续犯罪,此时放弃,是中止。
认识错误
犯罪人对前提条件“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
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
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在此坚持主观说,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注意
关于有些外部障碍因素的认识错误,不是关于前提条件的真正的认识错误,没有导致犯罪人误以为“无法继续犯罪”
如在强奸罪中,(从一般人角度)例假不会成为真正的外部障碍,仍能够继续,只是出于厌恶而主动放弃,定中止。
而如果是关于被害对象的身份有认识错误,如以为强奸对象是失散多年的妹妹。这导致在前提条件“能够继续犯罪”上有认识错误,那么行为人无法继续犯罪(从一般人角度也是如此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关于有些因素的认识错误,不属于关于外部障碍因素的认识错误,会导致犯罪人直接打消犯意
例如,在强奸案中,行为人甲关于“乙喜欢自己”有认识错误,放弃强奸,离开现场,晚上带着礼物来时人去楼空。此处甲以为乙喜欢自己,影响的是主观条件(内在条件),直接导致甲主动打消犯意。甲主动打消犯意,定中止。由于中止是终局性形态,所以晚上找不到乙,不再定未遂。
犯罪中止、未遂是犯罪终局性形态,不是暂时性停顿。对于暂时性停顿,不用考虑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或未遂
如:甲强奸乙女,乙女欺骗甲:“我喜欢你,能不能歇会?”甲信以为真,便松手,两人坐在路边。3分钟后,乙终于看到行人,大声呼救,甲逃离。甲松手,不表示甲主动放弃了犯意,只是暂时性停顿,不能将此举认定为中止。最后甲被迫逃离,定未遂。
特定对象障碍
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特定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如盗窃保险柜案,保险柜里没有巨额现金,只要2块钱
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比较案例:甲抓住杀父仇人乙,举刀要砍杀
情形一,乙欺骗甲:“我只是执行者,主谋是丙,你应该找他!”甲相信,放掉乙,去找丙
情形二,乙欺骗甲:“不是我杀了你父亲,是丙杀了你父亲!你应该找他!“甲相信,放掉乙,去找丙。
分析案例
情形一中,甲在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杀乙“上没有认识错误,认为能继续杀乙,在此前提下放弃杀乙,属于主动放弃,定中止
情形二中,甲在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犯罪“上有认识错误,认为特定对象不存在,不能继续杀乙,在此前提下放弃杀乙,属于被迫放弃,定未遂
有效性
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实际的有效性)。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有效性的例外
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行为模式: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实害结果发生
判断思路:发生了实害结果,首先判断犯罪是否既遂。对此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各种犯罪形态的联系
理解
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终局性结束是四个犯罪形态的共同特征
因此在判断具体犯罪形态时,应先判断哪个时刻出现终局性形态,然后再判断具体是哪个犯罪形态
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第一,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第二,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一旦确定了是某个犯罪形态,就排斥了其他犯罪形态的成立
既遂排斥中止
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
既遂排斥未遂
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的,不再成立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未呈现终局性形态:一是犯罪行为没有彻底结束,二为犯意没有真诚、彻底地消除)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